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监狱2023年第4批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高院建议书中院建议书1中院建议书2中院建议书3
周月枫廖维金葛海龙谭玉飞
陆东云罗树发王书文王丁云
刘三治廖端明林明杰郭小钿
黄有华
林震孙晓龙

刘金斌郑慧强

吴潇杰陈孝明

蒋永盛黄卫

林财铨李帅

朱士涛梁治长

胡祥东林武兴

雷修发谭林

陈建辉庄伟亮

王明招刘祖杰

周茂永上官开炳

王波申金龙

魏立锦王平才

陈坚陈强

雷翻郭顺

杨本立李洪业

邱旭良刘建锋

李晓勇谢飞

黄闽川徐应品

兰爱蛋陈树楷

卓敏奎唐兆荣

周志康魏晓龙

彭祥兴邓冬生

郑玉发黄国宝

蒋锦光刘泽荣

朱光标叶成寿

林嫩俤陈实辉

叶达锋钟玉福生

郑本茂刘春明

邹侠飞林锐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葛海龙,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葛海龙退赔被害人一千元,退还被害人四百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六千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4月6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22日,葛海龙在福州市鼓楼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30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葛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38.5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2年2月14日因发生争吵,扣6分;2022年6月16日因违反出收工规范,在规定时间外将鞋子带入车间,情节严重,扣6分;2022年10月15日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6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18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76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176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葛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葛海龙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王书文,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6326元(已全部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王书文的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四上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107826元,继续追缴各上诉人在二起抢劫中抢得的现金1000元和手机一部分别返还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亲属。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书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4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13日晚,王书文伙同他人携带匕首、胶布等作案工具,窜到福州市区三桥附近,雇被害人的出租车往长乐途中,王书文等4人对司机捆绑、搜身,抢走被害人价值1145元手机一部、200余元和农行卡一张,而后,怕事情败露,又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罪犯王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7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书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书文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林明杰,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明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7年2月1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闽07刑更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6年4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9月期间,林明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冰毒306.1959克、麻古8.9432克通过长途汽车托运至霞浦县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林明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24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34分。

该犯于2021年5月29日因擅自离开岗位上厕所,扣20分;2021年8月23日因与民警谈话动作行为不规范,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2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405.54元,月均消费276.63元,帐户可用余额6346.04元(本次代扣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明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明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孙晓龙,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苏省阜宁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退出的犯罪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6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晓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孙晓龙等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南楼多个房间内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罪犯孙晓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43.5分,获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71分。

该犯于2022年10月3日因正课教育期间长时间低头,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晓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晓龙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郑慧强,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福建省泉州市华光职业学院学生。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慧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9日,郑慧强在福州市鼓楼区仙塔街158号海友酒店8235房间内趁被害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分别强行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郑慧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90.1分,获表扬2次。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慧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慧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慧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孝明,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7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6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孝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6月15日晚,陈孝明结伙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一民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2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陈孝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78.9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1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孝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黄卫,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卫和同案被告人处查扣的违法所得共计3009555元及同案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00元由扣押机关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卫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闽07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黄卫伙同他人在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北路177号“车元素”店铺二楼办公室作为工作场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中黄卫等五人非法结算资金1781683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犯黄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40.9分,获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105000元、被告人黄卫使用的闽H0922Q号小型汽车一辆拍卖款为10917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0元,总计履行21467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3383.34元,月均消费241.67元,帐户可用余额2385.93元(本次代扣5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卫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李帅,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7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帅与同案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0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至10月,李帅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取现,涉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金额达三十万元,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犯李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03分,获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2年10月18日因未经允许私自上厕所,扣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帅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梁治长,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治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治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4年7月至1994年10月期间,梁治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劫取公私财物,事先预谋,与同案人成帮结伙,手持凶器先后4次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在建阳、建瓯开往义乌、浦城的客车上抢劫,劫得1万余元及首饰、照相机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梁治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4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12分。

该犯于2020年12月20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不听劝止,扣30分;2021年2月4日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风湿膏),扣10分;2022年9月26日因违反点名规范,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扰乱点名秩序情节严重,扣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9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治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治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治长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林武兴,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曾于1993年12月23日因流氓斗殴被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626.6元,并对总额159253.2元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刑更2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武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3日(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5年6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5年12月12日,林武兴受他人纠集在福清市高山镇高山花园门口结伙持枪、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林武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290.8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4.8分。

该犯于2020年11月16日因推搡他犯,扣40分;2021年4月3日因违反其他劳动能力情形,情节一般(超报产值),扣10分;2022年8月6日因中午锁号值星时动手打他犯,扣2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5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武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武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武兴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谭林,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4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2月1日,谭林违背妇女意愿在三明市梅列区尤溪路边,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谭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07.8分,获表扬3次。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林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庄伟亮,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2年9月4日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拘留一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闽040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伟亮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4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份开始,庄伟亮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足浴店为由租赁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城东大饭店附属楼二楼的房屋作为卖淫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卖淫。经查证,至案发时止,庄伟亮在容留卖淫期间收取卖淫所得累计约9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4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罪犯庄伟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90.9分,获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135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伟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伟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伟亮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刘祖杰,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闽07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刘祖杰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顺昌县内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刘祖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40分。

