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号
罪犯谢祈祺,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祈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其他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按比例退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谢祈祺继续退赔。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08.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其他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按比例退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谢祈祺继续退赔;已履行罚金10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1.70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祈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号
罪犯邱存朝,男, 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存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53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8.77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存朝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号
罪犯冯光雄,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光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40.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冯光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号
罪犯郭敦金,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4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03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敦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 1 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号
罪犯兰木贵,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木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994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兰木贵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136.3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3532.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9945元;已履行罚金4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8.09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木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 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号
罪犯何达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达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闽07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达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60467.4元。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31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4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443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408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660467.4元;已缴纳3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3.49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复函,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达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号
罪犯陈盛辉,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故意打砸财物,于2018年1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盛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382.12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2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2382.1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盛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 8号
罪犯林厚理,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2014年5月13日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7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厚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4020元。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78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402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回函:执行过程中,林厚理已于2022年5月24日缴纳罚金4000元,并退出犯罪所得402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厚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号
罪犯徐征勇,男, 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征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浙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0日送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调入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2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征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2015年7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衢刑执字第507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10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8刑更45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2018年10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5月19日。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372分,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410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4782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其中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1.78元。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1)浙07执1034号函:被执行人徐征勇银行存款1000元已被扣划上缴国库,在永康市有一套与其妻共有的房产已被永康市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组织、领导者,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征勇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梁志,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台州市。2002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1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5日送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调入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衢刑执字第50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7年6月5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8刑更2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1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月27日。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626分,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261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4967分,表扬8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3000,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8.96元。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8月2日作出关于核查罪犯梁志财产性判项的复函:经查询,罪犯梁志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21年3月15日、2022年6月27日向我院各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三千元、二千元,未查询到其他缴款记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函: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梁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组织领导者、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梁志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冉杰,男, 1996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年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冉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68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结案。
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冉杰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林建新,男, 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闽07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建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39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14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2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39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0.49元。我监于2021年6月10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7月26日收到回函:经核实,罪犯林建新亲属于2022年6月14日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项2000元。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建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李城斌,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携带管制刀具于2016年10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城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67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城斌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号
罪犯黄华传,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华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考核分1839.5分。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华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 1 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庄逸聪,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逸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与同案退出诈骗款项7562758.5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闽09刑终8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庄逸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59517.175元。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考核分2417.1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3026.1分,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59517.17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980元,其中本次向福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6.91元。我监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未达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庄逸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 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6号
罪犯严学文,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4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学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38.5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04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38.5万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0.6元。我监于2022年8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严学文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7号
罪犯何敦明,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因赌博于2016年1月26日被罚款人民币200元。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6.1万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1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140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298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6.1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69.57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敦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林鑫,男,200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86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林子信,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子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约41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5月1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456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3028.5分,表扬5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约410万元返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2.5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9.38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取罪犯林子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回函:经核实,其家属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2019年7月30日、2020年3月9日缴纳10000元、4000元、6000元,共计20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子信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0号
罪犯余声楠,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7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2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声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296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0.94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4日发函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并收到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回函,被告人余声楠共计执行到位罚金0元。
该犯系累犯、金融诈骗犯罪,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声楠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林军,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84.2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79.30135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6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84.2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79.301358万元;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林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改判被告人林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31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3352.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179.301358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7.90元。我监于2022年7月30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并收到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回函,已追缴被告人林军违法所得款目人民币8283440.96元,尚未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51672.62元;关于被告人林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410000元未执行完毕;未发现被告人林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李光洪,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51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27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光洪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杨斌,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罚金1000元,没收已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52774.33元,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31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浙江省第六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18日转入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1刑更72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8月1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0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39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60万元,罚金1000元,没收已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52774.33元,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组织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韦忠焙,身份证号352228199307103013,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忠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32974.84元,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5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32974.84元,已履行完毕。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14日回函:退赔款发还已查实的被害人,已足额。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未再对退赔65949.68元移送执行。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韦忠焙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黄珠宝,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珠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10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1433.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865.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珠宝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张宇,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闽0211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274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吴增彭,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农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增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2083.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寿宁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4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增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潘建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2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1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连带退赔人民币2698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7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6355.5分,表扬9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连带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2698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4.52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潘建文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杨再林,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捕前系农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再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人民币101979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1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3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2308.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01.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人民币101979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18.73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5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再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0号
