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第2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吴扬扬,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余干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扬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共同退赔17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6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000元,共同退赔17800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扬扬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贺龙,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未退的赃款3400元及诺基亚N8一部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0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19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共同继续追缴未退的赃款3400元诺基亚N8一部。已履行罚金8000元,同案履行退赃3400元,还有一部诺基亚N8无法估计未能履行。该犯月均消费391.23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绑架判十年以上且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超300元,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贺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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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粟攀,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原住四川省岳池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917 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3000元。该犯月均消费196.32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超过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粟攀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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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胡廷春,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于2008年6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25日假释,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2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廷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726.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廷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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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刘磊,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3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8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0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8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3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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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皮江,男,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75025.94元,并对赔偿总额750259.4元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皮江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皮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81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皮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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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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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泽荣,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字6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泽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同案共同追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4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予以没收。本次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0.04元。我监于2021年11月19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泽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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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陈家周,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9075.48元。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至2029年9月2日。2016年1月22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3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7月1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家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18.6分,合计获得3169.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39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9075.48元。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家周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家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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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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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徐孝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孝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退缴赃款1128.6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87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28.6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孝俊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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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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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吕诗玉,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蕉城区金涵茶厂宿舍501。曾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9月29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三日;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18年9月29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判处拘役五个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诗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吕诗玉退出赃款人民币24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闽09刑终字第563号刑释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3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1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400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吕诗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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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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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剑秋,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剑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070.7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03569.12元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2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2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070.7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03569.12元负连带责任,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剑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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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林东清,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8月3日监外执行期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东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5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分别为:2020年3月18日因违反学习规范,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9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东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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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林万铁,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8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万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字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9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5.5元。我监于2021年12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6日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305.5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万铁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潘兴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松溪县。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7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兴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1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无财产性判刑。

为此,建议对罪犯潘兴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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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刘德建,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连江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德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8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6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79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德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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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彭建堂,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罗源县。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建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669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第8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第2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第1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5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9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6695万元;已履行罚金18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52156.9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9.63元。我监于2021年12月6日发函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5日收到回函:收到其缴纳的罚金5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建堂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刘云良,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渠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云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1刑终7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4年10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85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云良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昌武,男, 1982年8月18日出生,水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昌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74112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1399元及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4559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4月2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81.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74112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1399元及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45598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4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73.22元,月均消费295.2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19.34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日发函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昌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邱平清,男, 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平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8056.6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平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39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6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60.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8056.65元;已履行人民币1.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40.31元,月均消费293.0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91.4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平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陈朝朝,男, 199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朝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44.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朝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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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林日风,男, 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日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34年3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89.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五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日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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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林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曾于2012年3月22日因赌博被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3月27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6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43.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缴纳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冉龙开,男, 1993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冉龙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7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999.2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返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冉龙开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胡二娃,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二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7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81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履行人民币10515元。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二娃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颜石春,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石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还各被害人共人民币281.7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7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54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还各被害人共人民币281.7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60.98元,月均消费433.4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64.14元。我监于2021年10月18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考核期月均消费超4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颜石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王福保,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2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2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闽092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福保宣告缓刑八个月的判决。二、被告人王福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自2018年8月20日起刑期至2022年10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57.2分,表扬6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096.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9.6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89.9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6日发函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福保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陈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92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141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2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50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1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1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源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李军鹏,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减刑于2011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被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思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3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90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减刑。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832.5分,表扬7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军鹏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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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龙正勇,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贵州省修文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以(2018)闽09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46.4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龙正勇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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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毛行圳,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因殴打他人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6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闽09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刑期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80.5分,表扬2次。

