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监狱2022年第6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张金龙,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3月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被裁定假释;因犯开设赌场罪,2009年9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二年零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7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浙04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金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浙04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9日送押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1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46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28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已全部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2月28日发函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复函,张金龙已执行完毕。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又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金龙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林勤,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182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刘鹏飞,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计刑期二十六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882.97元。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38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245.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882.97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鹏飞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 年 11月 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 720 号

罪犯雷善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0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善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4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82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雷善平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 年 11 月 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 721 号

罪犯林志明,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前,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刑终11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142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已履行罚金7.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7.1万元。该犯月均消费237.12元。我监于2022年8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回函答复该犯目前已缴纳罚金7.1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志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翁文辉,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3361分,表扬6次。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文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林政闽,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政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刑终25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林政闽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04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政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李涛,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8号刑判决书,维持对李涛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获得353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罚金3.6万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6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46.17元。我监于2022年8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回函,该犯已缴纳罚金3.6万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2%,月均消费超300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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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陈棋,男,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6年5月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获得284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具体为3月18日因殴打罪犯陈飞翔,扣30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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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陈钢,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毒品再犯。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3000元,被告人扣押的人民币23000元用于折抵个人应没收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9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9月1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416.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23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刘传香,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传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84300.16元。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75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4300.16元;已履行赔偿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5.09元。我监于2022年8月29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传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巫青云,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曾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于2002年10月2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1月20日解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青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被告人巫青云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6日做出(2012)厦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民事起诉。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5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二年;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4207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2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巫青云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李文水,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金涵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3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霍童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41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文水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林传清,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传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416.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传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刘功能,男, 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撤销缓刑后的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功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3.2元,并予以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01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3.2元均已履行。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功能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陈代林,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代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53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代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王锦,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9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36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锦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周泽鹏,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泽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301854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泽鹏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40.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018549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2.16元。我监于2022年8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泽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陈乃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乃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9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39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乃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林友忠,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友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422.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已缴纳4.2万元,其中本次向周宁县人民法院缴纳4.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2.42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复函,被执行人林友忠已缴纳罚金4.2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友忠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友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吉尔老轨,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尔老轨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1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24.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1万元;已缴纳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8.4元。我监于2022年3月17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吉尔老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张焱,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曾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29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缴纳3.5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5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6.95元。我监于2022年5月18日发函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焱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钱进,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钱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188元和白色摩托车一部。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8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1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18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188元和白色摩托车一部;已缴纳罚金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5188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1.15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钱进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冉鹏,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3)奉法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冉鹏适用缓刑的判决,以被告人冉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54320.72元,并对赔偿总额77601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200.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附带民事赔偿54320.72元,并对赔偿总额77601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3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9.83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冉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苏元桂,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元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49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95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49万元;已缴纳罚金5万元,退赔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7万元,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4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31.61元。我监于2022年5月1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331.61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苏元桂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舒克早,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沅陵县。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7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舒克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45.994348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6月2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43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45.994348万元;已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72.42元。我监于2022年5月18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复函,被执行人舒克早未曾向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舒克早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吴平弟,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平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共计420153.8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吴平弟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人吴平弟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360189.04元。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18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原判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36.018904万元;该犯已缴纳17000元,同案犯缴纳31000元;其中本次向柘荣县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46.73元。我监于2022年5月18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复函,查明被执行人吴平弟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346.73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平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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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4号

罪犯黎启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启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10.6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5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5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519.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10.68万元;已缴纳罚金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0.39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黎启顺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5号

罪犯杨进飞,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进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448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进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 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6号

罪犯曾征,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永川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3684元。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7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7242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83684元;已缴纳罚金1000元,民事赔偿5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8.07元。我监于2022年3月17日发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7号

罪犯葛建安,男,民族汉,1986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葛建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281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1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葛建安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43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281元;已履行罚金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万元。月均消费274.12元。我监于2021年5月5日发函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回函:目前葛建安共缴纳罚金1万元,尚余罚金9万元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葛建安名下的车牌号为闽H9868M的福特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葛建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8号

