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监狱2023年第3批罪犯提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金苏必,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4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系累犯。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6)浙0382刑初2008号、(2016)浙0382刑初2098号、(2017)浙0382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苏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金苏必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3002.37元;责令退赔全部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追缴金苏必等人违法所得赃款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3刑终992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刑初2008号、(2016)浙0382刑初2098号、(2017)浙0382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苏金必的刑事判决,维持对金苏必的其他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苏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38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6日送押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12月18日调入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5096.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7万元,没收财产8万元,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23002.37元,退赔非法所得(敲诈勒索部分113.5万元、强迫交易部分67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共同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00万元上缴国库;已共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02.37元、履行罚金2万元、退缴8万元,其他同案缴纳1723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4.30元,账户余额5085.52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情况说明:经查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部分已足额赔偿,苏金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退缴10万元,其他同案缴纳172300元。经法院查询,金苏必名下没有其他财产。

本案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涉黑组织者,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苏必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3月13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丁金亮,男,199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金亮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4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     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08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6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执2230号结案通知书)。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金亮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丁金亮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 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林金辉,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并对赔偿总额224450.5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8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4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53.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315分,合计获得346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40分。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并对赔偿总额224450.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刑更329号刑事裁定书)。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金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林桂康,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系福清市玉屏街道融北社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副主席,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5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林桂康的判决,以被告人林桂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937.5分,表扬4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万元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桂康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桂康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陈送良,男, 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福建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送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9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810.5分,表扬3次。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送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1、罪犯陈送良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罗臣,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201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54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3次,累计扣45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已共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49.65元,账户余额1964.94元。我监于2023年3月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臣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1、罪犯罗臣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常钟义,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钟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2218.8分,表扬3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常钟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1、罪犯常钟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丁祥庄,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祥庄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272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祥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丁祥庄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肖惠泉,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6年3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执行期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73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肖惠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肖惠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5314.3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惠泉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惠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吴国强,男, 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曾于2015年3月18日因吸毒被柘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于2015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于2018年9月6日因吸毒被柘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9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9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891分,表扬6次。考核期共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国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肖家林,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周宁县。曾于1998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4日刑满释放;于2002年4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闽092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家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闽09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月2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7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089分,合计获得366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73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家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家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294号

罪犯吴书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书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9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0年4月18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77.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66分,合计获得3343.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书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书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高世玲,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世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92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1422.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92万元上缴国库,已共履行罚金15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67.81元,账户余额1321.67元。我监于2022年12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世玲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李真真,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真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4852万元,并对总额87.425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闽刑终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项至第十二项,即本案对作案工具的处理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二、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李真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1月8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4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34.5分,合计获得297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01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17.4852万元,并对总额87.425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书)。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真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真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王翏,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22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2月2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9刑更17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19年10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5368.5分,合计获得5378.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502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6次,累计扣104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且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翏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施福全,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福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9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237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共计违规6次,累计扣70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6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9000元上缴国库。已共履行1.8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8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6.58元,账户余额846.64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福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福全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张和,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24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22.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07分,合计获得292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04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和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和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陈宜辉,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宜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6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6.11元,账户余额9578.32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宜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宜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郑勇,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11.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20分,合计获得3031.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万元。已共缴纳罚金1.8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3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5.75元,账户可用余额17828.02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勇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陈冠彬,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冠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05.8分,表扬4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冠彬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周玉才,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识文化,捕前系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33.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22分,合计获得2455.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76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才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玉才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林祥福,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0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林祥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68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祥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祥福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史鹏,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住辽宁省康平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5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780.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6.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555万元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鹏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史鹏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何人凌,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人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退出的赃款2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163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0.2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人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人凌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陈红兵,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54.19元。