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监狱2023年第一批减假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对罪犯包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1号

罪犯包辉,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7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包辉于2020年8月至9月间,因受雇他人,生产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且情节严重,有前科。

罪犯包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44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包辉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包君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8号

罪犯包君昌,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7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君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包君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36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包君昌,于2018年4月至11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取返点抽成,赌资入账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2642923元,情节严重。

罪犯包君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7月17日因在劳动中与罪犯王明正打闹扣10分,又于2021年07月29日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0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2495.6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包君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360元,上缴国库。本次监狱代缴纳罚金人民币 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5244.06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 4054.9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191.89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君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包君昌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曹帮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4号

罪犯曹帮海,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闽07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帮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帮海于2018至2019年间为满足性刺激,猥亵儿童,有前科。

罪犯曹帮海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9.4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帮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曹帮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曾庆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5号

罪犯曾庆全,男,1972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7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庆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庆全于2019年5月3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罪犯曾庆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67.4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曾庆全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查稳月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号

罪犯查稳月,男, 1997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稳月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查稳月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

罪犯查稳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29.5分。获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三万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稳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查稳月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陈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2号

罪犯陈超,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超于2019年12月间,以暴力殴打胁迫的手段,多次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30.5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陈超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凌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1号

罪犯陈凌才,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凌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陈凌才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5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凌才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凌才于2018年间,以开设养生场所为幌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5.9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陈凌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8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超标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93.2分。获表扬6次。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考核期内总消费11436.04元,月均消费278.92元,本次申请监狱代交罚金人民币153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凌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凌才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明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3号

罪犯陈明峰,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明峰,于2013年6月,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8.64克。

罪犯陈明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76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69.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138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陈明峰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齐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7号

罪犯陈齐钦,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居住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上亭村55-1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齐钦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9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13日。(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齐钦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溴代苯丙酮,数量共计为203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有前科,系主犯。

罪犯陈齐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2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83分)。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8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交65000元,已履清。2022年5月27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5000元(票号:0004145761)。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齐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齐钦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8号

罪犯陈强,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村村东167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强于2020年7月至9月间,其二次结伙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

罪犯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9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三万二千元, 2022年9月1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号:0004987727,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庆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0号

罪犯陈庆光,男,1984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庆光,于2019年2月至3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罪犯陈庆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未按工艺要求、岗位职责进行日常质检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6.5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于2020年11月17日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6元,票据号:03056048;2021年12月15日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1294元,票据号:0004170543。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庆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上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号

罪犯陈上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村村西353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上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上钦,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开始赌场,抽头数额约4.5万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上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6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在审批前预缴,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上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陈上钦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顺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4号

罪犯陈顺宏,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居住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下宅园路前岗弄20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10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闽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顺宏违法所得58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0月29日,届满日期:2022年10月28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顺宏于2017年10月21日至17月4日间,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00克,系累犯。

罪犯陈顺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280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3077.09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2407.61元,月均消费219.79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宏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顺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顺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伟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1号

罪犯陈伟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8)闽048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 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27日。(现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伟超于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5月4日,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组织17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伟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3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67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60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20年10月13日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电子票据号码:03033518)。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超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陈伟超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孝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3号

罪犯陈孝昌,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15年7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闽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陈孝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75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0月29日,届满日期:2022年10月28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孝昌于2017年8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5404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陈孝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243.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陈孝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75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041.17元,截止2022年10月8日账上余额5153.43元,月均消费217.22元,此次申报监狱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孝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陈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1号

罪犯陈雄,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雄,于9月间,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计人民币3万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97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2年9月1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0元,票据号0004987728。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雄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学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号

罪犯陈学荣,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学荣、陈金凤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现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学荣,于2016年9月间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并雇佣他人一同运输甲基苯丙胺98.9克。有前科。

罪犯陈学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6月因未上交统一保管药品被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1.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5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93.5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学荣、陈金凤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共计人民币4800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2000元。财产性判项将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陈学荣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永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137号

罪犯陈永长,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永长违法所得3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于2015年8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共同制造氯胺酮990.62千克,系毒品再犯。

罪犯陈永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892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0523.45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2833.57元,月均消费284.4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900元。2022年4月7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票号:0000268659)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永长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宇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号

罪犯陈宇飞,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沾泽村210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宇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宇飞,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万余元,情节严重。

罪犯陈宇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7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2842.46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1630.14元,月均消费177.6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3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宇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宇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照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号

罪犯陈照,男,2000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皖01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照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预缴),7被告人退赔人民币71067元发还被害人,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陈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罪和后罪实行并罚,总计刑期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前罪罚金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照于2019年9月26日22时许,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陈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2月4日因在队列中注意力不集中,嘻笑被扣10分;又于2021年6月20日因不按规定使用集中保管物品被扣2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7.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前罪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陈照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陈舟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号

罪犯陈舟斌,男,2001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舟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刑初58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舟斌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舟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舟斌,于2020年9月间,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

罪犯陈舟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30分。获2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舟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陈舟斌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程道耀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8号

罪犯程道耀,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道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程道耀等四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960.29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道耀,于2010年以来,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重伤二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赌博为业,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系累犯。

罪犯程道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72.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20万元、四被告连带民事赔偿215960.29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411.23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7677.77元,月均消费186.5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3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道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程道耀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程时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8号

罪犯程时春,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水口镇嵩溪村仑顶1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时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2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时春,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间伙同他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人共谋绑架他人;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在实施盗窃杉木一案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

