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第4批罪犯提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朱万祥,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1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万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彭棚,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系涉黑积极参与者。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12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与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552755.4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6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彭棚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81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与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552755.46元;已履行3634.06元,其中本次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4.6元。我监于2021年7月13日发函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复函,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彭棚支付宝账户存款634.06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棚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梁平,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4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4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已履行114997.3元,其中本次履行114997.3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3.19元。

该犯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梁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林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2013年7月19日被假释。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4月2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30日罪犯林明因涉嫌遗漏罪被福清市公安局提回重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明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2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516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度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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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胡德祥,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织金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德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80954.35元及对赔偿总额323817.4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4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9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6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80954.35元及对赔偿总额323817.4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2.79元。我监于2022年1月21日发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德祥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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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赖传福,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444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传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70522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3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5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705220元;已履行罚金21000元,其中本次履行6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6.23元。我监于2022年3月17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赖传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王俊华,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俊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695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6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闽09刑更6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95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6950元;已履行罚金1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9.08元。我监于2022年1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俊华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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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岩行,男,1986年4月3日出生,傣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4日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蕉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6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且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岩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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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陆兼(曾用名陆海天),男,汉族,1987年11月09日出生,原住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6月2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获得259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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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孔铃斌,男,汉族,1984年11月0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铃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孔铃斌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5月1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229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孔铃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林勇,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获得25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罚金5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月均消费254.85元。我监于2022年4月25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履行低于30%,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勇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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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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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方场坤,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零二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5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354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5000元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方场坤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李斌,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缴纳人民币808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497.25元。我监于2022年4月1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我监于2022年5月2日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李斌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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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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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王忠,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722.6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33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722.65元,上诉人王忠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6022.65元。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00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6022.65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忠予以减刑八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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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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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叶榅通,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榅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8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2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91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半个月,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榅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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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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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郑长寿,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曾因犯绑架罪于2000年5月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长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20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0月2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44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赃款人民币2万元均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且原判刑期在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长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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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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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周怀真,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清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怀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字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2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0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怀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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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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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吴振兴,男, 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振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涉恶首要分子。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2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9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一个月,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振兴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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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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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张加明,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日被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9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加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系涉恶首要分子。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31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系涉恶,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加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陈兴春,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兴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73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9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具体为2020年4月23日因殴打罪犯黄建平,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考核期间内多次违规,宁德市检察院建议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兴春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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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罗旺生,男, 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4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旺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同案共同赔偿各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4952元,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50000元,余款73495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8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刑初4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以被告人郑罗旺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各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一次性赔偿各原告人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谅解,且各原告人放弃对各被告人附带民事部分的其他诉讼请求。刑期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6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5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14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罗旺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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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吴潮宏,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潮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6000元予以没收,由柘荣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81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潮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王小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于2015年10月14日因犯殴打他人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7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74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37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745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月均消费229.99元。我监于2021年10月18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小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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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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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穆昌勇,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穆昌勇(化名穆昌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刑初字第1112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穆昌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5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穆昌勇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陈佳辉,男,200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佳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113.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强奸判十年以上罪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佳辉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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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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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孙美桃,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2010年4月20日,曾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美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89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美桃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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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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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缪强,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2017)闽098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闽09刑终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5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48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缪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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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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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谢甲良,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2017)闽011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闽01刑终8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49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甲良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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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颜付贵,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夏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419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811.5分,表扬6次。考核期共扣次1次分,累计扣10分:2020年12月22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419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系累犯、暴力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颜付贵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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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郑志明,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2004年7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以(2014)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既对被告人郑志明的刑事判决。改判郑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8年3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2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因该犯系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志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余贤强,曾用名余波,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闽01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闽01刑终5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89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贤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余焰,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闽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以(2018)闽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2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1月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70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兰泽清,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蕉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6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505.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本次履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泽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陈美喜,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11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美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2020)闽01刑终10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394分,表扬2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美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叶太镇,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太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37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假释,现刑期至2023年5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840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太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周明礼,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6月26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明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78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罚金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6000元,还有罚金3000元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2.37元。我监于2022年4月30日发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又有犯罪前科,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明礼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彭仁霖,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922刑初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仁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29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仁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谢师群,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师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1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6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五万元,已履行罚金五万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扣幅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师群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毛洋成,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92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洋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3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5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4次,累计扣3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考核期间又有多次违规,宁德市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毛洋成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拟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李振放,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振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余万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6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9125.5分,表扬1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余万,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456.51元。我监于2021年10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回涵,说明未收到罪犯李振放及其家属缴交的罚没款项。

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且月均消费超4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振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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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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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陈家明,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9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05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家明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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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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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胡金龙,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捕前系务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2236.5分,表扬3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金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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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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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陈孝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经商。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208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孝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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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林正胜,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捕前系保洁员。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正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0月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144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正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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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俞俊杰,男,199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俊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20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俞俊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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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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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柯贤福,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柯贤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212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柯贤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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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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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甘久名,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久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235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1分。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甘久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林剑武,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剑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61999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141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7000元,共同退赔6199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月均消费288.33元。我监于2022年3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剑武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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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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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陈攀,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3742.41元。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130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3742.41元。其中本次履行民事诉讼赔偿5000元。月均消费239.19元。我监于2022年3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攀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牟春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农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春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5月1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4268.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7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及共同退赔1220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同案犯缴纳共同退赔1220元。     