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43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54.19元。已共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19元,账户余额6145.26元。我监于2023年2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兵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红兵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卞先明,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先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6.66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11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6.66元。已履行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履行2000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5.53元,账户余额2258.03 元。我监于2023年2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卞先明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卞先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欧南府,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曾于201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南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判处罚金4.1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0219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55分,合计获得208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1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0219万元。已共履行退赔8932元,其中本次向福鼎市人民法院履行退赔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9.21元,账户可用余额12538.66元。我监于2022年9月23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19)闽0982执968号函:被执行人欧南府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万元,因被执行人欧南府在本院另有(2017)闽0982执429号案件未执行完毕,本院对其缴纳的1万元在上诉两个案件中按比例分配。本案分配金额8932元,已退赔各被害人,现被执行人欧南府在本案中尚有罚金4.1万元未缴纳,退赔金额3.1287万元未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南府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欧南府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黄通明,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南靖县。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通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9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于2020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4月2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66.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789.1分,合计获得3955.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451.3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4.64元,账户余额4643.09元。我监于2023年2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通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通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刘木星,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福建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木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9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185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木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木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林辉,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133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李铭,身份证号350181198609241518,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8日、2017年3月4日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3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4470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铭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陈杰,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228.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630元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余航,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曾于2008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0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9月30日因赌博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18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余航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林木生,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曾于2010年1月18日因贩卖毒品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木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21年8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2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05.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50.2分,合计获得3055.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58.9分。期间无违规违纪。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木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木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余其方,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闽0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其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35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2770.5分,获得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其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余其方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许文芳,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7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1月1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5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29.5分,合计获得317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81.5分。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许文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杨文鹏,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住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1.338756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581分,表扬4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3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民事赔偿121.338756万元。已共履行民事赔偿64199元,其中本次主动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判决时履行5万元,执行阶段划拨被告人银行存款9199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7.08元,账户余额2363.67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复函:经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99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文鹏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郑云欢,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云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万元上缴国库。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51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4万元上缴国库。已共履行罚金2000元、退出违法所得3278.57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台江区人民法院强制划拨3278.57元上缴国库。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7.40元,账户余额2048.95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复函: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强制划拨了郑云欢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278.57元用于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云欢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云欢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云欢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甘国剑,男,199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匹诺曹公司业务员,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国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7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还各被害人(判决书体现其获利22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国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甘国剑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汤国春,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闽078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汤国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共计19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8日交付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1月2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22.5分,合计获得266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81.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共计195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国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汤国春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邓水明,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曾于2012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水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9.14万元。现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46.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9.14万元。已总共履行5.6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6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8.84元,账户余额2532.6元。我监于2022年2月2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27%,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水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邓水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黄华,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曾于2012年4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出个人违法所得2400元,与同案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9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0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个人违法所得2400元、与同案共同违法所得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陈龙,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曾于2011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2月22日交付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21年4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9月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997.5分,合计获得303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0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4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龙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刘潇,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2015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8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596.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潇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潇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林涵冰,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涵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46.21万元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7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退还被害单位46.21万元。已履行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0.22元,账户余额2249.29元。我监于2023年2月2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涵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涵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邱为兴,男, 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为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7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19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7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27分,合计获得220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0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88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7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为兴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邱为兴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曾仁和,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户,住福建省福清市。曾于2010年3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2月26日因犯包庇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仁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曾仁和的刑事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4305.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5万元,已履行罚金1.95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95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30.2元,账户可用余额18123.30元。我监于2023年2月10日发函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并收到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回函:被执行人曾仁和罚金款项未予以缴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仁和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曾仁和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李炳桂,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炳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3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86.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450.2分,合计获得3837.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931.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炳桂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炳桂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叶天财,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曾于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天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遗漏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天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3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2947元。