罪犯程时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324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93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461.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0元。2022年10月25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0330139)。原已交:42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时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程时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池小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0号

罪犯池小强,男,1972年06月0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6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小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08月09日起至2023年03月0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池小强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受福建省文华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承接出版物非法印刷业务,非法印刷图书38300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有前科。

罪犯池小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74.5分,获1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 1026号执行情况一览表,被告人池小强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池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池小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邓世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2号

罪犯邓世辉,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世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世辉,于2021年2月,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邓世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4月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9分,共违规1次,共扣9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44.5分。获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世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邓世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丁润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号

罪犯丁润和,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润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润和于2015年3月6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大量甲基苯丙胺,有前科。

罪犯丁润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2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2021年10月5日因争吵不听劝止扣25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4.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7.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6.8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润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丁润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范镜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号

罪犯范镜福,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镜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范镜福退赔被害人周云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八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李维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镜福于2015年5月至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范镜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05.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范镜福退赔被害人周云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八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李维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075.28元,到2022年10月31日账上余额1913.72元,月均消费195.2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1000元。2022年4月26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1714954)。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镜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范镜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范入晖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0号

罪犯范入晖,男,2000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入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总计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入晖,于2017年下半年以来,其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秩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罪犯范入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背诵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6.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次考核期内于2022年8月11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0000941555)。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入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范入晖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方孝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4号

罪犯方孝仁,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1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孝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方孝仁的定罪量刑和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方孝仁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采用邮寄的方式将140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寄往境外;帮助他人窝藏冰毒20克。系主犯,毒品再犯。

罪犯方孝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087.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54.5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21.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孝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方孝仁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甘代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3号

罪犯甘代善,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代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甘代善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甘代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甘代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甘代善于2019年4月中下旬至8月5日期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人员参赌,赌资数额达2531404元,情节严重。甘代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甘代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69.5分,获1次表扬,物质奖励1次。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2021年8月24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0元,票号:02115630。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代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甘代善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甘旭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号

罪犯甘旭东,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西乡村甘厝村甘厝1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甘旭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甘旭东,于2019年5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0克。有前科。

罪犯甘旭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有扣分的增加:曾于2020年10月因出收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10分,2020年11月因私自携带个人物品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00.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并予以没收。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873.52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7032.78元,月均消费271.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旭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甘旭东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高扬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号

罪犯高扬胜,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江楼村江楼95-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扬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现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扬胜于2015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计43.35克。

罪犯高扬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37.9分,获5次表扬(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16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0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8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扬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高扬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关广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0号

罪犯关广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广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涉案款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刘媛,余款由保管机关沙县公安局依法处置。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闽04刑终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涉案款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刘媛,余款由保管机关沙县公安局依法处置。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关广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诉人关广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关广成于2017年5月15日至6月5日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按事先与他人的约定,接到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电话通知后,持多张非本人身份证明开立的银行卡前往银行网点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取诈骗款,数额合计483800元,与他人构成诈骗罪共犯。系累犯。

罪犯关广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7月11日因在监狱组织的考核中(抽背规范三十八条),成绩不及格被扣2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05.5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1694.11元,到2022年10月31日账上余额16351.26元,月均消费265.77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广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关广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郭保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5号

罪犯郭保升,男,1997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保升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在缓刑期间犯新罪,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郭保升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以被告人郭保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保升于2019年8月11日凌晨,其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二人以上实施轮奸,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缓,数罪并罚。

罪犯郭保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作为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于2021年1月殴打罪犯邱思超,被扣80分,共违规2次,扣10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27.5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一千元,判决书体现已缴纳,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保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郭保升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何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号

罪犯何见,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见,于2021年4月间,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自首,有前科。

罪犯何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05.5分。获1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何见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9号

罪犯何圣霖,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圣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圣霖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伙同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人员赌博,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何圣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87.8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12月15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2000元,票号:00225811;2021年6月16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票号:00258343。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圣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何圣霖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胡光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2号

罪犯胡光新,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宁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光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闽刑更1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8月14日。(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光新于2013年5月间,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750克。

罪犯胡光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14日不按规定要求着装,扣5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0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67.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82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4.5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649.24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3848.93元,月均消费283.80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8000元。已交:10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光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胡光新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黄葛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号

罪犯黄葛亮,男,1964年1月20日生于浙江省缙云县,汉族,小学文化。1997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7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葛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7年9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因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3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葛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26日(现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葛亮,于2017年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案值144065元,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案值3547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黄葛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3.5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281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14000元,原已交7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葛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黄葛亮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9号

罪犯黄浩,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浩,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罪犯黄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76.5分,获1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 1196号执行情况一览表体现被告人黄浩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黄浩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洪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5号

罪犯黄洪森,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洪森于2015年5月,伙同他人以假充真,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系主犯。

罪犯黄洪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4.9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4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4532.72元,2022年10月30日止账上余额:1465.87元,月均消费188.86元。已交6000元,此次缴纳5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黄洪森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明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4号

罪犯黄明建,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2940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至2023年10月0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明建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道路前方情况观察不周,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经责任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罪犯黄明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月19日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38.7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个人赔偿:329408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8764.71元,2022年10月30日止账上余额:2866.13元,月均消费191.36元,通过监狱转账代缴2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黄明建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启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4号