罪犯游永兴,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农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永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9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143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975.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7.5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向建瓯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4.61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5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游永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黎伟健,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04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6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伟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2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5838.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871.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85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5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6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3.77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且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黎伟健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杨东,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72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李飞,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82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长乐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9990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元。该犯月均消费226.48元。我监于2022年9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回函被执行人李飞已足额履行违法所得2万元,已履行罚金29990元,未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4号
罪犯胡大兵,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大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与同案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862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656分,合计获得总分415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与同案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862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月均消费145.52元,帐户可用余额634.93元。我监于2021年11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大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5号
罪犯穆锦坤,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曾于2016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一日;2017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2019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二日;2019年1月31日因吸毒成瘾被建瓯市公安局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穆锦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于2019年7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被告人穆锦坤于(2019)闽078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生效之后,罚金2000元已缴纳。因遗漏罪,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7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穆锦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决被告人穆锦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穆锦坤违法所得3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1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80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3580元。该犯月均消费262.21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穆锦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韦信雄,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信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15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韦信雄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张文敏,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9559元。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00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9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9559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文敏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陈垒,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84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7.55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5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10月25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已缴纳罚金1000元。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垒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吴继亮,男,1978年7月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2009年2月1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继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2953.2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2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5284.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830.9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2953.2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58.82元。我监于2022年5月1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6月14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未收到罪犯吴继亮缴交的罚没款项。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继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0号
罪犯王翼,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共同退赔人民币3599081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翼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32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68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共同退赔人民币35990815元,本次履行退赔人民币3100元,其中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1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1.33元,帐户可用余额488.56元。我监分别于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1月11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至今未收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翼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邹尚贤,男,1996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尚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60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本次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700元,其中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1000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05.44元。我监于2022年9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至今未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且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邹尚贤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2号
罪犯赵献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献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0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11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28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25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67.65元。我监于2021年8月2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1月6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已缴纳罚金5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献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3号
罪犯陈林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2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7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3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93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林城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4号
罪犯何腾,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23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孙超俊,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超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388.26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与同案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68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388.26元,责令被告人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发还被害人。2022年2月14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表示孙超俊在案件审理期间退赔赃款人民币15388.26元,即孙超俊的退赔额已退赔到位,因与本案同案关联的被告人彭建辉系另案处理,相关未退赔到位的金额65949.68元,在彭建辉等人敲诈勒索案[案号(2020)闽0924刑初105号]中已判决继续追缴。并且孙超俊的退赔款用于发还已查实被害人,已足额。因而不再对孙超俊连带退赔65949.68元移送执行。故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超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权连洪,男,200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权连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2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权连洪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陈帅岭,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2014年10月1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帅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580.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重大违规扣3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帅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陈小山,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2018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小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658.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小山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49号
罪犯王浩,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2017年7月18日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2月22日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9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60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0号
罪犯黄光淼,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古田县。200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光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3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光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641.5分;合计获得226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8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光淼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张松汉,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阳春市。2014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松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012.3分,表扬6次。考核期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没人民币4000元。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84.24元。我监于2022年9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超过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松汉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商伟,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于2013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商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情况,经过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6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商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曹卫,男, 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89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曹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陈国海,男, 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闽09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405.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国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钟启斌,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启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28.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故意杀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启斌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陈建成,男, 1987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2013年8月16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建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维持对被告人陈建成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35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04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0000元,已履行11624.38元,其中本次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银行卡账号有存款3624.38元并将上述款项划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个人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8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58.56元。我监于2022年8月25日再次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月均消费超300元,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建成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朱本武,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1998年、1999年、2002年先后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本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19年2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情况,经过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508.5分;合计共获得318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本武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假字第58号
