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对罪犯包建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3号
罪犯包建成,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建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闽07刑更1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7日。(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包建成于2016年8月至9月间,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运输并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罪犯包建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59.5分,结转2.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83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建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包建成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蔡榕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2号
罪犯蔡榕峰,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榕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三百三十万九千五百五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榕峰于2017年间,利用同案人协助人民政府对涉案片区进行征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征迁补偿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共同侵吞国家专项征迁补偿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809551元,数额特别巨大。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
罪犯蔡榕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6月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扣20分;又于2021年4月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扣1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0.5分。获4次表扬。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执行案件结案证明:罚金部分已履行完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111执2485号结案证明: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榕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蔡榕峰卷宗材料共1卷2 册。
提请对罪犯曹志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1号
罪犯曹志芳,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志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闽07刑更9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现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志芳于2016年9月5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罪犯曹志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18分,结转122.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0分。
该犯判处罚金12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曹志芳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曾和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6号
罪犯曾和意,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大兴村2组45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和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和意等2人违法所得2100元人民币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1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和意于2014年5月15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人民币4200元。
罪犯曾和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6分,结转3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64分。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和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曾和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曾令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2号
罪犯曾令佳,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埔上镇回龙69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4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30日。(现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令佳于2016年6月间,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系累犯。
罪犯曾令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8月因殴打罪犯(朱启相)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42分,结转324分,获5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10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曾令佳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登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1号
罪犯陈登云,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登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九千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闽07刑更27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闽07刑更1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登云于2013年10月至11月间,明知冰毒是毒品,仍然向他人贩卖3次,数量达40克,且被当场查获冰毒0.63克。
罪犯陈登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3.8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77.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陈登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海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2号
罪犯陈海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5030元及其他被抢物品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海军于2012年6月24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陈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24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640分,结转33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241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610.49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1964.48元,月均消费106.19元。2022年2月18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票号:0004149709),原已交6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陈海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1号
罪犯陈科,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科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8日,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陈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1月因互监组成员林晓虎违规行为制止不力,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13.5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该犯被判处罚金1000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陈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钦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5号
罪犯陈钦炳,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9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钦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30年1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钦炳于2016年6月,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31克。
罪犯陈钦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推搡他犯(王功毫)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29分,结转448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9分。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陈钦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王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4号
罪犯陈王杰,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下河里54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王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王杰于2019年3月至5月初,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59713765元,情节严重。
罪犯陈王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20分;2021年8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4.5分。获2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4951.9 5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1843.21元,月均消费225.0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2022年6月1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电子票据号码:0004152986)。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王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陈王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运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5号
罪犯陈运棋,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山村店头36号,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 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运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运棋于2017年12月22日晚22时许,结伙持械斗殴。系累犯。
罪犯陈运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09月至 2022 年 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4.3分获 6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运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陈运棋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代成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3号
罪犯代成武,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成武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代成武于2017年3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邮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共计211支,情节严重。
罪犯代成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3月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47.8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成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代成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戴永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2号
罪犯戴永行,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云中洋村岭口村92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永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永行于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
罪犯戴永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影响现场正常秩序被扣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2.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永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戴永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杜建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2号
罪犯杜建勇,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3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建勇于2014年3月至4月间,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4.61克。
罪犯杜建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4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52.9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86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453.99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4933.69元,月均消费230.49元。申请监狱代缴5000元,原已交28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建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杜建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范申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6号
罪犯范申平,曾用名范园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申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范申平等4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并按比例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被告人范申平以人民币8114160.45元、被告人范圆满以人民币16194257.52元。被告人危楼、危丽平以人民币7478463.59元为限承担连赔责任。被告人范申平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84705.72元作为退赔款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按照上述限额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7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害人范申平的刑事判决及第五项中对扣押财物处置之判决、撤销第五项中的责令退赔部分。责令上诉人范申平等4人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其中上诉人范申平以人民币8114160.45元、上诉人范圆满以人民币16194257.52元,上诉人危丽平及原审被告人危楼以人民币7478463.59元为限与其他同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范申平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人民币84705.72元作为退赔款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按照上述限额继续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范申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申平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在他人指使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范申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9分,共违规1次,扣9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82.5分。获3次表扬。