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0年8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9月2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9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105.5分,合计获得4301.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3707.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3万元,责令退赔12947元。已履行罚金1.4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1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5.25元,账户可用余额6389.97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8日作出复函:已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该犯家属代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累犯,且财产刑履行不足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天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天财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商道文,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沙浦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道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7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9.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1920分,合计获得194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1504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66.59元,账户可用余额5603.79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道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尚道文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王贵林,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曾于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976元。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84.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01分,合计获得318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退赔180976元,已履行罚金1.3万元,其中本次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7.4元,账户可用余额10621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回函:截止目前未在本院有任何缴纳罚金或退赔记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林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贵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占立务,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立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40.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692分,合计获得2032.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06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占立务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占立务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钱林顺,又名明建,男, 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周宁县。曾先后于2004年6月9日、2005年7月26日、2011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2月29日至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900元。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9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林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550元。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2.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569.5分,合计获得360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25分。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55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林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钱林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王海东,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海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交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3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56.5分,合计获得3189.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12分。考核期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海东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王阮定,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曾于2009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0528刑初1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阮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512932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5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阮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512932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0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1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056分,合计获得409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3534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512932元,已履行罚金182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0200元。该犯月均消费295.36元,账户可用余额11015.07元。我监于2022年11月9日、2022年12月15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经电话联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告知该犯财产性判项在二审有改判,二审法院未要求立案执行,电话联系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无法回函,需重新立案执行后,才能查询名下是否有可执行财产后才能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阮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阮定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吴海林,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十五天;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48分,合计获得265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12分。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万元。已履行罚金3.2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2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9.05元,账户可用余额10499.89元。我监于2022年9月6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回函,回函体现了该犯家属于2022年8月2日代缴罚金5000元,但未体现其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海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吴金国,男, 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曾于199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更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19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7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25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62.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443分,合计获得380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118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刑判项。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1.72元,账户可用余额7612.1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国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金国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叶盛,男, 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曾于2015年5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曾于2015年11月6日因毒驾被上海青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31年2月9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8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32.9分,合计获得3016.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29.9分。考核期共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元,均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46.07元,账户可用余额4527.3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盛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盛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苏志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曾于2016年9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26.4分,合计获得2626.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0次。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26.4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杰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志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谢雄伟,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曾于2009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于2011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雄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雄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5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3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72.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73.5分,合计获得304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2337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雄伟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雄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魏启洪,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非法携带枪支于2020年8月13日至8月1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启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14.8分,合计获得2814.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0次。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81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启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魏启洪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张鸣,男, 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曾于2012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五百元;曾于2014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168分,合计获得216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68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鸣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符兵,男, 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3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1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97.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14.5分,合计获得3011.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0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83.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3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符兵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徐碧安,男, 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长乐市。曾于2006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碧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24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19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4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5月2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36.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31分,合计获得326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72.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碧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碧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陈健南,男, 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健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5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更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4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76.9分,合计获得3020.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21.9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5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5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健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健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陈绍钰,男, 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住福建省柘荣县。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240.91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绍钰的定罪量刑,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406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09分,合计获得2209分,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09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406万元。已履行罚金1085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085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0.78元,账户可用余额1679.83元。我监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926执205号函:截止2022年12月8日,罪犯陈绍钰仅缴纳罚金6000元,尚余144000元罚金未缴纳,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4060元未缴纳。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绍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李其峰,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经商,住福建省周宁县。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闽0925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其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其峰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8万元(已由周宁县公安局依法冻结),予以没收,由冻结机关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李其峰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6.5元(已由周宁县公安局依法冻结),由冻结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81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808万元(已由周宁县公安局依法冻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6.5元(已由周宁县公安局依法冻结),由冻结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其峰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其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林祖荣,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曾于1998年8月18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涵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祖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林祖荣违法所得款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于2020年10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8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74.