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监狱2023年第四批减假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蔡信锦,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尤墘村过隔14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信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信锦于2021年5月至6月间,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系自首。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850分,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本次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信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信锦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蔡友,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迪口镇下房村江坑8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于2019年3月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7刑更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现刑期至2023年8月26日止。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蔡友,于2014年3月至7月间,其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共参与3起。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126分,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816.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942.5分,表扬三次,不予奖励一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18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60分,2022年2月19日因于罪犯汪红打架,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25分;2022年5月18日因动手打人,情节较重(殴打罪犯王小霖),扣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元;本次通过监狱转账代扣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659.2元,月均消费130.6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85.28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友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曾庆华,男,民族汉,1957年10月0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无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监区老残队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闽0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庆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庆华于2018年1月至8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397.9394克、海洛因7.48克,数量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8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585分,表扬4次。

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80.49元,月均消费225.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02.2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曾庆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庆华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00号

罪犯陈桂闽,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刑更4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桂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8日。(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桂闽于2016年5月间,其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16.403克。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结转积分559.5分,考核期自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3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4794.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7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扣2分(2022年4月17日因违反各类教育活动现场纪律(利用床架锻炼),扣2分)。

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300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16.05元,月均消费: 244.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38.4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桂闽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桂闽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陈邵龙,男,汉族,2001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沿山镇红路村黄家寮5号,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邵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45326.58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邵龙于2019年11月26日,为泄私愤,纠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并致他人重伤,且系首要分子。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430.5分,表扬4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武夷山监狱申请代缴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96.32元,月均消费187.8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96.08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邵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邵龙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陈文华,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于江西省高安市圩镇路口陈家自然村27号,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9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4元,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2019年8月2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7刑更1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8月13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8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13日,现刑期至2024年1月1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华于2016年1月12日,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150元,强奸被害妇女,随后还以裸照要挟索要钱财,数额较大,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406.5分,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658.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0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75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 次,扣46分。2021年11月4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扣20分;2022年2月2日因发生争吵,举止粗俗,扣9分;2022年7月6日因推搡行为的,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15分;2022年8月7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点名时嬉笑),扣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74元,已履清。

该犯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华卷宗1卷4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陈文智,男,汉族,1994年2月2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后楼巷21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彭长清、陈文智共同组织卖淫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7刑终309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伙同他人组织他人进行卖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4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分(2022年1月19日因违反正课教育活动现场纪律,行为举止不规范,情节轻微,扣2分)。

本次于2021年11月10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2400元(票号:02115804)。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智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陈永良,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柴坊顶54号3单元,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04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2月4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永良的违法所得1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永良于2019年3月至6月间,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5克,情节严重;又在两年内先后六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人犯二罪,系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60分,表扬4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纳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13.97元,月均消费245.1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32.37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良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良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邓久晨,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7)闽07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久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年)闽07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1日。现刑期至2031年1月2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久晨于2016年8月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数量达68.13克;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262.5分,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645.4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907.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9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扣2分(2022年4月1日其他违反监管改造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145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久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久晨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14号

罪犯邓荣林,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文成镇邱家村土库106号,捕前系电焊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荣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荣林于2020年1月10日违背妇女意志,以诱骗的方式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37.2分。获表扬5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荣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邓荣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2、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邓仕民,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林圩镇甘豆村那利屯46-1号,捕前系公司股东。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7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仕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仕民于2018年间其伙同他人故意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967.5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8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仕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仕民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邓志强,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三山乡庙前村项溪山组14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志强,于2021年9月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8000元。数额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83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分(2022年9月7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现场纪律,行为举止不规范,扣2分)。