该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牟春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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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李俊文,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捕前系农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12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2577.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3分。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俊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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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安劲辉,男,198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劲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个人退赔44919.45元,共同退赔120705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3434.8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万元,责令个人退赔44919.45元,共同退赔120705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月均消费254.16元。我监于2022年3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三个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安劲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郑永安,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鼎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宁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6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6月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考核分333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21年4月8日因殴打他犯,情节严重,受到警告处罚一次,扣减考核分3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永安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柳育林,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育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4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07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4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3400元。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柳育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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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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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齐钢,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齐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与同案退出违法所得555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4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与同案退出违法所得55500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月均消费287.01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齐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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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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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陈长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追缴违法所得92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5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5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472.4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追缴违法所得92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长光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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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陈健平,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138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0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793.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及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138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健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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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孙林辉,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林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21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终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43分,表扬5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及没收退出的赃款21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林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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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刘忠,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闽09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9)闽09刑终3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忠的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0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万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月均消费243.18元。我监于2022年3月22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林发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发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87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发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王德新,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德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2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德新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陈帆,男, 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00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帆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林祥用,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176.16元,其中41045.65元返还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33130.51元返还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闽01刑终8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883.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176.16元;已履行罚没收入15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没收入1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9.3元。我监于2022年4月29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该犯系“三类”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祥用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陈永生,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永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77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永生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蒋海林,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丰都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与同案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425.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9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经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蒋海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林陆清,男,199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陆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246.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强奸被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陆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翁成丰,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成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责令其与同案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1241873.9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04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共扣1次分,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责令与同案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1241873.9元。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于2020年1月23日开具公证书,证明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进行谅解,不再追究翁成丰的任何民事责任。2022年5月27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罪犯翁成丰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函复:被执行人翁成丰通过其亲属合计交款6000元,尚有不足款项未向法院履行;2022年5月9日收到被执行人翁成丰亲属提交的申请执行人钟观寿于2020年1月23日经霞浦县公证处公证的谅解书一份。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成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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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吴郑和,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郑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9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三千元,本次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郑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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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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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谢迪鑫,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迪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08.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元,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迪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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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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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张达鹏,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平和县。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达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4325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因遗漏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达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903元。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于2014年5月5日重新送回我监服刑。2016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4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46.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元及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达鹏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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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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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张宇轩,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穿青人,原住贵州省织金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宇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977.6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659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执刑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6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4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42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977.6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659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赔偿1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6.37元。我监于2022年4月20日发函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宇轩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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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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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袁开六,男, 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宣汉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开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70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1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袁开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陈麒斌,男, 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仙桃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麒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80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麒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林家全,男, 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家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3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7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14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家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王愁福,男, 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愁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1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43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4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愁福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何向海,男, 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向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2017年7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4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4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232.2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9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792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78.12元。

该犯系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向海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吴高平,男, 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95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6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6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5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876.7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95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3.86元。我监于2022年4月20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高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陈雄威,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雄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责令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153.84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被告人陈雄威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十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责令陈雄威与同案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189.04元。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58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责令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189.04元;个人已履行赔偿5000元,同案已履行13500元,其中本次个人向柘荣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3000元,同案向柘荣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7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0.31元。我监于2022年4月30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雄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张承东,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承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总计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3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承东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李家凤,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家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121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家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陶勇,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平阳县。曾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2月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服刑期间减刑三次共四年二个月;2007年5月10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7年5月11日至2011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浙温刑终字第4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22日送押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18日调入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4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涉黑组织者、领导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获得26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犯罪组织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陶勇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游水平,绰号:老大、光头,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2012)温瓯刑初字第1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水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浙温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36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4日交付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衢刑执字第73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8刑更45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5年4月16日止。2018年12月18日调入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涉黑组织、领导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7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得5287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 12次,累计扣353 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已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7053.5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62.3 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176.55元。于2021年5月24日发函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游水平财产性判项,于2021年6月11日收到回函。