罪犯黄启良,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启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应退赔给四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7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启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计人民币571500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黄启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因私藏药品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6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4.3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8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应退赔给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71500元,本次考核期内累计消费6343.01元,月均消费186.55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账户余额6486.25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5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启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黄启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2号

罪犯黄强,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黄强等10人在各自参与金额范围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强,于2017年下半年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受、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积极协助结汇、套现及取现,参与金额达1356863.51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黄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98.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10被告在各自参与金额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本考核期内共消费5138.14元,截止2022年10月16日账上余额2642.27元,月均:190.3元。本次减刑申请监狱代扣罚金6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附:罪犯黄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青松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6号

罪犯黄青松,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7)闽07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青松于2016年8月,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居间介绍共同贩卖毒品51.96克,有犯罪前科。

罪犯黄青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9分;共违规1次,扣9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3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169.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10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二万元。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青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黄青松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黄思霖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0号

罪犯黄思霖,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思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0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黄思霖的定罪与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思霖于2011年以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签订合同,纠集多人阻挠施工,破坏生产经营;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一人犯数罪,应该数罪并罚。

罪犯黄思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12日因与罪犯陈道平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70.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2020年12月1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票号:00218895)。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黄思霖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简启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6号

罪犯简启勇,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启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简启勇于2014年1月17日9时许,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50.41克。

罪犯简启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01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80.5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248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启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简启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高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2号

罪犯江高生,男,1976年1月6日生,安徽省宿松县人,汉族,中专文化,2004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高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宜刑终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安徽省阜阳监狱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调往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皖12刑更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以(2020)闽07刑更10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11日。(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高生于2010年以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领导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与他人开设赌场或安排其组织成员到赌场上班等,纠集他人或其组织成员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安排他人或其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系累犯。

罪犯江高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0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74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3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财产6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112.02元,到2022年11月16日帐上余额2932.93元,月均消费19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000元。原已交25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高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江高生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姜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6号

罪犯姜福,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72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姜福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姜福于2018年4月至11月间,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QQ群开设赌场,赌资入账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2642923元,情节严重。

罪犯姜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于2021年4月21日因未按规定上交个人物品扣10分;2022年1月8日因违反各类教育活动现场纪律,行为举止不规范,情节轻微扣2分;2022年1月24日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轻微扣2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14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79.9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本次考核期内累计消费6000.66元,月均消费181.83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账户余额2752.49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1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姜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姜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9号

罪犯姜宏,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宏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姜宏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姜宏,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其多次介绍他人卖淫。

罪犯姜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6月12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着装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0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2456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姜宏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监狱代缴纳罚金人民币 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3889.44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611.0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9.59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姜宏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柯廷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3号

罪犯柯廷姜,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9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廷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柯廷姜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98273.9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柯廷姜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柯廷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2月13日因与罪犯陈启隆争吵,扣20分;2021年6月29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2022年1月7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造成成品不合格,扣3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3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7.2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20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98273.91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258.21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2848.79元,月均消费194.74元。2020年7月30日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票号:03044976)。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廷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柯廷姜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赖观寿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1号

罪犯赖观寿,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南山镇朱坊村路东87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观寿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赖观寿,于2016年底至2017年12月间,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原料溴代苯丙酮,数量计203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是主犯。

罪犯赖观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0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5分,于2020年5月进入车间因未按规定站队点名报数被扣5分。共违规2次,共扣1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13.5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573.48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1968.92元,月均消费194.1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91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观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赖观寿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赖金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4号

罪犯赖金庭,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金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赖金庭于2020年4月30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赖金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17.5分。获表扬4次。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金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赖金庭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赖赠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号

罪犯赖赠回,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12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赠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5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3年6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赖赠回于2018年3月至6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海洛因仍共同或单独向他人进行贩卖;还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罪犯赖赠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12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108.06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3367.94元,月均消费189.18元。2020年12月25日向闽清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票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号码:00182560);2020年12月25日向闽清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票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票据,票据号码:00182561);2022年6月17日向闽清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000元(票据: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4945156);2022年6月20日向闽清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票据: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4945160).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赠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赖赠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蓝启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5号

罪犯蓝启平,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畲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启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曾松明退赔2565741.51元,被告人蓝启平退赔其中的1479689.89元。各被告人共同参与部分共同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蓝启平的判决,二、以上诉人蓝启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上诉人曾松明退赔2614351.36元,上诉人蓝启平对其中的1484529.71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蓝启平,于2016年4月至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参与骗取他人财物1559529.71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蓝启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2月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6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承担1484529.71元共同退赔责任。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874.74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6500.24元,月均消费190.9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启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蓝启平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飞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号

罪犯李飞伦,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岸山村(12)西模港5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飞伦于2020年9月21日1时30分许,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

罪犯李飞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后果,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16.4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李飞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广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7号

罪犯李广奇,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广奇等3人向被害人徐柳珠退赔赃款人民币20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7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广奇,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5张,数量巨大,伙同他人与电信诈骗人事先通谋、协助存取转移电信诈骗赃款319000元。数额巨大。

罪犯李广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7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7.7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6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3人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204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667.72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3158.95元,月均消费194.48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原已交:302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李广奇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俊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7号

罪犯李俊弟,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闽07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6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俊弟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27日。(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俊弟,于2018年6月至7月间,其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贩卖毒品。