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0元。财产刑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志强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丁明,男,回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陈厝村441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明于2019年3月6日其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55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扣86分(2019年11月28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报告,扣10分,2020年2月13日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情节一般的,扣20分,2020年5月9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率超标,扣10分,2020年11月7日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扣20分,2021年3月27日因不服从教员安排,扣20分,2021年12月21日因劳动中谈笑打闹,扣1分,2022年4月27日因与罪犯王任明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3分,2022年8月19日因违反队列规范,开玩笑,情节轻微,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明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范凌仙,曾用名范众仙,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溪东乡古衕村民和巷18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闽07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凌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凌仙于2020年5月至11月间,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4.1分。表扬3次。

本次2022年1月5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票号:0004942942,已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凌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凌仙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关浩,男,满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原户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街十二委一组,捕前无职业。曾于2009年12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8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1日。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关浩,于2014年5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共计1950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死缓考核期剩余考核积分70分,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6511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6581分,表扬10次。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3316.2元,月均消费475.8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97.59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关浩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郭岩,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官厂乡张守任庄37号,捕前系郑州九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岩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岩于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39433元,情节特别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21.7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0000元,以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岩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何迪恩,男,汉族,2002年0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桐岭27号,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迪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迪恩于2021年5月,其违背妇女意愿,利用被害人在熟睡时不知情、不能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360.5分,表扬2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迪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迪恩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胡志平,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住江西省南丰县桑田镇新 上村吴家源组2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闽07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平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2019年4月25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7刑更5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志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6月23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6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志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现刑期至2030年4月16日止。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志平于2016年3月1日14时许,其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576分,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256.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832.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362分。累计违规1次,扣20分。考核期内于2022年6月26日因推搡罪犯余正勇,情节轻微被扣20分,累计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申请代扣11000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87.88元,月均消费234.1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29.8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胡志平卷宗1卷2(3)册

2.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黄辉,男,汉族,1995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牛项村牛项46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黄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辉于2020年12月,其明知是赃款仍结伙予以转移,数额为206415元,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74.5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78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辉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黄文忠,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太平二弄11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渝0103刑初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刑初78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文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黄文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刑期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文忠于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人民币10641980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541.5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文忠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黄修金,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月洲村吉洋3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修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修金等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修金等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修金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9000元予以相应抵扣。被告人黄修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中的缓刑二年部分,二、以被告人黄修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黄修金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修金2020年8月至10月间,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数罪并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36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6分(2021年12月13日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0000元,已退缴予以相抵,本次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10000元,该犯本次缴纳15000元(其中5000元代扣)。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修金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修金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黄学龙,男,汉族,1989年0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职业。曾于2013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2日起至2028年01月11日止。2019年05月2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7刑更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07月13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7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07月15日。现刑期至2026年11月27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学龙于2016年1月12日零时许,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31.05克,数量较大;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158.5分,考核期自2021年0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98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14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08月至2023年02月,获得考核积分21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学龙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黄勇,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肖家坊镇新厝村佛岭1号,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7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勇,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4.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扣40分(2021年4月22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打闹,劳动态度不端正,扣10分;2021年5月8日因夜岗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20分。2021年8月31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勇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季永光,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福塔东路85号,捕前无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闽09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永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8日。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42年12月27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季永光于2017年2月至3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与他人合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050.1181克。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454.5分,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839.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429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969.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600元;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8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27.33元,月均消费278.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40.95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永光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季永光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江产,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江厝村317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2021年10月26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1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现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产于2018年2月至3月间,其违反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毒品,其中三次结伙贩卖氯胺酮共计14克,结伙贩卖、运输氯胺酮992.5克,共计1006.5克。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182分,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262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44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7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0分。(2021年10月1日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且劝止不力,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150元,已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产卷宗1卷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康国志,男,汉族,2002年8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排垅巷1号24幢1单元502室,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国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7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康国志于2020年9月2日中午12时许,为追求性刺激,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78.9分,表扬3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国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国志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连世发,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洲洋村洲洋123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世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连世发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其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络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收投注,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31.5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世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连世发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梁隆华,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村北路36号,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闽04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隆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刑期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梁隆华于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其伙同他人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各12本。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953.7分,表扬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万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隆华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隆华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林标云,男,汉族,19869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化民营路78号永成大厦1011单元,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3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标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标云于2012年3月至2015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共透支本金计人民币923738元,数额巨大,同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374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0年6月27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本次监狱代缴人民币90000元。

