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监狱2023年第1批减刑建议书公示(第1批)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高院建议书中院建议书1中院建议书2中院建议书3中院建议书4
 瞿宜梗陈瑞鑫查明春黄道年蒙健
陈泰鲜陈万兵郑清王为平林先强

黄良华
张呜

郑清
张友平

郑忠明
刘必文

刘必坤
毛灿修

王坚
张达龙

张道议
朱泽云

李岩
陈学福

王庆山
马文清

杨寿波
孙志健

俞建新
王旭江

余林平
赖官群

上官致烽
李永瑞

杨千辉
潘强

苏赵洪
汤锡森

卞育
翁小华

俞斌
修余

吴金福
叶广明

孙可旺
游斌

刘波
于啊伟

陈方登
陈斌

陈振辉
陈上坤

伍厚洪
杜克桂

邱荣敏
林长征

柯江宇
吕祥水

王学亮
王文锦

吴泽贵
郑加辉

陈必坚弟
王铭

胡涛
郑龙达

邱合龙
黄仕雄

字仁
梁晓华

翁晨曜
林雄

陈为链
刘小强

刘井荣
秦瀚

林恩辉
施毓华

施步月
王胜军



赵文平



李祖连



林佳海



林仁胡



潘洪



施乐楠



孙俊杰



祖大雁



高亮



郝泽志



李平亮



刘德兵



林鸣捷



施恭芳



王光照



吴西林



周用南



陈永华



吴立君



林其烽



林其源



吴文强



张堂纯



郑威



钟亮



丁熙广



林撼宇



刘培钦



肖孝文



袁付贵



张见宝



姚辉



郑霖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郑清,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8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3月间,该犯单独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永泰樟城镇建工影剧院前路、闽侯县上街镇董屿村等地,持械故意伤害多名被害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罪犯郑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07.6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83.2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查明春,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明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0099元,三被告人对赔偿总额平均予以赔偿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查明春已赔偿1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中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明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三、四项,撤销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查明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5月11日晚,查明春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窜至石狮市雇出租车至安海,途中将司机杀害。1999年3月26日,查明春为牟取私利,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骗至福州市七海大酒店,暴力控制后致其死亡。

罪犯查明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46.8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02.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45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143.54元,月均消费171.45元,账户可用余额2359.74元(包含于代扣的3700元中)。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查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明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号

罪犯陈瑞鑫,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闽04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7月23日至11月21日,陈瑞鑫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然以男女朋友关系为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陈瑞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64.8分,获表扬4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9月25日因不熟悉三互组人员扣10分;2022年6月5日因违反点名规范,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扣1分;2022年6月7日因在监狱组织的考核中成绩不及格扣2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瑞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号

罪犯陈万兵,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6年3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5年3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4月初至2011年7月间,陈万兵伙同他人先后在福州市晋安区、宁德市蕉城区等地,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其中陈万兵贩卖、运输毒品共计甲基苯丙胺312.7734克、大麻2.6506克、麻古34粒计2.9757克、“开心果”19粒计3.6727克。

罪犯陈万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9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4.5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2月25日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2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100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6092.76元,月均消费203.09元,账上余额3169元(包含于代扣的8100元中)。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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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号

罪犯黄良华,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04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33年4月1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至2020年3月3日期间,黄良华违背幼女意志,长期奸淫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黄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62.5分,获表扬4次。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17日因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扣20分;2022年6月5日因违反点名规范,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扣1分;2022年7月15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现场纪律扣2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良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号

罪犯郑清,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584.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780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3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2年8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4月7日,郑清因怀疑被害人骂他“神经病”,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郑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6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26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9月19日因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劳动设备工具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6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500元。本次考核期共消费5236.82元,月均消费174.55元, 账上余额3468.07元(含代扣的2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号

罪犯郑忠明,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2034至11年5月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5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1月5日,郑忠明在南平市延平区因惧怕与被害人的奸情败露,而持石块故意杀死被害人,并埋尸灭迹。

罪犯郑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44.1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4.2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5月3日因违反教育现场纪律扣2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忠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号

罪犯刘必坤,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必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刘必坤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刘必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0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刘必坤于1995年至2005年,组织"聋哑帮"盗窃集团,有组织地进行盗窃活动,并为集团利益,指使同案人"教训"被害人,非法拘禁4起8人;强迫已脱离"聋哑帮"自立门户的同案缴纳9000元;逼迫被害人返还3万元;指使他人持枪到聋哑人住处示威和报复他人。

罪犯刘必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02.2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96.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4月8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扣2分;2022年4月28日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扣2分;2022年7月23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68133.1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11022.63元,月均消费355.57元,账户余额6892.28元(包含于代扣的12000元中)。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必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必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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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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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号

罪犯王坚,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5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8月17日(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6月27日,王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少女,唯恐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罪犯王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63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5.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9月16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扣10分;2022年3月7日因违反劳动工具管理规定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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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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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张道议,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4年9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3年8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福鼎贩卖海洛因546.494克,并在他人唆使下托运大量的海洛因、冰毒。

罪犯张道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71.7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55.1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3月7日因违反服装管理制度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7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30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4408.15元,月均消费146.94元,账户余额4643.33元(含代扣的43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道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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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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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李岩,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2月15日(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5月至6月间,李岩伙同他人窜至南安、泉州、厦门等地强行拦截过往车辆,采用殴打威胁的方法抢劫作案5起,价值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