罪犯李俊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因未按规定保管劳动设备,工具扣20分;2022年2月因生产辅助犯履职不到位扣3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3.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1.5积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5分。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1年8月23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票据号01325507。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李俊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启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8号

罪犯李启明,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2017年6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98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启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7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启明于2019年1月至5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系毒品再犯,系累犯。

罪犯李启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11日因有浪费水行为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1月28日因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545.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7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808.82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5869.38元,月均消费234.78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李启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永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0号

罪犯李永江,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丰台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江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帮助统计、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141529条,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李永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2日因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考核分15分,曾于2022年6月23日因违反工艺规范管理,造成质量问题被扣考核分6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39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2年10月8日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闽0725执449号结案证明。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李永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练小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号

罪犯练小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闽07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小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闽07刑终159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小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练小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练小辉,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身为人民教师,为满足个人淫欲,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在校女学生;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猥亵年仅十二岁的儿童。

罪犯练小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72.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3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56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练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练小辉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道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5号

罪犯林道明,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道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林道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0日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现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9年8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道明于2015年7月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130.1766克,有前科。

罪犯林道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以其他违反文明礼貌规范行为(在号房门口打赤膊)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91.4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2分。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5348.16元,到2022年10月8日帐上余额2849.62元,月均消费184.4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原已交22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道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道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林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0号

罪犯林峰,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闽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13日(现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峰,于2016年7月16日,因赌博纠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林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20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被扣6分,共违规1次,共扣6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10.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77.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96.5分。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峰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3号

罪犯林辉,男,1991年8月12日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8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林辉与同案犯4人退赔被害人巫运梅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辉与同案犯3人退赔被害人兰佳榕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林辉与同案犯2人退赔被害人宋健燕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辉,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参与敲诈勒索5.5万元,数额巨大;又伙同多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还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万元,数额较大,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

罪犯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94.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五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三万五千元;四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一万七千元。2022年9月21日向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0349733);2022年9月21日向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履行人民币177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0349734)财产刑个人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建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7号

罪犯林建新,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建新2019年4月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罪犯林建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84.8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4月24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票号:0000107528,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建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金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8号

罪犯林金涛,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金涛,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

罪犯林金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在队列中注意力不集中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6分,获2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金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0号

罪犯林凯,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作出(2017)闽04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7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凯于2010年至2016年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林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因未按规定使用劳动设备(生产电脑)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00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1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365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87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031.09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4713.63元,月均消费335.0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1663.5元。2022年11月8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福建省政府财政票据(电子),0002242287)。原已交:198479.48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林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李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9号 

罪犯林李春,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闽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李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李春于2015年5月20日,因家庭矛盾而扼掐妻子颈部致其死亡。

罪犯林李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1.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4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5.6分。获4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李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李春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0号

罪犯林铭,男,2002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铭于2020年8月29日14时许其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系自首。

 罪犯林铭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39.5分,获1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林寿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号

罪犯林寿和,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寿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寿和于2019年10月至12月间,作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文华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属被告单位福建省文华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非法印刷图书共计53300册;被告单位福州桦榕彩印有限公司受被告单位福建省文华九州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承接出版物非法印刷业务,非法印刷图书15000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林寿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08.5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寿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寿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林永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1号

罪犯林永,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于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永贩卖毒品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33年2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永,其在2019年5月无视国法,贩卖海洛因29.93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林永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09.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贩卖毒品所得5000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5000元。财产性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林友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2号

罪犯林友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友平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刑终21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林友平的上诉,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友平于2014年10月中旬,违反海关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犀牛角制品,价值共计712.2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林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1.2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92.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46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没财50万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3402.71元,2022年10月30日止账上余额:4103.18元,月均消费136.1元,通过监狱转账代缴4000元。已交:5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林友平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泽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6号

罪犯林泽雄,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河头11-3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泽雄,于2020年7月至9月间,其二次结伙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

罪犯林泽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9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泽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泽雄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志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号

罪犯林志富,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志富等6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216329.01元,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81号刑事判决:维持上诉人林志富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志富,于2019年4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以购买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数罪并罚,系主犯。

罪犯林志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43.9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责令六被告退赔被害人216329.01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030.73元,到2022年11月20日帐上余额2414.99元,月均消费191.9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林志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5号

罪犯刘飞,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飞于2019年5月至6月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2克,情节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刘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5月28日因与罪犯张同虎发生争吵,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1分,获4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866.11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3161.41元,月均消费172.53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8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刘飞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刘铭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9号

罪犯刘铭榕,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铭榕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铭榕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现场查获的成品数量达305.847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刘铭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13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364.9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63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铭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刘铭榕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炎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8号

罪犯刘炎林,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炎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10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炎林2010年2月至6月间,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造成国家税款被骗60余万元。

罪犯刘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3592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86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720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原已缴纳16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900.5元,截止到2022年10月16日账上余额2002.72元,月均消费158.08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5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刘炎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马传隆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4号

罪犯马传隆,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4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传隆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马传隆,于2017年5月间,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1068公斤,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马传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7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57.5分)获3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9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传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马传隆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满芝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3号

罪犯满芝侠,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闽07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芝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 10月30日。(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满芝侠于2018年5月30日,伙同他人在顺昌县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系主犯。

罪犯满芝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1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3.5积分)。获表扬5次。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07分。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满芝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满芝侠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聂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  号