该犯于2022年10月20日因不会背诵规范,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祖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祖杰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上官开炳,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开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4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的一天,上官开炳违背妇女意志,驾车至永安市G205国道2261公里路段旁土路内一处空地停车并在汽车后排座位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上官开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68分,获表扬2次。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开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开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开炳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申金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闽0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申金龙与同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建省福州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0219.5元(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4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3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申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1月5日,申金龙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方男子医院门口因琐事纠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申金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62.6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89.7分。

该犯于2022年9月30日因违反内务规范,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申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申金龙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王平才,男,1978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1996年9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平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0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9月23日,王平才受他人的指使,在福州市鑫磊城堡迪吧,结伙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王平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94.2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82.4分。

该犯于2021年1月14日因私自分监区互相间喊话,扣20分;2021年1月14日因违反生活规范行为(衣服上衣口袋未缝合),扣10分;2021年1月29日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在看新闻期间一直在做与教育无关的事情),扣10分;2022年2月12日因违反出收工规范,私自携带食品进入车间,情节轻微,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4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平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平才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陈强,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暂扣在案的赃款四百六十八万元,予以没收,由各暂扣单位负责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强犯罪的未退赃款四十九万八千三百九十二元一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至2017年期间,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魁岐东村零星地的“L”二层建筑物的国家拆迁补偿款5178392.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基本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7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4次。

该犯于2019年10月20日因标志牌私藏物品,扣20分;2019年10月25日因在劳动中消极怠工,扣30分;2019年11月25日因在劳动中消极怠工,扣30分;2019年12月6日因私自藏有药品,扣30分;2020年1月23日因在劳动中消极怠工,扣30分;2020年2月25日因在劳动中消极怠工,扣30分;2020年3月17日因在劳动中打瞌睡,扣10分;2021年1月27日因其他违反学习规范行为的(集体教育时做无关的事),扣30分;2021年5月21日因检查领用的劳动工具(大剪刀未按规定落锁),扣20分;2021年12月26日因擅自上厕所,扣1分;2022年8月11日因违反各类教育活动现场纪律,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情节轻微,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11次,累计扣23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3000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300元,总计履行302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2058.76元,月均消费287.11元,帐户可用余额4081.04元(本次代扣23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郭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解回重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鄂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5日押回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刑更2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2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7月16日23时许,郭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94.34克和“麻果”19.08克到福州市鼓楼区三角井附近欲与买主交易,在江下141号民房附近被当场查获;2005年1月3日9时许,郭顺伙同他人冒用收水费的名义强行闯入荆州市沙市区毛家坊40号4楼二被害人租住处,使用金属刀具,采取捆绑、胁迫、威逼等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方式劫得他人的私人财物,手段恶劣、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抢劫罪。  

罪犯郭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53.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26.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1584.19元,月均消费362.01元,帐户可用余额9877.59元(本次代扣82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李洪业,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洪业等九人赃款1240172元(其中被告人李洪业与同案被告人以781364元为限继续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1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48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第十、十一项,扣押在案的上诉人李洪业退出的违法所得0.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李洪业多退出的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退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洪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永安市南山路2号12幢201室内以有“内幕消息”引诱被害人炒汇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李洪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34.5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1年12月14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洪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洪业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刘建锋,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闽01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1月5日2时许,刘建锋等人因此前与被害人一伙发生械斗,后在返回途经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方男子医院门口时遇见被害人,遂上前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刘建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18.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1分。

该犯于2022年7月27日因违反队列规范,在队列中讲话,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建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建锋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谢飞,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闽04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谢飞退出的违法所得5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8月间,谢飞明知上游犯罪分子非法获取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转移非法资金,为防止供卡人员在转移资金过程中实名挂失银行卡造成资金流失,仍受雇于上游犯罪分子采用为供卡人员提供食宿等方式对供卡人员进行看守,谢飞自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参与看守供卡人员;谢飞明知他人非法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受雇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谢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67.5分,获物质奖励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飞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徐应品,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摩托车载客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应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79658.3元(已赔偿6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徐应品量刑部分以及第三项对附带民事部分之判决,改判上诉人徐应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43726.6元(已赔偿65000元予以扣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应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39年12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更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39年9月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8日晚10时许,徐应品因被害人与他人通奸,在霞浦县松城街道燕窝里10号附近小巷持铁锤多次击打其头顶部致其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徐应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22.5分,获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86.5分。