核期内共消费3131.94元、2020年6月30日止账上余额849.64元,月均消费149.14元。申请监狱代交8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范申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付文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9号
罪犯付文辉,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55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中原审被告人付文辉的刑事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文辉于2018年11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虚构网络交易平台,操控后台涨跌的方法,多次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付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3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情节轻微扣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51.9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20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付文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傅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7号
罪犯傅聪,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傅聪于2014年8月20日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们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傅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2月因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扣20分,于2021年10月因出收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5分,共违规2次,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39.4分,结转87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5.4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傅聪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高加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1号
罪犯高加敏,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1日作出(2021)闽07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加敏于2020年8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相亲之名,以诈赌做牌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诈骗数额巨大。
罪犯高加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12.5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加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高加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葛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 519 号
罪犯葛江,男,1997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江于2020年4月15日,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
罪犯葛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47.5分。获2次表扬。
于2021年11月24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0000253476】,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葛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红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7号
罪犯郭红占,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3月20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余漏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提回重审。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诈骗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1日。(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红占于2012年2月至3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郭红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7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于2019年9月因对包夹组成员监督不到位被扣10分;于2020年12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10分;共违规3次,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35.5分,结转114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477.5分,获7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消费11562.21元,月均消费296.46元。截止2022年6月9日账上余额人民币3709.56元。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12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红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郭红占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韩新官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8号
罪犯韩新官,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新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闽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新官于2016年7月16日,其伙同他人因赌博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韩新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犯群组织成员利用工作之便,拉拢腐蚀民警被扣60分,共违规1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够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28分,结转63.5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67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新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韩新官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何昌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9号
罪犯何昌富,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昌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1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现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昌富于2017年9月20日,其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在被害人的住处放置并引爆炸药,并意图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罪犯何昌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推搡罪犯林本扇,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15分,共违规1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37.7分,结转358.6分,间隔期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13.1分。获2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昌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何昌富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2号
罪犯何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源等7人退赔被害人12507元,责令被告人何源等5人退赔被害人3.6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源等4人退赔被害人2691元,责令被告人何源等8人退赔被害人292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以(2018)闽07刑更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闽07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月15日。(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源于2009年以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强迫交易9起,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5起,致一人重伤、5人轻伤,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金额达12507元。系累犯、积极参加者。
罪犯何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16.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78.5分)。获7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41分。
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82025元,原已交18000元,个人部分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何源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胡文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0号
罪犯胡文凯,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2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胡文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文凯于2019年5月起,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并出售,且数量、种类繁多,情节严重,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破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情节严重。
罪犯胡文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37.1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文凯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胡文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胡玉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5号
罪犯胡玉錝,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玉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玉錝于2017年11月18日,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系累犯。
罪犯胡玉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60.9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玉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胡玉錝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定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7号
罪犯黄定楠,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3月3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42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定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字17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定楠的刑事判决。二、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刑初91号刑事判决判决中对被告人黄定楠的财产性判项。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定楠于2006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其伙同他人多次以恐吓、滋扰、纠缠、殴打等手段索取债务,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采用看管、殴打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系累犯、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黄定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0分。获6次表扬。
于2020年1月14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00184607)。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定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定楠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5号
罪犯黄辉,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 2009年12月18日因制造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8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与同案人郭燕青、邱风平、郑祖津等人向被害人王昌收取的钻戒一枚,发还被害人王昌,责令被告人黄辉与同案人郭燕青、邱风平、郑祖津等人退赔被害人王昌人民币18.19万元,责令被告人黄辉退赔被害人王昌及其妻子陈梦婷经济损失人民币28.8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辉与同案人郭燕青、邱风平、郑祖津等人用于犯罪的资金人民币7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辉于2016年底至2017年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9万元以及钻戒一枚、奔驰c200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83万元),数额巨大。系恶势力纠集者、累犯。
罪犯黄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4月因推搡行为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64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081.54元,到2021年6月30日帐上余额4715.03元,月均消费178.87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建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9号
罪犯黄建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建华于2021年1月9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黄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02.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建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秋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7号
罪犯黄秋荣,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7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秋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秋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秋荣于2019年5月2日晚,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黄秋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74.5分。获表扬3次。
该犯判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秋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秋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永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6号
罪犯黄永安,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燕斌、黄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7580元,并予以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永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所设立公司无相关驾培资质及师资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实情以提供驾培服务为名,大肆收取他人学费,累计骗取金额达457580元,数额巨大。
罪犯黄永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9.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996.71元,截止2022年6月9日账上余额1691.19元,月均消费190.31元。申请由监狱代缴15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永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正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 520 号