罪犯上官京鸿,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上官京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与同案共同返还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74792元,退赃款共计258020元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216772元),责令与同案继续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2019)闽01刑终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积极参加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940.5分,表扬6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7万元,与同案共同返还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74792元;已共履行人民币273020元(审判期间该犯退赃款50000元、同案退赃款208020元),其中本次该犯履行15000元。月均消费229.99元。我监于2022年1月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复函:经核查,被执行人上官京鸿共计履行53000元。现上官京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系涉恶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未达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上官京鸿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49号

罪犯邱周良,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曾于2000年4月10日因抢劫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09年8月28刑满释放(犯罪时系未成年)。又于2011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周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9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1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2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2月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75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695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周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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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0号

罪犯郭宜雄,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宜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9刑终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7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32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宜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1号

罪犯程明浩,男, 200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明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41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程明浩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2号

罪犯陈运团,男, 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运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5179元。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701.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9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45179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86.76元,月均消费183.5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25.09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9月22日收到复函: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截至2020年9月21日共收到罪犯陈运团家属代缴的罚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运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3号

罪犯黄铭辉,男, 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铭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316.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88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闽侯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万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铭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4号

罪犯谢永贵,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1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永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盗物品,依法返还失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闽09刑终27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上诉人谢永贵定罪部分及对涉案赃物没收、退赔之判决,撤销第一项中对上诉人谢永贵量刑部分之判决,以上诉人谢永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39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09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具体情况为2021年4月6日因殴打他犯,扣8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盗物品,依法返还失主;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还有继续追缴被盗物品,依法返还失主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6186.67元,月均消费274.2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34.39元。我监于2022年6月10日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永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5号

罪犯陆泽产,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泽产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刑期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33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9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2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泽产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6号

罪犯童溪鑫,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21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童溪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9)闽02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01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万元。月均消费292.54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童溪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7号

罪犯薛梅玉,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强迫交易,于2013年8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梅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1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94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共扣1次分,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1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月均消费132.06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的复函:被执行人薛梅玉应缴纳罚金25000元及退赔151000元未缴纳,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薛梅玉仍未向本院缴纳,由于被执行人薛梅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终结本院(2020)闽018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薛梅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8号

罪犯肖雄,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刑期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以参与期间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2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对肖雄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十八项即对涉案财物处置部分,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9779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344.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9779;已履行罚金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月均消费257.02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复函:经查,被执行人肖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977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雄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未按判决要求全部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肖雄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59号

罪犯陈之,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2009年12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3月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5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考核分1686分。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共扣1次分,累计扣35分:2022年3月17日因于3月17日殴打他犯(张志旭),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之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0号

罪犯钟贤仲,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贤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3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711.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警告处罚1次,扣分1次,累计扣310分:2020年1月31日因个人内务不规范,扣10分;2020年10月19日因私藏生产废弃配件,予以警告处罚一次,扣3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6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元退还被害人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贤仲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1号

罪犯陈锦龙,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9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锦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95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1月1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考核分2862.5分。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古田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43.76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锦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2号

罪犯胡鹏,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白族,家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2月12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0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假释,与前犯抢劫未执行的刑罚一年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24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689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减刑。2019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56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减刑。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得考核分3052.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鹏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3号

罪犯陈荣鑫,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晴隆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荣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6元。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9月1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考核分2532分。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6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荣鑫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徐拥军,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8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451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7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6月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58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5100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退赔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10.55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回函该犯已缴纳退赔款人民币7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拥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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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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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邹兴祥,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0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兴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25.46元。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88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25.46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邹兴祥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李国庆,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各被告人以参与期间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第72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国庆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处置部分,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23.8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39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6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23.8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30578.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4.23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回函该犯共计执行得款30578.6元,未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国庆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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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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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重新裁定建议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赵学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学良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 4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4个月。2021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被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解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豫162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学良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票据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豫16刑终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至2031年8月2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二十五万元;已履行罚金11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还有罚金23.9万元未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现报请对罪犯赵学良减刑八个月的情况进行重新裁定,特提请你院审核。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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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8号