罪犯李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698.7分,获表扬9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031.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5月21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着装扣10分;2022年6月10日因私自传递一般物品情节严重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85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762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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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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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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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2号

罪犯王庆山,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12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5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9月,该犯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家中,采用勒颈、捆绑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抢走人民币400元,国库券8000元,收录机一架。

罪犯王庆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42.9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33.5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6月13日因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赤脚踩平机扣1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庆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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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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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杨寿波,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寿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0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2月11日,杨寿波在霞浦县贩卖海洛因311.74克。

罪犯杨寿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3.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70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6月26日因私自窜队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7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7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925.7元,月均消费223.42元,帐户可用余额9459.23元(含代扣的77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寿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寿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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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4号

罪犯俞建新,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建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3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8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1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俞建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氯胺酮899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罪犯俞建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继续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63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8.5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2020年8月20日因推搡他犯扣40分;2020年10月14日因违规用被子遮挡全身扣20分;2021年10月4日因与他犯打架扣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8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12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14551.78元,月均消费427.99元,账上余额13183.83元(含代扣的112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建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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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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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5号

罪犯余林平,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林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6月12日2时45分,余林平在其家中趁被害人余某某醉酒状态,强行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余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83分,获表扬1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7月14日因夜值星履职不到位,情节轻微扣3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林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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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6号

罪犯上官致烽,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致烽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23日(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0月初至同年12月29日期间,上官致烽等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受雇非法生产麻黄素518.0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罪犯上官致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2.5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28.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致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致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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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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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杨千辉,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千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杨千辉违法所得170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起,杨千辉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赌博,违法所得达8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杨千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29.9分,获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704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千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千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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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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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苏赵洪,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建瓯市,小学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赵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0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2月份开始至2008年4月份下旬,苏赵洪在福州市鼓楼区新贵公馆等地,结伙贩卖毒品“K粉”3991.17克、摇头丸584.65克及摇头丸500粒。

罪犯苏赵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09.8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5分。

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8月9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着装扣20分;2021年12月22日因操作失误打错定位点扣3分;2022年3月14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私藏圆珠笔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赵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赵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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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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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卞育,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371.16元(含各被告人亲属已代为赔偿款共计118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32年3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6月21日,卞育在福鼎市为报复而纠集他人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卞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09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59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10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卞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卞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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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0号

罪犯俞斌,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曾于1999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2年8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26日至6月30日间,俞斌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广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至福建省霞浦县出售,共计160.4006克。

罪犯俞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84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9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1月11日因利用原辅料干私活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06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7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9427.91元,月均消费304.13元,账户可用余额4534.94元(包含于代扣的6700元中)。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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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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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吴金福,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吴金福等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罪犯吴金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46.5分,获表扬1次。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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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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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孙可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可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5年6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3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4月26日,该犯在福清市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中该犯共卖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136.7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513.5克、含麻黄碱的毒品2.95克。

罪犯孙可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61.2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82.2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5月7日因私自携带食品进车间扣20分;2021年9月3日因其他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号房组员发生争吵未及时劝止)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可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可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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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刘波,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7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刘波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2021年9月18日(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2月12日,刘波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达103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2018年2月初至同月12日期间,刘波等人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刘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87.7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47.7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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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陈方登,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方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797.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二项,即被告人陈方登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797.4元(已支付);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陈方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3年8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8月13日晚8时许,该犯因与同居女友发生纠葛,为报复女友将女友弟弟的女儿杀害。

罪犯陈方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55.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方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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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陈振辉,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邵武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26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振辉等二人违法所得财物,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闽07刑更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5月25日(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16日至2011年4月20日间,陈振辉伙同他人窜至永安、三明等地进行盗窃、抢劫。系累犯。

罪犯陈振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11.8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38.3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1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1月28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扣20分;2020年12月30日因路遇民警未按规定立正背身避让扣10分;2021年4月11日因不服从教员安排扣20分;2021年7月9日因不服从民警安排的学习教育活动扣30分;2021年7月25日因违反学习规范(未及时参加后进班学习)扣30分;2022年4月13日因正课教育期间从事与正课教育无关的活动扣2分;2022年6月20日因未按规定上厕所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837.82元,月均消费138.22元,帐户可用余额2699.61元(含代扣的1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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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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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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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6号

罪犯伍厚洪,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厚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33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2月18日晚,伍厚洪在福州市因赌博和被害人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伍厚洪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系累犯。

罪犯伍厚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8.3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8.6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17日因作为“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扣20分;2022年6月7日因正课教育期间侧身而坐与他犯聊天,坐姿不端,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3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752.35元,月均消费282.33元,帐户可用余额13155.57元(含代扣的122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伍厚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厚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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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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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邱荣敏,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荣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9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二、三、四项,改判上诉人邱荣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5月10日,邱荣敏在武夷山市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伙同他人持械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邱荣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76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15日因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荣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荣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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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柯江宇,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江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2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2月15日凌晨,柯江宇因琐事和被害人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福州台江区见面并发生斗殴,柯江宇用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罪犯柯江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68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7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9月9日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集体教育时号房组员看书未及时提醒)扣10分,2021年5月14日因未及时关闭设备电源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江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江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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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号