罪犯黄正海,男,1999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正海等5人退赔被害人许进人民币123200元(与另案被告人共同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正海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参与盗窃2起,数额巨大。
罪犯黄正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9.2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335.98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5413.73元,月均消费218.4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正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忠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0号
罪犯黄忠才,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72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忠才于2019年3月10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罪犯黄忠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私自制作违反规定物品,扣20分;又于2021年6月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95.5分。获2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黄忠才卷宗材料共1卷2 册。
提请对罪犯江彬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6号
罪犯江彬彬,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彬彬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江彬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闽042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江彬彬的缓刑判决。以被告人江彬彬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原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85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37年1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彬彬于2015年至2017年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氯麻黄碱约2850千克,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还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39.55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江彬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12日因亲情电话交谈中出现刑释罪犯电话号码(活动期间主动交代,从轻处理)扣20分;2021年12月13日因未按规定要求收看教育节目(新闻联播时段讲话)扣1分;2022年2月20日因违反着装规定,敞胸(赤身裸体站在监舍走廊上),情节轻微扣1分,共违规3次,扣2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63.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767.33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4693.19元,月均消费164.78元。申请监狱代缴72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彬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江彬彬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典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0号
罪犯江典端,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光辉村光辉路96号,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10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典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典端于2015年8月4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4.79克,甲基苯丙胺14.28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江典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对互监组成员违规不制止,情节严重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26分,结转3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8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典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江典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群治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4号
罪犯江群治,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肄业,2012年9月7日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群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闽07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现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群治于2014年5月至8月间,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数量达49.24克。系累犯。
罪犯江群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03.7分,结转494.4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2.5分。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群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江群治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7号
罪犯江硕,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硕于2019年7月至10月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罪犯江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未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86.5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江硕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姜发满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8号
罪犯姜发满,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发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姜发满于2020年9月3日,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罪犯姜发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08.9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发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姜发满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飞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9号
罪犯李飞飞,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飞飞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朝芬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6262元。(扣除已预交69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闽07刑更1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1日。(现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飞飞于2014年9月8日12时许,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
罪犯李飞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10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5分;2020年10月因不按规范要求着装被扣10分;2021年5月因其他违反学习规范行为被扣5分;2021年5月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40分;共违规4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67.5分,结转292分,获8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5分。
考核期内共消费7502.62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7645.03元,月均消费192.3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76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李飞飞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己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9号
罪犯李己东,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己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5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闽07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己东于1998年12月20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李己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6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96分),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09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2761.53元,截止到2022年6月20日账上余额2493.80元,月均消费81.22元。申请监狱代转人民币500元,原已交35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己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李己东卷宗材料共1卷 2册。
提请对罪犯李浪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4号
罪犯李浪涛,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浪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邱冬冬、李浪涛共同退赔2278254.07元。各被告人共同参与部分,共同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第四项、第九项,即被告人李浪涛的刑事判决及财产性判项,以上诉人李浪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邱冬冬、李浪涛对2294804.1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浪涛于2016年4月至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李浪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0.5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人民币6098.17元,到2022年06月30日帐上余额3279.8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0.56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浪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李浪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小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6号
罪犯李小辉,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小辉,于2019年12月间,为了满足自身性刺激,利用自身系辅导老师的便利,强行猥亵未成年被害人,严重侵害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罪犯李小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未按规定保管劳动工具扣10分;2022年2月因与罪犯周飞群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3分。共违规3次,扣2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0.5分,获2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李小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新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8号
罪犯李新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新强于2020年3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罪犯李新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70.5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李新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宗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8号
罪犯李宗知,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于2016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零二十五日,于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宗知于2017年间,其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参与一起还伙同他人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系累犯。
罪犯李宗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609分,获7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李宗知卷宗材料共1卷 2册。
提请对罪犯廖军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4号
罪犯廖军伟,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军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7刑终1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军伟于2018年3月2日,伙同他人明知被害人刘某婷(5周岁)是幼女,仍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奸淫。
罪犯廖军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3月19日因推搡罪犯朱玉生,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15分,共违规1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44分,获2个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廖军伟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华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4号
罪犯林华荣,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3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70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林华荣的量刑部分;二、以上诉人林华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华荣于2016年间,伙同他人实施毁坏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还伙同他人组织、策划持械参与或纠集人员参与持械殴斗,系主犯。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罪犯林华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私自动用他人工具设备被扣10分;2021年3月因与罪犯陈敏君发生争吵,不听劝阻被扣30分;2021年5月因学习现场大声喧哗影响公共秩序被扣20分,共违规3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5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华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家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9号
罪犯林家挺,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家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未到案的赃款人民币293972.5元予以返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家挺于2018年4月至1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聘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93972.5元,数额巨大。
罪犯林家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29.7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消费4693.58元,2022年6月30日账上余额7450.32元,月均消费187.7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家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家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建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0号