罪犯彭长寿(曾用名彭佑伦),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长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00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7.75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回函:该犯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犯系涉恶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长寿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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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陆泽管,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犯强奸罪(未遂)、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23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刑满释放。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泽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闽09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34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系累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70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该犯系累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泽管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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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0号

罪犯林乐忠,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24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2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乐忠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16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系累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6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1600元,已履行罚金3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6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3.37元。我监于2022年7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乐忠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胡林,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捕前系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桂香足浴会所副总经理。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考核分344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7.86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赵建山,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211刑初12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建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4779元。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考核分244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514779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74.85元。我监于2022年7月30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建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林华,,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华承担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74318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10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考核分194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承担连带赔偿人民币374318元。已履行赔偿3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68元。我监于2022年7月3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庄培忠,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经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培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3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146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92.23元。我监于2022年7月30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庄培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贾小平,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单位5672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4847元,继续追缴个人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393.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5672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4847元,继续追缴个人违法所得1500元。上述其与同案犯应共同承担的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67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847元已全部由同案王正波及高中富的家属共同退出。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238.46元。我监于2022年6月6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贾小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刘武,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9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武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共153922.4元,个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11824.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                                                                                                                                                                                                                                                                                                           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18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武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共153922.4元,个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11824.8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履行退赔4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2.53元。我监于2021年8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回函告知该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 11 月 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李弘杰,男,200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310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15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00分。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31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月均消费246.67元。我监于2022年5月1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弘杰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包铭龙,男,199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铭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600.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包铭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 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陈煌辉,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煌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8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遗漏罪被解回重审。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煌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与前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12.6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2017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10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57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退赔被害人412.68万元,已履行罚金17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还有罚金282300元、退赔被害人412.68万元未履行。该犯月均消费270.99元,帐户可用余额5389.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煌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蒋雪平,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雪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97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该犯月均消费353.70元,帐户可用余额3385.1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蒋雪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林学惠,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学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6416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33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88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扣1次分,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964160元,已履行罚金3千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千元。该犯月均消费214.73元,帐户可用余额4545.2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学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倪红林,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地四川省遂宁市。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倪红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7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8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不予减刑;2015年5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3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0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不予减刑;2017年12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9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4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8月2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11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5元,均已履行完毕。该犯月均消费254.66元,帐户可用余额3691.09元。

该犯系累犯且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倪红林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钟旺金,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畲族,原住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旺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及苹果第三代手机一部,退出重1.2钱黄金戒指和白金项链一条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不予减刑;2019年1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30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30分。其中单次扣50以上一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苹果三代手机、1.2钱黄金戒指及白金项链一条返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5100元,还有苹果三代手机、1.2钱黄金戒指及白金项链一条返还被害人未履行。该犯月均消费180.35元,帐户可用余额2899.12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旺金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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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郑仕富,别名郑斌,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仕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郑仕富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10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三类”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仕富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陈小斌,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小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陈小斌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93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52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陈小斌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93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小斌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黄建飞,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曾因赌博行为于2016年11月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建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8年12月12日押回再审。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921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建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前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437.15元(2000元从同案提存在法院的款项中支付)。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9刑终5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于2019年12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07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9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437.15元,已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8月11日发函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建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陈根辉,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2年3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闽0206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根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相关被害人人民币1092237元,暂扣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拍卖退赔相关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院审理过程中,同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闽02刑终2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00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相关被害人人民币1092237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6.93元。我监于2022年8月9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根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陈家洋,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2018年10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24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家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林志锋,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志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同案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390000元退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闽02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59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390000元退还被害单位。已履行退赔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履行退赔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2.64元。我监于2022年8月9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复函,林志锋已经履行10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志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徐才威,曾用名徐飞,化名徐洋,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才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责令对参与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才威参与造成损失人民币15096820.2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2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中的对上诉人徐才威的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三十八项即对涉案财物处置部分;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返回被害人(徐才威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14.4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40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徐才威为人民币188314.4元)。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65.72元,其中在一审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本次法院强制执行人民币48065.72元、罪犯个人主动缴纳2000元罚金。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7.62元。我监于2022年8月9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复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才威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胡国红,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监利县。2002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3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国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涉案价值人民币26183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更2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胡国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10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844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6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涉案价值人民币261830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7.77元。我监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6日及2022年8月31日收到法院回函,两次回函均表示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国红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2号

