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对罪犯包金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7号
罪犯包金彩,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闽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金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闽刑终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刑初12号判决中的第(四)、(七)、(八)项,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包金彩和扣押物品、毒品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包金彩于2017年5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1094.2891克。
罪犯包金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1.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累计消费7176.98元,月均消费224.28元,到2022年4月11日账户余额831.36元,此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金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包金彩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曾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0号
罪犯曾健,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健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间,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赌博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
罪犯曾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18.7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曾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曾木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5号
罪犯曾木水,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木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木水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明知他人生产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仍帮助运往外地销售,价值达1400余万元。
罪犯曾木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60分,,结转90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00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925.87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6021.98元,月均消费189.45元,申请监狱代缴5500元。原已交157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木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曾木水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9号
罪犯陈辉,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清市渔溪镇水头村下水头16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1日。(刑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3年 2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辉于2014年6月6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72.3克、氯胺酮21.37克,数量大。
罪犯陈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55分,结转110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2册。
提请对罪犯陈剑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7号
罪犯陈剑津,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8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剑津于2013年7月至9月间,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单独或共同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
罪犯陈剑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因2020年2月因在号房打赤膊被扣10分;2020年3月因看新闻规范差被扣5分。共违规2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79分,结转9.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4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剑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丽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3号
罪犯陈丽强,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7月26日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8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邵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 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1日。(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丽强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5克,还私藏甲基苯丙胺46.3克。系毒品再犯罪。
罪犯陈丽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08分,结转560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49分。获7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1147.67元,截止2022年4月25日帐上余额35353.06元,月消费人民币348.36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34000元。原已交3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丽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培山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8号
罪犯陈培山,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小学文化。2005年10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08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于2017年9月28日押往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闽07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培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现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培山于2009年9月7日晚至9月8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系累犯。
罪犯陈培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93分,结转200.5分,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考核积分2537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培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培山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邱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8号
罪犯陈邱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邱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闽07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月15日。(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邱旺于2013年4月9日,其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冰毒仍予以运输、贩卖给吸毒人员。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陈邱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90分,结转435.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4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邱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邱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2号
罪犯陈森,男,1991年10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阳下油楼村楼镜191号,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0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森于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29日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诈骗62022747日元(其中3500000日元未遂),折合人民币3808127.59元(其中213654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新闻时段履职不到位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 2022 年 4 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11分。获 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森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绍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8号
罪犯陈绍武,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绍武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结伙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情节严重。
罪犯陈绍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98.9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绍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是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2号
罪犯陈是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晨光村山上河132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是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闽)01刑终649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92号刑事裁定。因新冠病毒疫情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作出本案中止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92号之一刑事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是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是明于2018年至2019年间。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是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51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是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1号
罪犯陈文,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320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9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8年8月29日。(现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73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012分,结转72分,间隔期自2018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463分。获10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909.38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9879.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9.56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9200元。原已交2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文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义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3号
罪犯陈义仁,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维持(2013)瓯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陈义仁的定罪处刑部分;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闽07刑更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7月17日。(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义仁于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义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5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10分,2021年5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3506分,结转255分,间隔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3047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264.35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4011.71元,月均消费191.1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义仁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遵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5号
罪犯陈遵伟,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新村1区2座11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遵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遵伟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计人民币3230852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陈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在队列中嘻笑,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3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249.84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账上余额6734.73元,月消费人民币187.49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6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遵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陈遵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程晖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0号
罪犯程晖,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2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10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晖于2013年3月,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而非法贩卖,数量达140.08克。
罪犯程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24分,结转82.5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70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程晖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邓飞庆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7号
罪犯邓飞庆,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飞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终7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邓飞庆的刑事判决部分。二、以上诉人邓飞庆犯诈骗罪,判处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飞庆于2017年10月,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按事先与他人的约定在接到诈骗人员电话通知后持多张非本人身份证开立的银行卡前往银行网点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取诈骗款,数额合计13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累犯。
罪犯邓飞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拨打亲情电话时使用方言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307分,获7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12913.4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15617.28元,月均消费358.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42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飞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邓飞庆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杜烈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4号
罪犯杜烈才,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烈才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应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14886.26(已支付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烈才于2014年12月30日,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系杀人未遂,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强行猥亵妇女。
罪犯杜烈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77.4分,结转225.4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6.2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烈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杜烈才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高光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8号