罪犯聂涛,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7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九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聂涛贩卖毒品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4月16日(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聂涛于2015年6月至7月间,违反毒品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68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2克;于2015年6月至7月间还伙同他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聂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够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9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0分)。间隔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0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其贩卖毒品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0年4月15日刑事裁定书体现已缴纳1765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聂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欧启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号

罪犯欧启冬,男,1973年10月28日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启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欧启冬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64074.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闽07刑终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欧启冬,于2020年7月7日8时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

罪犯欧启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88.2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1764074.4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094元,到2022年10月27日账上余额1439.88元,月均消费193.42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启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欧启冬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光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7号

罪犯潘光亮,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7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光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光亮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本人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有前科劣迹。

罪犯潘光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44.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957.63元,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账上余额308.57元,月均消费158.3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光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潘光亮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阮传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131号

罪犯阮传海,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传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阮传海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损失人民币517401.28元,退赔被害单位中信银行信用卡福州分行损失人民币191551.53元,民生银行损失人民币247100.6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阮传海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达517401.28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并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金额达438652.17元,数额巨大。

罪犯阮传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80.4分。获表扬5次。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各被害单位共人民币956053.45元,本次申请监狱代交人民币6300元,考核期内总消费5963元,月均186.34元,账户余额1820.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阮传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沈仰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3号

罪犯沈仰文,曾用名沈文生,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仰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沈仰文等4名同案人共同退赔985480.1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沈仰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第六项,即被告人沈仰文、蔡凤娇与另案处理的郭永伟、曾松明等同案人共同退赔985480.18元,发还各被害人。二、上诉人沈仰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沈仰文、蔡凤娇与另案处理的郭永伟、曾松明等同案人共同退赔996830元(原审被告人叶建青已通过其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其中的87180.18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仰文于2016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借贷宝平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参与骗取他人的款项共计996830元,数额巨大。

罪犯沈仰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25日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被扣考核分5分,曾于2020年12月19日因非机械故障,产品不合格被扣考核分5分,曾于2021年11月16日在门诊住院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被扣考核分25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724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236.84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1042.3元,月均消费168.56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仰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沈仰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施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9号

罪犯施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山后村岭上7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施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施强,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次,情节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施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28.5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施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882.86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6065.38元,月均消费253.4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19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施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石安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2号

罪犯石安燕,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望溪乡庆安村6组95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安燕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闵俊、石安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石安燕,于2020年7月,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7120元。

罪犯石安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0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石安燕等2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均23560元,本次向监狱代缴罚金7356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安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石安燕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石小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号

罪犯石小强,曾用名石大峰,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大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关于罪犯石小强的身份情况说明,石大峰的真实户籍姓名为石小强,其与石大峰系同一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告人石小强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罪行未判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判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闽07刑更1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闽07刑更1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9日(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石小强于2005年8至9月期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伙同他人强行先后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于2006年3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参与抢劫4起,抢夺5起,价值人民币1.8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石小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12日因不服从民警指挥扣20分;2021年11月7日因乱扔赃物、废物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565.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32.6积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932.9分。获7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本次考核期内累计消费8040.44元,月均消费191.43元,截至2022年10月31元账户余额4775.02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3000元。已交:68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石小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谭应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号

罪犯谭应伟,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3月8日因抢劫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应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6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谭应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仍不服,提出申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1刑再7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3)榕刑终字第7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58号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闽01刑再7号刑事裁定: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58-1号刑事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应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闽01刑再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谭应伟于2012年6月,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谭应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5月因影响现场正常秩序,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10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31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33.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应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谭应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田芝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7号

罪犯田芝风,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芝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芝风于2016年4月及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间,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田芝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051.5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芝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田芝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万成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2号

罪犯万成祥,曾用名:万成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万成祥于2019年6月至7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合计约4克,情节严重,系毒品再犯。

 罪犯万成祥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94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成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万成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王留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3号

罪犯王留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城郊乡李堂行政村李堂九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留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留来于2019年间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数额共计人民币31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王留来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07.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2816.08元,到2022年10月8日帐上余额1606.92元,月均消费156.4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留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王留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王明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1号

罪犯王明正,曾用名:王刚波,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盲, 2016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明正,于2017年4月3日,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系累犯。

罪犯王明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12月因推搡行为(推搡罪犯王书荣)被扣30分;2019年4月因自伤自残抗拒逃避改造被扣80分;2019年5月因举止粗俗被扣20分;,2019年7月因推搡行为(推搡罪犯兰仁政)被扣30分;2020年2月因擅自脱离互监小组被扣40分;2020年2月因擅自脱离互监小组被扣50分;2020年6月因与他犯争吵被扣40分;2020年6月因消极怠工被扣40分;2020年10月因私自制作违规物品被扣40分;2021年4月因在劳动中不服从管理被扣40分;2021年5月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在劳动中于罪犯包君昌打闹被扣20分;2021年12月因与罪犯罗保省发生争吵,情节轻微,被扣6分;2022年4月因未按规定时间洗漱被扣2分,共违规14次,扣44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511.5分。获4次表扬,3次物资奖励。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王明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树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号

罪犯王树林,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太和双兴路6号,土家族,小学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5月17日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于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9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树林与同案人共同退赔3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2838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树林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被告人王树林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树林,于2018年3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移赃款总金额共人民币427100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王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与罪犯李名军发生争吵,不听劝止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86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三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222838元,追缴非法所得2000元,本考核期内共消费6463.79元,月均消费184.67元,申请通过监狱转账53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王树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伟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号