罪犯王学亮(自述),身份证号不详,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电焊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刑更1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3日(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5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2月29日,王学亮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王学亮用手掐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王学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22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26分。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1月5日因在队列中嬉笑讲话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学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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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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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吴泽贵,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闽04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六万六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吴泽贵以66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吴某某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罪犯吴泽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04.3分,获表扬3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起始期(2021年5月8日因集体教育时聊天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0元,本次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缴纳2795.77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489.87元,月均消费166.18元,帐户可用余额444.99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泽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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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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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陈必坚弟,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必坚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37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4年3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3年2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月5日,陈必坚弟在福清市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为泄愤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

罪犯陈必坚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55.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3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2月4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2021年5月8日因集体教育时聊天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4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367.46元,月均消费178.92元,帐户可用余额1746.57元(含代扣的14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必坚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必坚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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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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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2号

罪犯胡涛,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闽刑执第57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10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32年6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2月15日凌晨,胡涛因赌博输钱,遂纠集他人报复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胡涛持刀将被害人穆某某捅刺成重伤,将被害人叶某某捅刺致死。系累犯。

罪犯胡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49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9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2月22日因履职不到位(三互组)扣20分,2022年5月28日因正课教育期间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聊天)扣1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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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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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邱合龙,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合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至2019年5月,邱合龙多次对2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进行性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邱合龙多次对多名幼女进行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邱合龙明知是淫秽视频仍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多次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罪犯邱合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50分,获表扬5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上交管控物品,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合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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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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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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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字仁,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仁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2日(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7月18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字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17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字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60.8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6.8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1年4月7日因在集体教育时段看书扣20分;2021年5月2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10分;2022年5月9日因抽背规范不及格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字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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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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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5号

罪犯翁晨曜,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晨曜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34年4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2月26日,翁晨曜通过邮递欲将重约165.2克的甲基苯丙胺寄往澳大利亚。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翁晨曜在福清市向高街等地,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81.06克、氯胺酮92.6克,2011年初又非法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09年间翁晨曜在福清市购买并非法持有仿64式手枪2把及枪支零部件27件。

罪犯翁晨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21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1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9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0年11月17日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扣20分;2022年7月24日因未巡检到位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晨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晨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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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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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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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陈为链,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为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对经济损失总额18102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9月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8月19日,陈为链受雇于他人,伙同同案持枪朝被害人射击,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陈为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97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4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8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0元。该犯考核期共消费4080.72元,月均消费131.64元,账上余额1344.48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为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为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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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刘井荣,身份证号不详,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井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2154.7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3年10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8月4日,刘井荣在武夷山因山场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伙同他人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罪犯刘井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38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刘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井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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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林恩辉,男,1999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肄业,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1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恩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七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在平潭县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参加持械聚众斗殴6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罪犯林恩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本轮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94.5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

考核期违规1次,扣1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1月23日因推搡行为扣1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向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37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恩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恩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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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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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施步月,身份证号不详,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9年2月4日因犯诈骗罪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恶势力犯罪罪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步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已预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5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8年10月间,该犯在福清市共同实施恶势力集团犯罪,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系犯罪集团成员。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本,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一本。系累犯、恶势力犯罪罪犯。

罪犯施步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24分,获表扬5次。

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2022年4月13日因违反队列规范,随意插队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步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步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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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0号

罪犯黄道年,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尤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9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道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2月1日晚9时许,黄道年伙同他人在尤溪县梅仙镇“全鑫珠宝店”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4660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黄道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13.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26.7分。

该犯于2021年5月4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道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道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道年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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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1号

罪犯王为平,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975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王为平伙同他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下,仍参与其中,通过购买、出售电话卡、携带数码智能盒子在永安市区、邵武市区等地走动的方式协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等。现已查实他人通过前述数码智能盒子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24062元,其中王为平获利97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王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82.6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475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3475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为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为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张呜,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闽04刑终7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呜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张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伙同他人在永安市洪田镇留山村一废弃笋干厂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的设置和保障服务,造成被害人被骗数额共计113124.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张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2.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5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呜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张友平,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62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闽0629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张友平暂予监外执行;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629刑更9号收监执行决定,对罪犯张友平收监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张友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华安县新圩镇玉山村一废弃铁矿厂共同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成品122.6064千克和含麻黄碱的半成品8002.1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罪犯张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4.5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3次。

该犯于2020年4月2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5分;2022年4月3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被子折叠差),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7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友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刘必文,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连江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必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984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刘必文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166197元(已缴付140000元);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必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3年12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7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5月9日,刘必文在连江县凤城镇被害人的暂住处因情感纠葛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被害人提出分手后,恼羞成怒,紧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刘必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73.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91.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必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必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必文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毛灿修,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灿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灿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闽07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撤销(2016)闽07刑更688号刑事裁定,对其不予减刑;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闽07刑更2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1月至1998年8月期间,毛灿修伙同他人在104国道福安路段持枪、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搜抢卧铺客车20多名驾乘人员财物,行抢中还致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后果,还结伙搜抢二辆货车上的驾乘人员;1988年8月毛灿修把被害人骗到福安市潭头镇半坑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拐卖妇女罪。  

罪犯毛灿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25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74分。

该犯于2020年1月16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0分;2020年10月15日因罪犯之间传递一般物品,扣20分;2021年12月13日因违反正课教育现场纪律,扣6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0913.28元,月均消费294.95元,帐户可用余额8458.63元(本次代扣8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毛灿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灿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灿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张达龙,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高中文化,捕前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快乐推拿店老板。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达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0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达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张达龙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在喜悦温泉公馆内卖淫,2018年10月期间,张达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达56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张达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1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20分。