罪犯高光荣,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7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光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光荣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其在租赁房屋,提供固定的场所,供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罪犯高光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57分,获3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高光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高润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8号
罪犯高润泉,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润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九千六百二十五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4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润泉于2016至2018年间,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大量司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利用偶发矛盾纠纷寻衅滋事,借故生非,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罪犯高润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情节一般的,流水堵塞扣10分,2020年12月因非机械故障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329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659.43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账上余额1742.73元,月均消费190.26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14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润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高润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龚威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1号
罪犯龚威龙,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威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7刑更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龚威龙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30日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或非法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系主犯。
罪犯龚威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因个人卫生不整洁扣10分,又于2021年8月因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的(在监舍门框上做引体向上)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7分,结转67.5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3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威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龚威龙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世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4号
罪犯郭世海,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40603197504150232,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世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安徽省宿州监狱执行。2018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皖13刑更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8)皖13刑更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7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8月3日。(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世海于2005年以来,组织、领导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伙同他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追逐、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系组织领导者。
罪犯郭世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1分,结转498.5分,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97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世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郭世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明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9号
罪犯何明龙,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1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与何宗英贩卖毒品的共同违法所得54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2020年7月29日调入武夷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36年8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明龙于2017年7月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指使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5.5克;还参与持械聚众斗殴6起;指使并伙同他人5次随意殴打或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还指使并伙同他人2次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1人轻伤二级,另外,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系骨干成员,大部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何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21年9月因与罪犯林凯强争吵扣15分,又于2022年1月因与罪犯邓立兴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3分。共违规2次,扣18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0.5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21年3月1日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号码:02958362)。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何明龙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朱秀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1号
罪犯何朱秀,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朱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0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人何朱秀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何朱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朱秀于2017年11月,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又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1240元,数额巨大,同时还指使他人作伪证。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
罪犯何朱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079.5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朱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何朱秀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贺家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6号
罪犯贺家浩,男,2003年3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家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贺家浩于2020年9月25日,其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贺家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违反队列规范(动作不规范)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806.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家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贺家浩卷宗材料共1卷 2册。
提请对罪犯胡亚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6号
罪犯胡亚雄,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家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洪渡镇洪渡村三组。土家族,初中文化。201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亚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闽终226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亚雄于2017年11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运输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864.7克、氯胺酮84克。系累犯。
罪犯胡亚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与他犯争吵被扣10分;于2020年11月因在队列中注意力不集中,嬉笑打闹被扣10分;又于2021年7月因推搡行为被扣40分。共违规3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53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309.93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2749.83元,月均消费183.1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亚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胡亚雄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诚结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7号
罪犯黄诚结,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诚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字1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诚结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以非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人民币680万元(其中未遂4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黄诚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因违反出收工规范,私自携带食品(饼干)进车间,情节轻微被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3089分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941.24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688.84元,月均消费164.70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诚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黄诚结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洪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8号
罪犯黄洪明,男,2000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洪明,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单独或共同轮流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40元,数额较大。属恶势力团伙犯罪,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黄洪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8.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黄洪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建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5号
罪犯黄建财,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3000元(其中120000元由黄建财、曾木发、吴喜财共同承担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建财于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违法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
罪犯黄建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906.8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548.01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12529.84元,月均消费279.55元,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申请转帐代缴11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黄建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连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9号
罪犯黄连和,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居住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半岭村半岭25号。汉族,文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连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35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连和于2017年至2018年间,违法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12.56克;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系累犯。
罪犯黄连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0月21日因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001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9007.7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3862.12元,月均消费281.49元,2022年3月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票号:0004987120)。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9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连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黄连和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小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9号
罪犯黄小峰,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仁寿村商贸街70号,汉族,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小峰于2019年2月至4月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容留三人吸毒两次。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黄小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3.5 分,获 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七千元,申请监狱代扣 7000 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黄小峰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江国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1号
罪犯江国,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5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江国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国于2019年8月至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罪犯江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8.3分。获3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江国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蒋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0号
罪犯蒋超,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蒋超于2017年11月18日,伙同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蒋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私自制作、传递、使用和藏匿违反规定物品的(自制竹牙签)扣20分,于2020年9月因看新闻谈笑扰乱教育秩序扣20分,于2021年4月因对罪犯杨明伟有推搡行为扣40分。共违规3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74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蒋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8号
罪犯李波,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闽07刑更1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波于2013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此外,还伙同他人采取飞车抢夺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罪犯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8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10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功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2号
罪犯李功贤,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闽072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功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被告人李功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功贤于2016年7月至8月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
罪犯李功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531分,结转分14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760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功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功贤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国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6号
罪犯李国明,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国明于2016年6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同案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4.8克。
