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第1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1号

罪犯曾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9月6日与罪犯曾成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州市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长矫调评字第14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曾成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福州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3400万元人民币。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共获考核分200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1月28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2号

罪犯陈豪,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10月11日与罪犯陈豪哥哥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莆田市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莆秀矫调评字第20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豪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豪于2020年1月3日、1月6日下午,在福清市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149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1月28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3号

罪犯彭育极,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务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育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77元,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我监于2021年10月26日与罪犯彭育极的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厦门市同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厦同矫调评字第10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彭育极适用社区矫正。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彭育极于2018年8月至9月间,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案值291806.35元,渔利121877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1854.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77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77元已由同案犯蒋水清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育极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月28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4号

罪犯周雨铭,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雨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72.2元。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我监于2021年9月3日与罪犯周雨铭的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司法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南司矫调评字第029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周雨铭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利用掩饰、隐瞒等手段,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转账、取现款目。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共获考核分186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72.2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雨铭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1月28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5号

罪犯罗志勇,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建阳区。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以(2019)闽07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7月8日与其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潭矫调评字第1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具备在南平市建阳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共获考核分258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浦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罗志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月28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6号

罪犯林应达,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应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40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应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闽09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我监于2021年5月10日与罪犯林应达的堂弟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州市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长矫调评字第9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林应达适用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与同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建造广告牌,征地等提供便利,受贿好处费共计964700元。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长乐市营前社区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集体财产占位己有,共计3440305元。 

罪犯林应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305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25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应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月28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7号

罪犯陈忠镇,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忠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8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6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6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8月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4月11日与其儿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州市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作出《假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陈忠镇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考核分1834.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8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25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忠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月28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8号

罪犯卓少锋,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少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闽09刑更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7月22日与罪犯卓少锋的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屏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屏矫调评字第12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卓少锋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76分,表扬2次。考核期无违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完毕。为此,建议对罪犯卓少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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