该犯于2021年9月29日因衣服未印字,扣10分;2022年2月23日因正课教育期间聊天,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达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达龙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朱泽云,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泽云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泽云与同案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2508元(上述赔偿款已由同案人履行完毕)。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泽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5年2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8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3年6月8日,朱泽云伙同他人在福安市城关下城河24号被害人住处无视法纪,为图报复,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  

罪犯朱泽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98.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19分。

该犯于2021年9月20日因推搡他犯,扣4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泽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泽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泽云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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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陈学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7609.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刑更4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学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36年6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36年1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2年3月20日,陈学福在福清市高山镇杭中村机砖厂因运砖排队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争执中陈学福拿出一把匕首刺中被害人腹部等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陈学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06.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64.5分。

该犯于2019年11月4日因生活琐事推搡他犯,扣30分;2021年2月27日因向民警陈述问题时态度差,扣30分;2021年4月27日因擅离岗位,扣20分;2021年8月30日因故意滋事行为,扣50分;2021年10月6日因在车间偷袭他犯给予警告处罚一次,扣300分;2022年6月18日因未按指定地点晾晒衣服,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431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7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564.64元,月均消费189.12元,帐户可用余额3217.75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学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学福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马文清,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肄业,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清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马文清从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射钉器、钢管等物品,在永安市罗坊乡掩桑村6号家中使用切割机、电焊机进行切割、焊接,制造一支改制射钉枪,并存放在家中谷仓内;2005年起马文清将持有他人的一支土铳并存放在其位于永安市罗坊乡掩桑村6号家中的谷仓内,2021年3月3日主动向公安局交出该土铳。经鉴定,送检的改制射钉枪及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罪犯马文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17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1年10月28日因号房发生违规未劝止、未汇报,扣10分;2022年2月10日因违反车间规定,私自上厕所,扣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文清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孙志健,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公司职员。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宁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志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12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间,孙志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蕉城区东湖市场对面等地贩卖冰毒,其中孙志健共参与贩卖冰毒158.692克;2011年2月22日,孙志健纠集他人在宁德市蕉城区福宁南路东侧工地上殴打华侨新村村民,致使二人轻伤、IX、X级伤残,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  

罪犯孙志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7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2929分。

该犯于2020年10月30日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在铺位发现毛笔),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7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572.27元,月均消费147.49元,帐户可用余额4412.04元(本次代扣33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志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志健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1号

罪犯王旭江,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闽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旭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王旭江于2000年3月13日,在屏南县双溪镇前洋村上坪溪的岸边因琐事为报复他人,伙同他人持石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躯干等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王旭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39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48.5分。

该犯于2021年7月11日因在号房发现私藏违反规定物品(油、牙刷),扣20分;2021年8月20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象棋),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旭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旭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旭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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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2号

罪犯赖官群,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官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0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赖官群伙同他人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八人座“打鱼机”,先后放置在武夷山市清献大道276号后的杂货间和龙安谷路口对面彩钢瓦房内,供不特定人赌博;经统计,该赌场存续期间非法获利共计8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罪犯赖官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66.3分,获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缴纳2704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官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官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官群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李永瑞,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永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间,罪犯李永瑞伙同他人从深圳购买毒品至福州用于贩卖。李永瑞参与贩卖甲基丙胺990克,摇头丸290.4克,麻古76.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李永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2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3分。

该犯于2021年4月13日因未参加教育活动且利用原辅料干私活,扣4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4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2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529.88元,月均消费275.16元,帐户可用余额2398.00元(本次代扣6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永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永瑞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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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潘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6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6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潘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11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4月2日晚,潘强伙同他人一起到福州市晋安区一不法赌博场内为他人骗赌提供保护,当骗赌被揭穿后,为占有赃款、逃离现场,又当场使用暴力开枪致一人死亡;2004年6月20日,潘强向他人借用一支仿"六四"式手枪1把和3发子弹,在当晚归还至福州市海联酒店1012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罪犯潘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90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40分。

该犯于2021年1月16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棉衣口袋未封),扣20分;2022年1月24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的事,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2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7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841.01元,月均消费298.21元,帐户可用余额8213.40元(本次代扣7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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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5号

罪犯汤锡森,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福州市瓦家山寨酒楼员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锡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9249.3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作出(2007)刑四复9781057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16-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汤锡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汤锡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1月22日晚,汤锡森在福州市鼓楼区山头角60号二楼的租住房内,将其相邻的住户被害人捆绑后实施强奸,而后又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及70余元,并用水果刀和菜刀割、砍其颈部三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  

罪犯汤锡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1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8分。

该犯于2021年9月24日因路遇民警未避让,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锡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锡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锡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翁小华,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9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9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小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翁小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4年1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4月和2009年6月间,翁小华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中翁小华与同案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69.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罪犯翁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9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842.05元,月均消费261.40元,帐户可用余额7376.27元(本次代扣6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小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7号

罪犯修余,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修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3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修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40年12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12月3日,修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福州市马尾区从他人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491.1克并将其存放于租赁的轿车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犯修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860.5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20分。

该犯于2018年11月2日因殴打他犯,扣80分;2021年3月1日因自制工具吸食烟丝给予记过处罚一次,扣600分;2021年5月21日因携带茶叶进车间,扣10分;2022年7月12日因集体教育时看书,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92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21472.76元,月均消费390.41元,帐户可用余额38930.49元(本次代扣37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修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修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修余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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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叶广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2698.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广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2月10日,叶广明在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为报复而指使他人持枪伤害被害人致死;以及1997年1月8日因琐事伙同他人持刀伤害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叶广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40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92.5分。

