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金苏必,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4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系累犯。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6)浙0382刑初2008号、(2016)浙0382刑初2098号、(2017)浙0382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苏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金苏必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3002.37元;责令退赔全部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追缴金苏必等人违法所得赃款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3刑终992号刑事判决,撤销苏金必的刑事判决,维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刑初2008号、(2016)浙0382刑初2098号、(2017)浙0382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金苏必的其他判决项。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苏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38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6日送押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调入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5096.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7万元,没收财产8万元,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23002.37元,退赔非法所得(敲诈勒索部分113.5万元、强迫交易部分67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共同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已共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02.37元、履行罚金2万元、退缴8万元,其他同案缴纳172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4.30元,账户余额5085.52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情况说明:经查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部分已足额赔偿,苏金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退缴10万元,其他同案缴纳172300元。经法院查询,金苏必名下没有其他财产。
本案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涉黑组织者,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苏必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陈学明,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51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陈学明的定罪与量刑。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2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学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苏新恩,男,200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永泰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新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4636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苏新恩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彭明,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546.2分,表扬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彭飞,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梁平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6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 闽09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9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201.8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3602.8。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彭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 3 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朱景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景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0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景成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陈启华,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9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启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邓浩成,男,199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浩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00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邓浩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56.5分,表扬2次。共扣1次分,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25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邓浩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叶清平,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闽07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清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5662.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终16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对没收涉案物证之刑事判决;二、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被告人叶清平量刑的刑事判决;三、上诉人叶清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36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2次,累计扣15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65662.5元;已赔偿210000元并协议赔偿事宜全部了结,取得谅解。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清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游振红,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振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29.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游振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宋杰成,男,199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杰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87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12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2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51.25元。我监于2022年12月8日发函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宋杰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8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5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余元;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5.26元。我监于2022年12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陈存利,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存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扣押赃款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9刑终4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6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265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283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存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 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郑松龄,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松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9刑终4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668.5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19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松龄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薛奋,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37.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薛奋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 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吴思强,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1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思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15.372677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3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85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15.372677万元;已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63.03元。我监于2022年3月17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思强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朱细妹,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细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65109元。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34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0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65109元,已履行2924.6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缴纳2124.61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51.95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复函,共执行到位赔偿款2124.6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朱细妹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细妹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杨再成,男,1994年6月3日出生,彝族,原住贵州省赫章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再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941.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再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陈剑文,男, 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2005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福州市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3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8月2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剑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03.5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剑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陈华中,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华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个人退赔人民币2847万余元,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931万余元。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1678.5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2213分,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万元,个人退赔2847万余元,共同退赔931万余元;已履行罚金65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损失544036.19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548016.63元。其中本次主动履行罚金3500元,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其名下七套房产所得款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个人退赔544036.19元、共同退赔548016.63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2.85元。我监于2022年12月22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3年1月4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的回函:被执行人陈华中有如下财产:(1)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诚丰世纪园七套房产,我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上述房产,并对拍卖所得款进行了分配,依照执行款分配方案,被执行人陈华中个人退赔被害人损失544036.19元,被执行人陈华中、卢英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548016.63元;(2)车牌号码为闽A8979W宝马牌汽车一辆,我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但尚未控制到案;(3)持有福清市环球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股权,由于上述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早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华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华中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徐觅文,男, 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觅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7刑终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的(2019)闽078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徐觅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0148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6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01480元;已履行罚金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8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0.33元。我监于2022年12月8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觅文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陈金飞,男, 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5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523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316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金飞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勇,男, 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201分,表扬3次。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赵成达,男, 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成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414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6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18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4523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4146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1.03元,我监于2022年12月8日发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日回函:经核实,赵成达财产性判项执行到位金额2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成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杨建金,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建金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058.5分,表扬5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建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梁乾烨,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乾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梁乾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4450.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共扣1次分,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5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罚金11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58.68元。我监于2022年8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又于2022年10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梁乾烨刑事财产刑履行情况的函复:被执行人梁乾烨罚金款项未予以缴纳,未履行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罚款义务。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月均消费358.68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梁乾烨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潘文成,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文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80元。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05分,表扬3次。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448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潘文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徐陆,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5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36.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黄波,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2821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额10427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刑终36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号318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7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38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2493.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312821元,并对赔偿总额1042736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期间个人部分已履行27万元,赔偿总额已履行900684元,已取得谅解。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谢诚诚,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诚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0170元。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9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0170元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诚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薛有峰,男,200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有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42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薛有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薛扳城,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4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扳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3月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31.5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342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薛扳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林国辉,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国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58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国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 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杨天腾,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天腾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1月2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296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286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天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余根旭,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根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8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3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61分,考核期合计获得考核分230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根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钟海山,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海山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80分,表扬4次。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2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海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叶成群,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成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叶成群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53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万元,上缴国库;已履行4.145342万元,其中本次向寿宁县人民法院履行4.045342万元,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4.54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55%,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成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罗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7月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4月3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6日。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3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80633元。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93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共扣3次分,累计扣7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80633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78.75元。我监于2022年10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福清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复函:经核实,福清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系统未收到罪犯罗俊及其家属缴交的罚没款项。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罗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 13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杨涛,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36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违法所得,本次履行罚金3万元,其中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3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74.33元,帐户可用余额7453.13 元。我监分别于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11月28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已缴纳罚金3万元。