该犯因履行财产刑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系涉黑组织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游水平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刘海民,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任福建省莆田市烟草公司秀屿分公司忠门服务部客户经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海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海民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三万五千三百九十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至2027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获得215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2021年7月6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305执182号结案证明书,证明其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三类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海民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韩彤炼,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彤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得1905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韩彤炼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王建平,男,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得1327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建平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汪俊炜,男,200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俊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得2682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汪俊炜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左东成,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双峰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左东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赔偿被害人商木水经济损失人民币1799元,责令赔偿被害人高大垒、陈晓平、彭阳平经济损失。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2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9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情形。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责令赔偿被害人商木水经济损失人民币1799元,责令赔偿被害人高大垒、陈晓平、彭阳平经济损失,其已履行赔偿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1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56.3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4.7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41.23元。我监于2022年4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左东成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王康,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桐梓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9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4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获得285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履行人民币18600元,本次履行退赔86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412.46元,月均消费362.5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14.42元。我监于2022年4月28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罪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康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赖鹏辉,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鹏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与同案人共同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9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00元,待查实被害人后予以退还。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获得2598.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与同案人共同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9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00元,待查实被害人后予以退还。已缴纳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65.11元,月均消费280.6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27.01元。于2022年2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赖鹏辉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赖鹏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李宇杰,男,200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宇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195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宇杰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文付军,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325.6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4272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7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获得2993.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8325.6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4272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96.03元,月均消费242.1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35.05元。于2022年1月18日发函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文付军财产性判项,莆田中院2022年4月24日回函,无相关财产刑判项履行信息。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文付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吴忠明,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忠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257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88.28元,月均消费272.9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08.23元。于2022年1月18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吴忠明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忠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张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2刑终2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刑初70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华之定罪判决部分以及第四项没收作案工具的判决;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刑初70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华之量刑判决部分;以原审被告人张华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获得2581.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林云锋(绰号“表哥”),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4年3月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5月28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云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30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10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系累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6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云锋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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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陶有能,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2010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有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因减刑裁定起止时间刑期计算有误,2021年4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监1号、2号、3号刑事裁定,对原裁定刑期起止时间作出纠正。现刑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7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陶有能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谢永康,绰号“小胖”,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永康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30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永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陈星兵,男, 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星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4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陈星兵的定罪量刑和对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的判决;以上诉人陈星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钱款及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0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8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440.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星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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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黄行奇,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52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行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97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行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陈学军,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闽01刑终971号刑事判决,撤销(2017)闽0104刑初50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学军的定罪处刑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学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4324.1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万元及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均已履行完毕,本次履行罚金20万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学军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陈秋平,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系涉恶、坦白。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9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秋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闽09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54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秋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何炜杰,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系涉恶、累犯。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炜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遗漏罪,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921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炜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其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1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该犯系累犯、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炜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谢涛,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30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涉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涛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李宗仁,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38号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473元及手机一部和电动车一部;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15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遗漏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仁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6日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2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7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3410.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宗仁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林贤雄,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系主犯、自首、有立功情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贤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3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3万元,已履行罚金5700元。月均消费207.88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贤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陆林锋,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林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474.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林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谢明龙,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因遗漏罪,于2017年7月4日押回再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18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3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2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9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7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已履行罚金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261.87元。我监于2022年4月12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罪犯,且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明龙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薛海洋,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海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个人赔偿25892.28元,承担连带责任103569.1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09刑更6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97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个人赔偿25892.28元,承担连带责任103569.12元均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薛海洋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 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林锋涛,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锋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4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1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月均消费253.76元。我监于2022年5月17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锋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 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徐生林,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5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0573.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0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0573.4元。本次履行赔偿2000元,月均消费161.5元。我监于2022年5月17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生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余根和,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根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终51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对上诉人余根和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余根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45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根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 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陈光忠,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渠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闽09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7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光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 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李万能,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万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得1872.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万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韦继行,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继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8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554.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

该犯因抢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韦继行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张瑞谦,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48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瑞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 〕闽宁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骆银汉,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3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骆银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骆银汉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1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2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60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万元,已履行罚金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153元。我监于2022年4月6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骆银汉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陈躬华,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躬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3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1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服刑人员教育中心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99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躬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林茂,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作出(2020)闽0181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64470元。刑期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服刑人员教育中心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221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000元,退赔被害人164470元;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277.52元。我监于2022年3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茂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张金,男,汉族,1950年12月20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18656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得3007.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赃款186560元、罚金6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金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沈烈烈,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原住浙江省玉环县。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沈烈烈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沈烈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浙台刑二终字229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沈烈烈的上诉。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8日送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衢刑执字第7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8刑更4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4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获得2023.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6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涉黑组织者,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沈烈烈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郑建明,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原住福建省仙游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77元。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2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2083分,表扬3次。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77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建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吴齐宝,男,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齐宝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获得3426分,表扬5次。考核期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齐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张贻环,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6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5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获得考核分195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幅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贻环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李洪云,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707分,表扬2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洪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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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杨飞,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17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郑中文,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中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有自首情节。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77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中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万碧华,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万碧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84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万碧华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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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余德玺,男,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闽0103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德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2021)闽01刑终3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966.5分,表扬1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德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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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陈文新,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文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83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文新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郭俊,男, 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04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严浩航,男, 200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9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浩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2年10月1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58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发还被害人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严浩航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施国祯,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屏南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国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128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施国祯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陈飞飞,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3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陈飞飞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获得97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飞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高康林,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康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获得96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高康林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张祥佑,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0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祥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544.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9  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祥佑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林圣钦(绰号“圆头”),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平潭县。2011年4月6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3日因吸毒被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8月16日因吸毒被闽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圣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49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圣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卓家瑞,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系自首。曾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家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8275.2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分75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8275.28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卓家瑞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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