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杨宁,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9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34号刑事裁定:一、准许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驳回被告人杨宁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57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宁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董行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16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行勇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00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董行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李锦生,男, 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锦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9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31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31年5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30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锦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张雄,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8033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9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75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80330元;已履行罚金8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8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7.51元。我监于2022年6月13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林孙全,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原住福建省古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孙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1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得254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价值共计16.18万元;已履行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同案犯履行13156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同案犯履行9060元。该犯月均消费396.63元。我监于2022年6月13日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月均消费超300元,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孙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张西宇,男, 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西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闽刑终242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张西宇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7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5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赔偿18万元,取得谅解。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西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罗盛友,男, 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曾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7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盛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97539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3932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6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5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09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97539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39320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9.09元。我监于2022年6月13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罗盛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叶宇强,男,汉族,2001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以(2020)闽07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再犯罪,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撤销南平市建阳区法院(2020)闽07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叶宇强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叶宇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合并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得202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宇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苏伟,男, 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15.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苏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程子明,男,汉族,1991年3月30日出生,原住江西省浮梁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子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预缴)。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获得213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程子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洪志德,男, 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闽0206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洪志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263697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闽02刑终22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06.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退赔263697元;已履行罚金3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 289.78 元。我监于2022年2月17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洪志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周泽磊,男,汉族,1995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系从犯。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泽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301854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周泽磊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得209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3018549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月均消费174.67元。我监于2022年4月25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刑履行不足30%,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泽磊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吴通进,男,苗族,1993年11月06日出生,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通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8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2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获得303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已履行罚金5000元,其中本次履行3000元。该犯月均消费258.40元。我监于2022年2月17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刑履行不足30%,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通进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曾义,男, 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8月11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4月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3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38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江祖树,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鼎市。曾因犯盗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2016年2月1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祖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289元及盗窃所得其他财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974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289元及盗窃所得的其他财务;已履行罚金2193.7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05元。我监于2022年4月1日发函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5月6日收到回函,函复:被执行人江祖树合计履行2193.17元。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江祖树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付文碧,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利川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文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72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付文碧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何全阳,男, 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柘城县。曾于2008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全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587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167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879元均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且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全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林记朝,男, 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曾于2011年4月7日因吸毒被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沙依巴克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记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8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81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林记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01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履行罚金4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8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5.19元。我监发函至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回函,函复: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系统未收到罪犯林记朝及其家属的罚没款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记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马振养,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柘荣县。曾于2015年4月23日因吸毒被柘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5年6月1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闽0926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振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至2031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2年3月8日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不诉[2022]1号不起诉决定书,由于马振养于2015年4月21日的贩毒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其不起诉。现刑期至2031年3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4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均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马振养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牟明举,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5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牟明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 责令退赔人民币4249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共计13628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87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249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628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3.72元。我监于2022年2月7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牟明举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杨胜飞,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余庆县。曾于2005年12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72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胜飞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5号
罪犯叶祚康,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21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祚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2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39.5分,表扬5次。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祚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余青,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467号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9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0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94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青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余永顺,男, 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清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1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永顺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8号
罪犯陈攀,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49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陈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退出赃款18.446013万元(已交至建瓯市人民法院账户),退赔给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48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共同退赔18.446013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刘兆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闽09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兆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9)闽09刑终38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刘兆东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07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万元;本次向柘荣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732.59元,还有罚金379267.41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3.81元。我监于2022年5月18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复函,刘兆东已缴纳罚金20732.5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兆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孙志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志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退赔37000元(已退赔)。刑期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78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退赔3.7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志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汤毅梽,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汤毅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70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9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汤毅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蔡东南,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安市。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闽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东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0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8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59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蔡东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程德志,男, 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闽0211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德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9元。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4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9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程德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施从懿,男, 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从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施从懿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1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07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施从懿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汤郑荣,男, 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汤郑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835222元。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5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835222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履行退赔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2.65元。我监于2022年6月10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汤郑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何孙灿,男, 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孙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757.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孙灿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张伟,男, 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闽刑终24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张伟以及对附带民事部分、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828.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0号
罪犯何凯威,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凯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6962.5分,表扬9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具体为:2020年11月19日因违规往生殖器上装珠,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凯威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1号
罪犯倪政雄,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倪政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不予减刑;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4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81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赔偿8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2.69元。我监于2022年6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倪政雄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2号
罪犯郑钦峰,男,民族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2005年10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5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钦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3号
罪犯柯卯生,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以(2019)闽0213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柯卯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以(2020)闽02刑终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柯卯生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158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幅15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柯卯生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黄新法,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以(2020)闽09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新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834.8分,表扬3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新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石志熔,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晋江市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志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40414.33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6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724.8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2020年3月12日因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扣10分。2021年6月22日,因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40414.33元,本次履行退赔人民币2000元。月均消费257.15元。我监于2022年2月24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石志熔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兰丁贵,男,1972年4月6日出生,畲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2020)闽09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丁贵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881.95元。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3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94.5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881.95元,本次履行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月均消费233.96元。我监于2022年4月1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丁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李少兵,男,民族仡佬,1995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责令其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52.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034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80号1995-07-27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2015年9月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9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8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887.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金人民币37552.2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0348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赔偿金人民币19000元,本次履行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6.15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少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8号
罪犯杨晓,男,1984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以(2019)闽012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晓撤回上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以(2019)闽0181刑初16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与前所犯危险驾驶罪余刑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227.5分,表扬3次。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19号