罪犯林建明,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刑终2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林建明的定罪与量刑,及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建明于2015年8月至案发,以伪报贸易的方式走私进口冻海产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林建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4.5积分。获3次表扬。
于2022年1月13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000129418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体现被执行人林建明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建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进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3号
罪犯林进军,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进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林进军退赔被害单位福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退赔被害人赵峰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4月16日。(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进军于2013年8至11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退房款6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0万元,且数额巨大。
罪犯林进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的(在亲情电话专项活动中主动汇报,终止继续违规)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19分,结转401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90分。获7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6091.19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24452.60元,月均消费190.34元。申请监狱转账代扣缴纳人民币25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进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进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林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8号
罪犯林林敏,男,1997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林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36年3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林敏于2018年5月至9月间,单独或共同轮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单独奸淫幼女2次,共同轮流奸淫幼女1次;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儿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6312元,数额较大。系恶势力团伙、累犯。
罪犯林林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未经允许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乱签考核被扣20分,2021年8月因殴打罪犯钟南旭被扣100分,共违规3次,扣1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24.5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5月6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1493389)。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林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林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平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1号
罪犯林平安,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平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平安于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间,无视国家法律,奸淫幼女并长期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林平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90分。获4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平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平安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林寿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5号
罪犯林寿海,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寿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寿海于2016年7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罪犯林寿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0月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被扣5分,共违规1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9分,结转64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85分。
考核期内共消费7309.96元,到2020年6月30日帐上余额3827.99元,月均消费281.1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寿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寿海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孙贤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0号
罪犯林孙贤,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孙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孙贤于2020年9月23日凌晨,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并持械斗殴致二人轻伤二级,系主犯。
罪犯林孙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扣20分,于2022年1月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与罪犯詹万根争吵)扣6分,共违规2次,扣2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50.7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孙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孙贤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庭淡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7号
罪犯林庭淡,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庭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庭淡于2018年1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34800元,数额巨大。
罪犯林庭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份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06.9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庭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庭淡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文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8号
罪犯林文忠,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9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文忠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三次共计5克,情节严重。
罪犯林文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3月因违反互监管理规定,对互监组成员违规制止不及时扣6分,共违规1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75.1分,结转159.6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08.7分。获3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文忠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5号
罪犯林武,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第1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武,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七十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林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67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间共计消费8156.88元,月均消费:247.18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14056.8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122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仙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8号
罪犯林仙铭,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仙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应予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闽07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仙铭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间,通过他人的居间介绍,分别为他人的企业用电的电能表及家庭用的电能表,通过对电能表进行技术性处理的方式进行窃电,并收取5家企业的改装费用,其多次窃电且窃电数额特变巨大。系主犯。
罪犯林仙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32.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8.5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93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061.28元,截止到2022年6月9日账上余额1178.03元,月均消费243.49元。申请监狱代转人民币8000元,原已交5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仙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仙铭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忠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5号
罪犯林忠和,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8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7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向林忠和等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7刑更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16日。(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忠和于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系累犯、黑社会组织性质成员。
罪犯林忠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3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06积分)。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45分。获6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19年3月29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02317483),2020年6月24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02888080)。个人部分已缴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忠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林忠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恩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2号
罪犯刘恩亮,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玉屏路114号602室,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恩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恩亮于2020年9月,其纠集他人持械斗殴,并致二人轻伤二级。
罪犯刘恩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16分。获1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恩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恩亮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福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3号
罪犯刘福利,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芹口村86号。蒙古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福利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福利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作为人民教师,对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的身份,先后28次猥亵5名未满12周岁的幼女。
罪犯刘福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572分,获3个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福利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建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9号
罪犯刘建华,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闽07刑更1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建华于2014年10月31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将44.14克甲基苯丙胺从江西省南城县运入福建境内。
罪犯刘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7分,结转78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26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建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建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0号
罪犯刘建辉,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72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08号刑事判决,撤销浦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2刑初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刘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以上诉人刘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32年8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32年3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建辉于2017年8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且毒品数量大。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刘建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58.5分,结转517.5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3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20000元。2020年10月29日已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1050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9500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建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刘进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9号