罪犯尹臣臣,男, 1989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臣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二次违规情况,经过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043.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刑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尹臣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张三平,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2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08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295.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408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408元。
该犯系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三平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夏家鑫,男, 199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家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246455.52元(退缴在案的8万元用于执行退赔)及继续共同追缴67479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33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46455.52元及继续追缴67479元予以没收,已履行罚金30000元及退赔80000元(退缴在案的80000元用于执行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34.10元。我监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月均消费超300元,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夏家鑫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1号
罪犯田宗兵,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开县。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服刑期间减刑一年,200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行为于2009年5月6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4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系累犯。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6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责令田宗兵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954.64元,该款由田宗兵与同案各赔偿人民币98477.3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008分;合计共获得349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田宗兵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954.64元,该款由田宗兵与同案各赔偿人民币98477.3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63.83元。我监于2022年6月21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田宗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2号
罪犯陈超,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8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闽02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55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3号
罪犯陈林,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曾于2012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34.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4号
罪犯陈顺昌,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9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顺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4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1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043.1分;合计获得3676.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8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3.94元。我监于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10日2次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顺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冯进林,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曾于2016年7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进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80313元给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455分;合计获得21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80313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冯进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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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6号
罪犯符和明,男,1991年7月8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和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对同案退赔被害人的人民币331498元承当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闽09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867.7分;合计获得331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对同案退赔被害人的人民币331498元承当连带责任。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0.10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0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符和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7号
罪犯何占辉,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占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49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9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何占辉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预缴),退出的违法所得2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96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82.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具体为:2021年8月29日因作为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劝止不力的,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396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占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8号
罪犯康春生,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114.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康春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邱木相,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木相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71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木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沈倩油,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211刑初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倩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0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沈倩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闽02刑终26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171.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08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3.63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0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沈倩油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1号
罪犯王福,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曾于2006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无证驾驶被福清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3年9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1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121.5分;合计获得3628.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福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2号
罪犯王弘志,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弘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94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弘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张祖河,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返还被害人(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33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4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6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611.3分;合计获得3312.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无重大违规情形。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祖河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4号
罪犯郑凡秋,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凡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6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276分;合计获得327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凡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5号
罪犯陆世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世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1404696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750.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14046964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198.95元,月均消费187.8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01.17元。于2022年2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陆世华财产性判项,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回函,认为其无履行能力。
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罪、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世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文永发,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石首市。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永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浙金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文永发的上诉,维持原审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浙江省第六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18日由浙江省第六监狱调入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9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杭刑执字第84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刑更8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刑更7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35分;合计共获得295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组织、领导者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文永发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7号
罪犯谢戴强,男,199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戴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0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谢戴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949.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80.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0.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95.31元。于2021年10月20日发函至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谢戴强财产性判项,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经核查,罪犯谢戴强被判处的罚金5万元未执行到位、个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系涉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达到30%未达到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戴强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张中明,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中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10.5分,表扬1次。考核期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中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79号
罪犯何奶铃,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奶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责令被告人何奶铃与同案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20153.84元。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对何奶铃的刑事判决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以上诉人何奶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189.04元。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9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9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854分;合计获得2348分,表扬3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189.04元,已缴纳人民币17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6.72元。我监于2022年10月8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奶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0号
罪犯王双福,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犯妨害作证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6月30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双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元上缴国库。现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617分,表扬3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双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锜兴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6月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4月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锜兴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0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8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38000元。该犯月均消费343.77元。我监于2022年8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函复,函复如下: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万志、锜兴进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执行案号(2021)闽01执208号】,被执行人锜兴进的执行标为罚金10万元,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锜兴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月均消费超过300,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锜兴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吴宝成,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宝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9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75.2分;合计获得3049.2分,表扬5次。考核期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宝成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3号
