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监狱2022年第五批减假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对罪犯柏富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7号

罪犯柏富清,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富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柏富清于2018年1月2日,其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致一人轻伤二级。系累犯。

罪犯柏富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8.5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富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柏富清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包进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1号

罪犯包进彬,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直属三中队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进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包进彬于2016年10月至12月间,无视国家法纪,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包进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4.8分,结转251.2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35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进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包进彬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蔡宝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2号

罪犯蔡宝备,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宝备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5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人蔡宝备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予以没收,由各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撤销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1刑初第21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蔡宝备的判决。以被告人蔡宝备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宝备于2016年至2017年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蔡宝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28日因在队列中嬉笑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565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675.23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1165.17元,月均消费193.43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宝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蔡宝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蔡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4号

罪犯蔡祥,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祥2019年3月至5月初,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59713765远,实际获利606519.7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蔡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01.9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117.06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9812.18元,月均消费269.3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8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蔡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季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4号

罪犯陈季鸿,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季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季鸿于2020年9月3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有前科。

罪犯陈季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27.7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季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陈季鸿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继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7号

罪犯陈继煌,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清市沙埔镇赤礁村陈厝15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8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159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继煌财产性判项的判决;二、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159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继煌的判决;三、以上诉人陈继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 1月26日起至2023年 1月 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继煌于2005年至2017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补偿款,金额达人民币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继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90.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陈继煌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5号

罪犯陈江,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学历。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江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陈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1548.8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消费4888.79元,月均消费271.59 元,截止2022年2月17日账上余额人民币 13923.91 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131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陈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佩夫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4号

罪犯陈佩夫,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佩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佩夫犯聚众斗殴罪所宣告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陈佩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佩夫于2017年1月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2019年12月30日3时许,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陈佩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藏匿非亲属电话号码)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600.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佩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陈佩夫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丕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5号

罪犯陈丕献,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古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丕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9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至2028年4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丕献于2015年3月24日至5月9日间,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还分别强行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陈丕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4.5分,结转0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36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丕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陈丕献 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小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9号

罪犯陈小青,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聂州居委会蔡伦南路芳园小区84号401室,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8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陈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诉人陈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维持判决二十项、即追缴非法所得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小青于2018年6月至7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金额达人民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从犯。

罪犯陈小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3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11月2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747.6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046.69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3001.91元,月均消费186.9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1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陈小青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子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8号

罪犯陈子飞,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合同诈骗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1月8日。(刑期自2016年 8月31 日起至2026年 1月 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子飞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子飞在刑法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0分,结转174分,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0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48.36元,截止到2022年2月17日账上余额1028.58元,月均消费17.68元。申请监狱代转人民币600元,原已交20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子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陈子飞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程华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6号

罪犯程华章,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华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华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华章于2014年4月至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14年8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

罪犯程华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0分,结转48.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48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2378.68元,月均消费99.11元,到2022年2月账上余额1490.26元。2021年12月28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7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华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程华章 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代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9号

罪犯代双,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代双于2015年9月15日19时许,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

罪犯代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3.6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代双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官厚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1号

罪犯官厚明,男,1999年12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厚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官厚明于2018年间,伙同他人单独或共同轮流奸淫不满十八周岁的幼女;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官厚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9.5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官厚明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管灵珊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2号

罪犯管灵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庆元县,汉族,小学文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灵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34年7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管灵珊于2016年至2017年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0.02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3.64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管灵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01分。获7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3342.25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3697元,月均消费283.8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1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灵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管灵珊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齐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5号

罪犯郭齐金,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齐金于2019年9月间,伙同他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

罪犯郭齐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5.9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3月7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票号:0000253813)。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齐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郭齐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永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7号

罪犯郭永伟,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永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1729499.12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闽04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永伟于2016年4月至9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1763489.14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郭永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获考核积分3946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9518.66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2842.73元,月均消费257.26元。2021年6月2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拍卖处置郭永伟名下房屋,共执行财产311327.2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郭永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彦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3号

罪犯何彦民,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彦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96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88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彦民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被告人何彦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彦民于2017年11月18日,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罪犯何彦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因未经民警同意在会见中不使用普通话被扣40分,2020年7月因故意推搡罪犯王怡根被扣40分。共违规2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03.6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彦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何彦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洪小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2号

罪犯洪小兵,男,1967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洪小兵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8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诈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多次以编发侮辱短信、到被害人住处喷涂威胁性文字等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罪犯洪小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5分;2019年10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15分;2019年11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10分;2020年1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10分;2020年3月因看新闻时规范差被扣5分,共违规5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73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11666.99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7763.79元,月均消费191.5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6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小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江小兵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家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2号