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595.5分,合计获得3770.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75.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林祖荣违法所得款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共履行罚金4.1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6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5.76元,账户余额5946.42元。我监于2023年2月6日发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目前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祖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祖荣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陈浩,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675.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浩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庄,男,1988年12于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预缴);未随案移送由被告人陈庄向公安机关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6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退出非法所得2.9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庄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庄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林辉,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清市东方旅游航空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437.5分,表扬2次。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刘如海,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如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5号,驳回上诉人刘如海的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2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如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如海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黄世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黄世建的违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7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追缴违法所得6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世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彭绍生,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绍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6659.06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9刑更1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更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12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2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618分,合计获得384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67分。考核期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36659.06元。已共履行罚金8000元、退赔被害人 10万元(其中彭绍生履行退赔3.1万元,同案履行退赔6.9万元),彭绍生本次履行退赔2.6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414.86元,账户余额10705.39元。我监于2023年2月8日发函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复函:被执行人彭绍生已退赃5000元、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月均消费超过4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绍生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绍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杨棒棒,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棒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0.7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0.3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884456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190.5分,合计获得2190.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0次。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90.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884456万元。已履行罚金1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0.5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0.5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9.44元,账户可用余额3863.55元。我监于2023年3月1日发函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超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未达到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棒棒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棒棒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王必淳,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建斐然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必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60分,合计获得196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0次。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60分。考核期共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必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必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朱培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曾于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培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培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刑终67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55分,合计获得265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0次。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5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已履行罚金0.3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0.3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6.83元,账户可用余额4718.71元。我监于2022年11月20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福建省宁德监狱协助核查函的回复:未查到罪犯朱培旺(身份证号352123197212090110)涉(2017)闽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移送立案执行刑事财产刑的相关信息,故无法提供执行情况。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培旺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培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陈锦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杨思派出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6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锦贺的违法所得1.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49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7.96元。账户可用余额2518.51元。我监于2023年2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建议对罪犯陈锦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锦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徐门,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333609万元(审理中已缴纳2万元),并对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381740万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136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4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0年8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8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0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4449分,合计获得450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3904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333609万元(审理中已缴纳2万元),并对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381740万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赔偿2.8万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3000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8.51元。账户可用余额13383.22元。我监于2023年2月6日发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门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门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周光林,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光林与共犯按审计报告核算金额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230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0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责令与共犯按审计报告核算金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履行罚金4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73.74元,账户可用余额2907.44元。我监于2023年12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作出回函:责令周光林与共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赔部分共犯已全部履行,周光林家属代为缴纳罚金4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光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杨金贵,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贵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9年2月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合计获得263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0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金贵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苏如林,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如林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6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20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24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129分,合计获得4135.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0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374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如林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如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刘鑫,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曾于2016年4月1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鑫犯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刘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2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11月30日送达;2023年3月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9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闽09刑更866号刑事裁定,于2023年3月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1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3年2月合计获得5658.3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鑫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庄峰,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已预缴1万元)。刑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5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考核期共计违规5次,累计扣13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万元(已预缴1万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张世贵,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三穗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的现金1012元、银行存款4662.43元及其孳息、车牌号闽cU678N本田凌派小型汽车一辆,依法处置后分别抵扣违法所得、罚金;继续追缴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涉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328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的现金1012元、银行存款4662.43元及其孳息、车牌号闽CU678N本田凌派小型汽车一辆,依法处置后分别抵扣违法所得、罚金;继续追缴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违法所得,均已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12月5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回函,函复如下: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对上述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立案执行【案号(2020)闽0181执3807号和(2020)闽0181执3808号】,张世贵对于6万元罚金和违法所得2万元至今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涉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世贵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陈峰,男,1995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1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涉恶积极参与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646.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3次,累计扣2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涉恶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苟晓,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晓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1部、账本1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79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6次,累计扣8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苟晓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苟晓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陈国文,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住湖北省公安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42.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判决前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文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国文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陈明,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已履行),被告人陈明的家属代陈明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9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7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95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程锦洲,男,199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锦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250分,表扬5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6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锦洲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程锦洲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黄志勇,男,1978年6月7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捕前系经商,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65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元。