罪犯黄炜炜,男, 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1月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毒、携带管制器具于2017年5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9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炜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零十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5949分,表扬9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炜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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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余贤春,男, 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贤春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268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贤春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充抵罚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2017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95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贤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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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林惠志,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绑架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惠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2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36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惠志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戴胜传,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戴胜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期至2024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128.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0.13元。我监于2022年8月31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戴胜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王森,男, 1995年02月27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08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06月21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9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森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九年二个月零27天,罚金5000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闽09刑终3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7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6552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及责令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949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同案犯履行退赔金894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270.81元。

该犯系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且财产刑履行超30%未达到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二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李教洁,男, 1982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闽092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教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责令退赔24061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另一起盗窃案件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提回重审。2019年09月18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2019)浙0382刑初14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教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94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浙03刑终15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0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7年03月2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31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约250012.3元),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182.05元,我监于2022年8月31日分别发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教洁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陈和春,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和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陈和春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04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于2022年9月15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13.7元。我监于2022年8月11日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和春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刘清,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1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732.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于2022年9月15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3.73元。我监于2022年6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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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毛维斌,男,199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维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毛维斌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346.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毛维斌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毛维斌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袁志强,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1279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袁志强与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9559元,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3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袁志强与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9559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袁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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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朱永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永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责令朱永基退出人民币2277836元,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489.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五万元,责令退出人民币2277836元,返还给被害人;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没收入人民币32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9.2元。我监于2022年8月1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永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阮家水,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家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2年8月,获得4621.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阮家水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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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沙汝辉,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汝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53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沙汝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王启云,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10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诈骗罪于2005年7月6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启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8万元;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钱包一个、皮带一条、手表一块、苹果X手机二台、台币400元、人民币11510元,依法予以抵偿各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10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8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月均消费人民币269.37元。我监于2022年4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同年7月5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王启云至今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启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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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廖林兵,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个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7552.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0348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300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10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个人赔偿人民币37552.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0348元承担连带责任,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0.32元。我监于2022年8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廖林兵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刘咏,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9076.3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犯罪所使用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367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9076.3元。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4031.15元,本次履行人民币44031.15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5.07元。我监于2022年8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8月25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共执行到位39031.15元,剩余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林秋平,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曾因犯挪用资金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闽09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扣押到案的人民币121803元,由扣押机关按比例依法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297元,按比例依法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6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67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扣押到案的人民币121803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297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25303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2.84元。我监于2022年5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林秋平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罪犯林秋平通过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5月12日缴纳1500元罚金,剩余498500元罚金及1037297元非法所得未缴纳。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秋平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苏帮勋,曾用名苏帮俊,男,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帮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458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5145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闽刑终2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5184分,表扬9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1458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51458元承担连带责任。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45466元,同案犯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215.5元,其中本次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848.72元,月均消费391.1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87.81元。于2021年8月20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苏帮勋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月均消费超过人民币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苏帮勋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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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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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陈福,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追缴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17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得206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17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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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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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陈瑞,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153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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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郭雪珍,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雪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84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雪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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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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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郭尧清,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尧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34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获得2853.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尧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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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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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王韬,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14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韬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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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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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魏秉剑,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秉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上缴国库,冻结的资金34010.82用以充抵财产刑。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1483.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魏秉剑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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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郑伟建,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闽09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伟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闽09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8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204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伟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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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陈志龙,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志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2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志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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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黄嘉鑫(绰号“永康”),男,199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无职业。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9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嘉鑫犯敲诈勒索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被告人黄嘉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118.34元,发还被害人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58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118.34元,已履行人民币206118.34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嘉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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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雷国雄,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务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国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7658.37元。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19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损失人民币367658.37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46.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7.9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51.87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雷国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于2022年3月7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梦仁、范银珠于2021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357658.3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雷国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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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田运博,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无业。福建省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运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027.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田运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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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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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谢枰(绰号“鸭子”),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无职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9516.1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6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57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33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2018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8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6029.5分,表扬1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9516.1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6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576元;个人已共履行赔偿人民币67000元,其中本次履行赔偿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3400.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51.7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33.32元。该犯于2016年3月10日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我监于2022年5月9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0月13日宁德中院回函核实原谅解书有效。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枰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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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徐孝洋,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鼎市,无业。曾因吸毒分别于2005年12月23日、2006年9月13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9年5月7日、2010年8月2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孝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孝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3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30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孝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杨学超,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农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学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33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2018年8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8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获得321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学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陈李波,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7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5626.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8000元,本次履行人民币8000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李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张宇,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广鸿鑫公司业务一部七组主任。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各被告人以参与期间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损失人民币15096820.2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28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十七项即对上诉人张宇等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十八项即对涉案财物处置部分;三、责令上诉人刘勇、许勇、许旭明、江少将、郑香明以参与期间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刘勇、许勇、许旭明和国汇金融、千盛国际其他成员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12553.67元,其余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各受害人(张宇违法所得人民币81483.2元,其中一审期间已退出3万元)。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闽0103执34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张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483.2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41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退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已共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4073.93元,其中入狱后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67.14元。我监于2022年8月1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张宇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2年8月29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1.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宇名下银行存款2017.18元;2.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宇开立在长城证券账户内股票变价所得款项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19056.75元;3.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共计执行得款51073.93元,被执行人张宇未按上述判决要求全部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宇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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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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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熊邦文,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农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邦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中对熊邦文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1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528.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狱后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96.24元。我监于2022年8月22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熊邦文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熊邦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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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兰建武,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畲族,原住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人曾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系累犯、涉恶。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建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32分,合计获得2756.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1887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扣20分。