罪犯李国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4.5分,结转167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4.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国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汉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7号
罪犯李汉昌,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直属三中队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汉昌于2019年2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
罪犯李汉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45.5分。获表扬3次。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申请监狱转帐代交三万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汉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汉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老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6号
罪犯李老三,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拉祜族,小学文化,保安。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7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三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俸文贵、俸光琴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920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老三于2018年11月29日1时许,其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扭打过程中,未能克制自己情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系自首。
罪犯李老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殴打他犯(陶乃恒),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265.5 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9201.7元,月均消费236.89 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账上余额人民币 2563.24元。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6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老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9号
罪犯李伟,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玄云宽损失4349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伟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02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759.72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8112.28元,月均消费179.03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退赔人民币7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文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4号
罪犯李文翔,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427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文翔于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间,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有前科。
罪犯李文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59分。获4次表扬。
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624.66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5963.16元,月均消费272.30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2022年4月25日向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0000864187)。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文翔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显鑫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0号
罪犯李显鑫,男,1988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显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1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月15日。(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显鑫于2014年8月22日,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296.7015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李显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扣20分,又于2021年9月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扣5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79分,结转297分,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1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显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显鑫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义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9号
罪犯李义明,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义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闽04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义明于2015年至2017年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共计102.5846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
罪犯李义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7月因其他违反劳动能力情形,情节一般,造成流水堵塞扣20分,2020年2月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情节一般的扣20分,2020年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超标的扣10分,2020年11月因私自制作使用违反规定物品(帽子)扣20分,2021年4月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任务完成差,生产态度不积极)扣10分,2021年6月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或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10分,2021年12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3分。共违规7次,扣9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71.5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479.04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8528.45元,月均消费170.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义明卷宗材料共1卷 2册。
提请对罪犯李志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4号
罪犯李志昌,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正科级干部,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昌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志昌于2004年至2012年间,其在担任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金25万元和价值7.09万元的金条。
罪犯李志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作为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943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型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李志昌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梁惠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8号
罪犯梁惠华,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闽07刑终57号刑事判决: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梁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1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5日。(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惠华于2015年3月19日,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购买96.3克甲基苯丙胺,并在运输的过程中被查获。
罪犯梁惠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5分,结转90.5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52分。获5次表扬。
该犯已履行人民币4700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梁惠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福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3号
罪犯廖福川,男,2001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福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福川于2019年12月1日,其伙同他人在持械聚众斗殴。系主犯。
罪犯廖福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于2021年8月10日因与罪犯黄志杰争吵,负次责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83.9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福川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廖福川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光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8号
罪犯廖光荣,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8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光荣于2015年9月至11月间,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9.2675克。
罪犯廖光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4166.5分,结转83.1分,间隔期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3667.3分。获7次表扬。
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8300元,原已交13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廖光荣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廖康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4号
罪犯廖康宁,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福建省顺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顺昌县物价局局长(正科级)。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康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以(2017)闽07刑更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3月28日。(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康宁于2006年至2013年,在担任顺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财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3万元和美元1.5万元。
罪犯廖康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5月因路遇民警未避让,扣1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27分,结转109分,间隔期自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1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康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廖康宁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国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5号
罪犯林国钦,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林国钦等人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12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1日以(2017)闽07刑更1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4月16日。(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国钦于1999年9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林国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633分,结转25.7分,间隔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882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607.3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2341.98元,月均消费286.9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元。2022年3月10日向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履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12000元(票号:0004298087)。原已履行71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国钦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煌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3号
罪犯林煌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煌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煌佳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罪犯林煌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92.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煌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煌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2号
罪犯林辉,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辉于2020年2月至3月间,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13563.78元,获利约人民币6663元。系主犯。
罪犯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37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缴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惠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5号
罪犯林惠风,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1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惠风于2019年6月至8月间,其在罗源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实施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07785元,均达数额巨大或较大。
罪犯林惠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91分,获3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惠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惠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纪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0号
罪犯林纪恒,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纪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罪犯林纪恒于2012年8月至2018年3月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高得贷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索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62万元,数额较大。系该组织骨干成员。
罪犯林纪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0年3月1日因未按规定要求洗澡扣10分,2020年3月6日因未按规定要求洗澡扣10分,2021年12月25日因违反点名规范,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扣2分。共违规3次,扣2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3分。获5次表扬。
于2019年8月13日向三明市三元区法院缴罚金3.5万元(票号:03495980)。2021年8月24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罚金已缴纳,现无其他执行标的需执行。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纪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纪恒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星权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5号
罪犯林星权,男,2002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星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星权于2020年3月至7月间,明知被害人可能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罪犯林星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41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星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星权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修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5号
罪犯林修纯,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修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月15日。(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修纯于2015年4月22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非法持有,数量达108.17克。