该犯于2020年12月10日因未按要求背诵规范,扣10分;2021年4月1日因未按规定着装点名,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686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4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7024.55元,月均消费195.13元,帐户可用余额4391.99元(本次代扣24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应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应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应品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陈树楷,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台湾地区新竹县竹北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台湾抗磨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7)闽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楷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树楷犯罪所得折合14448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至2003年期间,陈树楷受间谍组织“台军情局”派遣,在北京锡华俱乐部、民主饭店等地先后7次收取军事类文件29份,获得“台军情局”发放的活动经费共计约70万台币,折合144480元,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罪犯陈树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正常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基本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11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

该犯于2022年6月12日因违反出收工规范,私自携带食品进出车间,扣2分;2022年8月2日因未按规定要求收看、收听教育节目,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5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树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树楷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唐兆荣,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兆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兆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月至2018年期间,唐兆荣违反国家规定,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禾广场1号楼1311-1312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涉案金额达23099766.1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犯唐兆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89.8分,获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4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兆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兆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兆荣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魏晓龙,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8年5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晓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366.48元,并对赔偿总额191832.3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晓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4年1月18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3月12日,魏晓龙伙同他人在福州西山公交车站旁持砍刀、铁棍砍砸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魏晓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49分,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14分。

该犯于2021年5月20日因推搡行为,扣40分;2021年9月24日因打架斗殴,扣80分;2021年12月15日因不按规定方向睡觉,扣2分;2022年1月30日因违反内务规范,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124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晓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晓龙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邓冬生,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冬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9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7刑更17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冬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1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6月,邓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罪犯邓冬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451.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45分。

该犯于2022年10月12日因提前收工换衣服,违反劳动改造规范,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9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8001.50元,月均消费195.16元,帐户可用余额4243.20元(本次代扣23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冬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冬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冬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黄国宝,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曾于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赌博被行政罚款四百元;2013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因赌博被行政罚款五百元。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4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继续向被告人黄国宝追缴违法所得31339.96元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份起,黄国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村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8422.29元,其中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既遂价值31339.96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未遂价值87102.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罪犯黄国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17.5分,获表扬4次。

该犯于2021年7月23日因出收工过程中私自携带个人物品(饼干),扣20分;2022年3月12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衣服,扣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4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4771.44元,月均消费207.45元,帐户可用余额3478.44元(本次代扣345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国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国宝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刘泽荣,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大学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泽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刘泽荣的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判第(八)、(九)项中继续追缴上诉人刘泽荣违法犯罪所得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泽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至2008年间,刘泽荣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代理出口木地板等货物的过程中,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1657947.33元;并通过中易公司、宏兴公司、永华公司、惠顺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榕江公司办理出口退税,骗取税款207万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罪犯刘泽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18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055分,获表扬11次、不予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6520分。

该犯于2019年2月12日因在医院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扣20分;2019年11月22日因后勤犯利用职务之便,多吃多占,扣30分;2022年6月30日因通过刑释罪犯传递他犯银行账户,情节严重,扣30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8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0500元,本次考核期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800元,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100元,总计缴纳7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10628.93元,月均消费186.47元,帐户可用余额4094.03元(本次代扣21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泽荣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叶成寿,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成寿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成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1年12月20日、1992年1月19日,叶成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到寿宁县武曲乡甲峰村光峰寺、福安市城阳乡阮家坑村福泉禅寺入寺抢劫,致死一人,劫得财物计1263.7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叶成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94.6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86.8分。

该犯于2021年11月12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扣10分;2022年6月10日因违反互监组规定,对互监组成员违规制止不及时,情节轻微,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成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成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成寿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陈实辉,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72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实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6日、2020年3月21日,陈实辉明知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仍分别在浦城县饭店宾馆、石陂镇胜明家庭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罪犯陈实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40.6分,获表扬4次。

该犯于2022年4月14日因对互监组成员违规制止不及时,扣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实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实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实辉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钟玉福生,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玉福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9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玉福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0月初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钟玉福生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受雇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董安村一采石场盖厂房内非法生产麻黄素518.0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罪犯钟玉福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4分,获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2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玉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玉福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玉福生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刘春明,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200元;责令被告人刘春明退赔其犯罪所得赃物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只。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0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22号对被告人刘春明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春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春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2年11月19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7刑更1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7月20日刘春明因向被害人讨要钱款不成,在顺昌县仁寿镇桥下村将怀有身孕的被害人予以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刘春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考核期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500分,获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05分。

该犯于2020年10月2日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5分;2020年11月29日因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擅自开闭选台,扣10分;2022年4月12日因后勤辅助履职不到位,扣3分;2022年10月23日因后勤犯履职不到位,扣6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24分,按规定无需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13000元,本次通过监狱代扣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代扣6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春明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建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林锐,男,1996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1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同案被告人贩卖毒品共同违法所得3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2020年12月24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林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参与聚众斗殴3起,其中1起为犯罪中止,1起为犯罪未遂;2次随意殴打他人,均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罪犯林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该犯在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76.5分,获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于2020年10月18日因打人,扣80分;2020年11月30日因在队列中嬉笑讲话,扣1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90分,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期。

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考核期内向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4355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锐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5份


                          福建省建阳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497.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