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监狱2022第1批高院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68号

罪犯邱尔顺,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尔顺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刑更1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8月25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30日,邱尔顺伙同他人欲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瓷制招财猫和木制帆船内邮寄到澳大利亚,被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1879.4克。

罪犯邱尔顺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从事车工、点洞分包工种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考核期2016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732.5分,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91分。截止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4次。考核期间内违规3次,累计扣100分(最近一次扣分2021年7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0935.11月均消费574.5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38.97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尔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尔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高明辉,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2010年5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1月至12月4日期间,高明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高明辉贩卖氯胺酮约3203.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9.7克、液体189.3克,含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的粉末194.71克,MDMA粉末17.75克。系累犯。

罪犯高明辉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从事车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在考核期2017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31分,间隔期2017年1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31分。截止至2021年10月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间内违规5次,累计扣750分(其中重大违规二次,最近一次扣分2021年5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4285.75月均消费418.7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68.86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明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陈良平,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1997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良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第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刑更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6月25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3月至4月间,陈良平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在福清龙田镇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75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陈良平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122.5分,表扬13次。间隔期自2017年 7月至2021年10月,获得5910.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扣105分(其中有一次扣50分以上重大违规,最近一次扣分2021年6月)。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0元,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4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33077.85元,月均消费408.3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62.41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李石所,男,汉族,1994年8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石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7234.72元,并对赔偿328086.8元负连带责任(预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折抵)。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5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0月3日22时许,李石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雇乘被害人杨某摩托车行驶至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持械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其死亡。

罪犯李石所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2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110分,表扬16次。间隔期自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8730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0分(最近一次扣分2018年12月份)。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26596.27元,月均消费328.3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5.85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石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石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2号

罪犯黄溪波,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溪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836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黄溪波的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溪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5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5月3日12时许,黄溪波在漳州市芗城区某店见到其前女友与被害人王某交往,心生嫉恨,遂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一刀,致其死亡。

罪犯黄溪波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小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7年8月29日,积极主动配合民警成功阻止了他犯的犯罪活动,获立功一次。该犯考核期自2014年8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514分,表扬17次。间隔期自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得8544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1分(最近一次扣分2018年12月份)。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6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42330.52元,月均消费486.5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5.05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溪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溪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徐从兴,别名徐角华、徐积兴,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从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从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350.9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从兴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对被告人徐天富定罪量刑和追缴被告人徐从兴、徐天富犯罪所得的刑事判决;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徐从兴量刑的刑事部分;认定上诉人徐从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对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4月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4月21日晚11时许,徐从兴伙同他人经过事先预谋携带一把杀猪刀对建瓯市东峰镇杨梅村供销社代销店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店主)发现后,徐从兴遂持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和货架上掉落的铁锤,致被害人死亡,并抢得数包香烟、解放鞋、白球鞋及一些零钱后逃离现场。

罪犯徐从兴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小工、杂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自2013年9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595分,表扬14次。间隔期自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665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8分(最近一次扣分2017年1月份)。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25893.63元,月均消费264.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5.92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从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李勤古,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勤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闽刑复字第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0月29日3时许,李勤古潜入泉州市丰泽区清源办事处西郊嘉铭工艺厂伺机行窃,趁被害人林某熟睡之际,窜至被害人房间翻找财物,后被害人被惊醒,李勤古遂持一硬物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昏迷,后将其双手捆绑,劫走钱财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被害人林某于2000年11月17日死亡。

罪犯李勤古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与杂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自2013年10月至2021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024分,表扬16次。间隔期自2015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得816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2021年3月17日缴纳1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30786.28元,月均消费314.1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88.03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勤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勤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5号

罪犯舒兴勇(绰号“管哥”),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兴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刑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578.7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6192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刑更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8月5日23时许,舒兴勇因其老板和他人因赌资问题发生纠纷,遂纠集他人帮忙打架。在殴打中持镀锌管围殴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2013年12月7日23时许,舒兴勇与其同伙在网吧内,将被害人用酒灌醉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舒兴勇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小工、杂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103分,表扬10次。间隔期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3763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5分(最近一次扣分2019年12月份)。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4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人民币28921.67元,月均消费401.6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72.03元。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舒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兴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建狱减字第76号

罪犯肖宗宝,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宗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作出(2016)闽刑更4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4月29日,肖宗宝酒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后与其岳父母发生争执,为泄私愤,朝二人捅刺,致二人死亡。

罪犯肖宗宝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考核期自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227分,表扬15次。间隔期自2016年9月至2021年11月,获得7457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85分(最近一次扣分2021年6月份)。

该犯无财产刑。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宗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宗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494.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