为此,建议对罪犯毛行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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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徐尚江,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流氓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三百元。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尚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43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尚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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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 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朱龙,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889.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0元,已履行罚金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60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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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何廷孝,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廷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退赔23.0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387.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五千元,共同退赔23.05万元;已履行罚金五千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五千元,还有共同退赔23.05万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6.74元。我监于2022年1月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廷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柳怀军,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柳怀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86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0月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9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86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柳怀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雷生萱,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生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9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7月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9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元,退出非法所得900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退出非法所得9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雷生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刘国品,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国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 8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1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87.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已履行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国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林伟亮,男,200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伟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624.3 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伟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张寿福,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寿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34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0万元,已履行1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还有罚金148.85万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5.53元。我监于2021年9月13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以上,月均消费305.53元,扣幅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寿福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拟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胡道林,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道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9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17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2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五千元未履行(有法院回函)。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1.13元。我监于2021年8月20日发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法院已回函。

该犯系抢劫判十年以上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道林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王培隆,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浙温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5日送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衢刑执字第507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8刑更456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1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3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中本次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299.02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回函:该犯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有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机构有少量存款,并已被本院冻结,网络资金没有开户信息,现被执行人王培隆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组织者,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培隆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吴华清,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1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华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65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1.38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回函:该犯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该犯系涉黑积极参与者,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华清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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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余祥武,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祥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5001元。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00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5001元;已履行罚金1.5万元,退赔被害人2.6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6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99.25元。我监于2021年9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1月6日收到回函: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罪犯余祥武家属代缴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且月均消费399.25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祥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黄步允,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务农。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步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183分,获得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2.1万元。其中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4.63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步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林日木,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1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日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181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日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吴彬,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294.55万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95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4.55万元返还被害人。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4.20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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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陈圣在,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10月15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万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圣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7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维持对被告人陈圣在的判决部分,并责令其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7888元。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48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其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7888元已履行完毕并结案。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84264.02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4.4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圣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林明风,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明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195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判决时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69.3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明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魏寿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寿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81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5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7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82.09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且月均消费超300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魏寿建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何道锋,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2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3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1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抢劫被判十年以上,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道锋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陈晓亮,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晓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14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6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4140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2.51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晓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杨业勇,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于2010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4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业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8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3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8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8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业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张刚,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刚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张刚之上诉,维持对其定罪量刑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6月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5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8.5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刚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艾岩,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闽02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艾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79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艾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翁才彬,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才彬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2月2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57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才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候国文,男,1979年2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候国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900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02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900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其中本次向连江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1.78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候国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李惠翔,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惠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19034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1903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6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419034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19034元;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77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惠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汉平,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被害人77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6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退赔被害人77万元未履行;已履行罚金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2.89元。我监于2021年9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月均消费302.89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汉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万福川,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万福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45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万福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赵羲,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971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3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羲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忠浩,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忠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04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忠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程记明,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9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记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30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具体为2020年9月1日,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10分。

财产性判项无。

罪犯程记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记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董海涛,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更59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董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18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罪犯董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海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高杯,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64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9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98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649元。共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没收入人民币5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402.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1.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30.86元。我监于2021年8月20日发函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月均消费超4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两个月十五天。

罪犯高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杯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黄炜,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继续追缴非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4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9刑更65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至2033年11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43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80分。2019年6月12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扣20分;2019年9月19日,因劳动工具保管不到位,扣20分;2020年2月22日,因三互组履职不到位,扣20分;2020年7月21日,因机修员将机修包交由他犯使用,扣10分;2020年11月20日,因未按规定保管工具,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罚金人民币八万;继续追缴非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共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20.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5.8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24.25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罪犯黄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蓝剑锋,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紫金县。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剑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68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履行人民币二万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罪犯蓝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剑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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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李兵,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7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更101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29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44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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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林志轩,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志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31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9刑更59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林志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30年11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40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5分。具体为2021年1月29日,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扣5分 ;2021年5月25日,通过他人向民警行贿,性质恶劣,严重破坏监管秩序,警告处罚一次,扣300分。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对其扣幅十五天。

罪犯林志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轩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王雄,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裤子一条、衣服一件、拖鞋一双,由仓山公安分局依法处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76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经履行完毕。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罪犯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雄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郑涛,男,199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闽0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08.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1754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闽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9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08.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1754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3.66元。我监于2022年1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林世蓬,男, 1986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世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99896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32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3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9989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15.35元。我监于2022年1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世蓬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王建杰,男, 1993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闽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建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33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212.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5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建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钟谢辉,男, 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谢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05月0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1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0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05.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谢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卓光凯,男, 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卓光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0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04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41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强奸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卓光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上官伟松,男, 1992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5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上官伟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03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01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02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240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该犯月均消费364.10元。