该犯系发挥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犯罪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标云予以减刑   个月   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标云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林建辉,男,汉族,1999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玉山镇汲溪村八种17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建辉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间,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668.5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0元;本次向武夷山监狱申请代缴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97.57元,月均消费255.4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37.75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辉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林荣清,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象山村洋心东路50号,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荣清等6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216329.01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8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林荣清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荣清,于2019年4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以购买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9.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8月2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10分)。

本次向南平市中级法院缴纳人民币80736元。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80736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荣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荣清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林统辉,男,汉族,1997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江下村杭下14-2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统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统辉于2020年9月底至11月,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06分,表扬3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统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统辉卷宗1卷2(3)册

2.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林小辉,男,汉族,1982年0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濂江村后街11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3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0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03月03日起至2024年01月0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小辉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达19438334.21元,情节严重,系主犯。2020年4月15日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0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36.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3分(2022年3月1日因违反工艺规范管理,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小辉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林章兴,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香山村华来岭7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章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5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章兴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821号刑事判决中,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的违法所得日币1827.7万元,人民币14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改判本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日币1827.7万元、人民币1145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2022年1月14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7刑更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2年1月14日。现刑期至2025年8月29日。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章兴,于2016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参与诈骗期间该团伙共计诈骗他人财物日币12034.6万元,折合人民币722万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78分,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780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1858分,表扬三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35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本次通过监狱转账代缴罚金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271.01元,月均消费192.4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65.81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章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章兴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林志伟,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后坑村石圳85号,捕前系公司职员。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向六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六被告人共同退赔,责令六位被告人对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刑初239号、(2019)闽0781刑初275号、(2019)闽0781刑初285号等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诈骗数额与同案人承担共同的退赔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7刑终79号刑事判决:维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林志伟的刑事判决。撤销第三项,即财产性判项之判决;以继续向六位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六位被告人对依法认定的涉案下级代理商的诈骗数额承担共同的退赔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志伟于2018年至2019年间,同伙他人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33.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0月19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

本次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40.95元,月均消费172.0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86.45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伟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请罪犯刘炯减刑建议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刘炯,曾用名:刘炯男,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郭台村6组64号,捕前系无业。2014年9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炯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84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炯于2019年8月至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2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2020年3月14日因未及时佩戴口罩,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840元。该犯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炯卷宗1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龙腾江,男,苗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腾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龙腾江与另案被告人雷宏波、田跃华、田豪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相应损失(该损失按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责令被告人龙腾江、潘风九、潘昌军共同退赔被害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闽海铝业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等重量的金戒子三枚、黄金项链一条,退赔福建省建瓯市斯柯达汽车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4000元、建瓯市鼎瑞汽车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3000元、建瓯市东峰商务车4S店现金人民币1500元。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7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1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龙腾江于2016年8月之2017年1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101.5分,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644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745.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87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本次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66.79元,月均消费184.8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24.22元。

该犯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腾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腾江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卢建灵,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占柄村新换厝18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08月05日起至2023年08月04日止。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卢建灵于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分别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赌客,涉案赌资44万余元,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05月至2023年0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80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分(2022年9月13日因违反出收工规范,动作不规范,情节轻微,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建灵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建灵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卢荣振,男,汉族,1993年06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陈东村大路背17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7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荣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0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03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卢荣振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云集购物、淘宝理赔和快递客服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07.2分,表扬3次。