罪犯王伟杰,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17号四大院10座502单元,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伟杰于2014年5月以来至2017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恐吓、换锁、堵锁眼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

罪犯王伟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79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2022)闽0102执恢521号已体现罚金人民币50000元履行完毕。原判财产刑已执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王伟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岳鱼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8号

罪犯王岳鱼,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岳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岳鱼,于2020年4月底至2020年5月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营利为目的,为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致使诈骗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前科。

罪犯王岳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5月1日因与罪犯罗光明发生争吵被扣3分;于2022年7月11日与罪犯杨慎益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被扣6分。共违规2次,共扣9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78.6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岳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王岳鱼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魏翔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7号

罪犯魏翔翔,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翔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05月31日起至2024年05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7年0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翔翔于2017年5月19日,其伙同他人因农村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系主犯;属自首。

罪犯魏翔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3月10日因履职不到位的,劝止不力,报告不及时的(未及时劝止违规行为)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23.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09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7.5分,获7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翔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魏翔翔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重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7号

罪犯魏重亮,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重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魏重亮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闽07刑更1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闽07刑更1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8日。(现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重亮,于2013年5月12日,纠集多人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

罪犯魏重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32.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11.5分)。获9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475.5分。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重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魏重亮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翁林坚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8号

罪犯翁林坚,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杭中村王沃2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林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林坚于2013年11月7日至2019年3月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翁林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20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扣考核分5分,曾于2021年7月29日因与罪犯争吵且不听劝止被扣考核分40分,曾于2022年1月20日因接受民警指令时,行为动作不规范,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9分,曾于2022年1月25日擅离岗位上厕所被扣考核分6分,曾于2022年2月16日故意辱骂他犯,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30分,共违规5次,累计扣9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562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林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翁林坚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茂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号

罪犯吴茂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茂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闽07刑更1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1月8日。(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茂强于2014年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主犯。

罪犯吴茂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2月9日因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8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62积分,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97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缴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茂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吴茂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吴天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号

罪犯吴天云,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玉塘村村南62-1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天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天云,于2020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4900元,数额较大。

罪犯吴天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24.5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8月23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004987603)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吴天云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永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2号

罪犯吴永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永军与同案人在各自参与金额范围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永军于2017年下半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受、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积极协助结汇、套现及取现,参与金额达1356863.51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吴永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规范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84分。获表扬4次。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863.51元,本次申请监狱代交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内总消费4780.33元,月均177.04元,账户余额1809.2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吴永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章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6号

罪犯吴章福,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闽07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章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章福,于2002年4月,因被害人范长妹婚内出轨并与其离婚一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一时恼怒持斧头及单刃尖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罪犯吴章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违法学习规范行为(正课教育时躺卧床铺)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20.5分,获6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章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吴章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兆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126号

罪犯吴兆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2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兆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兆文,于2014年8月至2015年上半年,伙同他人为达到侵占林场林地的目的,多次纠集、煽动村民,破坏林场的生产经营,且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为了不法利益,纠集煽动村民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情节严重。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

罪犯吴兆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2月因互监组成员发生殴打他犯违规行为,劝止不力,报告不及时被扣20分,于2021年4月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被扣2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3746分。获6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兆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吴兆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吴宗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6号

罪犯吴宗生,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曾因诈骗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闽07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宗生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8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闽07刑终9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宗生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9年8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宗生,于2011年12月,其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四人、儿童一人,系累犯。

罪犯吴宗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7年05月因入监教育期满不会背“两违”扣10分,因入监教育期满不会背规范扣10分。2017年06月因队列中报数不准确扣10分,2018年10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2019年08月因推搡罪犯金鑫,情节较轻扣30分。2019年12月因与罪犯陈劲峰发生争吵,不听劝阻扣30分;2021年8月因与罪犯李玮争吵(态度较恶劣)扣20分;共违规7次,累计扣分1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7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753.2分,获6次表扬,3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86元。考核期间共计消费:15304.99元,月均消费: 228.43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3270.87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21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吴宗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肖光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5号

罪犯肖光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光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及其同案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5139.65元、其逃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803414.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7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闽07刑更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光旺伙同他人于2010年7月至12月间,作为三鑫公司承包人、管理人员明知该公司不具备民爆物品销售资质,亦明知三鑫公司18-1矿硐承包人等不具备购买、使用民爆物品主体资质,仍向其非法出售膨化炸药2055公斤、乳化炸药123公斤、电雷管482发、导爆管雷管1247发、导爆管6235米;其作为对三鑫公司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作为三鑫公司承包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33803414.72元,逃税额占应纳税额20.95%。有前科。

罪犯肖光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7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43分)。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70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与同案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5139.65元、其逃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803414.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已缴纳6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795.56元,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账上余额2354.04元,月均消费99.84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2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肖光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许永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5号

罪犯许永华,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永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三千零二十五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4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永华伙同他人于2016年至2018年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大量可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还多次利用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系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

罪犯许永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被扣10分;于2021年5月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被扣3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46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3025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1083.72元,到2022年11月16日帐上余额2251.99元,月均消费270.3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6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永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许永华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杨传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2号

罪犯杨传剑,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传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2296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传剑,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杨传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与罪犯杨炳文争吵扣20分,2021年4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98.7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22968.8元。考核期间共计消费:4881.2元,月均消费: 180.78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1625.8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1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传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杨传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国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4号