罪犯黄家春,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直属三中队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闽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家春于2017年7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叶购销和运输,妨害国家专营专卖烟草制品的管理制度,数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

罪犯黄家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30分,结转330.4分。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0分。获表扬2次,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黄家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骏达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1号

罪犯黄骏达,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骏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骏达于2017年3月14日,结伙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黄骏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7日因路遇民警时不按规范要求报告扣5分,由于2021年10月5日因有推搡行为(故意推搡罪犯李武)扣30分。共违规2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9分。获2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骏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黄骏达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明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7号

罪犯黄明文,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明文等5人退赔被害人许进人民币123200元(与另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被告人韦正才、黄明文退赔被害人谢梓江人民币156000元(与另案被告人共同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明文于2013年3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参与盗窃2起,盗窃数额人民币223200元。

罪犯黄明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利用劳动原辅料干私活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2.2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218.19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1175.59元,月均消费168.7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黄明文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启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3号

罪犯黄启健,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光泽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7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启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启健于2020年10月4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黄启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07.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启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黄启健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文刚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5号

罪犯黄文刚,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文刚2020年10月19日1时许间,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罪犯黄文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91.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黄文刚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德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0号

罪犯江德成,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德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闽07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7年1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1月8日。(刑期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德成于2015年至2016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改装电能表的方式,对他人的企业用电的电能表,家庭用的电能表进行改装,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造成国家应收电费的损失,且窃取电费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江德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8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继续生产造成损失扩大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3250分,结转103分,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880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2931.18元,截止2022年2月17日账上余额3697.34元,月均消费94.5元,申请由监狱代缴罚金2500元,原已交1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德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江德成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华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7号

罪犯江华章,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华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40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闽07刑更1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8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华章于2011年至2012年间,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15.2克、氯胺酮94.9克、麻古1.4克数量大,系主犯。

罪犯江华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9分,结转189.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4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华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江华章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赖勇鑫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3号

罪犯赖勇鑫,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勇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赖勇鑫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邱溢溢等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123064.3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4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赖勇鑫于2016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在网络上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参与骗取金额2355854.37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赖勇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53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130.34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1317.16元,月均消费193.65元。于2021年12月16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票号:00387034)。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勇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赖勇鑫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雷松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1号

罪犯雷松林,男,1993年5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6)闽0703刑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松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685068.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9日。(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松林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造成两名传销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伙同他人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罪犯雷松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因非机械故障造成产品不合格率超标被扣5分;2021年2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扣10分。共违规2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获考核积分4847.6分,结转17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考核积分4190.2分。获7次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6474.9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账上余额8848.54元,月均消费190.43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8000元,原已交3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松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雷松林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国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9号

罪犯李国春,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团结路140号宝顺楼1号楼403单元,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2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国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国春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作案二起;又故意毁坏私人财物,被毁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6374元,数额较大。

罪犯李国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8月因在伙房多吃多占被扣20分;2021年3月因与罪犯范苏建争吵被扣20分;2021年4月因使用罪犯尤品具消费卡消费被扣100分;还因发现残次品未及时汇报被扣20分;2021年10月因在楼层往底层倒水被扣20分。共违规5次,扣1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08分,结转44分,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95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国春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国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3号

罪犯李国利,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苍下村埔尾09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国利于2019年7月1日,其持刀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系自首。

罪犯李国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私藏药品扣30分,2021年2月因与罪犯陈武争吵不听劝止扣30分,2021年4月因对罪犯李义明推搡行为扣30分。共违规3次,扣9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履行,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973分。获1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李国利 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建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5号

罪犯李建光,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于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2年2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建光于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92.96克;其还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并使用该证以证明其身份。

罪犯李建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61.5分,结转195.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5.5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建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3号

罪犯李静,男,2000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闽012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字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静于2019年7月间,使用掐脖子,殴打等暴力手段,言语威胁等手段奸淫幼女;还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强迫被害人为其口交。

罪犯李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值星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10分;2021年6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05.6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静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8号

罪犯李良,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千佛乡齐心村5组27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 22日。(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良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伙同他人受人雇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还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金额达人民币36500元。

罪犯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后勤犯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3.5分,结转90.5分,罪犯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83分。获3次表扬。

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良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名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5号

罪犯李名军,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名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八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7刑终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名军于2018年间,其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用于焚烧炼铝,严重污染环境;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被依法扣押的废旧电容器及废渣,共计37.02吨;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罪犯李名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与罪犯王树林发生争吵被扣10分,2021年11月因于罪犯陈敏君发生争吵被扣2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90.7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569.7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2327.4元,月均消费264.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元。2021年12月13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4161220)。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名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李名军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球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8号