罪犯林修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25分,结转17分,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6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修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修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雅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7号
罪犯林雅各,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雅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退赔款1125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雅各于2019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共计1135元;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罪犯林雅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1953.5分。获3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雅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雅各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宗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1号
罪犯林宗光,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宗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6)闽刑终35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第十项对林宗光定罪和罚金刑的判决,撤销对林宗光的量刑判决。以上诉人林宗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宗光于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间,伙同他人明知单位利用口岸公司具有对台小额贸易的资质将境外物流公司收揽的物品,采取制作虚假舱单数据,瞒报进境数量偷运偷卸等方式走私、偷逃应缴纳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而积极参与。
罪犯林宗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9日因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晾晒衣物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3.6分,结转47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0.6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宗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林宗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丛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3号
罪犯刘丛生,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丛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 12月1日起至2023年 5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丛生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作为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福安市甘坪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刘丛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18日因夜间上厕所不服从夜值星罪犯正当安排,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40万元(票号:0000266290),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丛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刘丛生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发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7号
罪犯刘发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发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发美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现场查获的成品数量达305.847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刘发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16日因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被扣考核分10分,于2020年2月25日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于2020年5月3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考核分5分,于2020年10月17日因与罪犯林建忠争吵扣考核分20分,于2021年5月2日因对包夹组成员违规行为劝止不力扣考核分20分,于2021年11月2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扣10分。共违规6次,扣7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189.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906.15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1474.32元,月均消费129.1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刘发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宏鑫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2号
罪犯刘宏鑫,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宏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宏鑫于2019年12月1日,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主犯。
罪犯刘宏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2日因看新闻期间讲话被扣10分;2021年10月10日因队列训练中讲话,被扣2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87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宏鑫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刘宏鑫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声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4号
罪犯刘声平,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闽07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声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声平于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刘声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被扣10分;2021年9月因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3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27.5分。获1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声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刘声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兴如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8号
罪犯刘兴如,男,1992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兴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4年7月31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兴如于2014年7月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他人,数量达54.3559克。
罪犯刘兴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30.5分,结转461.5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22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刘兴如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罗保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4号
罪犯罗保省,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保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保省于2019年4月间,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
罪犯罗保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与罪犯王明正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7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保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罗保省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吕春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1号
罪犯吕春风,男,1981年10月0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中吕村前吕村4-68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春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吕春风、彭波帅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春风于2018年8月至11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共谋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钱款,金额共计35万元,数额巨大。
罪犯吕春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918分。获3次表扬。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证明: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春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吕春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吕剑虹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1号
罪犯吕剑虹,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342127197701100133。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皖12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吕剑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吕剑虹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罚金二百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皖12刑终72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刑初114号的第七项,即被告人吕剑虹的刑事判决,维持第三十五项,即对各被告人非法出版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以上诉人吕剑虹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罚金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6日交付安徽省合肥监狱执行,2018年12月24日调入武夷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剑虹于2006年至2016年间,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缓刑,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依法撤销缓刑。系该组织领导者。
罪犯吕剑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3月因会见时使用方言扣40分,又于2019年8月因出收工未遵守队列规范要求扣10分,又于2019年1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20分。共违规3次,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规范行为,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66分。获8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793.42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6217.45元,月均消费190.08元。考核期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9)皖1225执4127《吕剑虹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证明》确认,截至2021年5月19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已依法执行到位691849.7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缴纳罚金人民币5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剑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吕剑虹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吕正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4号
罪犯吕正飞,男,2002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正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正飞于2020年9月25日,其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吕正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32.4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正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吕正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马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3号
罪犯马新,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回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342127196910080074。原系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马新赌博非法所得35万元,予以追缴(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人民币11036.7元),对被告人马新挪用公款尚未归还的30356.68元和贷款诈骗所得60000元,合计人民币90356.68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阜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马新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财产性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3日交付安徽省第三入监大队执行,又于2008年2月18日交付安徽省蜀山监狱执行。并于2018年12月24日调往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合刑执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合刑执字第04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皖01刑更104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2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8日。(现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新于2003年至2006年间,伙同他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谋取经济利益和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由其带领指使其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利用担任王店乡家经站站长,负责代管乡政府征收的一事一议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万元,虚构贷款单位和贷款用途,骗取国家扶贫资金60000元,数额巨大。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罪犯马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拨打亲情电话时使用隐语,未造成后果,被扣30分;于2021年6月因私自携带物品进出监舍,被扣10分;于2021年12月因私自传递一般物品,情节轻微的,被扣1分。共违规3次,扣6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46分,结转158.5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0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3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35万元,追赃90356.68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302.52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2172.14元,月均消费190.98元。考核期内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原已缴纳4687元;2022年5月6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缴纳 3000元(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NO:0017701947)。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马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毛寿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7号
罪犯毛寿木,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水口镇毛厝村毛厝28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寿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毛寿木等3人退赔两名被害人共1214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毛寿木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赌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两次共计121400元,数额巨大。
罪犯毛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举止粗俗被扣10分;2021年5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20分。共违规3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76.9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313.86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6228.84元,月均消费187.5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6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寿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毛寿木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念同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9号