该犯于2020年6月8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10分;2020年10月5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10分;2020年12月24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报告,扣20分;2021年7月23日因个人物品管理不规范,扣10分;2021年11月24日因向民警陈述问题时,行为动作不规范,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6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711.00元,月均消费190.37元,帐户可用余额3837.29元(本次代扣2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广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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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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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游斌,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曾于1998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游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11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4月26日,游斌伙同他人在福清市玉屏街道锦绣花园小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中游斌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达199.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游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17.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0.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斌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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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0号

罪犯于啊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泗县,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苏省南京顺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荣益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啊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0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啊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于啊伟伙同他人在南京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其中于啊伟等六人犯罪金额为5806144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于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6.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49分。

该犯于2022年2月15日因正课教育时换台,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于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啊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于啊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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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1号

罪犯陈斌,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未退赃款,由被告人继续承担退赔责任,各被告人应在各自的涉案金额范围内连带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8月起,陈斌等4人在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c1写字楼529-530室成立富鑫晟诈骗公司并招聘多人形成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陈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9.5分,获表扬6次。

该犯于2020年8月11日因作为三互组成员未及时反映情况,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8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775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918.98元,月均消费232.91元,帐户可用余额2327.16元(本次代扣47754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斌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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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2号

罪犯陈上坤,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上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上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7刑更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月至8月间陈上坤在福清市伙同他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将被害人扣为人质,勒索财物;陈上坤参与绑架作案5起(其中未遂1起),勒索65000元,参与抢劫作案4起,劫取财物数额计317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罪犯陈上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64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47分。

该犯于2020年6月7日因三互组成员脱离互监组,未造成后果,扣10分;2021年12月10日因辱骂民警,扣35分;2022年1月31日因动手打他犯,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5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8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914.83元,月均消费226.14元,帐户可用余额1736.27元(本次代扣6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上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上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上坤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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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杜克桂,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永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克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杜克桂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杜克桂在福州市采取寄出租车、公共班车送货、当面交易等方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4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杜克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93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3分。

该犯于2021年1月28日因三互组履职不到位,扣2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1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377.04元,月均消费312.57元,帐户可用余额2884.12元(本次代扣66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杜克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克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杜克桂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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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林长征,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建省福州天甲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长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6771元,已付3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长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月9日,林长征因感情纠葛,窜至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福满园酒楼被害人的宿舍内,持刀朝被害人胸腹部、背部、头颈部等部位连捅十几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林长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6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22分。

该犯于2020年9月16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4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061.48元,月均消费195.53元,帐户可用余额3770.94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长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长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长征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吕祥水,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祥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6656.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祥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5年5月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4年8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2年8月17日,吕祥水在政和汽车站得知其兄与被害人有矛盾,后发现被害人正好在政和汽车站,并乘其不备持柴火棍击打被害人身体、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吕祥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544分,获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26分。

该犯于2020年12月31日因私藏违反规定物品(手缝针),扣20分;2020年4月19日因在号房聚集喝茶,扣20分;2020年5月4日因推搡他犯,扣30分;2021年8月9日因衣服未按规定封口袋,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350.80元,月均消费194.81元,帐户可用余额4530.04元(本次代扣3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祥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祥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祥水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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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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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6号

罪犯王文锦,1969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间,王文锦伙同他人从重庆市购买毒品运到福州市、福清市进行贩卖,王文锦参与贩卖、运输K粉9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罪犯王文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05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28分。

该犯于2020年9月16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20分;2022年3月24日因藏匿、使用一般物品,扣6分;2022年3月24日因未上交统一保管药品物品,扣3分;2022年6月7日因夜间教育期间私自窜号,扣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文锦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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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7号

罪犯郑加辉,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加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35092.14元(含已支付18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闽刑更1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加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39年7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38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9月13日,郑加辉在柘荣县双城镇车站对面大地假日酒店门口104国道边结伙持械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郑加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033分,获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97分。

该犯于2021年4月23日因带茶叶进车间,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3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6790.32元,月均消费441.85元,帐户可用余额18791.64元(本次代扣16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加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加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加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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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8号

罪犯王铭,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财玉足浴店副总经理。曾于2017年4月因放任卖淫嫖娼被行政罚款1000元。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6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刑初326号对被告人王铭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王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王铭在福州市台江区财玉足浴店与他人结伙组织、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达24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罪犯王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7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铭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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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郑龙达,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龙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33557.7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龙达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郑龙达因在外出打工期间,被害人有对其孩子捆绑打骂的行为,引起其不满,于是于2006年5月9日下午郑龙达在顺昌县洋口镇中山路169号房,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郑龙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78.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15.5分。

该犯于2021年1月8日因私自窜号,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9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980.80元,月均消费192.93元,帐户可用余额3829.68元(本次代扣19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龙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龙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龙达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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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黄仕雄,男,1978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仕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4707.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仕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9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9月17日14时许,黄仕雄因琐事纠纷,纠集他人窜至福州市晋安区琴亭村163号旁边的出租屋报复被害人,黄仕雄持棍、同案人持菜刀砍、砸被害人的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致被害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黄仕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50.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267.40元,月均消费108.91元,帐户可用余额1865.44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仕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仕雄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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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梁晓华,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经商人员。曾于2011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原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罚款500元;2012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现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闽04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晓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4月24日晚上,梁晓华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新村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中梁晓华系首要分子,系主犯。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罪犯梁晓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58分,获表扬1次。