罪犯刘进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肄业,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进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进明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4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刘进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8年8月因在学习现场随意走动被扣10分,2018年8月因以自伤自残行为终止他犯殴打被扣30分;2019年1月因推搡行为被扣30分;2019年2月因发生争吵被扣10分;2020年9月因先动手推搡罪犯林金德被扣40分;2021年2月因推搡罪犯张克胜被扣40分,共违规6次,扣1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65.7分。获7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6536.96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3325.89元,月均消费133.40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进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6号
罪犯刘天,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四被告共同退赔日元2900万元,折合人民币178.1948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林世国共同退赔其中的日币1300万元,折合人民币80.2543万元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9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至第七项。二、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上诉人刘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91号刑事裁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人刘天等财产性判项部分。五、责令上诉人刘天、葛神宣人、塩川敏弘、高松恒治共同退赔日元2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28.6765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上诉人林世国共同退赔其中的日币1300万元,折合人民币80.2543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天于2017年5月至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刘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3月因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扣2分,于2022年3月因后勤犯履职不到位扣3分,共违规2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3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975.37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1734.51元,月均消费165.84元。2022年3月11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0004987154),2022年5月26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7.5万元(0004145694)。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天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万垒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4号
罪犯刘万垒,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万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万垒于2019年4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人员参赌,赌资数额达2531404元,情节严重 。
罪犯刘万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因私自携带个人物品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63.5分。获1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于2021年8月24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115631)。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万垒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刘志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4号
罪犯刘志远,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志远于2019年4月至8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人员参赌,系主犯。赌资数额达2531404元,情节严重。
罪犯刘志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57.7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消费共3079.88元,2022年6月30日账户余额1397.42元,月均消费205.3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5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刘志远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柳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7号
罪犯柳琦,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闽07刑更2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柳琦于2013年7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
罪犯柳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40.5分,结转75.5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84.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柳琦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卢剑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1号
罪犯卢剑华,男,1999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卢剑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闽07刑更1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9日。(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卢剑华于2016年4月10日凌晨,伙同他人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为实施奸淫行为伙同他人通过灌酒的方式致被害人醉酒,后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罪犯卢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2年2月16日因对互监组成员违规制止不及时扣6分,共违规1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90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34积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81分。获7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卢剑华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罗传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8号
罪犯罗传洪,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传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罗传洪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8754.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传洪于2013年12月29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原告人,致其重伤。系从犯。
罪犯罗传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擅自脱离互监小组被扣30分;又于2021年2月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1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652.38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3207.12元,月均消费258.4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7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传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罗传洪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罗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0号
罪犯罗军,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5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国华经济损失共计254215.1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终4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军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其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数罪并罚。
罪犯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7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20分;2020年2月因看新闻时(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督察通报)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被扣10分; 2020年11月因打架斗殴,被扣90分;2021年5月13日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5分;又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10分;2021年7月作为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劝止不力,被扣20分;共7次违规,共扣165分;2020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并扣减考核分30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27.3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截止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20377.86元,月消费人民币251.651元,考核期内申请监狱代扣人民币20000元。2021年12月27日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146434)。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罗军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毛祚信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3号
罪犯毛祚信,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8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祚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以(2017)闽07刑更1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现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毛祚信于2013年6月至9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7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9克,情节严重;还先后3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且先后3次积极伙同同案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系累犯。
罪犯毛祚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因分绿豆汤与罪犯黄赛明争吵后脚踹该犯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95分,结转271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87.5分。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祚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毛祚信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倪荣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5号
罪犯倪荣飞,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闽07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以(2019)闽07刑更17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倪荣飞于2016年9月26日,伙同他人一同窃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系从犯。
罪犯倪荣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07分,结转259.5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49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981.99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7741.76元,月均消费262.2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0元。原已交34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荣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倪荣飞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永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6号
罪犯潘永泉,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永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潘永泉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责令被告人潘永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永泉于2014年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骨干成员,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与同案人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等手段,管理或控制12名妇女卖淫(其中2名未成年人),又同时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9名妇女卖淫(其中2名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潘永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5月因互监组成员(邓永建)出现违规行为且劝止不力被扣20分,又于2021年10月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且劝止不力被扣20分,共违规2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7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544.37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2284.33元,月均消费191.18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缴纳人民币2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潘志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志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0号
罪犯潘志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志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被告人潘志建等12名被告退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8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7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8月3日(现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志建于2013年至2014年间,伙同他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打砸财物、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罪犯潘志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62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26分),获 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82分。
考核期内共消费9071.64元,截止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7318.64元,月均消费312.81元。申请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6000元。原已交21000元。个人部分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志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潘志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邱瑞雄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2号
罪犯邱瑞雄,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瑞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瑞雄于2015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其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