本次监狱代缴人民币1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15.01元,月均消费182.5元 ,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31.99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荣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荣振卷宗1卷2 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卢许荣,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园庄镇大埔村科坑35号,捕前系福建凯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许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卢许荣于2021年1月20日晚,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03.2分。获2次表扬。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许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许荣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陆积德,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屏南县岭下乡葛畲村57号,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积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本案作案工具奥迪A4小轿车(闽ALN159)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2018年3月27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7刑更5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4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7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4月2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陆积德于2013年8月24日,其结伙轮奸妇女一人。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67.5分,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850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501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42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5分(2020年1月8日因未巡检到位,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扣30分;2020年3月25日因不按规定洗漱扣5分;2020年10月25日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扣10分)。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积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积德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415号

罪犯倪俤俤,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玉丰村下峰53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俤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倪俤俤于2016年底至2017年3月间,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6人。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943.9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

本次申请监狱代交29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734.79元,月均消费226.39元,账户可用余额4823.4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俤俤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倪俤俤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2、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倪李文,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17号洪山镇集体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李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倪李文的缓刑执行部分。二、以被告人倪李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倪李文继续退赔被害人4504837元。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李文于2018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金额达655.48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9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8月9日因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武夷山监狱申请代缴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05.99元,月均消费181.7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91.28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李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倪李文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念福,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公路丙556-1号,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念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念福于2020年7月至8月间,结伙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030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念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念福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彭俊杰,男,汉族,1999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沿山镇下畲村南溪3号,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7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彭俊杰等3人追缴违法所得7924189.26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彭俊杰于2020年7月间,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并帮助转账、返款,数额特别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09.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6分(2022年11月12日因对互监组成员(杨龙宝)制止不及时,情节严重,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66.68元,月均消费182.4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42.3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俊杰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俊杰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戚豫梁,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住福建省沙县林业新村东村35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427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豫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戚豫梁违法所得人民币374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闽04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戚豫梁,于2016年至2018年间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大量司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还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利用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有前科劣迹,系恶势力集团成员。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19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02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扣120分(2020年11月1日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被扣30分。2021年4月12日因推搡罪犯肖方勇被扣40分。2021年5月14日因推搡罪犯沈蔚青,被扣5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向武夷山监狱申请代缴人民币15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730.78元,月均消费238.4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061.86元。

该犯系涉恶势力性质犯罪的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戚豫梁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戚豫梁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邱坛瑞,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牛柏洋村何亨6号,捕前系福建智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坛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邱坛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闽01刑终8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坛瑞于2016年5月至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勒索他人财物;2015年至2016年期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换锁、堵锁眼邓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2016年期间指使或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于2016年3月9日伙同他人绑架他人做为人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1分。获4次表扬。

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3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元5217.83元,月均消费187.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40.1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坛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坛瑞卷宗1卷4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邵桓,男,汉族,2000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文昌委新风街17号,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邵桓于2021年7月23日至7月28日期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三次以上且金额达到98388元,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824分,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已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桓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邵桓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沈亚臣,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住福建省光泽县杭川镇武林北路2号阳光花园5幢701室,捕前系民营企业经营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72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亚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沈亚臣等7人连带支付土壤修复费用1316169元、杉木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受损赔偿金584772.05元、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赔偿金78240.61元、鉴定评估费162000元,共计2141181.66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沈亚臣违法所得230000元,上缴国库。原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判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亚臣于2018年7月至9月间,其在光泽县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冶炼铅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有犯罪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30.4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7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985.35元,月均消费157.1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52.45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亚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亚臣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沈意东,男,汉族,小学文化,1992年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梁化镇梁化居委南兴街12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意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意东,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间,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共同制造氯胺酮990.62千克。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5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2月3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10分)。

本次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33.19元,月均消费98.37元,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1.25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意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意东卷宗1卷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孙仁键,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丘祠村邱储30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仁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孙仁键退出违反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仁键于2020年8月底以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07862.76元,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01.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0月23日因路遇民警时,不按规范要求报告,扣10分)。

本次于2021年7月12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分别缴纳人民币15000元(票号0000133125),人民币20000元(票号0000133126)。(已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仁键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仁键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孙宗勇,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东村远东106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宗勇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宗勇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止合计获得考核积分1274.8分,物质奖励2次。