该犯系涉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涛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王应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月8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应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300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共违规2次,累计扣11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5万元(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42563.91元;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执1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该犯名下银行存款2436.09元)。2022年12月9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罪犯王应熊已履行全部罚金,本案执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涉黑参与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应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刘朝廷,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5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朝廷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伍献生,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捕前系务工。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公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福建省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伍献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已主动退出人民币43100元,抵扣违法所得38000元及罚金5100元,尚需缴纳罚金49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1855.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伍献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林秀钦,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个体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6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秀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20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秀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胡文兵,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1月29日被假释,2015年4月3日假释期满;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文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69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81.18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并收到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回函表示该犯未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文兵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卓时栋,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8月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卓时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472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9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48.36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目前并未收到法院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卓时栋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黄金福,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8日先后六次被福建省建阳市(区)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浦城县人民法院、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千元至九千元不等的罚金,于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9810.5元(已返还6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507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306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19810.5元(已返还6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0700元,已履行罚金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76.54元。我监于2022年10月14日发函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目前并未收到法院回函。
该犯系累犯,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金福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宁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唐毓标,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毓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371.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72.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唐毓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林岩松,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8月21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0年10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8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岩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岩松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闽09刑终45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1月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262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2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5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岩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杨孟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2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孟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5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8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226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7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5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孟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陈进财,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进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3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213.66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进财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林允杭,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允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64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285.27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允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王飞龙,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飞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62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172.62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飞龙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郑而忠,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而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郑而忠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8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2月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260分,合计375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该犯月均消费379.65元。我监于2022年10月9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回函,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而忠有个人财产可没收。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月均消费379.65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而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余中原,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中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计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余中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余中原及其同案违法所得一万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70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4月2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545分,合计204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5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月均消费373.27元。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中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刘波,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6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7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4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0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250.9分,合计3675.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969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469元。该犯月均消费421.18元。
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蔡龙龙,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2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8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吸毒于2015年7月1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限从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因吸毒于2016年5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从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龙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3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蔡龙龙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龙,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人民币547334元。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8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0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53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45.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人民币547334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8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9.12元。我监于2022年9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至今未收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谢群星,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群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1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群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周初生,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初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9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2018年4月9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因遗漏罪,被解回再审。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初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5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40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75.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9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万元、违法所得985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初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郑伟强,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伟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9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34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9刑更5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伟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伟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11月27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33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共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1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次减刑裁定体现)。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伟强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张祖良,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因赌博于2010年1月3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34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45.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共履行罚没人民币三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祖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林辉杯,男,199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80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辉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田桂平,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桂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67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田桂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叶聿贮,男, 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聿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赃款91939.86元,除退赔被害人外,剩余的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1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赃款91939.86元除退赔被害人外,剩余的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聿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倪文海,男, 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文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预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1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预缴),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倪文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江文,男, 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大英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1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江文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马鸿泽,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鸿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6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416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44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10分,其中重大违规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马鸿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黄敦荣,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敦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1日止。现于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0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35.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敦荣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张世超,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龙。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829.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6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世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张肃金,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肃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24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49.84元。我监于2022年12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肃金予以减刑两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孙高柱,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高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966.45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21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无重大违规),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966.45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发还被害人。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高柱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杨铭恩,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曾于2007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铭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退出的款项人民币22000元发还被害人损失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与同案犯追缴全案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74.22元,发还被害人损失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87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柘荣法院出具的执行结案通知书,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铭恩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杨铭龙,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铭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出及冻结的款项14933.34元发还被害人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及同案追缴全案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74.22元,发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71.5,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全案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74.22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势力性质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铭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陈航,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第9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65.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3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4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5.4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490.24元。我监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航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陈龙,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同案犯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012.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2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邓红军,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射洪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红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02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邓红军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日。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何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保安,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8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12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江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吴凯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3060元。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07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金人民币123060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048.69元,月均消费240.4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07.57元。我监于2022年11月25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凯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陈德喜,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1540.5元(已履行1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德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止。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3月31日以(2017)闽09刑更1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以(2019)闽09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4月26日以(2021)闽09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66.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38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0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共扣2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处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1540.5元,已共缴纳人民币159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4.8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77.36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德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陈振木,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人陈振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陈振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55.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280.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无重大违规),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3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振木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陈祖树,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9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终51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陈祖树定罪量刑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6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44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8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祖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丁小强,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回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小强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4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丁小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王章财,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章财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26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章财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3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3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其中入狱后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违法所得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75.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0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98.35元。于2022年12月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王章财财产性判项,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章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杨顺学,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折价款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7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53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折价款人民币205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32.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85.9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32.06元。于2022年12月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杨顺学财产性判项,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顺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谢从利,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营巷后街仔3弄4号。