罪犯念同同,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念同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做出(2013)榕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岚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念同同的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刑期,以上诉人念同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2016)闽07刑更132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5月8日以(2018)闽07刑更9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8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7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8月3日。(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念同同于2008年8月至2012年2月间,伙同他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骨干成员。参与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在实施第一起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念同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3931分,结转252分,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612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18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念同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念同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德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4号
罪犯潘德发,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德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2日。(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德发于2016年8月31日,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进行贩卖,数量达18.4克。
罪犯潘德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89分,结转21.5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64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德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潘德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建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5号
罪犯潘建林,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0年12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潘建林与同案人共同退赔1642809.89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一、维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二、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以上诉人潘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上诉人潘建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抵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到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建林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借贷宝平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达人民币1642809.89元,数额特别巨大。系累犯。
罪犯潘建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3362.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941.57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8689.46元,月均消费191.6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8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潘建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丘石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7号
罪犯丘石林,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石林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丘石林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现场被查获的成品数量达305.847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丘石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34.6分,结转290.4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83.4分。获2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丘石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丘石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邱安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3号
罪犯邱安宁,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安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3815.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安宁于2019年12月以来,其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利用信息网络,仍为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罪犯邱安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79.3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132.20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4192.22元,月均消费183.6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4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安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邱安宁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邱光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3号
罪犯邱光前,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于2005年8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光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闽09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光前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共计60.66克。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系毒品再犯。
罪犯邱光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 2022 年 4 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59分,结转328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1.5分,获 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光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邱光前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邱世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4号
罪犯邱世杰,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高阳乡大富村坵坑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世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邱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世杰于2019年1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邱世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1932.2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655.25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2119.49元,月均消费192.3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世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邱世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施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2号
罪犯施炜,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州市委宣传部文改处处长(正科级)。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向被告人施炜追缴赃款人民币105500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05日起至2024年06月0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8)闽07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刑期自2013年12月05日至2023年6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施炜于2012年至2013年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0.55万元。
罪犯施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0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49分,结转214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12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继续追缴赃款1055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 施炜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宋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3号
罪犯宋钟,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宋钟于2017年7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既遂数额128000万,未遂数额239320万元。
罪犯宋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1555.5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391.20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4391.2元,月均消费271.1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宋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孙俊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0号
罪犯孙俊凯,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俊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9日。(刑期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俊凯于2014年6月14日,其因琐事纠纷,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孙俊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6月因未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被扣10分;于2020年9月因推搡罪犯陈金水,被扣30分;于2020年11月因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的,被扣10分,于2021年11月因与他犯争吵被扣20分。共违规4次,被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22.4分,结转310分,间隔期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63分,获7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俊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孙俊凯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谭忠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6号
罪犯谭忠仁,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忠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谭忠仁等5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3200元(与另案被告人共同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谭忠仁于2019年4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参与1起,盗窃数额人民币173600元,数额巨大。
罪犯谭忠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私改囚服样式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44.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274.45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2177.31元,月均消费305.3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33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忠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谭忠仁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汤晋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2号
罪犯汤晋杰,男,1992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晋杰犯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4426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闽07刑更1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5月28日。(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晋杰于2013年至2014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以盗窃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罪犯汤晋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晾晒衣服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裸睡被扣10分,2021年9月因推搡罪犯张家霖被扣50分。共违规3次,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54分,结转172.5分,获8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591.5分。
考核期内共消费16321.9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33637.97元,月均消费418.51元。2020年12月18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号码03055299),原已缴纳1550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2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晋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汤晋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唐文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0号
罪犯唐文东,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肄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闽07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 6月 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文东于2016年春节期间,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唐文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50分,结转163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50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文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唐文东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陶永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1号
罪犯陶永江,男,2001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永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陶永江于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间,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先后10余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陶永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出收工时未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10分;又因不按规定要求着装被扣2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6分,结转200分,罪犯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共获考核积分1496分,获2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永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陶永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7号
罪犯王飞,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63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 月30日。(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飞于2013年在5月至7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13.3998克。
罪犯王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93分,结转272.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间共计消费4852.14元,月均消费186.6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896.7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缴6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王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顺当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6号
罪犯王顺当,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342126197301150610。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亳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刑初字第064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十五项,即被告人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刑初字第06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顺当的刑事判决部分。三、以上诉人王顺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阜刑执字第01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皖12刑更5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1月9日。(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顺当于1998年至2010年间,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辱骂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亳州中药材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又组织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还实施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系组织领导者。