已履行罚金4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4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志勇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刘明学,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曾于2004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105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责令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2584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19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84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扣押在案的105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1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学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明学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史忠卫,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忠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从被告人处追缴供犯罪使用的财务一百五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53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万元。已履行罚金8万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忠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史忠卫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蔡志坚,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曾于1999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2021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1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7.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47.5分,合计获得24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1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志坚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志坚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陈浩鑫,男,200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18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鑫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浩鑫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兰石文,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职业,住福建省福鼎市。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石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8.7426万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对赔偿总额87.425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闽刑终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项至第十二项,即本案对作案工具的处理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二、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兰石文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兰石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4月24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8.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59.5分,合计获得268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3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已缴纳民事赔偿7万元,同案犯履行民事赔偿80.5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石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石文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李昶,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曾于200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于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10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押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9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新收监,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257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无重大违规),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1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昶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昶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邱泽光,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泽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2013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2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69.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71.5分,合计获得234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2013万元,已共履行罚金1.2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60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5528.18元,月均消费293.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826.61元。我监于2022年12月5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至今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泽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泽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吴善晟,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善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95万元,发还被害人;同时追缴被告人与同案人供犯罪使用的财务10.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254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5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95万元,发还被害人;同时追缴被告人与同案人供犯罪使用的财务10.3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善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善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张常四(曾用名张常回、别名张常试),男, 1960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9年2月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常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明海各项经济损失计30.44828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有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84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448288万元。已共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元,其中本次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4202.85元,月均消费141.23元,账户可用余额2912.68元。我监于2022年6月13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56号函:暂未发现张常四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张常四已经缴纳1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常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常四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张金佳,男,1979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共同退赔55.0799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2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6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09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60分,合计获得326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0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责令退赔55.0799万元。已共履行罚金 4.25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5835元,月均消费255.14元,账户可用余额5334.3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回复函:该犯家属于2018年4月25日、2021年3月18日、2022年10月24日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1万元、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金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黄政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折价款20.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8月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48.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94.5分,合计获得2542.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34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折价款20.5万元。已共履行罚金7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5288.94元,月均消费293.83元,账户可用余额9228.5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复函:经核实,2017年后未收到罪犯黄政强及其家人缴交的罚没款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政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政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魏银忠(曾用名魏国忠),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闽09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银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9)闽09刑终382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魏银忠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18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已共履行罚金6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60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8645.1元,月均消费264.4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91.5元。我监于2023年2月20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关于罪犯魏银忠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说明:截止2023年3月17日,魏银忠仅缴纳罚金6000元,尚余19.4万元罚金未缴纳。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银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魏银忠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陈川凤,男, 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川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033.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川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川凤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陈銮,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长乐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銮退出的违法所得1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有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34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罚金2万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銮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銮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黄日宁,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建斐然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日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94.90438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96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责令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94.904382万元。已履行罚金5万元,共同退赔已履行完毕。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日宁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何良华,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良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535.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良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良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俞培河,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培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林霖、俞培河退出非法所得452.300828万元,各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俞培河被扣押在案的2825.09元,予以抵扣非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416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452.300828万元,已共履行罚金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228098万元,其中本次履行1.1万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14320.42元,月均消费310.89元,帐户可用余额2809.83元。我监于2022年8月22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俞培河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被执行人林霖、俞培河应退出违法所得452.300828万元。执行中,提取了被执行人林霖被扣押在案的8.843693万元,被执行人俞培河被扣押在案的2844.05元。上述共计执行得款9.128098万元,被执行人俞培河未按上述判决要求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培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俞培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姜继龙,男,2001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辍学,捕前系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继龙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姜继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5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09刑终2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36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2万元,已共履行罚金2.34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34万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27095.01元,月均消费246.33元,账户可用余额1287.19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3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复函:被执行人姜继龙无财产可执行,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继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姜继龙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蔡永波,男, 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众达投资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2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114分,合计获得233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57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永波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贵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永波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王维,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通江县。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621.57211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336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2621.572116万元,已履行罚金2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万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6.31元,账户可用余额4651.03元。我监于2022年8月29日、10月29日、12月19日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关于协助核查罪犯王维财产性判项的回函:本院在被执行被告人王维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王维对已生效的(2018)闽01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性内容均为履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并系“三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人员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维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曾勇辉,男, 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曾于2017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3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闽09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曾勇辉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12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38.5分,合计获得242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78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扣1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勇辉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曾勇辉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5 号