罪犯邱瑞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45.6分。获3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瑞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邱瑞雄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饶远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6号
罪犯饶远星,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远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饶远星等4人共同退赔人民币348946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饶远星于2010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以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达82145.86元,属数额较大;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479340元,属数额较大。
罪犯饶远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2月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013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512.11元,2022年6月30日止账上余额836.55元,月均消费193.45元,申请监狱转账代缴9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远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 饶远星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粟勤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53号
罪犯粟勤敏,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忠诚镇安乐村五组,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勤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迫缴被告人粟勤敏等七人的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闽07刑更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粟勤敏于2011年3月至7月间,其伙同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7起,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粟勤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74分,结转8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9分。
考核期内共消费8727.45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18238.74元,月均消费290.9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8000元。原已交24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勤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粟勤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童劼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7号
罪犯童劼,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合同诈骗犯罪所得款人民币2301.539972万元发还福建青松有限公司;继续追缴挪用资金款人民币700万元发还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2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童劼于2010年至2015年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股权转让款2301.5399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数罪并罚。
罪犯童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90.3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8333.6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3239.13元,月均消费193.8元。申请监狱代缴3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童劼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伡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7号
罪犯王伡,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4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伡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违反国家的禁毒管理法规,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2.979克,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共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子弹二发。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王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9月5日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949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王伡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成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5号
罪犯王成兴,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成兴于2015年间,伙同他人以假充真,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系主犯。
罪犯王成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6月因私自使用自制鞋垫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802.9分。获7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总消费7522.8元,月均179.09元,截止2022年6月30日账号余额1479.09元。2020年6月24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00196390)。申请监狱缴纳2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王成兴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6号
罪犯王丰,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丰于2019年6月23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钱款人民币3200元。系累犯。
罪犯王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37.8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7040.65元,到2022年6月28日帐上余额3478.05元,月均消费251.45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8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王丰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9号
罪犯王竣,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闽07刑更1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竣于2013年6月28日,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4克,被搜缴尚未出卖的固体甲基苯丙胺108.31克,糊状甲基苯丙胺4.12克。
罪犯王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14日因不服从民警安排(道序调整)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0.3分,结转42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5.3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竣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王竣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丽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0号
罪犯王丽辉,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肄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8154.7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323154.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现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丽辉于2016年7月25日,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重伤。
罪犯王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欺压他犯(无故不让罪犯叶章燮的脚放床沿)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23分,结转37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00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422.86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1939.04元,月均消费170.11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原已交62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丽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王丽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心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9号
罪犯王心伟,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1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心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心伟等6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心伟等4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学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心伟等5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心伟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2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心伟于2013年至2018年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系积极参加者。
罪犯王心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出收工时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被扣10分,2021年6月因私自携带物品进出车间被扣10分,2022年2月因在生活现场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被扣1分,共违规3次,扣2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9分。获5次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515.42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2331.51元,月均消费259.15元。于2022年5月11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5000元(No:0001715075)、1666.67元(No:0001715074)、1250元(No:0001715073),申请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228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心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 王心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泽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6号
罪犯王泽财,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泽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1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泽财于2013年10月间,伙同同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持他人,向其家属索要赎金。
罪犯王泽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1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05积分)。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4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王泽财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昌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1号
罪犯吴昌勉,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闽09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昌勉于2019年4月至7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无视他人身体健康身体,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系累犯。
罪犯吴昌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15.5分。获1次表扬,三次物质奖励。
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223.2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6581.4元,月均消费288.92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6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吴昌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昌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8号
罪犯吴昌欣,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72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7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1年9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昌欣于2015年7月至8月间,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在政和县单独及伙同他人有偿向他人转让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52.58克,又在租住房内四次无偿提供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
罪犯吴昌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1年9月1日因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38分,结转89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7分。获4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9月22日
附:罪犯吴昌欣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吴仁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4号
罪犯吴仁钦,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仁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仁钦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11日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有前科。
罪犯吴仁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37.8分,获1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仁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吴仁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书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6号
罪犯吴书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闽07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书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以(2019)闽07刑更1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书勇于2017年2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0.59克,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7.32克,氯胺酮31.1克,有前科。
罪犯吴书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9日因推搡罪犯黄志杰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530.5分,结转1.5分,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921.5分。获7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书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吴书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文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3号
罪犯吴文明,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文明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发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文明于2015年8月29日上午,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后为窝藏脏物而当场使用暴力。