罪犯李球,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4年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球于2018年4月上旬,其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80克。

罪犯李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6.5分。获5次表扬。

2022年2月2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球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熙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8号

罪犯李熙伟,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后耀村208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熙伟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7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1521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李熙伟犯故意破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熙伟于2016年6月间,其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罪犯李熙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看新闻说话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2968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熙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熙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显塘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81号

罪犯李显塘,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显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显塘的判决部分;二、以上诉人李显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显塘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伙同他人在三元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征地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借故生非,分别采取强占、值守地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摆放棺木恐吓他人,制作大字报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

罪犯李显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1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显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李显塘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梁桂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58号

罪犯梁桂林,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桂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桂林于2019年10月28日,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醉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梁桂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6.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桂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梁桂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绩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3号

罪犯廖绩财,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直属三中队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绩财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9被告人犯罪所得款人民币139600元(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共同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绩财于2016年4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有从轻情节。

罪犯廖绩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97.7分。获表扬6次。

该犯原判财产刑,个人部分已履行。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绩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廖绩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绩松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1号

罪犯廖绩松,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绩松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绩松犯罪所得款人民币139600元(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共同承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绩松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间,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

罪犯廖绩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对包夹组成员不熟悉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8.6分。获3次表扬。

该犯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绩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廖绩松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仕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0号

罪犯廖仕明,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42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仕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仕明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0元,返还被害人杨何杰、江弥俭。继续追缴被告人廖仕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3830元,返还被害人黄兴寿、黄鹏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廖仕明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仕明于2017年至2018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廖仕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8分。获4次表扬。

福建省泰宁县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闽0429执恢19号、(2020)闽0429执恢20号、(2020)闽0429执恢22号结案通知书体现该犯已履行财产刑。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廖仕明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0号

罪犯林滨,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6)闽07刑更9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月15日。(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滨于2012年8月16日,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非法持有330.22克。系累、毒品再犯。

罪犯林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4月因和罪犯李庭旺争吵被扣20分;2020年11月因生产辅助犯索要或变相索要他犯(李忠祥)财物被100分;2021年11月15日因罪犯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被扣10分,共违规3次,扣1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299.5分,结转93分,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636.5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滨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桂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5号

罪犯林桂良,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湾边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9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尚有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未退回,继续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1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桂良于2010年至2016年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60万元,个人分得15万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上缴村财的款项24.6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罪犯林桂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5月因夜值班期间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2021年3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被扣10分;2021年4月因同罪犯张家贵争吵被扣10分;2021年9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被扣10分。共违规4次,扣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553.2分。获7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桂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桂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国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57号

罪犯林国彪,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刑终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国彪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性质将特定商品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682181.05元,情节严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林国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03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国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5号

罪犯林惠,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莲峰村园中2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惠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其结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中抽头人民币528031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林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8月因在集体教育时看书报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6分。获4次表扬。

于2020年6月6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票据,NO:02960730)。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惠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家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9号

罪犯林家彬,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长乐市文武砂镇岐西村纸厂前51号,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家彬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8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林家彬的刑事判决,二、维持对上诉人林家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三、以上诉人林家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家彬于2018年6月至7月间,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金额达人民币8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还单独或伙同同案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约80张。

罪犯林家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46.6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缴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家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家彬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立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8号

罪犯林立城,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立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立城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达19438334.21元,情节严重。

罪犯林立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推搡罪犯叶锦胜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3.5分。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立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立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鹏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0号

罪犯林鹏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09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鹏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鹏乐于2012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34克,属数量大。系累犯。

罪犯林鹏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6.5分,结转20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考核分2781.5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鹏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鹏乐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6号

罪犯林伟,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汉族,本科文化。原福州市渔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林伟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0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闽07刑更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9月18日。(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伟于2009年至2012年间,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犯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4月因未按定置规定摆放成品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62分,结转480分,罪犯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3分。获7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武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6号

罪犯林武亮,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4月18日因强奸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闽07刑更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19年10月15日以(2019)闽07刑更17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武亮于2012年7月29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7382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林武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63分,结转36分,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积分4010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林武亮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在慧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2号

罪犯林在慧,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在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9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7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刑初3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在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93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32年5月2日止)

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在慧于2017年2月至4月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进行贩卖或居间介绍贩卖,单独或介绍他人贩卖毒品11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3.67克,收取贩毒款和获利2930元。

罪犯林在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集体教育坐姿不端正扣10分;2020年4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分菜不均扣20分;2020年5月因夜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20分;2021年4月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出收工时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10分。共违规5次,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履行,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732.2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在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林在慧 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7号

罪犯刘华,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1805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华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通过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虚假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185578元,数额巨大。