该犯系强奸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上官伟松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黄占海,男, 199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闽07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占海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及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908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08月0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82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690897元,已履行罚金30000元及追缴非法所得312130.0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履行追缴非法所得10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3.90元。我监于2022年1月20日发函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占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邱族谋,男, 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族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47000元以及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闽09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邱族谋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04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119.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47000元及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7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72.72元。我监于2022年1月20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月均消费超300元,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族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李蔚,男, 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9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87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3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6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87000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已履行退赔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4.85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蔚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施自利,男, 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8年3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自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与同案退赔各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6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9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43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各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履行罚金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4.02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罪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施自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胡利,男, 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2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0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已履行罚金2万元,退赔230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同案本次履行退赔515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9.61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利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徐成旺,男, 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成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同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3336.91元(个人已履行20000元,同案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03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3336.91元(个人已履行20000元,同案已履行5000元);个人已履行赔偿24000元,同案已履行赔偿14000元,其中个人本次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履行赔偿1000元,同案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履行赔偿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3.94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成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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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陈火金,男, 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火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60.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火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吴传春,男, 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传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105.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2.04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传春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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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叶衍禄,男, 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南平市政和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衍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1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000.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衍禄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林辉宗,男, 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辉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9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被告人林辉宗赔偿原告4人经济损失合计938258.5元。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5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原告4人经济损失合计938258.5元;已履行赔偿77520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履行赔偿775205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6.9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辉宗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张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19日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绍刑初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7日送押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2012年7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杭刑执字第84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2014年11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杭刑执字第10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7年4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6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系主犯、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19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刑两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段治繁,男,199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治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7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系涉恶,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段治繁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吴海闹,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03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人民币5933元,同案犯缴纳退赔人民币11867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抢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海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陈程,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程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3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5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获得4001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6124.97元,月均消费390.4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66.67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古通林,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通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074元及其他相应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3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3月1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90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与同案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1074元及其他相应经济损失,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两万一千元,退赔人民币5644.75元,同案犯退赔5794.5元,本次未履行,月均消费385.88元。我监于2021年10月25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十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应履行总额的70%,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古通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何茂文,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捕前系公司员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1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该犯月均消费312.04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茂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何福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福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98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735.69元,月均消费205.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18.81元。

于2022年1月7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何福顺财产性判项,截止目前为止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福顺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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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光友,男,1983年4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累计获得1744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光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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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刘智龙,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181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智龙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4日重新入监。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假释。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72.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还有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七万元未履行。该犯月均消费264.29元。我监于2021年11月   13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智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陈诗友,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闽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诗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23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均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诗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邱振友,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振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76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97.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2.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35.73元。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邱振友财产性判项,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振友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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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王良洪,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良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获得4645.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3次,累计扣分45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

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良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吴锦千,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锦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016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得254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016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10.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8.9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03.72元。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吴锦千财产性判项,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锦千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则日体,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曾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于2012年10月26日强制戒毒两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则日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635.8元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终121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6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635.8元返还各被害人,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4.9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59.0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46.62 元。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则日体财产性判项,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罪犯则日体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则日体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刘和忠,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无业。2012年3月6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和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得3368.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68.8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1.8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73.88元。我监于2021年11月1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和忠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林梅春,曾用名林白妹,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梅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梅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9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林梅春违法所得及涉案爆炸物的处理部分;二、撤销原审对原审被告人林梅春的判决;三、原审被告人林梅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972分。表扬3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梅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邱化文,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化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5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0月1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18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67735.12元;其中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63735.12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34.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4.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814.18元。于2021年11月14日发函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邱化文财产性判项,2021年12月21日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化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符舜光,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无业。因先后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1月22日被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于2012年7月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符舜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18231.1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13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8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8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77.83元。于2021年12月1日发函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符舜光财产性判项,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于扣幅呈报;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符舜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孙元松,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无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元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28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2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77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000元 ;其中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30.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40.45元。于2021年12月9日发函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孙元松产性判项,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元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林实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实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85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9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实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刘必合,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必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继续追缴其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人民币111721.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524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1721.4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3.10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7日发函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必合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余振云,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吸毒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振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7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0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振云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周艳东,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11月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于2011年3月3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自首。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艳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64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460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53.49元。