罪犯王顺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82分,结转200.5分,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68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337.48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2916.96元,月消费人民币186.39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7300元。原已交十万五千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王顺当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王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7号
罪犯王涛,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1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3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涛等6人退赔被害人王鑫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涛等4人退赔被害人王学华、黄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涛等5人的违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涛于2015年至2018年间,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开设赌场,持械斗殴,结伙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系积极参加者。
罪犯王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790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753.54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4177.38元,月均消费324.2元。本次于2022年1月20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35000元(NO;0000253710)。申请监狱转帐人民币27916.66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王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喜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6号
罪犯王喜周,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喜周于2018年1月30日,与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罪犯王喜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7.5分。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喜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王喜周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孝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0号
罪犯王孝帅,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2020)闽01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孝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孝帅于2019年7月至8月间,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以胁迫方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王孝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因裸睡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68.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孝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王孝帅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韦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2号
罪犯韦利,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韦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韦利于2019年5月至8月间,其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为他人窝藏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114884元,情节严重;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900元,数额较大。
罪犯韦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93.2分,获2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韦利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生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4号
罪犯魏生全,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生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魏生全非法所得55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生全于2016年间,其贩卖甲基苯丙胺55克。系累犯。系毒品再犯。
罪犯魏生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95分,结转96.5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3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生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魏生全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翁声桂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2号
罪犯翁声桂,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声桂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 8月5日起至2023年 3月 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声桂于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间,在他人组织下,伙同他人积极参加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破坏军用设施;破坏他人苗木基地,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翁声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0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声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翁声桂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翁文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8号
罪犯翁文江,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文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4刑终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文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4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9日。(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文江2016年至2017年1月间,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2人,设置19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000元。
罪犯翁文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12分,结转137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0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文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 翁文江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宝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3号
罪犯吴宝泉,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宝泉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7刑终33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宝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宝泉于2015年间,伙同他人以假充真,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已运出的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46490.39元,现场查获的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259639.92元。系主犯。
罪犯吴宝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因会见时未经批准讲方言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13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412.2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1195.74元,月均消费190.0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宝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吴宝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贵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6号
罪犯吴贵伟,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贵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贵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原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贵伟于2015年至2017年间,伙同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组织成员。
罪犯吴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擅自脱离包夹组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74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贵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吴贵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海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0号
罪犯吴海敏,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海敏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0636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海敏于2018年7月至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约人民币306360元,数额特别巨大。有前科。
罪犯吴海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12.7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175.46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账上余额1704.24元,月均消费184.83元。申请监狱转帐代缴8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吴海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久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2号
罪犯吴久春,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久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 闽07刑更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6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4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久春于2013年8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贩卖冰毒120.81克,麻古5.51克。
罪犯吴久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10分,于2021年12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3分。共违规2次,扣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80.3分,结转21.8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29.1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久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吴久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培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8号
罪犯吴培森,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培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吴培森等6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6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培森于2019年2月至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0087.6元,数额巨大。
罪犯吴培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6.5分。获2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培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吴培森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吴天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0号
罪犯吴天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72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天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天华于2016年至2017年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系主犯。
罪犯吴天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90.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296.07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4731.63元,月均消费186.7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 吴天华 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肖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1号
罪犯肖冰,男,2001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冰于2019年12月1月,其伙同他人在福州台江区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肖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2021年6月因集体教育时谈笑打闹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41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肖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肖家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6号
罪犯肖家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家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家顺于2017年至2018年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万余元,数额巨大。
罪犯肖家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02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096.21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4103.59元,月均消费193.5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1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家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肖家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肖声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6号
罪犯肖声富,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42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声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声富于2019年3月29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系累犯。
罪犯肖声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推搡行为(推搡罪犯詹万根)被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6.7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声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肖声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建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71号
罪犯谢建鹏,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闽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建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闽刑终3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谢建鹏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谢建鹏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5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建鹏于2015年2月至4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数量较大。系累犯。
罪犯谢建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于2021年4月因与罪犯邱国平争吵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14.9分,结转301.6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7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建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谢建鹏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邢昌乾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4号
罪犯邢昌乾,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昌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邢昌乾等7人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9093.11元。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2015)霞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对被告人量刑部分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邢昌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 月4日。(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邢昌乾于2014年4月21日凌晨,伙同他人为泄愤而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手段特别残忍。系累犯。