罪犯吴文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28.4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文明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发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本次监狱代缴纳罚金人民币4800元。财产刑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吴文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有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7号
罪犯吴有为,男,1999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有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有为于2020年6月21日,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
罪犯吴有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56.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有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吴有为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兆山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4号
罪犯吴兆山,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2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兆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兆山于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参与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伙同他人为达到侵占林场林地的目的,多次纠集、煽动村民,破坏林场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伙同他人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及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罪犯吴兆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份因公共物资保管不到位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23.6分,获3次表扬,二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兆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吴兆山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向文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3号
罪犯向文海,男,1978年02月01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文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文海于2014年10月间,伙同他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系累犯。
罪犯向文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33分,结转39.2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5分。获6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文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向文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1号
罪犯谢辉,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36年7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辉于2006年以来,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持械聚众斗殴一起。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前又有本案尚未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系黑社会组织成员。
罪犯谢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3月因未上交集中保管的笔芯被扣5分;又于2021年7月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15分。经教育后能够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1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3月24日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1477087)。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谢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谢立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95号
罪犯谢立萍,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立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96337元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立萍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493元,数额较大;诈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75844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谢立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9月7日因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6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694.2分。获4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4862.03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4724.57元,月均消费194.48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立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谢立萍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7号
罪犯谢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永兴街15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506.13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伟于2012年8月至2018年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婚恋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5506.13元,数额巨大。
罪犯谢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42.5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5327.21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5828.16元,月均消费166.4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谢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邢昌坚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66号
罪犯邢昌坚,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昌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闽09刑终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邢昌坚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送达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现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邢昌坚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60.0541克。
罪犯邢昌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00分,结转487分,间隔期考核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40分。获7次表扬。
于2022年6月13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338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0001482404),原已交16200元。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昌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邢昌坚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8号
罪犯杨波,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告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波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十六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79752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杨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0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55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0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本考核期内累计超市消费3237.92元,2022年6月30日止账上余额:715.09元,月均消费:104.44元,申请监狱转账代缴400元,原已交35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九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3号
罪犯杨九炳,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九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九炳于2016年6月以来,伙同同案其余五人共同制造毒品。
罪犯杨九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1年4月2日因对其他罪犯有推搡行为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02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九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杨九炳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5号
罪犯杨鹏,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鹏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鹏在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间,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股票咨询推荐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人民币2943968.36元。
罪犯杨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56.5分,获1次表扬。
于2021年8月9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票号:0001199939),2021年8月9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票号:0001199940),财产刑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杨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世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8号
罪犯杨世华,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世华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
罪犯杨世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情节轻微被扣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1.5分。获2次表扬。
于2021年7月26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01657796)。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杨世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2号
罪犯叶超,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超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7137元,数额巨大。
罪犯叶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35.5分。获2次表扬。
于2022年5月26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0004942793),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叶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9号
罪犯叶航,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叶航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01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航于2014年9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叶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与2021年2月21日因与罪犯易才连争吵,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4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0元,本考核内共消费4410.35元,2022年6月30日止账上余额6866.09元,月均消费191.75元,申请监狱转账代缴6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 叶航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3号
罪犯叶涛,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涛于2016年3月至7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多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达16.2克。
罪犯叶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28日因维规组履职不到位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5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91.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62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已缴纳15100元,本次考核期内申请监狱代缴149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叶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俞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23号
罪犯俞旺,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北店村北厝444--3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俞旺、刘华清共同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2080359.5元,责令被告人俞旺分别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228648.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旺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俞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7061662元。
罪犯俞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38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830.78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4751.98元,月均消费123.57元。申请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俞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明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0号
罪犯张明强,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72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明强违法所得人民币217854元,责令被告人张明强等3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83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5刑初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明强的刑事判决,维持第八项,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撤销第九项、即责令被告人张明强等3人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以责令上诉人张明强等3人从被追缴的违法所得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8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强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陈芳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人民币381394元,数额巨大。