罪犯陈涛和,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于2001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2月21日、2006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和六个月;2010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0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7日作出(2019)闽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4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3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397.17元,月均消费296.5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78.85元。于2022年9月27日发函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陈涛和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未查到罪犯陈涛和涉(2019)闽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被移送立案执行刑事财产刑相关信息,故无法提供执行情况。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涛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陈文辉,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84.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减刑的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文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刁显贵,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显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1988836元,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刁显贵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8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1988836元,返还各被害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098.2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77.80元。于2022年9月27日发函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刁显贵财产性判项,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刁显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龚登国,男,197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14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7月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75分;合计获得257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144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201.6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61.2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80.92元。于2022年9月27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龚登国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罪犯龚登国对已生效(2018)闽010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内容均未履行。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龚登国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蒋愉成,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东安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愉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04.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660.58元,月均消费177.3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5.86元。于2022年9月27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蒋愉成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我庭系统未收到罪犯蒋愉成及其家属缴交的罚没款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蒋愉成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8号
罪犯雷李寿,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曾于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李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406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雷李寿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343分;合计获得183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40600元,返还被害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36.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2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65.19元。于2022年9月27日发函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雷李寿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10月19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经查询,被告人雷李寿在审判阶段未履行财产刑判项。在执行阶段,查询到雷李寿2019年12月20日缴纳罚金3000元,于2021年5月18日缴纳罚金1000元,合计4000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雷李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杨荣生,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由本院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02.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由本院发还给被害人,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荣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0号
罪犯胡光堂,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无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光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1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251.5分;合计获得284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光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刘克龙,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无业。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克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文君、刘克龙退赔被害人吴晓珍人民币346137.8元;责令刘文君、夏家鑫、刘克龙、王彪分别退赔被害人施京红人民币100000元、张黎君人民币9997元、宋秋华人民币50917.1元、代修锋人民币71761.42元、赵永杰人民币13780元。被告人夏家鑫、刘克龙、王彪退出在案的人民币80000元用于执行上述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20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2593.32元(判决时已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入监后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16.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4.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28.05元。我监于2022年8月1日发函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刘克龙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2年11月11日法院对其作出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克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郑宏斌,男,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宏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711.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宏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邱守世,男,1985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连江县。系涉恶。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守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款共计二十五万八千零二十元,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25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返还被害人共计474792元。其中行共同退赃已履行人民币25802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2.78元。我监于2022年6月15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7月25日回函:共计履行44000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邱守世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 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朱文胜,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文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43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392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0元,予以没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文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陈肖灿,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曾因吸毒被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2日行政拘留12日,罚款1500元。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肖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24764.2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终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6月1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49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97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24764.27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8.02元。我监于2022年10月4日发函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回函:尚有罚金2.6万元,退赔款24764.27元未缴纳。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肖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6号
罪犯江陈生,男,1989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闽09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陈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82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0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五万元,已履行35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6.74元。我监于2022年10月4日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回函:已缴纳人民币205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江陈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林炜杰,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系自首。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炜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689.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无重大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炜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林性端,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系累犯。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10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199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16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性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155341.632元,由公安机关负责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99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88.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性端予以减刑六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刘道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系坦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道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3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道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刘杨,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系从犯、初犯。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闽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9月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63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23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施家毅,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有谅解。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家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8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8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施家毅予以减刑五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施自力,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自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8月22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42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5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施自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叶子权,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系主犯。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子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按照其所涉犯罪金额与相关责任人共同退赔,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31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859.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按照其所涉犯罪金额与相关责任人共同退赔,返还各被害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6.97元。我监于2022年10月4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子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余剑,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有立功表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65号,以被告人余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716.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7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张观德,男,1987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5月2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期限从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屏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限从2019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观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42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046.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420元继续予以追缴,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观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赵永超,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系自首。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永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48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永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阮灿辉,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仙游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灿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0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9刑更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8001.7分,合计获得8261.7分,表扬11次。间隔期2017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7500.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扣分7次,累计扣305分。重大违规次数:一次性扣50分以上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077元,已履行。
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阮灿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刘春梦,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春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71元,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9刑更60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875.5分,合计获得388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32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扣分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71元,返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3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4.49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9日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性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春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王磊,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1267.4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闽09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94分,合计获得3057.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4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1267.4元,并对赔偿总额256337元负连带责任。其个人赔偿部分51267.4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15267.4元。同案赔偿部分根据现有证据已履行132224.91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0.05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翁德坤,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德坤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60.5分,合计获得1960.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6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德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王桢强,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桢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桢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1872.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桢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杨春,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725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059.3元。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3092.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58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059.3元。已履行赔偿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赔偿人民币2000元。该犯月均消费人民币115.64元。我监于2022年4月25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复函如下: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名下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2014.28元,近期将划扣至本院,依法分配给二申请执行人。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再次向原一审法院发函,至今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春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郑建林,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建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262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85000元。该犯月均消费人民币243.12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至今未收到回函。