罪犯邢昌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生产现场违规小组长履职不到位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3215分,结转2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448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昌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邢昌乾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邢志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5号
罪犯邢志军,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230902197808120010。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志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各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淮刑终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邢志军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合刑执字第07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皖01刑更7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1月9日。(现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邢志军于2000年至2009年间,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进行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窝藏、抢劫等违法行为。系组织、领导者。
罪犯邢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44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29.5分)。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03分。获7次表扬。
该犯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告人,考核期内共消费9771.25元。截止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45060.13元,月消费人民币287.38元,考核内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43300元。原已交8000元。2022年7月15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函,被执行人邢志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邢志军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徐凡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6号
罪犯徐凡昌,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凡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凡昌违反所得人民币10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3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凡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0)闽07刑更2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凡昌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以营利为目的,对被拐骗的妇女提供中转并介绍卖给他人。
罪犯徐凡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42.4分,结转498.8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41.2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3250.59元,月均消费171.08元,账户余额1236.8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缴900元,原已交1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凡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徐凡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徐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5号
罪犯徐勇,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向7名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230592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以(2020)闽07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勇于2011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达163940.01元,属数额巨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305924.5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徐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主动交待违规事实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64.3分,结转63.7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5.4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532.74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1323.39元,月均消费190.78元。已履行800元,2022年1月20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票据号码0004149986)。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徐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许一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8号
罪犯许一贤,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闽09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一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闽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许一贤于2016年8月至11月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8317.508克。
罪犯许一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在队列中打闹,被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71.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8463.77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6866.49元,月均消费282.13元。考核期内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4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一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许一贤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薛有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5号
罪犯薛有昌,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有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七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有昌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结伙开发、完善、维护计分软件用于提供积分统计、设置抽水比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将计分软件出售,为其犯罪等帮助,帮助对象共计五个,情节严重。
罪犯薛有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30.8分,获1次表扬。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体现已履行罚金,已追缴违法所得。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有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薛有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颜蓁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5号
罪犯颜蓁祯,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7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蓁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颜蓁祯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7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以及第二项对上诉人颜蓁祯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上诉人颜蓁祯的量刑部分;三、以上诉人颜蓁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闽07刑更13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颜蓁祯于2016年9月19日至20日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计12.72克,数量较大。
罪犯颜蓁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79.5分,结转461分,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14.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蓁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颜蓁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姚少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83号
罪犯姚少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在职大学文化,原福建省浦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正处级)。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216.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少明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姚少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给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以(2017)闽07刑更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19年10月22日以(2019)闽07刑更1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姚少明于2000年至2014年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
罪犯姚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7分,结转14分,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1分。获6次表扬。
2021年5月28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7执98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姚少明卷宗材料共 1 卷 册 2 页。
提请对罪犯殷志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36号
罪犯殷志鹏,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殷志鹏、苏永龙对6977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殷志鹏的判决;二、以上诉人殷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殷志鹏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让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罪犯殷志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17.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172.9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6602.24元,月均消费191.5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殷志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游振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1号
罪犯游振华,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振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游振华于2019年3月7日凌晨,趁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罪犯游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90.9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振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游振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余传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9号
罪犯余传彪,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传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余传彪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7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传彪于2013年5月13日,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余传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8月因殴打他犯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72.5分,结转439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55.5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传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余传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余俊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7号
罪犯余俊建,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俊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5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十六项,即对被告人余俊建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俊建于2015年至2018年9月间,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结伙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系恶势力犯罪罪犯。
罪犯余俊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1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俊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余俊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俞忠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0号
罪犯俞忠良,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居住地福清市龙山街道坊里村72-2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忠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结伙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系累犯。
罪犯俞忠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0月21日因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11月2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425分。获5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忠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俞忠良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道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4号
罪犯张道旺,男,1975年0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725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猎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2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道旺于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在禁猎山场中使用狩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给他人。
罪犯张道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39.3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2414.62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1722.88元,月均消费160.9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道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发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02号
罪犯张发明,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7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发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8951.78元,予以返还各银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发明于2013年6月2017年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
罪犯张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10月因产品不合格超标被扣20分,2020年3月因互监组成员违规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2020年5月因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被扣20分。共违规3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52.9分。获8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9285.01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5411.25元,月均消费193.43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发明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光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3号
罪犯张光辉,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7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辉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光辉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闽07刑终6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光辉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光辉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知黑熊、鬣羚、猕猴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并非法运输上述野生动物,破坏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张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43.5分,获3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光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国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91号