本次2023年3月20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0元,票号:0000134210,已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宗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宗勇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王焕钦,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谷口村谷口27号 ,捕前系福州智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34年2月3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焕钦于2015年至2017年间,同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纠结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指示或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53分,表扬4次。

本次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08.17元,月均消费192.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90.1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焕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焕钦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乾溪,男,汉族,1996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前江村城内80-1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闽01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乾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7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乾溪,于2020年间,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掩饰。其中王乾溪转移数额合计人民币128797元。有前科劣迹。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72.5分,表扬2次。

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9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43.2元,月均消费267.24元,,帐户可用余额6569.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乾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乾溪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王远冲,男,汉族,200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角寨村二关寨组,捕前系无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远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远冲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以被告人王远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远冲于2021年4月间其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01.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远冲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远冲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魏航,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4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航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伙同他人,多次针对原村主任寻衅,冲击村委,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参与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三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30分。物质奖励1次。

本次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0元。已履清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航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吴熙,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建西镇慈太村坤山12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7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熙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熙于2020年7月至9月间,其受雇他人,生产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08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31分。2021年8月30日因未按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被扣30分,2022年2月20日因违法出收工规范,私自携带食品(茶叶)被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失去消费卡内代缴罚金人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75.69元,月均消费235.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48.61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熙卷宗1卷2(3)册

2.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吴永发,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庆元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淤上乡坑口村山岗19号,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闽07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永发,于2020年间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有犯罪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216.2分,表扬三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于2022年4月1日向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00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永发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肖顺旺,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光明镇永吉村42号,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闽04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顺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顺旺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非法买卖机动车行驶证12本。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856分,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顺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顺旺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徐信班,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铁山镇铁山村中弄5号,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信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刑期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信班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2017年4月2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7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7刑更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7日。现刑期至2028年2月25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信班于2013年8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参与贩卖毒品116.48克。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改装枪支一支。有毒品犯罪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236.5分,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395.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63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629.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800元;本次向武夷山监狱申请代缴人民币18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78.61元,月均消费345.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186.19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信班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信班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许勤龙,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身份证号370283198204211013。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勤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4月11日。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勤龙2013年4月、5月间,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000克。

罪犯许勤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扣80分,共违规1次,扣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死缓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06.5分,获1次表扬,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343.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106.5分,获9次表扬,共获10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1519.05元,到2023年2月14日帐上余额4016.68元,月均消费217.3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2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许勤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许勤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贰拾伍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拾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庆华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许文锋,男,汉族,1995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住邵武市水北镇一都村李家坊20号,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终3号之一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文锋于2019年2月25日,其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醉不知反抗之际,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106.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扣50分(2020年10月16日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超标,扣20分,2021年1月28日因出收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20分,2021年6月9日因床头私自乱挂围布,影响内务规范,扣10分)。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文锋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杨文金,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牛锋村牛头尾56号,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文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融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中对杨文金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杨文金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原判犯故意毁坏财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1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7刑更7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7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7月15日。现刑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文金于2013年6月至10月间,非法买卖黑火药约1100千克,雷管约2630枚,非法运输其中重约400千克的黑火药,雷管约900枚,非法储存其中重约700千克黑火药,雷管约1730枚,情节严重。缓刑期间犯新罪,被撤销缓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132.7分,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60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692.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96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文金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杨小明,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寨里镇小寺州村大寺州15号,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7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小明于2020年8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相亲之名,以诈赌做牌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27.3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明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小明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杨宇,男,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邓家巷6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对二被告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2016年12月2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7刑更2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0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7刑更1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22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7刑更1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3日。现刑期至2024年3月25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宇于2013年3月至5月9日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伙同他人采取飞车抢夺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49分,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852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90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287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6756元(已履清)。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宇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姚鑫峰,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解放西路220号,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鑫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姚鑫峰等2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227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姚鑫峰等2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二、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姚鑫峰的刑事判决部分;三、上诉人姚鑫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2019年11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7刑更18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13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7刑更7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姚鑫峰,于2015年10月以来,违反国家对国境的管理法规,多次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8分,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34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406分,表扬3次,不予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18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2021年11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5分,2022年7月21日因出借使用他人账户或消费卡消费,一次性扣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67227.75元;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电子票据号码:00229325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55.39元,月均消费222.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65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鑫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鑫峰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游大发,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延平区西芹镇坑底村坑头37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大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7刑更17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12月22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7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2月22日。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7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游大发于2015年2月17日下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积分275分,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696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397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积分311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80分(2021年6月6日因殴打罪犯陈章钦,扣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大发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大发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余学武,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油杭路142-1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学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学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学武,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结伙以牟利为目的,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00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于2022年8月30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8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 0004987608。2023年2月2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37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 002293215)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学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学武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袁良树,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积石路167号,捕前系无业 。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良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金树青、袁良树、郑学发、杨淑芳、张薇、金林辉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686435元给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7日作出(2020)闽07刑终31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袁良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维持第七项,即责令被告人金树青、袁良树、郑学发、杨淑芳、张薇、金林辉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六千四百三十五元给本案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0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01月22日起至2025年05月21日止。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袁良树于2018年3月初至2019年1月,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45435元,数额特别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0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951.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08月04日因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规范,扣10分)。