罪犯陈波,男,199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9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450分,合计获得1450分,表扬2次。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9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波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陈扬亮,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福州怡然工程有限公司水头办事处采购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扬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由暂扣单位福州市公安局发还福州怡然工程有限公司,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4.132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4.67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96.9分,合计获得2296.9分,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96.9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132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4.6797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1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5.24元,账户可用余额2575.56元。我监于2023年2月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监狱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扬亮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扬亮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陈子烨,男, 200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陈子烨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737.5分,合计获得1737.5分,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73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子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子烨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方文杰,男, 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捕前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曾于2009年4月10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文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9刑更1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更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3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511分,合计获得380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162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扣4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万,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8.06元,账户可用余额10434.39元。我监于2022年10月4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提请的幅度内扣幅15天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文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方文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高裴,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福州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顾问,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福州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1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高裴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56.5分,合计获得2256.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个。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56.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福州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14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92.41元,账户可用余额3780.63元。我监于2023年2月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裴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0 号

罪犯肯育哈,男, 1987年2月16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肯育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4963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3216.29元。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569分,合计获得2569分,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69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4963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3216.29元。已履行赔偿金227569.56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103.89元,账户可用余额1242.29元。我监于2023年2月4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肯育哈予以减刑四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肯育哈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王杰,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曾于2013年4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585分,合计获得2585分,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85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减刑四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杰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吴立晖,男, 200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立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11.1分,合计获得2411.1分,表扬4次。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1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3.6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立晖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立晖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陈言宋,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言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116.79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9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7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5360.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扣分7次,累计扣67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116.79万元,已履行罚金1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3.63元。账户可用余额1024.8元。我监于2022年10月29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履行情况。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复函,经查询,被告人陈言宋在审判阶段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执行阶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言宋缴纳赔偿金记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提请的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言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言宋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张小勇,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20.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5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1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0.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44.5分,合计获得2784.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5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20.5万元。个人已履行罚金7000元,其中本次履行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2.3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9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性履行情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复函,经核实,我庭系统于2017年后未收到罪犯张小勇及其家属缴纳的罚没款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并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小勇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江志伟,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公司职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198.883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027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198.8836万元,已履行罚金1.4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4万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5.67元。账户可用余额12249.24元我监于2022年12月19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协助核查该犯财产性履行情况,未收到回函。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志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江志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兰炜烽,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寿宁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9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炜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34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94.8分,表扬4个。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6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炜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兰炜烽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林元灿,男, 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元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刑更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1月26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8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536.5分,合计获得382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984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元灿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元灿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陆泽贯,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泽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1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38.6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13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泽贯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陆泽贯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x〕闽宁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王建国,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838.1分,合计获得1838.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1838.1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建国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周吴建,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一出租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吴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82.8分,合计获得1382.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82.8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吴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吴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谢秀龙,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曾于2011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秀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39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秀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秀龙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张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福州亿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项目经理(福州慧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52.122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合计获得考核分4202.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9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52.1226万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顾鹏,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闽07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434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30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2月22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闽09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闽09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88.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62分,合计获得3150.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38分。考核期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29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324344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严重暴力型犯罪判10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鹏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顾鹏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陈秀明,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33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陈秀明的上诉,维持原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闽0981刑初345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陈秀明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2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起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0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339元,同案于判决前已通过预缴纳全额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秀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秀明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葛萌萌,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萌萌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葛萌萌的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2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1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葛萌萌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葛萌萌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林同恩,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同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2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3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同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同恩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吴金发,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发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继续追缴与同案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吴金发的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2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累计获256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继续追缴与同案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同案已全额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金发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卓积钦,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积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闽09刑终5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2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22.