罪犯张国梁,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国梁等3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张国梁等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 10月15日起至2022年 11月 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国梁于2019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建网络赌博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
罪犯张国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举止粗俗,扣20分;又于2021年4月因在通信中谈论投机改造有关内容,扣30分。共违规2次,扣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9.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国梁等3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张国梁等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3万元判决时同案已缴纳29000元予以相应抵扣,另1000元其同案三监区罪犯吴吓俤减刑已缴纳1000元违法所得)。考核期内共消费4317.45元,截止到2022年4月11日账上余额1215.15元,月均消费253.96元。2022年3月9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12500元(票号:0004202937)。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国梁卷宗材料共 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建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83号
罪犯张建涛,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居住地河南省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井庄村井庄10383。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建涛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日间,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数额达人民币97500元。
罪犯张建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26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报告,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4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778.3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建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君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6号
罪犯张君寿,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君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闽09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君寿于2019年2月至5月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价值共计418604.8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张君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33.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6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君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君寿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9号
罪犯张伟,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张伟等8人追缴剩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02号刑事裁定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二、以上诉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向上诉人张伟等7人追缴剩余违法所得213780.27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0 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482129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张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72分,结转409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33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288.89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5069.88元,月均消费182.7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5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亿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9号
罪犯张亿万,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亿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7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刑初3号刑事判决;发回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亿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32年5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亿万于2017年2月至4月以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178.5克。
罪犯张亿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1月因队列中动作不规范扣10分;2019年12月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扣20分;2021年8月因集体教育时谈笑打闹扣10分;2021年12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扣3分。共违规4次,扣4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98.3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亿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亿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志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3号
罪犯张志强,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志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30日。(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志强于2016年6月,其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
罪犯张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19日因作为值班维规组成员,履职不到位,被扣50分。共违规1次,扣50分。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3.5分,结转1.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5.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张志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赵毕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74号
罪犯赵毕德,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毕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殴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灰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阜刑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赵毕德的定罪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交付安徽省第三入监监区执行,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安徽省蜀山监狱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调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合刑执字第04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合刑执字第06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0月17日以(2017)皖01刑更2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毕德于2006年至2008年间,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8起、故意伤害6起、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其他违法活动4起。系组织领导者、累犯。
罪犯赵毕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91分,结转205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获考核分3726分。获7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轿车已没收。
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毕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附:罪犯赵毕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赵亚洲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10号
罪犯赵亚洲,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亚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亚洲于2018年9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闹市区不断变换场地,持续数月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赵亚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73.8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人民币5241.17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166644.3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85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165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亚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赵亚洲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冬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29号
罪犯郑冬冬,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迪口镇郑魏村郑魏68号,汉族,中专文化,2004年12月16日因抢劫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冬冬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冬冬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间,伙同他人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引诱介绍多名未成年少女多次卖淫,情节严重。系累犯。
罪犯郑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偷窃他犯消费卡消费,数额较小,认错态度好,被扣100分。共违规1次,扣10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2.5分,结转417.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71分。获3次表扬,三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冬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郑冬冬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亮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2号
罪犯郑亮明,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亮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八千二百七十二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亮明于2016年至2017年间,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检验,销售他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囊,未经批准自行购买药囊编造药品疗效、设计包装及说明书等生产减肥药品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达人民币508272元,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
罪犯郑亮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4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20分,又于2021年7月因私自使用违反规定的物品被扣2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4214.6分。获7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187.2元,到2022年4月30日帐上余额4557.49元,月均消费189.1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8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亮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郑亮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391号
罪犯郑植,男,2003年4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江镜村870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61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植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积极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又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罪犯郑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在亲情电话中谈论投机改造有关内容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871.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郑植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钟能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42号
罪犯钟能应,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能应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能应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现场被查获的成品数量达305.847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钟能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夜值星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21分,结转156.9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31.6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能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钟能应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天柱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07号
罪犯周天柱,男,1999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天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天柱于2018年7月3日凌晨,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36107元。
罪犯周天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睡觉),情节轻微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352.6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周天柱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伟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15号
罪犯周伟雄,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伟雄于2015年8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共同制造氯胺酮990.62千克。系主犯。
罪犯周伟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3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共消费9069.16元,到2022年4月11日帐上余额3502.36元,月均消费292.55元。此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周伟雄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宗文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69号
罪犯宗文彬,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文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宗文彬于2017年间,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宗文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1年4月2日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45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文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宗文彬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邹国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450号
罪犯邹国武,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7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国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邹国武于2011年6月9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还违背妇女意志,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罪犯邹国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2月19日因对责任卫生不尽职,被扣20分,2019年9月6日因生产质量问题,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5分,获6次表扬。
于2019年3月12日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票号:00054457),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国武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附:罪犯邹国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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