罪犯孙正标,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正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8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78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0万元。已履行罚金1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6000元,还有罚金68000元和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0万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4.13元。我监于2022年6月27日发函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正标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胡旭东,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旭东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51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60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15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旭东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51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4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51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旭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郭岱泉,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岱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465元。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06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465元;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还有罚金65000元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465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9.38元。我监于2022年6月27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岱泉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谢富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富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78.5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37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78.57元;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4.76元。我监于2022年6月27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富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3号
罪犯周建华,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建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1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4年9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933.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毒品再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建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黄瑞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瑞华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9600元和追缴共同参与盗挖的建盏。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59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39600元和追缴共同参与盗挖的建盏,已履行完毕。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703执847号结案通知书,确认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瑞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5号
罪犯黄联常,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联常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责令退赔269351元。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3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971.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万元,责令退赔269351元;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54.95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联常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任健华,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任健华的定罪量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02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任健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游联钧,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联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9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2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系累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考核分187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6.94元。我监于2022年3月28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游联钧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29号
罪犯陈则勇,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闽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则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9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2525.5分,表扬4次。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425.69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则勇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0号
罪犯孙云,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普安县。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涵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8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7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7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500.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1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云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周雄伟,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被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于2014年2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5月1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于2014年12月2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于2014年12月1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2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雄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系毒品再犯、累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93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是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雄伟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刘水东,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水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现金4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8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第二、第三项财产性判项的判决,撤销一审对其刑事部分判决,以被告人刘水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27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水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徐荣辉,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被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荣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17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荣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刘茂,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毕节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2538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3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1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663.7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2538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茂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曹刚,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阳新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85099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230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5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17.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1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85099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曹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6号
罪犯李宗有,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宗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与同案共同犯罪所得款人民币1396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与同案共同参与盗挖的建盏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91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及与同案共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39600元已履行完毕并结案(见法院结案通知书)。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7.10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宗有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郑锦辉,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锦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闽刑终24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对郑锦辉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郑锦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077.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锦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陈光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系累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1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7.7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光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杨金亮,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370257元。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09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370257元;已履行罚金1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33元。我监于2022年5月24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金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兰凌,男,1989年2月3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404.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共履行罚金43048.14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1.60元。我监于2022年5月24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5月31日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陈斯忠,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斯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6460元,与退出的非法所得2万元一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47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460元(审判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已共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其中本次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50.76元。我监于2022年3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斯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3号
罪犯孙陈喜,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2011)周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陈喜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缓刑一年的判决;以被告人孙陈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十10万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6464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2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2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57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9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6464元,予以没收;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本次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9.98元。我监于2022年4月23日发函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复函,未发现该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犯职务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陈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何祖嵩,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祖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0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祖嵩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祖嵩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朱有利,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有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8)闽09刑终5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220.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三类”罪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有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刘铃光,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铃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03月0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04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837.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我监于2022年6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8.15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扣幅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铃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洪建灵,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洪建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01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洪建灵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邓官春,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官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20847元(已履行5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604237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12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3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976.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0847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4237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55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3000元,连带责任赔偿已履行人民币13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02.25元。我监于2022年5月30日发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邓官春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黄斌,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701.84元。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5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215.4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刑判项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701.84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陶友金,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友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6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经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陶友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韦江,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盗窃犯罪的未退赃款、脏物,责令其与同案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五千元,优先退赔各被害人,盈余部分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86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盗窃犯罪的未退赃款、脏物,责令其与同案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五千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9.63元。我监于2022年5月3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韦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卓学新,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卓学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2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卓学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邹海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个人退赔被害人及单位68679.8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2918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1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2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74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个人退赔被害人及单位68679.8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29188元。已履行罚金及退赔共57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3万及退赔共4.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7.44元。我监于2022年4月20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罪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邹海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黄发强,男, 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2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0年6月2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06年4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且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5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5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2020年9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6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从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48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57.36元。
该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发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周炜,男,199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8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50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张积群,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积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9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7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857.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1968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1968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486.07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积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刘进材,男,1996年0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曾因犯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进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44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进材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龚树培,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闽09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龚树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6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9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6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751.1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6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龚树培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郑必寿,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必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现刑期从2017年11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30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必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余云鉥,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云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25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258.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扣分2次,累计扣1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25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云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何钦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钦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293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钦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梁杰,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685.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 ,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梁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林圣坤,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圣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1刑终4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6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33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罚没收入人民币十七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圣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缪国铃,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安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缪国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32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1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5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缪国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石磊,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7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94336.83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782.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94336.83元,已履行罚没收入7000元、退赔10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没收入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8.69元。我监于2022年6月21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部分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张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张建与同案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05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张建与同案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已履行罚没收入人民币5000元,本次履行罚没收入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3.11元。