该犯系累犯、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建武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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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鲍茂水,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系初犯、偶犯。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鲍茂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49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为此,建议对罪犯鲍茂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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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何亮华,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有坦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亮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4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67.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5.09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亮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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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侯湘柏,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湘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67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侯湘柏予以减刑二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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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黄益锴,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系强奸未遂、有坦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益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闽09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34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益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罗军平,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仡佬族,原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系主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军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第10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6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5163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财产性判项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9.82元。我监于2022年8月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罗军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罗林红,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原住址贵州省晴隆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林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2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41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罗林红予以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缪锦龙,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8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缪锦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150元。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32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77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8150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10.65元。我监于2022年6月17日发函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回函: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缪锦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5号

罪犯阮焕生,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系从犯。曾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03年9月9日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焕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1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7.63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阮焕生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6号

罪犯汪景峰,男,1975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景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13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9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9.61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汪景峰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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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陈锋,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判处管制一年;因吸毒被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2日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8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07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1.28元。我监于2021年8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锋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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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8号

罪犯余茂国,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从犯。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茂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扣押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804.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8.19元。我监于2021年10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零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茂国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胡垒,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系累犯、立功。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闽01刑终9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690.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1.37元。我监于2022年8月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垒予以减刑三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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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陈建暖,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4月30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闽01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闽09刑更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82.5分,合计获得407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3464.5分。考核期累计扣3次,累计扣16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中履行2000元,本次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7.22元。我监于2022年8月29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建暖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彭方章,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方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350元。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54分,合计获得215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获得2154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元,已履行1500元,其中本次履行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8.36元。我监于2022年5月17日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方章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2号