该犯于2022年3月20日因未经民警允许擅自上厕所,扣3分;2022年3月27日因路遇民警未避让,扣1分;2022年8月15日因从事与教育现场无关活动,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晓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晓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林雄,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曾于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刑更3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林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33支、子弹165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林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宣告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林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39.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67.5分。

该犯于2019年11月2日因私藏违规物品,扣20分;2020年1月14日因私藏电池,扣10分;2020年1月26日因身上被查获2支香烟,给予记过处罚一次,扣600分;2020年10月20日因推搡他犯,扣50分;2021年3月2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69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雄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刘小强,身份证号不详,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曾于2006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6000元;诸被告人被扣押在案的用于犯罪的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害人财物返还给各被害人,并继续追缴诸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小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3年8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6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31日至2009年8月17日期间,刘小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等地,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多次趁人不备夺取、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刘小强参与抢劫9起,其中1起属犯罪预备,抢劫金额80944元;参与抢夺5起,总金额7052元;参与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10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罪犯刘小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722分,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184分。

该犯于2019年3月14日因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生产,扣10分;2019年7月26日因顶撞民警,扣8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9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21026.18元,月均消费389.37元,帐户可用余额7050.77元(本次代扣63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小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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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4号

罪犯秦瀚,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闽04刑终31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改判上诉人秦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秦瀚在明知“DU”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转移非法资金以明显异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虚拟货币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在短期内办理自身名下大量银行卡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并根据平台客服指令将犯罪所得转移他人名下,掩饰、隐瞒,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从中赚取虚拟货币差价及平台返点佣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秦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36.5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秦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秦瀚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5号

罪犯施毓华,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毓华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施毓华与同案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2508元(上述赔偿款已由同案人履行完毕)。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施毓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3年6月8日,施毓华伙同他人在福安市城关下城河24号被害人住处无视法纪,为图报复,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  

罪犯施毓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19.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1.5分。

该犯于2021年8月23日因推搡他犯,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毓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毓华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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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6号

罪犯王胜军,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曾于2004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4月因虐待他人被行政警告。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4161.5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刑更6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胜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刑更2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8月23日上午11时许,王胜军在建瓯市东游镇供销社二楼因向前妻讨要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后持石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王胜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54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770.20元,月均消费199.12元,帐户可用余额3866.26元(本次代扣24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胜军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7号

罪犯赵文平,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8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4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年底以来,赵文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永安市区内与他人非法组织以销售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  

罪犯赵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3.7分,获表扬4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文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李祖连,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识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618元(含已领取的3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祖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32年12月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1年12月19日,李祖连因琐事纠纷,在古田县大甲乡璋地村小学教师办公室走廊,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李祖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210分,获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800分。

该犯于2022年5月24月因发生争吵、吵架,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8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6085.52元,月均消费297.88元,帐户可用余额14666.80元(本次代扣143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祖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祖连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林佳海,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4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佳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72993.99元(100000元未扣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佳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7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2月4日下午,林佳海在周宁狮城镇一台球店,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均纠集同伙前来并发生殴打,林佳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林佳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27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43分。

该犯于2020年3月29日因推搡行为,扣40分;2021年4月27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出车间,扣30分;2022年5月8日因规范抽背不熟练,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63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佳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佳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佳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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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林仁胡,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霞浦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仁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239.64元,并对赔偿总额234239.64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仁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4月8日晚,在福州市其朋友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于是其朋友通知林仁胡并纠集多人持械围殴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林仁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6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41分。

该犯于2022年3月26日因打架违规,扣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5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1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0639.14元,月均消费295.53元,帐户可用余额6495.45元(本次代扣5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仁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仁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仁胡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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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潘洪,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2368.95元(已交纳赔偿款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潘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潘洪和被害人有债务纠纷,2007年11月27日窜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口守候,遇到被害人后讨钱不成,遂引发争吵,其间潘洪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被害人右胸、右颈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潘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27.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5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洪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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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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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施乐楠,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满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乐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闽刑更5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施乐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刑更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5年6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3月期间,施乐楠在福州市长乐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89.86克、氯胺酮81.18克;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施乐楠还在其住处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镇乐涛居B座311单元008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罪犯施乐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98.1分,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38.1分。

该犯于2020年10月22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20分;2021年8月22日因殴打他犯,扣8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0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8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6700.91元,月均消费451.38元,帐户可用余额6110.25元(本次代扣12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乐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乐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乐楠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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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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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孙俊杰,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俊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39年12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39年4月1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15日,孙俊杰在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乐悦潮KTV二楼的K31包厢内因琐事纠纷,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孙俊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52.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 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09.5分。

该犯于2021年9月16日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扣50分;2022年3月14日因动手打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2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75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俊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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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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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祖大雁,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大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293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4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刑事部分,改判上诉人祖大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祖大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闽刑更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5年4月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7刑更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4年10月17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6月9日,祖大雁在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附近因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而心怀怨恨,持水果刀捅被害人左背部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祖大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基本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3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79分。