我监于2022年6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部分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郑教惠,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教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34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教惠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庄经香,男, 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8月1日、2016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经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7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罚没收入2500元,退出犯罪所得5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没收入2500元,退出犯罪所得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3.72元。我监于2022年6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庄经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杨义文,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0年1月28日被假释,2012年3月28日假释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12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义文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22日送押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19年7月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获得4038.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义文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张建禹,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得34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建禹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林琦,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林琦退赔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415016.15元。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4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52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15016.1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0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6.9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13.93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林琦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琦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陈自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自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2月1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得254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自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许清,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5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8月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获得289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662.9元,月均消费171.5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46.02元。我监于2022年7月5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许清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周东杰,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东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得208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东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齐大伟,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大伟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得3906.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齐大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陈阿章,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阿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得2287.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阿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刘文君,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犯共同的退赃款人民币580072.32元。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获得3236.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犯共同的退赃款人民币580072.32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3328.81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3328.8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74.47元,月均消费289.6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98.29元。于2022年5月5日发函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刘文君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刘文君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020)闽0212执1888号,已缴纳3328.81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文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张露飞,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露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0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获得19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露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王孙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无固定职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盗窃于2013年3月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盗窃、吸毒于2013年12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8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9年4月16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孙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35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85元。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65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35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85元。已缴纳人民币30235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孙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陈子阳,男,1994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系从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陈子阳的定罪量刑判决。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第7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第8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45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15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子阳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林发,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发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7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林发的定罪量刑判决。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020.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彭北京,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北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70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北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薛行义,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曾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21日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7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11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7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行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第2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第6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79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薛行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董庆桂,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庆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40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董庆桂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郑华杰,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926刑初126号,以被告人郑华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327.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6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华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张志炎,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104926.2元,连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9950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刑终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张志炎定罪量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撤销并改判其承担连带赔偿的判决,即以上诉人张志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104926.2元,上诉人张志炎、杨理德对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共174877元),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闽09刑更80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50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个人已共履行赔偿28000元,其中本次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9.95元。我监于2022年6月15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志炎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葛雪兵,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葛雪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9652.76元(同案已履行17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葛雪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280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共同赔偿人民币879652.76元,已履行共同赔偿人民币171000元,其中同案履行170000元,被告人本次履行赔偿1000元。该犯月均消费人民币153.84元。我监于2021年10月15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葛雪兵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叶瑛,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92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叶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3557.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5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瑛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吴国云,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闽07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国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6496元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国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2838.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6496元,均已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6月6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回复函核实罪犯吴国云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到位。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国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毛宪永,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9月11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8月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宪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系累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毛宪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3年5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9547.5分,表扬9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1次,其中2013年至2016年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3.5分,其中一次性扣3分以上1次;2017年至2022年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毛宪永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韦东柳,男,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6月15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东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47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9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韦东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得2064.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人民币23475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韦东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魏荣鹏(曾用名魏荣昌),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周宁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荣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9595.6元,并对余款人民币65703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魏荣鹏的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魏荣鹏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80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5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1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8月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716.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9595.6元;对余款65703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赔偿已共缴纳3.1万元,连带赔偿同案犯已缴纳30万元;其中个人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7.07元。我监于2022年5月24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魏荣鹏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林恩锦,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恩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207.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19.81元。我监于2022年5月2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恩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 〕闽宁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刘小斌,男, 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396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参与盗挖的建盏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3168.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39600元均已履行完毕。考核期月均消费181.64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小斌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安春龙,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春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6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65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安春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王秀清,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602.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1分。
财产性判项: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秀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胡礼健,男, 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福州众营油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18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礼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闽01刑终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783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90万元;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20.72元,月均消费236.4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79.15元.我监于2022年6月6日发函长乐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礼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陈州,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刑终12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9刑更7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5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88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建议对罪犯陈州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彭小董,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9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小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2619.1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小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董庆禄,男,1937年10月17日出生,民族汉,原住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庆禄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2014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9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1日。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服从管理。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90分,合计获得296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获得20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董庆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2号
罪犯韩自豪,男, 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自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罪犯韩自豪的判决。刑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112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韩自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3号
罪犯陈枝恩,男,200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枝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83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枝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4号
罪犯黄锋,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以(2021)闽010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时已缴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四百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以(2021)闽01刑终7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759.5分,表扬1次。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锋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5号
罪犯王勇,男,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岳池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1)闽0108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92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共扣次1次分,累计扣20分:2021年8月30日因互监组报告不及时,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6号
罪犯魏奶杰,男,200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以(2021)闽092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奶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499.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共无扣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魏奶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7号
罪犯周国勇,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以(2021)闽0181刑初9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国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62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扣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国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8号
罪犯高居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居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80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高居顺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09号
罪犯邱成忠,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9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闽09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82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成忠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0号
罪犯董志坚,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志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567.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董志坚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王家彬,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家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家彬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零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家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49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家彬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家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96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39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家彬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郑烽,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9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得513.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烽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林法,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1483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7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获得126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1483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陈旺,男,200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814.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旺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2〕闽宁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郑长乐,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长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198.2元。刑期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获考核分6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198.2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长乐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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