罪犯张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7月至 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3分。获5次表扬。
2022年5月26日向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6500元(0004944449),本考核期间内消费6661.96元,2022年6月30日止账上余额1708.54元,月均消费185.05元,申请监狱转账代缴8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 张明强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其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4号
罪犯张其崇,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其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9582.51元(其中已赔偿50000元),并对应赔偿总额人民币332637.5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闽07刑更1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7刑更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又于2020年5月21日以(2020)闽07刑更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3日。(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其崇于2013年4月13日,受他人教唆帮忙殴打被害人,其纠集了他人积极参与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持刀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罪犯张其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推搡罪犯李建斌被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88分,结转141.5分,获7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15分。
考核期内共消费6040.83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11553.48元,月均消费194.8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5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 张其崇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其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2号
罪犯张其健,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其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其健于2017年5月至7月间,其指使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846223.26元,且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有前科。
罪犯张其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56.5分。获3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878.63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1614.47元,月均消费184.6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张其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5号
罪犯张勇,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张勇诈骗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芮鲁宁。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7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1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勇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739600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62.4分,,结转66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88.4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3901.3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1506.92元,月均消费144.49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原已交132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元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31号
罪犯张元锥,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元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元锥等三被告未退出的非法所得919130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元锥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帮助采砂,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有犯罪前科。
罪犯张元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因私自楼层或分监区相互喊话被扣20分;2021年10月因罪犯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6.5分,获2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2561.08元,到2022年6月9日帐上余额4959.02元,月均消费160.07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张元锥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志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37号
罪犯张志龙,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宁化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清流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04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龙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闽04刑终33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志龙的刑事判决部分,以上诉人张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志龙于2009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款共计151.75万元,数额巨大;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8.5万元;充当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徇情枉法;以钱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230599.62元,数额巨大。
罪犯张志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02.5分,获6次表扬。
于2022年4月12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8万元(票号:0004143681),已履清。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 张志龙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洪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11号
罪犯郑洪涛,男,1967年0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洪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责令继续追缴与被告人郑夏明的共同违法所得4001855元,与被告人赵德胜、胡成军的共同违法所得2445436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闽07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02月17日起至2023年08月1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7年02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洪涛于2013年至2016年间,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金矿,给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其两个时间段开采的黄金矿产品价值分别为4001855元和2445436元,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郑洪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803.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4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227分,获6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人民币4750.98元,到2022年06月30日帐上余额3383.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163.82元。原已缴5000元,申请代缴人民币5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洪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郑洪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林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602号
罪犯郑林海,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 2006年11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林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郑林海应退出违法所得款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1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林海于2016年1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计20.1245克,其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多次予以容留。系毒品再犯。
罪犯郑林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1年8月16日因囚服不按规定穿着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1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8.9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08分。获5次表扬。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执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林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郑林海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郑盛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24号
罪犯郑盛东,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盛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2018)闽01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盛东于2017年4月18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运输,数额达40.17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郑盛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49分,结转248.5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9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盛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附:罪犯郑盛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志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1号
罪犯郑志宏,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闽01刑终295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中原审被告人郑志宏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31年5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志宏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罪犯郑志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02分,结转44.1分,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2分。获5次表扬。
考核期间共计消费4867.65元,月均消费 194.7元,到2022年6月帐上余额11514.03元。申请监狱代缴罚金10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郑志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志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41号
罪犯郑志军,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闽078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闽07刑更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志军于2016年6月4日,与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轮流强奸妇女,且强奸对象系未成年人。
罪犯郑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2月因殴打罪犯张克胜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42.5分,结转113.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51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郑志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钟跃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74号
罪犯钟跃军,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闽04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跃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跃军于2018年11月6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0万元,数额巨大。
罪犯钟跃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4月14日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85分。获4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
考核期内共消费6686.58元,到2022年6月30日帐上余额7505元,月均消费191.04元。申请监狱代缴56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跃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钟跃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庄铭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582号
罪犯庄铭勇,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6月7日因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铭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庄铭勇定罪部分,撤销上诉人庄铭勇量刑部分之判决,以上诉人庄铭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于2014年11月14日从宁德监狱调入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04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闽07刑更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7月17日。(刑期自2011年12月04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庄铭勇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间,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仍为他人实施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提供运输服务。组织其团伙成员参与假烟运输活动,价值人民币4811.24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累犯。
罪犯庄铭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份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运动鞋未按规定统一保管、凡士林、牙膏)扣50分;共违规1次,扣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32分,结转82.5分,间隔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6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492分。获8次表扬。
考核期内共消费7589.46元,月均消费189.74元,考核期内帐上余额88530.72元。2022年7月18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0元(票号:0000312602),申请监狱代缴罚金88000元。
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铭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附:罪犯庄铭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罪犯付文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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