罪犯刘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10月因未及时上交保管断针扣10分;于2019年7月因与罪犯廖积凤争吵(影响恶劣)扣20分;于2020年1月因与罪犯邱长春发生争吵扣20分;于2020年8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于2021年4月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于2021年7月因面料色差未及时汇报造成质量问题扣40分;于2021年9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10分。共违规7次,扣1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74分。获4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9225.33元,月均196.28元,截至2022年2月账户余额3797.30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2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刘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文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8号

罪犯刘文超,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9刑终12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刘文超的判决;以上诉人刘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2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4月16日。(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文超于2014年4月21日伙同他人,为泄愤而持枪聚众斗殴,近距离朝人群射击,致一人多处重伤、轻伤,并致六级伤残,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系累犯。

罪犯刘文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28日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被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748分,结转325分,间隔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857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刘文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小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2号

罪犯刘小铨,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铨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小铨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现场被查获的成品数量达305.847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刘小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6月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41.5分。获6次表扬。

于2020年10月13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票据名称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号码00245139)。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刘小铨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罗剑高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6号

罪犯罗剑高,男,2000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剑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剑高于2018年间,伙同他人单独或共同轮流奸淫不满十八周岁的幼女;又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罗剑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2.5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剑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罗剑高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罗有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9号

罪犯罗有林(曾用名罗文斌),男,1991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有林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2017年11月16日至26日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氯麻黄碱共计1285.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罗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20日因其他违反学习规范行为扣5分;又于2021年7月2日因殴打罪犯林竹华扣80分。共违规2次,扣8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83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罗有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马银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7号

罪犯马银龙,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4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银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马银龙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达三级以上,下线会员达三十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指使他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让受害人离开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案金额人民币14700元。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

罪犯马银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68分。获4次表扬。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闽0428执恢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体现财产刑已执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银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马银龙 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毛寿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2号

罪犯毛寿南,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寿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毛寿南等3人应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14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毛寿南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赌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两次,共计人民币121400元,数额巨大。

罪犯毛寿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8.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586.58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3858.62元,月均消费218.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2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寿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毛寿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聂香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5号

罪犯聂香毕,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古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香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9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第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聂香毕于2015年3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在明知被害人魏某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还分别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聂香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3分,结转391.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10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香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聂香毕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欧阳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7号

罪犯欧阳骏,男,2002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欧阳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欧阳骏于2019年10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被告人欧阳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罪犯欧阳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94.5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欧阳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彭波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4号

罪犯彭波帅,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波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吕春风、彭波帅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波帅于2018年8月至11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共谋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钱款,金额共计35万元,数额巨大。

罪犯彭波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47分,获3次表扬。

2022年3月29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认罪犯彭波帅、吕春风财产性判项的回函:以上二被告人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波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彭波帅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祁伟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0号

罪犯祁伟君,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伟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祁伟君退赔被害人陈沛沅等3人人民币共计28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33年5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9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祁伟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发现有错误,需更正,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监8号刑事裁定,撤销(2018)闽07刑更9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祁伟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祁伟君于2014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三辆,价值人民币106.45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祁伟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私自传递违反规定物品被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52分,结转74.5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28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130.17元,截止2022年2月17日账上余额1769.54元,月均消费190.01元。原已交6900元。申请监狱代缴8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伟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祁伟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钱春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6号

罪犯钱春明,男,1984年12月0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钱春明退赔各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或被盗财物折价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03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责令被告人钱春明退赔被害人李尚通、官林香被盗现金700元人民币及黄金首饰折价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春明于2016年至2017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累犯。

罪犯钱春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84.7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438.95元,到2022年2月28日账上余额6772.25,月均消费212.5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6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春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钱春明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邱永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3号

罪犯邱永长,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永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永长于2018年9月12日,共同轮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属恶势力团伙。

罪犯邱永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1.5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永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邱永长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邱则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4号

罪犯邱则铭,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则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则铭于2016年3月至4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冰毒)而非法贩卖毒品重量达17.45克;又容留多人吸食毒品。

罪犯邱则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98分,结转60.5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20.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则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邱则铭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冉俊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1号

罪犯冉俊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俊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冉俊成、陈永高共同退赔被害人倪政秋等3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56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冉俊成于2019年5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罪犯冉俊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91.9分。获1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395.85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10666.95元,月均消费139.5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俊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冉俊成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苏旺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9号

罪犯苏旺春,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肄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闽0981少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旺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闽09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0日。(现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旺春于2015年8月16日下午,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苏旺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扣20分;于2020年8月因在劳动中不服从管理,扣30分;于2020年8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0分;共违规3次,扣70分。于2021年11月因对本月劳动改造考核分有异议为由拒签考核。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补签2021年11月罪犯考核表,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9.4分,结转积分92.5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324分。获2次表扬,三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旺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苏旺春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唐爱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0号