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建林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林忠宁,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忠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遗漏罪,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忠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3203.5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晋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3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8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11月1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693.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3203.5元。本次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10810元。退赔(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忠宁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烈锋,曾用名李烈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户籍所在地寿宁县斜滩镇楼下村龙洋街52号,捕前系个体经营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闽0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烈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闽刑终192号刑事裁定,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中对李烈锋的判决部分,以上诉人李烈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32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5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121.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烈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陈亮,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工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64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478.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方剑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剑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242421元。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3842.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242421元。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还有罚金1.5万元,退赔242421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90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方剑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叶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7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挺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390.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王功营,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功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540.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6.46元。我监于2022年10月3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功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功营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钟王强,男,1981年6月3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王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9846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闽09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8月8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5年1月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278.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98461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7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67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4.87元。我监于2022年10月3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王强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苏锦清,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锦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57120.8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267.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57120.88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6.32元。我监于2022年10月3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苏锦清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陆培清,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培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陆培清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5万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03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陆培清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5万元退赔被害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8.21元。我监于2022年9月15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回函:“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陆培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雷进月,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进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28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更3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8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系主犯、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480分,表扬5次。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8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5.01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0日发函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雷进月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叶万生,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09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万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返还被害人,退赔人民币4.5万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7355.2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9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6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4836.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人民币4.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返还被害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7355.26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返还被害人,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3.33元。我监于2022年9月15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回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实际履行”。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万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周发云,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7月19日被湖北省松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4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发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责令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0412.8元。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9刑更5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更4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月1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获得考核分3629.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具体为2019年8月29日因诬告他人,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7000元,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0412.8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43.19元。我监于2022年9月15日发函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回函:“罪犯周发云在本院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发云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张宝华,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系福州市仓山区。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建华横巷5号104单元。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2.5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被告人张宝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闽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4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服刑人员教育中心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206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人民币,追缴违法所得112.5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宝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吴光耀,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因赌博,于2010年5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1年6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5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赌博,于2020年7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光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27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9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光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蔡小冬,男, 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小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736.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蔡小冬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胡道勋,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道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96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道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吴国芳,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国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87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国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 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陈雄,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853.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3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雄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何云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49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并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预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396元(已退缴288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128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预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396元(已退缴288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96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云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杨杰,男,199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834.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何茂仁,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茂仁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946.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茂仁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刘向阳,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向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22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向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陈俊勇,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闽092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俊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89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9分。
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俊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上峰,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上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纳),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上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86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纳),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上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判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上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熊光满,男, 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1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吸毒于2017年3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光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11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熊光满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宋嘉康,男, 200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嘉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18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宋嘉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叶坤,男, 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71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坤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 月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胡国江,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2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国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黄济权,男,200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泉州市。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济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615.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济权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鸿,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郑诚月(绰号“煤炭”),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无固定职业。因赌博,于2021年3月3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9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诚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郑诚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22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诚月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宋华强,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射洪市,务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华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共获考核分1158.3分,表扬 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宋华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 146号
罪犯林开明,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开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刑终23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刑初5号刑事判决,即上诉人林开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71.5分,合计获得771.5分。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77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开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张书森,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书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书森退缴于屏南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应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现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76.5分,合计获得676.5分。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67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书森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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