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卓积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卓积钦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吴晓敏,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福建省寿宁县。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924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晓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808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闽09刑终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4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撤销寿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4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吴晓敏的刑事判决部分;以上诉人吴晓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9刑更10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四年三个月二十四天;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闽09刑更635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累计获146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0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8081元。已履行赔偿331060元,其中本次履行赔偿33106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22.8元。账户可用余额6323.6元。我监于2023年1月3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回函:“罪犯吴晓敏家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1062元,余款人民币67020元按此前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上述转账发票家属均依寄至贵单位。我庭予以确认。”。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晓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晓敏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肖杨兴,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捕前无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杨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闽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1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8月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39分,合计获得246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39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1000元。考核期月均消费284.56元。账户可用余额2371.44元。我监于2022年11月29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回函: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杨兴及同案罚金一案【执行案号(2019)闽01执602号】,被执行人肖杨兴的执行标的为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杨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外人林秋萍于2022年9月6日代被执行人肖杨兴通过法银直联方式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本院专项账户,已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杨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杨兴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张平,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村医,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34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7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559.2分,表扬4次。考核期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宁德市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减刑幅度内扣幅半个月呈报。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何希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商人,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并对赔偿总额694198.42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并对赔偿总额694198.42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刑更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21年3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9月20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医院监区27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70.3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004.5分,合计获得3074.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04.5分。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赔偿10万元,并对赔偿总额694198.42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希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希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薛从雄,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从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258.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从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薛从雄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张贻昌,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惠安县。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共获考核分98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三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贻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贻昌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陆道生,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农,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道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949.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道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陆道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王怀志,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8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怀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闽03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怀志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628.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怀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怀志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陈思来,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思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104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重大违规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思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思来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 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叶均晟,曾用名叶海萍,男, 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住福建省寿宁县。曾于2020年11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于2021年1月5日因赌博罪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均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25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均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均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陈旭恺,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旭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旭恺退出的违法所得七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295.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旭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旭恺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金允怀,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曾于2014年12月4日因介绍卖淫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9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允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寿宁县公安局依法上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金允怀及其同案人违法所得891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265.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1万元上缴国库,与同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9107元上缴国库。已共履行24.923345万元,服刑期间履行罚金1000元,执行阶段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划扣银行存款38233.45元上缴国库,判决阶段向寿宁县公安局退出赃款21万元(金允怀退赃7万元,同案退赃14万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1.52元,账户可用余额2758.78元。我监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复函:被执行人金允怀银行存款38233.45元已被扣划上缴国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允怀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金允怀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李泽佳,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在校学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059.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泽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泽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张玉森,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闽05刑终4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现于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合计获得62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森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玉森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陈伟,男,200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家住福建省惠安县。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610.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30元,已履行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30元。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宋健荣,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曾于2020年7月8日因吸毒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健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4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9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1161.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9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4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健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健荣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温祖平,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福建省未成年管教所工作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祖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1264.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5万元,已共履行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万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3870.47元,月均消费276.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15.43元。我监于2023年2月9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闽0181执1554号函:被执行人温祖平的家属于2023年2月1日已部分履行了人民币60000元,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款项。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祖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祖平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张国灿,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惠安县。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935.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灿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庄泽玮,男,199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务工,住福建省惠安县。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泽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579.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泽玮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泽玮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陈灿滨(曾用名陈灿峰),男,2000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家住福建省惠安县。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闽05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灿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中公安机关给以被告人陈灿滨的罚款5000元予以折抵相应罚金)。被告人陈灿滨退出的违法所得1.51万元,予以没收,由惠安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07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530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0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共履行罚金1万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灿滨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灿滨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薛来平,男, 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来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闽01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90分,合计获得490分,表扬0次。起始期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4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来平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薛来平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宁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郑永豪,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缴违法所得26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181.5分,获得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项罚金1万元,退缴违法所得26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永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永豪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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