该犯于2022年5月8月因抽背规范不熟练,扣1分;2022年5月25日因动手打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2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6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5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703.35元,月均消费129.62元,帐户可用余额1858.22元(本次代扣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祖大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祖大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祖大雁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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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高亮,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闽0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0219.5元(已赔付124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1月5日,高亮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方男子医院门口因琐事纠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高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364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考核分309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郝泽志,男,1966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泽志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郝泽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2月5日,郝泽志在浦城县万安乡村头村因被害人不愿与其同居生活而不满,遂持柴刀连续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罪犯郝泽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4.9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8.9分。

该犯于2021年12月27日因履职不到位,扣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郝泽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泽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郝泽志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李平亮,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闽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平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43年12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8月5日晚8时许,李平亮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长乐区城关太空娱乐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纠集他人持枪将被害人与三轮车夫打死;2011年9月26日,李平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罪犯李平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16.5分,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39分。

该犯于2019年1月29日因不按要求点名报数,影响点名秩序,扣30分;2019年3月6日因其他违反学习规范(正课时洗澡),扣20分;2019年3月8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扣5分;2019年7月2日因不服从民警管理,拒不检讨,扣50分;2019年11月16日因不听劝阻,扣40分;2020年8月12日因争吵不听劝止,扣30分;2020年10月22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30分;2021年5月20日因推搡行为,扣30分;2021年9月24日因打架斗殴,扣80分;2021年11月12日因集体教育时看报,扣10分;2022年2月22日因在号房未按规定私自打开水,扣1分;2022年7月9日因违反点名规范,不按规定着装,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12次,累计扣327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平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平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刘德兵,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文盲,捕前系务农。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手机款7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4月1日22时许,刘德兵伙同他人在武夷山市洋庄乡大安动物检查站附近的堆木场,欲将堆放在此处的杉木盗走,被护林员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刘德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7.3分,获表扬2次。

该犯于2022年6月10日因违反互监组规定,对互监组成员违规制止不及时,情节轻微,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18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118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德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德兵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林鸣捷,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鸣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林鸣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刑更3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鸣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林鸣捷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共同出资让他人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回到福建省福州市贩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82.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15日至8月16日,还在其租住处金诺大厦1613号房间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罪犯林鸣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0 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666分,获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02分。

该犯于2021年5月2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10分;2021年12月18日因摆放应付检查的规范被,扣1分;2022年7月22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制作一般物品,扣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9998.77元,月均消费454.52元,帐户可用余额14386.71元(本次代扣142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鸣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鸣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鸣捷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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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施恭芳,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恭芳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施恭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7刑更2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0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5月期间,施恭芳伙同他人在福清市融城西门一建预制场2号楼被害人的车库处绑架被害人,向被害人家属勒索得赃款经清点计21万元;施恭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还参与殴打同监在押人员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  

罪犯施恭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63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88分。

该犯于2019年8月19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扣20分;2019年11月1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10分;2020年1月16日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正课教育时段穿拖鞋),扣10分;2020年11月27日因在车间大声喧哗影响车间生产秩序,扣20分;2021年5月25日因在夜间教育时段被监狱110督查到与他犯谈话,扣20分;2021年8月10日因在正课教育期间看课外书被监狱110查获,扣20分;2021年9月11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赤脚踩平机),扣10分;2021年12月11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扣3分;2022年3月7日因辱骂民警,扣35分;2022年4月27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现场纪律,影响正常秩序,扣6分。考核期内违规10次,累计扣154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5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6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恭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恭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恭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1号

罪犯王光照,男,1990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光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9年8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王光照在福鼎市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8起9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王光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18.5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20.5分。

该犯于2020年9月2日因正课教育期间看电影被视频督察,扣2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光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光照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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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2号

罪犯吴西林,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油漆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000元,并对总金额157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西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9月17日晚,吴西林因故纠集他人持械到被害人居住地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上洋村,殴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吴西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345.7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35.7分。

该犯于2019年11月8日因与他犯争吵,扣10分;2020年9月7日因私自携带物品进监舍(两条扎带),扣10分;2022年5月22日因其他违反监管改造规范行为(搜身不到位),情节轻微,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260.41元,月均消费196.23元,帐户可用余额3885.04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西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西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西林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周用南,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用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0179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用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2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0月30日,周用南因其与被害人的婚外情被其妻知道,而迁怒于被害人,在南平市建阳区五里樟大桥河边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手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并把被害人尸体抛入崇阳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周用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58.3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2.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6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766.38元,月均消费282.79元,帐户可用余额15257.94元(本次代扣13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用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用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用南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陈永华,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4993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永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8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更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2月7日,陈永华为报复曾非法拘禁其胞兄致死的当事人,持械窜入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98号当事人的住宅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陈永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62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7分。

该犯于2020年10月13日因未按规定时间看电视,扣10分;2021年8月23日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31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020.87元,月均消费121.84元,帐户可用余额1622.30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吴立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建瓯市丰农农资公司员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立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立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自2004年5月、8月以来,吴立君伙同他人通过汽车托运等方式,在南平长途汽车站接收从福州市托运的海洛因到建瓯市、南平市建阳区等地贩卖,其中吴立君贩卖海洛因数量达4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吴立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6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75分。

该犯于2021年2月2日因值班履职不到位,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017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671.17元,月均消费118.42元,帐户可用余额4160.55元(本次代扣35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立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立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立君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6号