本次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27.29元,月均消费194.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91.41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良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良树卷宗1卷2 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张海涛,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岔道口村223号,捕前系农民。曾于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闽0429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涛等2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四十元(已扣押的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折抵退赔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4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9刑初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42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涛等2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四千四百九十三一角九分(已扣押的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折抵退赔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4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海涛于2018年2月至3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4461.7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447.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折抵缴纳人民币18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申请监狱代缴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45.74元,月均消费157.5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52.76元。

该犯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海涛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张吉生,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大埠岗镇加州村半道坑1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72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吉生于2019年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诱骗他人参与赌博后,出老千骗取他人财物113900元,数额巨大,有前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018.3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吉生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张平,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清凉镇乐山村前洋7号,捕前系务农。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平,于2017年4、5月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560.5分,表扬2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平卷宗1卷2(3)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张绍荣,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郑湖乡上洋村34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427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4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绍荣于2018年至2019年2月间,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71.5分,表扬3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缴纳6万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绍荣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张腾,男,土家族,1997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合水镇合水社区一组,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闽01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张腾等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叶岸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腾于2021年1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342.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分。2022年10月17日因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情节轻微扣考核分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3万元,申请消费卡内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腾卷宗1卷2(3)册

2.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赵春国,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大埔路201-1号,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春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刑期七年三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刑期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2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春国于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间,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多次猥亵儿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013.5分,表扬3次。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春国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武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郑荣荣,男,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上郑村村北76-3号,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荣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责令前述二被告与被告人陈遵伟等6人共同退赔其他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2019闽01刑终7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荣荣,于2017年4月至6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98分。表扬5次,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3分(2022年8月25日因违反工艺规定管理,未巡检到位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扣3分)。

本次申请由监狱代缴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56.9元,月均消费175.18元。帐户可用余额1557.0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荣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荣荣卷宗1卷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5月24日





罪犯丁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迪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余学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倪俤俤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倪李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关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卢建灵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卢荣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卢许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永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姚鑫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孙仁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孙宗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季永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康国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吉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海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绍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腾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彭俊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徐信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念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戚豫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曾庆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小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文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小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建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志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标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章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统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荣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梁隆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江产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沈亚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沈意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游大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乾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焕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远冲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肖顺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胡志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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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信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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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袁良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许勤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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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连世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邓久晨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邓仕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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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邱坛瑞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邵桓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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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陆积德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文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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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桂闽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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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龙腾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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