罪犯唐爱辉,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爱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唐爱辉于2012年1月至2019年4月间,奸淫幼女,又先后两次猥亵幼女;且强制猥亵妇女。

罪犯唐爱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4月因队列动作不规范被扣5分;又因回答民警问题时行为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25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爱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唐爱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国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1号

罪犯王国峰,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闽07刑更1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9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国峰于1991年10月9日晚6时许,因琐事持猎枪射杀被害人张加元,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王国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027分,结转452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06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王国峰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景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6号

罪犯王景程,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景程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0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景程于2016年6月,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系累犯。

罪犯王景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因罪犯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9分,结转137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8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王景程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奇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9号

罪犯王奇玮,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因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闽072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奇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奇玮于2016年1月间,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0.04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王奇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0分,结转272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13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奇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王奇玮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永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2号

罪犯王永红,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红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永红于2017年3月,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王永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981.6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361.44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1594.41元,月均消费90.8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王永红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危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63号

罪犯危进,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危进于2019年11月3日,明知是盗窃来的物品,仍代为保管,金额达人民币101205元,情节严重,有前科。

罪犯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10分;2021年5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10分;2021年10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20分。共违规3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699.7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危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危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昌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1号

罪犯魏昌俤,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昌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8年2月11日。(刑期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昌俤于2013年8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系主犯。

罪犯魏昌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2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904.4分,结转0分,间隔期自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361.5分。获10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昌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魏昌俤 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立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0号

罪犯魏立敏,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立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6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立敏于2016年4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系主犯。

罪犯魏立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0分,结转58.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64.5分。获6次表扬。

于2020年6月28日向南平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800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2000元。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立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魏立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灼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1号

罪犯魏灼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灼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魏灼旺向被害人黄旺退赔人民币13000元、向被害人潘泽连退赔人民币7000元、向被害人张生完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向被害人练汉茂退赔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灼旺,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78712元,属数额巨大。

罪犯魏灼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7月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64.5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3208.91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9714.3元,月均消费275.7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8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灼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魏灼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翁宝国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4号

罪犯翁宝国,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宝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7刑更8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5月21日以(2020)闽07刑更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现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宝国于2015年3月,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进行贩卖46.3克。

罪犯翁宝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1分,结转125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41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宝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翁宝国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继先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6号

罪犯吴继先,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继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9900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7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继先于2014年至2017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9900元,数额巨大。

罪犯吴继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被扣10分,2020年10月因后勤犯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2021年7月因夜间值星员履职不到位被扣10分,2021年9月因夜间值星员履职不到位被扣10分。共违规4次,扣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30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189.12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3172.22元,月均消费193.41元。申请监狱转帐人民币2500元。2022年1月20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1490195)。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继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吴继先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坤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9号

罪犯吴坤亿,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坤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十被告人在各自参与金额范围内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356863.5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坤亿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受,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积极协助结汇套现及取现,参与金额达1356863.51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吴坤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98.8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3581.34元,月均消费188.49元,截至2022年2月账户余额1313.24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1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坤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吴坤亿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吓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2号

罪犯吴吓俤,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吓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三被告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吴吓俤等五被告人违反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吓俤于2019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建网络赌博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金额累计已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有前科。

罪犯吴吓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10.5分。获2次表扬。

申请由监狱代缴24000元,该犯原判财产刑个人部分已履行。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吓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吴吓俤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永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7号

罪犯吴永樟,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7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8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16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8年1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永樟于2015年2月3日,明知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计49.23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吴永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91分,结转378.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积分2752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吴永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雨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2号

罪犯吴雨超,男,1993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雨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雨超于2020年3月至4月中旬,其结伙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平台,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吴雨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80.5分。获一次物质奖励。

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万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雨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吴雨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夏超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0号

罪犯夏超雄,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超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夏超雄于2015年9月15日,结伙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夏超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月因批量返工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3.5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超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夏超雄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肖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1号

罪犯肖洁,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肖世溱、肖洁、吴培森、陈晓艳、吴梓洋、赵朋共同退赔被害人罗伯特·托马斯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6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洁于2019年2月至7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210087.6元,数额巨大。

罪犯肖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0.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1月10日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0004149128);2022年1月13日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165664元(福建省财政票据,0001502473)。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肖洁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肖文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80号

罪犯肖文宝,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文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文宝于2016年至2018年7月间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妨害作证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罪犯肖文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7月25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29.5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文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肖文宝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谢小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7号