罪犯杨国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2年4月10日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7刑更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国旺于2011年2月至3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系毒品再犯。

罪犯杨国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1日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扣10分;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84.2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87.9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83分,获3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3000元,已交人民币47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杨国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杨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9号

罪犯杨浩,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5182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7刑更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7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浩,于2012年1月至1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51.82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杨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6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31.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21分。获7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518294元。考核期间共计消费:6801.36元,月均消费: 194.32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3288.59元。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2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杨浩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秀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10号

罪犯杨秀兴,男,1972年0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闽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9日作出(2019)闽刑终1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没收作案工具之判决;二、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杨秀兴量刑部分之判决;三、以上诉人杨秀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02月19日起至2027年02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8年02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秀兴于2018年2月18日,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剑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亡。有前科。

罪犯杨秀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11.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85.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2.8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杨秀兴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尊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9号

罪犯杨尊原,男,1991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龙洋村龙北13-2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尊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尊原于2020年7月14日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

罪犯杨尊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13分,获2次表扬。

该犯无财产刑.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尊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杨尊原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姚祖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5号

罪犯姚祖勤,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务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2017)闽0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祖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姚祖勤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姚祖勤于2016年8月至11月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17.76克、氯胺酮0.07克,非法持有枪支两把,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系累犯。

罪犯姚祖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12月5日因打架斗殴行为(殴打他犯)被扣80分;又于2020年4月3日因有推搡行为被扣40分;又于2021年1月4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又于2021年5月4日因与罪犯倪秉强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被扣80分。共违规4次,累计扣2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320.5分。获6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姚祖勤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5385.27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7690.31元,月均消费269.9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7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祖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祖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姚祖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叶传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号

罪犯叶传赞,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9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传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叶传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苏梅平等3人各项经济损失34893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闽刑终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闽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传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8月14日。(现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传赞于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因其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起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有前科。

罪犯叶传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扣10分,于2022年1月因举止粗俗,扣9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19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49分,获7次表扬(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34分)。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34.5分。

该犯判处民事赔偿348937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910.04元,到2022年10月31日帐上余额5232.38元,月均消费179.0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400元,原已交:56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传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叶传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家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号

罪犯叶家富,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良贤村返望4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家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家富,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2月间,在明知被害人陆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在明知其女儿暨被害人叶某某为幼女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罪犯叶家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23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38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家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叶家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友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1号

罪犯叶友锋,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友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十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叶友锋等四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5960.29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3年8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友锋,于2010年以来,伙同他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重伤二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

罪犯叶友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3.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四被告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5960.29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594.57元,到2022年11月16日帐上余额8684.22元,月均消费192.9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8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友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叶友锋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易守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3号

罪犯易守浩,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3号1303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守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易守浩于2018年1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34800元,数额巨大。

罪犯易守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违反医疗管理规定,未上交统一保管药品,情节轻微,被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6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4966元。判决前已全部缴纳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守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易守浩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游恩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号

罪犯游恩和,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恩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7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7月15日。(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游恩和于2015年初至2016年期间,为达到多头抵押、重复融资或一房二卖的目的,与身为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科科长的被告人叶建军和被告人游凯达成合谋,共同伪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68本,情节恶劣;系主犯。被告人还伪造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的印章,用于违法解除贷款抵押;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叶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贿赂叶建军数额达人民币13万元;予以数罪并罚

罪犯游恩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16日因路遇民警时不按规范要求避让扣5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08.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7.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8.4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四万元已缴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恩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游恩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游友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5号

罪犯游友清,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友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游友清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游友清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3日间,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氯胺酮2404克、甲基苯丙胺30.05克、麻黄碱70克、硝甲西泮29.5克,并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

罪犯游友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87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148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223分。获1次表扬,4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友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游友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炳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7号

罪犯张炳飞,男,1957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炳飞,于2019年5月至6月,其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同时走私入境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应数罪并罚。

罪犯张炳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私自携带物品进出车间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12.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24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823.54元,到2022年10月20日帐上余额752.74元,月均消费182.07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炳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张炳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4号

罪犯张平,男,1986年10月24日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平,于2010年以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轻伤,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交易达1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有前科。

罪犯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7.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343.13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2715.51元,月均消费253.2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2021年1月26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NO:00257976);2021年1月26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15.29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NO:00257977);2021年1月26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3884.71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2372116)。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张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书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2号

罪犯张书南,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员。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9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书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如美、黄如芳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550元。被告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9月7日,届满日期:2022年9月6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书南,于2019年5月1日晚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持足以致命的钝器击打头面部,致当场死亡,系自首。

罪犯张书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23.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八十九万零五百五十元整。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494.26元,到2022年10月16日帐上余额2556.28元,月均消费259.77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书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张书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文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6号

罪犯张文奇,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奇,于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罪犯张文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29.4分。获5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2020年11月17日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3930.25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3056047);2020年12月9日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069.75元(福建省政府财政票据(电子):03056047)。已缴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张文奇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张文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9号

罪犯张文欣,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72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8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6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欣,于2016年10月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氯麻黄碱300余斤。有犯罪前科。

罪犯张文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701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92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张文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先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0号

罪犯张先贺,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先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先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张先贺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等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先贺于2020年10月间,明知他人从事生产伪劣烟草制品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系犯罪未遂。

罪犯张先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863.8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12月24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2000元(票号:0004202913)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张先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赵军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06号