罪犯林其烽,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其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7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9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其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2月12日,林其烽在福州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03000余元(其中50000元未遂),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林其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4分,获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94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其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其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其烽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林其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州市仓山区福濂村村委会主任。曾于2000年8月23日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其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暂扣在案的赃款一百二十四万元(被告人林其源亲属代缴),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负责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诈骗犯罪的未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林其源等人共同商量投资购买养猪场并改建成住宅,用于以后多获得拆迁赔偿款,通过购买、借用户口的方式,向拆迁部门虚构该养猪场地块上的房屋系该十户村民出资建设并居住使用,从而获得拆迁补偿款12291225.82元,林其源从中分得约19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林其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63.5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2年6月12日因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避让,情节严重,扣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24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本次考核期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10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其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其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其源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吴文强,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福建省寿宁县第二中学高三学生。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文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1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2月8日,吴文强因赌博无钱缴纳学费,遂潜入其租住的寿宁县斜摊镇新华小区被害人房屋二层的卧室内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之后又放火焚烧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放火罪。  

罪犯吴文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28.7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0.6分。

该犯于2022年7月23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使用一般物品(理发剪),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271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1586.27元,月均消费386.21元,帐户可用余额10741.08元(本次代扣88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强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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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张堂纯,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监利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堂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4102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亲属。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堂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8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12日,张堂纯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洞湖村被害人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劫取财物1000余元,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张堂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41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96分。

该犯于2020年10月2日因向民警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规范,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5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214.30元,月均消费168.20元,帐户可用余额1916.81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堂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堂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堂纯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郑威,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20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34年9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7刑更5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9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1月15日,郑威在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团结小区2座705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行凶,致人重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罪犯郑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550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10分。

该犯于2019年12月27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5分;2020年1月9日因炊事人员多吃多占,扣10分;2020年2月13日因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或上交集中保管物品(电池),扣20分;2022年3月9日因不按规定地点晾晒衣物,扣2分;2022年4月18日因后勤犯履职不到位,扣3分;2022年7月23日因违反物品管理规定,使用一般物品(理发剪),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5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3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797.94元,月均消费194.22元,帐户可用余额1432.01元(本次代扣12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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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钟亮,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江西省靖安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1760元,并对赔偿总额38176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刑更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钟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40年5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4月16日,钟亮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新天宇广场V9KTV内上班期间因琐事纠纷而蓄意报复,纠集他人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钟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7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399.5分,获表扬13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507分。

该犯于2018年11月21日因值班时未按规定履职,未对号房及时巡查,扣10分;2019年2月16日因推搡他犯,扣30分;2019年7月15日因集体教育时,扰乱教育秩序,扣20分;2020年3月3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0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6938.61元,月均消费282.31元,帐户可用余额28523.45元(本次代扣28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丁熙广,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熙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6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丁熙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9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5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2月30日,丁熙广因误会与被害人在南平市延平区水南火车站站前公园公交站点旁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丁熙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49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24分。

该犯于2020年5月21日因生产琐事与他犯争吵,扣10分;2020年7月24日因未按指定地点洗漱,扣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熙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熙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熙广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林撼宇,男,1979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0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撼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闽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4日期间,林撼宇指使他人逃避海关监管,雇佣他人从北纬25度0分,东经120度15分(我国领海线外)的海域从外籍油船上接驳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0638971.18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罪犯林撼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06分,获表扬6次。

该犯于2021年5月18日因互监组监督不到位,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总计缴纳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657.92元,月均消费186.78元,帐户可用余额3034.75元(本次代扣2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撼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撼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撼宇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刘培钦,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培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培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36年6月2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刑更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35年12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2月12日,刘培钦在福安市酒后无故持锄头到被害人家中用锄头背连续击打被害人左侧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刘培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758.5,获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89分。

该犯于2019年8月3日因不按民警指示要求,行为动作不规范,扣10分;2019年9月4日因点名时段不规范,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培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培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培钦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肖孝文,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421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孝文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预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5万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起,肖孝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明溪县瀚仙镇坪地村下地堀农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罪犯肖孝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2.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2年7月8日因值班期间未按要求认真巡查号房并没有举手示意,扣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孝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孝文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袁付贵,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4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付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4刑终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袁付贵在永安市金鹏宾馆、永安市燕北名流步行街等地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罪犯袁付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56.5分,获表扬5次。

该犯于2020年10月5日因着装不规范,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6168.75元,月均消费186.93元,帐户可用余额1667.67元(本次代扣1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付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付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付贵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张见宝,身份证号不详,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见宝犯走私、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见宝的刑事判决及扣押到案财产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张见宝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见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7刑更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至2003年期间张见宝伙同他人走私贩卖海洛因50件35千克到美国;还伙同他人准备在印度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  

罪犯张见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6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81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840.35元,月均消费166.87元,帐户可用余额1206.80元(本次代扣59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见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见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见宝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姚辉,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曾于2006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6年12月12日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鄂来凤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辉犯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213358.04元(已支付19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9日交付湖北省宜昌监狱执行,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鄂01刑更3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姚辉自2010年以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持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致三人受伤,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猎枪4支,仿64式手枪2支,手枪子弹6发、猎枪子弹50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  

罪犯姚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1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7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郑霖,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4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11月2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8月4日(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5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郑霖为牟私利,伙同他人先后租住在福州市晋安区君临晋安商业中心218和303室,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共计526.47克;2010年9月,郑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福州市广达路建设银行申办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达数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  

罪犯郑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76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42800元,本次考核期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0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00元,总计缴纳6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543.62元,月均消费298.24元,帐户可用余额2397.53元(本次代扣8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霖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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