罪犯谢小忠,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5日作出(1994)瓯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4年9月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劳改支队服刑(原判刑期自1991年12月25日起至2003年12月24日止)。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寻机实施脱逃。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078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八年零十一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小忠于1991年12月至1992年,伙同他人携带匕首,采取暴力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手段,劫取客车驾驶员、售票员及乘客的钱财,情节严重;又于1995年12月13日,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寻机实施脱逃,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

罪犯谢小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6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0分;2021年5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在劳动中擅离岗位被扣5分;共违规3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74.5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小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谢小忠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元付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5号

罪犯谢元付,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元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谢元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中李艳萍3848.82元、陈红英4172.03元、邓衍福20484.3元、张承海6418元、黄东生33820.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元付于2018年9月26日,其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及其他公共场所,持刀连续刺伤公交车司机,路边群众,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罪犯谢元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于2021年5月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踢坏蓄水桶)扣20分;于2021年11月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扣10分。共违规3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73.5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238.11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2303.69元,月均消费174.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元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谢元付 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8号

罪犯谢忠,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2027年8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闽07刑更19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忠于2014年1月,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贩卖达49.55克。

罪犯谢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95分,结转171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73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谢忠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徐培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0号

罪犯徐培麒,化名徐威麒,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台湾省苗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培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出其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68966元,返还被害人李美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培麒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966元。

罪犯徐培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34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0433.05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11152.80元,月均消费281.9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5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培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徐培麒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许建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6号

罪犯许建君,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闽01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1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建君于2016年7月15日下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数量为88.14克,海洛因的数量为10.42克。系毒品再犯。

罪犯许建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3分,结转539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62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许建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薛来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82号

罪犯薛来鹏,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福清市新厝镇党政办副主任。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来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来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8)闽07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刑期自2013年 7月8日起至2023年 5月 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来鹏于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协助上级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管理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犯薛来鹏在刑法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63分,结转9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46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来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薛来鹏 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薛裕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7号

罪犯薛裕金,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安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裕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95.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减对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56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现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薛裕金于2014年至2015年间,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诱骗手段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罪犯薛裕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72分,结转积分225.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6分。获4次表扬。

于2017年11月21日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700元(执行结案通知书:(2016)闽0981执387号),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裕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薛裕金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颜国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5号

罪犯颜国枝,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427刑初27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颜国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颜国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颜国枝于2016年10月至11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遗漏罪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颜国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着装被扣10分,2020年11月因推搡罪犯陈金城被扣3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4.6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045.85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2906.55元,月均消费260.9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2022年2月13日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0001486249)。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国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颜国枝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0号

罪犯杨川,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被告应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507元,其中被告人杨川赔偿4万元。上述被告人均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对被告人杨川定罪处刑和对扣押在案的款项、作案工具予以处理的判决;二、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杨川等五人依法应赔偿因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黄碧华等四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67894元,其中杨川应赔偿100184元(已冲抵110.5元。)各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均对剩余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7刑更7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30日。(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川于2012年5月5日,伙同他人因琐事引发纠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系主犯。

罪犯杨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17分,结转24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2379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183.47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2768.41元,月均消费127.3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800元。原已交7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杨川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8号

罪犯杨春,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春向被害人程浩等2人退赔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045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闽07刑更1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9日。(刑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春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4585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还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有前科。

罪犯杨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7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79.6分,结转10.8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20.8分。获6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6601.5元,到2022年02月28日帐上余额7236.66元,月均消费194.161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6700元。原已交5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杨春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龙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4号

罪犯杨龙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文盲,2013年11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7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被告人杨龙宝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被解回重审。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龙宝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龙宝于2017年至2018年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2克,情节严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数罪并罚。系累犯。

罪犯杨龙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8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97.5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杨龙宝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起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7号

罪犯杨起航,男,1998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起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起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起航于2016年4月10日凌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实施奸淫行为伙同他人通过灌酒的方式致被害人醉酒后,轮流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

罪犯杨起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599.4分,结转105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832.4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起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杨起航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延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5号

罪犯杨延君,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延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9244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延君于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是主犯,系自首。

罪犯杨延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6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31.1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延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杨延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9号

罪犯杨有,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428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有赔偿617990.5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有于2019年1月11日18时11分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杨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扣20分;于2019年11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扣10分;于2019年12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扣10分;于2020年1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扣10分;于2020年3月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扣5分;于2021年5月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避让的(排队打饭时路遇民警未避让)扣20分;又于2021年10月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的(手缝针)扣30分。共违规7次,扣10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9分,获2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人民币2896.54元,到2022年02月28日帐上余额740.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93.43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杨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原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56号