1998年5月4日,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月;2002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从利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有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82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从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林明华,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无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8日交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75分,合计共获得2721.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明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庄东阳,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东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庄东阳退出的赃款54746.71元,用于返还被害人及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1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出的赃款用于返还被害人及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庄东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孙拱烧,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系涉恶。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拱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1553.03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9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对未退赔到位的金额人民币65949.68元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孙拱烧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陈永铖,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永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735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98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7357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2032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1.37元。我监于2022年12月4日发函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永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池海,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系主犯,属自首。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池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05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79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池海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兰石旺,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石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9刑终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78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1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石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林霖,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23008.2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2019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33.1分,合计获得4333.1分,表扬6个。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333.1分。考核期内违规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犯退出非法所得4523008.28元,已履行罚金50000元及退缴非法所得95520.18元,其中本次履行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4.54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9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性履行情况,对方回函未有关于该犯履行能力的表述。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霖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林钟,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35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14.3分,合计获得2314.3分,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314.3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13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35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吴锦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7月9日被福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罪、赌博罪,于2012年5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罚款5000元。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9刑更6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26.5分,合计获得3204.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855.5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2次,累计扣1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锦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肖宝和,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宝和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90.5分,合计获得1590.5分,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9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肖宝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余裕强,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裕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更8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天。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96.5分,合计获得343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079.5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累计扣1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裕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小强,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于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2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83.5分,合计获得264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3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小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郑峰,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1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人民币3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闽09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9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30.2分,合计获得4804.8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93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30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蔡文杰,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173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蔡文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黄书祥,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2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书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47898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书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1544.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898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书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赖永文,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永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赖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2301.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赖永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林振岗,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振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0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振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2027.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05.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振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吴龙森,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龙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6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龙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141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06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龙森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周武兴,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武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退出的违法所得19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5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武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16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49.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9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武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刘已旭,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92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已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2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7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5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198.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63.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726元。已缴纳罚金1.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还有罚金10.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726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13.85元。我监于2022年12月20日发函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回函:刘已旭分别于2019年3月5日通过本院立案窗口,缴纳罚没5000元,(票号360442566)、2021年3月3日通过本院立案窗口,缴纳罚没5000元(票号360443053)。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已旭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盛兵赟,曾用名盛宾旺,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捕前系工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盛兵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1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7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2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549.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36.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分,无重大违规。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盛兵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鄢友坚,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友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7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鄢友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冯兴波,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曾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于2019年6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居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兴波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400.5,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一审判决书体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8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8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77.38元。我监于2022年12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冯兴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江华,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316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江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李思贵,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被福建省闽清县公安局处以警告,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10月18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10月18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11月1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思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657.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思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陈祥官,男, 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祥官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陈祥官主动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20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林道禹退还被告人陈祥官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48分,表扬3次。起始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3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祥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光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因新冠病毒疫情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审理,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字第664号之一刑事判决,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裁定恢复审理。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服刑人员教育中心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59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何华熠,男,200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华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957.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460元;已履行罚金2.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1.99元。我监于2022年12月21日发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华熠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号
罪犯郑家财,男, 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家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823.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家财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年 月 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陈煦,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140.5分,表扬1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周德景,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闽092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德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退出的并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账户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124.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德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黄立强,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立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006.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8万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立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陈纪龙,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纪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闽03刑终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陈纪龙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562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纪龙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 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何才梅,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才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27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才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蒋国斌,男,200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务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国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得考核分1048.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蒋国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郑飞,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128.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飞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张维懋,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维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97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5.8元。我监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函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12月5日收到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回函:于2022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张维懋家属代为缴纳罚金2000元,尚剩余330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维懋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陈启名,男,200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启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857.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启名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陈元武,男, 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经营旅社,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3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元武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919.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元武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吴建军,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15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建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周友涵,男,200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友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80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友涵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林庆辉,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闽03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3刑终66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的原审判决,以被告人林庆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53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庆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陈思行,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因吸毒于2019年5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赌博于2020年1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闽0982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768.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思行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张林新,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91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林新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日。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唐珍国,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30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珍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预缴)。罪犯唐珍国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曾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还多次未按规定使用“在矫通”APP确认位置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305刑更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闽030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唐珍国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唐珍国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835.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唐珍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缪奶培,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闽09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奶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996.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缪奶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蔡景芝,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系坦白,有前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景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827.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蔡景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钟鸣鹏,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系自首。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9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鸣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0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3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钟鸣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谭汉生,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汉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252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3刑终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22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829.5分,合计获得829.5分。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82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犯退出违法所得17252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谭汉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翁康河,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康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作出的(2021)0181刑更36号的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翁康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获考核分103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康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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