罪犯赵军亮,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军亮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1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军亮的刑事判决部分,以上诉人赵军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维持第五项,即责令被告人赵军亮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返还被害单位。追缴上诉人赵军亮强迫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62317元退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军亮于2014年至2016年间,伙同他人聚众拦路阻碍施工,扰乱企业单位的生产秩序,致使国家重点工程停工三天两夜,造成无法估算的后果,情节严重。并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逼迫该项目部以明显低于市场收购价的价格向其供应废旧钢材,供其销售年利金额达432424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赵军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98.1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2317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3779.13元,2022年10月30日止账上余额:3327.73元,月均消费188.95元,通过监狱转账代缴25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附:罪犯 赵军亮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赵旭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1号

罪犯赵旭朋,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72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旭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7人连带支付土壤修复等费用计人民币2141181.66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50000元,已拍卖的钢构等拍卖款347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旭朋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冶炼铅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系主犯。

罪犯赵旭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68.3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7被告人连带支付共计人民币2141181.6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3000元。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累计2905.3元,2022年10月账上余额2350.7元,月均消费193.69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旭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赵旭朋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潮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34号

罪犯郑潮城,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闽01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潮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潮城,于2017年4月14日1时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158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郑潮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9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50.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1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清。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潮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 郑潮城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郑陈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5号

罪犯郑陈林,男,1982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陈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陈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8月14日。(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陈林,于2013年5月至6月间,其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笨丙胺6723.2513克。

罪犯郑陈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31.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69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1.5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考核期间共计消费:9666.42元,月均消费: 292.92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20789.25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陈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郑陈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钟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2号

罪犯钟滔,男,2000年9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华金新村3号楼403室,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0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钟滔退缴至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发还被害人林某鑫人民币24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宏人民币14元。二、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钟滔的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上诉人钟滔缴至鼓楼区人民法院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回给钟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滔于2020年9月,伙同他人两次强拿硬要未成年的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还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情节恶劣。

罪犯钟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19日因路遇民警未按规定报告被扣考核分2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852.5分,获物质奖励一次。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钟滔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29号

罪犯周安,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造成损失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47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2015)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2015)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继续追缴发还之判决。三、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余额,按造成损失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四、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造成损失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34年10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安,于2007年至2013年11月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开发房地产或个人需要资金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达33553.058万元,造成经济损失达15931.78508万元,2013年11月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明知无力偿还,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达13453.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周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1月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2021年3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扣2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24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造成损失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考核期间共计消费:5500.58元,月均消费: 183.35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3633.98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周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斌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9号

罪犯周斌强,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斌强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周斌强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闽07刑更1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斌强于2016年9月间,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17.5克。

罪犯周斌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3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2分)。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69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6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斌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周斌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飞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68号

罪犯周飞群,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飞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同案4人共同或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飞群,于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达145828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周飞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与陈宏在车间争吵扣10分,2021年8月因生活现场违规小组长履职不到位扣20分,2022年2月因故意推搡他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15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6.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99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51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同案4人共同或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7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飞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周飞群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周福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7号

罪犯周福华,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福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8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13日(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福华于2018年7月25日凌晨0时许,酒后发泄情绪,连续多次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罪犯周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99.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125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07.1分,获3次表扬。

该犯无财产刑。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周福华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周顺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1号

罪犯周顺华,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闽07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顺华,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间,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罪犯周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4.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72.1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8.1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周顺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朱锦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86号

罪犯朱锦林,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锦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锦林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野兔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罪犯朱锦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13日因出收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10月21日因路遇民警时,不按规范要求报告被扣考核分5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951.4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朱锦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朱俊霖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5号

罪犯朱俊霖,男,1994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西埔尾村115-4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俊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俊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俊霖于2020年7月至8月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三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计约2.01克,情节严重。

罪犯朱俊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75.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900元。2022年3月8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4987125)。2022年3月8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4987126).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朱俊霖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朱元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3号

罪犯朱元功,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42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元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元功于2021年9月,为寻求性刺激,对儿童实施猥亵。

罪犯朱元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不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2分,2022年6月因向民警陈述和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规范扣2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86.1分,获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元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朱元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庄宇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74号

罪犯庄宇翔,男,1995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宇翔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庄宇翔,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介绍九名妇女卖淫。

罪犯庄宇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79.3分,获1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宇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附:罪犯庄宇翔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罪犯丁润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万成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圣霖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关广成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炎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铭榕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包君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包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传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友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家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兆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天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宗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永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章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茂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斌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福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顺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飞群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姚祖勤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姜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姜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庄宇翔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书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先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文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文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炳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方孝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施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易守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曹帮海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曾庆全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朱俊霖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朱元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朱锦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俊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启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广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永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飞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传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国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尊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秀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友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寿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建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志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李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永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泽雄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道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金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查稳月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柯廷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欧启冬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江高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池小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沈仰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游友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游恩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满芝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潘光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伟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岳鱼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明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树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留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甘代善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甘旭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田芝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石安燕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石小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程时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程道耀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简启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练小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翁林坚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聂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肖光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胡光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范入晖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范镜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蓝启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许永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谭应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赖观寿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赖赠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赖金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赵军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赵旭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邓世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潮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陈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郭保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钟滔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阮传海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上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伟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凌才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孝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学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宇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庆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明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永长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照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舟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雄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顺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齐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马传隆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高扬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翔翔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重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启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思霖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明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洪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葛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青松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489.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