罪犯杨原康,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09)荔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杨原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杨原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闽07刑更1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因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闽07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原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五个月零四日,总和刑期为八年五个月零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原康于2011年4月至5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四万元,数额巨大;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反抗;在服刑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

罪犯杨原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因争吵推搡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0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原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杨原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3号

罪犯叶斌,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斌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参与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51.3分。获1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733.82元,到2022年2月19日帐上余额3325.18元,月均消费157.6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500元。2022年2月9日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1490259)。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叶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久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0号

罪犯叶久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久华于2020年5月10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叶久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1342.1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叶久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9号

罪犯叶鹏,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7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5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9月18日。(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鹏于2014年5月,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16.4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叶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获考核积分4591.5分,结转38.5分,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考核积分3933分。获7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叶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世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3号

罪犯叶世金,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世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4246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世金于2015年至2018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3.3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有前科。

罪犯叶世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互监组成员违规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2020年11月因与他犯争吵被扣20分;2021年2月因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影响公共秩序被扣20分。共违规3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31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408.37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701.06元,月均消费146.9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世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叶世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游征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8号

罪犯游征灿,男,1999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征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游深建、陈水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虞开明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4563.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游深建、陈水娘等6人与同案参与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140939.5元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6月9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现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游征灿,于2016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其为逞强好胜,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其致一人死亡,同案人致一人轻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游征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532 分,结转260分, 间隔期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649分,获6次表扬。

截止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3376.77元,月消费人民币192.95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3000元。原已交55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征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游征灿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俞代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0号

罪犯俞代兴,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代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代兴于2019年4月至6月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5克,情节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俞代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月份在劳动改造现场随意走动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18.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9417.37元,月均336.33元,截至2022年2月账户余额4290.38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223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代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俞代兴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俞希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3号

罪犯俞希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文盲。2013年6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希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32年3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希建于2017年2月至3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0.79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俞希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殴打罪犯陈琳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07分,结转152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81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5548.8元,截止2022年2月19日账上余额41366.02元,月均消费221.95元。原已交人民币1000元。申请监狱代缴40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希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俞希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詹万根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4号

罪犯詹万根,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万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詹万根于2019年6月3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詹万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浪费水电行为被扣10分;2020年6月因操作失误,打错定位点,造成流水线停滞被扣40分;2020年6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2020年1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20分;2021年10月因推搡罪犯肖声富被扣30分。共违规5次,扣1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93.5分。获1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万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詹万根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34号

罪犯张兵,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九千三百元)。责令被告人张兵及同案犯2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1.6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兵于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10日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3305万元,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张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21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40.8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109.62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8578.8元,月均消费190.92元,申请监狱代缴8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张兵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16号

罪犯张潮,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潮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闽07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潮于2020年6月13日,伙同他人趁他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他人。系主犯。

罪犯张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1年6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56.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张潮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68号

罪犯张煌,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9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字1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煌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张煌于2017年至2018年间,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又参与结伙开设赌场,共获利人民币十万元,情节严重。系累犯。

罪犯张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68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张煌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家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1号

罪犯张家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闽07刑终43号刑事裁定:一、准许上诉人郑仁土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蔡求报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家明于2016年11月11日,其伙同他人为谋取私利,故意在公众场所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公众财产的重大损失。有前科。

罪犯张家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8月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5分;2019年10月因在队列中讲话被扣5分;2020年6月因私自携带物品进车间被扣10分。共违规3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1.9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张家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4号

罪犯张敏,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上和洋10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敏于2019年5月至6月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6克,情节严重。

罪犯张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2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2019年12月16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扣10分;2020年6月19日因与他犯(罗祥鑫)发生推搡行为扣40分;2021年5月12日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正课教育时躺卧床铺)扣10分。共违规4次,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99.9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张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59号

罪犯张杨,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专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杨应于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丁品高人民币3337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杨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3784元,数额巨大。

罪犯张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被扣20分,2021年4月因在通信中谈论投机改造有关内容被扣30分。共违规2次,扣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6.1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659.15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1412.73元,月均消费194.13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张杨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永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6号

罪犯张永强,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永强、董士桐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永强于2014年5月初至2014年11月间,其伙同他人组织五名未成年少女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还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

罪犯张永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机械故障原因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3.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9705.73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44665.23元,月均消费284.7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4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张永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振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72号

罪犯张振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振建于2019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59713765元,实际获利606519.7元,情节严重。

罪犯张振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与罪犯王克兹发生争吵,不听劝止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85.9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368.94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28282.46元,月均消费242.7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7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张振建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公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6号

罪犯郑公明,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公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公明于2019年2月16日,明知涉案楼房属违章建筑,仍予以对外出租,且在楼房出现质量问题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该楼房在租赁期间倒塌,造成三名租户死亡及多名租户受伤的后果,但是被告人对该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罪犯郑公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2月因在学习现场随意走动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23.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公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郑公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金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88号