罪犯郭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俊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刑终7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俊犯走私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郭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5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9刑更9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16分,合计获得285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470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王浩,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慈溪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浩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151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60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159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浩犯绑架罪,免于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151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更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8.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05.4分,合计获得301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579.4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151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沈波凯,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波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78分,合计获得282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1940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沈波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叶义光,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义光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3336.91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7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239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3336.91元。已履行赔偿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月均消费人民币294.65元。我监于2022年8月20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月均消费人民币294.65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义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6号

罪犯林良吉,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12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良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4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3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324.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良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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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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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王小波,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771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69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3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761.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14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小波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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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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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张浩,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西片115号403室,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05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闽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491.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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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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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杨新巧,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新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056.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具体为2022年5月27日因讲脏话,被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1.55元。我监于2022年6月14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新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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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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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苏继兴,男,民族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2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继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9刑更7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更3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9刑更3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2936.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54.3元,均已履行。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在原有扣幅基础上再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苏继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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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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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黄河,男,民族汉族,195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2005年7月曾因非法制造仿真枪枝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黄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闽09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又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9刑更8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9刑更7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3600分,表扬6次。

建议对罪犯黄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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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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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陈宜胜,男,汉族,1996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7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宜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以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783.5分,表扬1次。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宜胜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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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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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王养金,男,200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养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92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原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养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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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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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庄祥,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曾于2016年4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处罚。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116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庄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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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5号

罪犯刘典雄,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典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5706.7元。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81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5706.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典雄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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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赵钟清,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钟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607.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钟清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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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叶思杰,男,200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曾因殴打他人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思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0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叶思杰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的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叶思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的判决,以被告人叶思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03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思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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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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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8号

罪犯蒋孙飞,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于2008年3月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孙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929.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蒋孙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59号

罪犯曾凡斌,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凡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1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判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凡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490.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凡斌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0号

罪犯余亦滨,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1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亦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考核分799.5分,表扬0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8.48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亦滨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1号

罪犯张文浩,男,200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捕前系福建省飞毛腿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文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得考核分95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4.94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文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徐成松,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11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成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1189.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庭审时履行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万元。该犯月均消费282.69元,帐户可用余额10205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成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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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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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3号

罪犯陆大松,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大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816.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大松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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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 月 7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余小兵,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807.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小兵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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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 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5号

罪犯余亦滨弟,男, 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亦滨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81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亦滨弟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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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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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李伟,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0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92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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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7号

罪犯张仁忠,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仁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75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5月31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函复如下:张仁忠家属已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此张仁忠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仁忠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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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8号

罪犯李广坤,男,200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原系福建飞毛腿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广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作出(2021)闽01刑终8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95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广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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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69号

罪犯刘义雄,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0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义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91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义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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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杨兵,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务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有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50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兵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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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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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1号

罪犯周翔,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80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纳赃款人民币2400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翔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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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徐建波,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系自首。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建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74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6.65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建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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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3号

罪犯余坤,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系自首。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共获考核分820.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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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4号

罪犯俞庭杰,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庭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87.5分,合计获得987.5分,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获得987.5分。考核期内无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七千元,已履行27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俞庭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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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5号

罪犯余建敏,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建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68.5分,合计获得768.5分。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768.5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建敏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6号

罪犯郑建波,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与同案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46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249.5分,合计获得1249.5分,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1249.5分。考核期内扣分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与同案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4619元,已履行9619元,其中本次履行9619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建波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7号

罪犯王春雷,男,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得889分,获得表扬1次。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春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878号

罪犯卢龙,男,200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8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3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16分,合计获得916分,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得9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扣分1次,累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30元,已履行17830元,其中本次履行1783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卢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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