该犯系累犯,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艳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陈秉好,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苍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秉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8000元;责令退赔19058元,追缴违法所得73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28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9058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300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19.31元。我监于2021年9月14日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秉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陈道平,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务农。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于2014年3月11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9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06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9.97元。我监于2021年8月20日发函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道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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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陈发达,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余刑七年零六天,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零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0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以(2018)闽09刑更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闽09刑更1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8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0元,已履行没收财产42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0元,其中本次履行没收财产39000元。月均消费253.93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发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陈强峰,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出非法所得2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闽09刑更87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76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元、退出非法所得200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强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刘波,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03.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51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03.2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郑香贵,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香贵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9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香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刘祥界,男,汉族,1989年6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220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0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祥界在服刑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387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共同退赔1220元已履行。

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祥界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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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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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唐孝屏,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赌博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孝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唐孝屏在服刑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1324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唐孝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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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李胜天,男,汉族,2000年4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胜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胜天在服刑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19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85分。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呈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胜天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李强,男,汉族,1976年3月3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于2014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闽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执字第1633号对罪犯李强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强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49.97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9刑更66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9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20)闽09刑更6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强不予减刑。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4074分,表扬6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49.97万元,已履行罚金57.6万元,其中本次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7.6万元用于履行罚金。该犯考核期消费15525.23元,月均消费299.36元,帐户可用余额2491.03元。我监于2021年12月9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刘用其,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用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闽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2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万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3.86元。我监于2021年12月7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用其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庄有抄,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72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有抄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8179元。刑期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44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8179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庄有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肖海,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9月2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72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肖海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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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饶玉顺,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3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饶玉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295426元。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6月1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0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共同退赔1295426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56.36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4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饶玉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林梧坚,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梧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37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8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1.75元。我监于2021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梧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李其亮,男,汉族,1951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农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其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0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其亮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黄棉泽,男,壮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捕前系务工人员。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棉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6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棉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施霖,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61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施霖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王昌桂,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昌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507.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0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昌桂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唐旭,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74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唐旭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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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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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叶挺,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曾于2013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7年5月1日因吸毒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98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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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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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袁郑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闽092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郑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82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袁郑旺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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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兰李辉,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李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481.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李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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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杨世坤,男,200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以(2020)闽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以(2021)闽01刑终2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573.5分,表扬0次。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世坤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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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郑晓秋,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闽0104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187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745.5分,表扬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723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723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晓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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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陈书丹,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书丹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38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597.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书丹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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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邹宗浴,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1993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宗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83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邹宗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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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温兆明,男, 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兆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2年7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22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1.75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温兆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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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姜晨健,男, 200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姜晨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2年4月2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62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2100元,其中判决时已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21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22.13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姜晨健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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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郭进清,男, 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进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71442.1元(已支付8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0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112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71442.1元(已支付80000元)。已履行原判赔偿418987.22元部分,其中本次履行原判赔偿418987.22元部分,剩余原判赔偿72454.88元部分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9.65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进清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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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葛孟伟,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无业,曾因抢劫罪于2007年2月1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孟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有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获得95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葛孟伟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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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王瑞祥,男, 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91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瑞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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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陈言祖,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言祖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5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言祖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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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张陈浩,男,200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陈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14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59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14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陈浩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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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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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假字第9号

罪犯杨晓健,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晓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9月7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厦同矫调评字第1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晓健适用社区矫正。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7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晓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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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假字第10号

罪犯孙鹏,男, 199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11月8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孙鹏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孙鹏在福州市仓山区加入同案人的卖淫组织,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非法牟利11000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金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38.84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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