罪犯郑金水,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金水于2014年8月至10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共计53.40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罪犯郑金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97.5分,结转410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1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 郑金水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锦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48号

罪犯郑锦禄,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锦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在判决生效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锦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责令被告人郑锦禄与同案4人共同退赔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闽07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第456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现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锦禄于1997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劫取他人财物,2007年8月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2万多元,数额巨大;还违法国家禁毒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系累犯。

罪犯郑锦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8.5分,结转积分498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5.5分。获2次表扬,五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个人部分已履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锦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郑锦禄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郑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3号

罪犯郑仁,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7)闽07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仁于2016年1月下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郑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1月24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7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1447.65元,到2022年2月17日帐上余额22394.32元,月均消费293.5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郑仁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钟清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4号

罪犯钟清荣,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清荣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清荣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闽09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清荣于2014年12月,贩卖甲基苯丙胺154.52克,运输甲基苯丙胺150克;还伙同他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系累、毒品再犯。

罪犯钟清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98分,结转320.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12分。获6次表扬。

于2018年5月25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9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656152)。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清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钟清荣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继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99号

罪犯周继朋,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福建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周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继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3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闽07刑更1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8年5月29日。(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继朋于2009年6月间,明知被害人系智障人员,采取诱骗手段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还为非法牟利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系累犯。

罪犯周继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9月因未经允许不出工态度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被扣80分;2018年12月因受到警告处罚一次并扣减考核分300分;2020年1月因与罪犯王琪争吵被扣10分;2020年10月因推搡他犯(江新红)被扣30分;2020年12月因殴打罪犯周连锋被扣100分;2021年3月因故意辱骂他犯被扣50分。共违规5次,扣270分;受一次警告处罚并扣减考核分30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6.5分,结转258.5分,间隔期自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44.5分。获4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0元。已缴清。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继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周继朋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连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01号

罪犯周连锋,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连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连锋盗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8年1月30日。(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连锋于2011年6月至1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流窜盗窃作案22起,总价值人民币119130余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系累犯。

罪犯周连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6月因殴打他犯李华荣被扣80分;2019年12月因推搡他犯(陶强)被扣40分;2020年6月因推搡他犯(宋涛)被扣40分;2020年6月又因推搡他犯(戚豫梁)被扣40分;2020年7月因不按规定洗漱被扣10分;2020年8月因推搡他犯(罪犯刘锋)被扣40分; 2020年11月因辱骂他犯(翁振旦)被扣30分;2020年11月又因推搡他犯(翁振旦)被扣40分;2020年12月因殴打罪犯彭木章被扣100分。共违规9次,扣4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7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0分,间隔期自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1分。获2次表扬,三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2128.48元,到2022年2月28日帐上余额1538.10元,月均消费40.932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连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周连锋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子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26号

罪犯周子青,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闽01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子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子青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营利5.7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周子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07.5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296.16元,月均消费 286.41 元,截止2022年2月17日账上余额人民币12375.34 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105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子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周子青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朱长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2号

罪犯朱长华,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702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责令退出信用卡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635268.14元,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闽07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9月18日。(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长华于2012年至2016年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635268.14元,数额巨大,超过规定期限不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罪犯朱长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8月20日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螺丝刀丢失)扣50分;2020年1月13日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扣10分。共违规2次,扣60分,该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履行,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06分,结转29.7分,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33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人民币6588.58元,到2022年02月28日帐上余额6139.8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3.78元。原已缴纳人民币4300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66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长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朱长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罪犯代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彦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俞代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俞希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冉俊成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小铨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文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包进彬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危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世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久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吓俤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坤亿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永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继先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雨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子青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继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连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唐爱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夏超雄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官厚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廖仕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廖绩松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廖绩财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兵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家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振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杨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永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彭波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徐培麒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朱长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名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国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国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建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显塘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熙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球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原康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川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延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起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龙宝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国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在慧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家彬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桂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武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滨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立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鹏乐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柏富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梁桂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欧阳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毛寿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江华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江德成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洪小兵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游征灿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国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奇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景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永红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祁伟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程华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管灵珊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罗剑高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罗有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翁宝国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聂香毕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肖文宝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肖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苏旺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蔡宝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蔡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薛来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薛裕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詹万根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许建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谢元付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谢小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谢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赖勇鑫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邱则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邱永长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公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金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锦禄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郭永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郭齐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钟清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钱春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丕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佩夫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子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季鸿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小青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继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雷松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颜国枝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马银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昌俤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灼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立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启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家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文刚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明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骏达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486.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