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第一批正常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号

罪犯余纪鑫,别名“六子”,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系主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纪鑫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15.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81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196元。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纪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纪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号

罪犯王宏扬,男,汉族,1995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捕前系务工。系主犯。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宏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近期表现良好,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3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63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宏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宏扬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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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号

罪犯江世榕,男,汉族,1994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世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江世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2年11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江世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25.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2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世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世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世榕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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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号

罪犯陈友安,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友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33年5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友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6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86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友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友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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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号

罪犯高孝诗 ,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孝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高孝诗及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86784元及手机四部返还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鹏经济损失1000元,高孝诗及同案池招建、刘英杰、冉超燕各承担25%赔偿责任,各250元,对总额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人高上泉经济损失3200元,高孝诗及同案池招建、刘英杰、冉超燕各承担25%赔偿责任,各800元,对总额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人郑祥宝经济损失12485元,被告人林科聪已赔偿8000元,郑祥宝经济损失尚有4485元,高孝诗及同案池招建、刘英杰各承担30%,各1345元,冉超燕承担10%赔偿责任,即450元,对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13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孝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8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孝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8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孝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0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孝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4月12日。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高孝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3.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98.5分,合计获得3772.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5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33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孝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孝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孝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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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号

罪犯陈亚林,绰号“阿辉”,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无业。2002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有前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30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陈亚林定罪处刑的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陈亚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至2030年2月5日止。2016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24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34分,合计获得327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8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纳。             

    本案于2022年 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亚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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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号

罪犯林毅力,男,汉族,1958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毅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止。2019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毅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98分,合计获得299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2分。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毅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毅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毅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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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号

罪犯王世松,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无业。系主犯。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427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世松退赔人民币584345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世松等2人退赔人民币109977.02元,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4刑终26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刑初277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松退赔人民币224092元,发还各被害人;王世松被公安机关扣押银行卡中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72.98元,直接发还各被害人;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松等2人退赔人民币106847.02元,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世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世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65.7分,合计3785.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102.3分。考核期内无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呈报已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缴纳退赔人民币7000元;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32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世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世松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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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号

罪犯黄泉江,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1991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因赌博被蒲城县公安局执行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捕前系无业。该犯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7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泉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泉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259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9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

本案于 2022年 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泉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泉江提请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泉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10号

罪犯刘家喜,男,汉族,1996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捕前系务工。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闽04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家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579.6分,合计获得2740.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25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家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喜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家喜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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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11号

罪犯杨善军,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4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善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杨善军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2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9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43.5分,合计获得3583.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70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250元。

本案于 2022年 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善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善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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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3日

1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12号

罪犯汤先富,绰号“汤司令”,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199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1991年6月7日刑满释放;曾于1996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先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92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39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1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汤先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技术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56分,合计获得349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3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75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先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先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先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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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3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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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傅茂哲,男,汉族,1995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于2018年12月16日因诈骗、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茂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傅茂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26.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72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 2022年 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茂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茂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茂哲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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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3日

1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4号

罪犯管树忠,曾用名:管锯锁,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个体户。曾分别于2005年9月9日、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树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管树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37.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13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 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管树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树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管树忠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1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15号

罪犯曹里,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捕前系务工。曾于2002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9月20日缓刑考验期满。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2014年5月2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31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7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20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4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曹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一名住院病犯,未参加生产劳动,但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92分,合计获得271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 2022年 12月 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1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黄强,男,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捕前系打工。曾于2005年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3月20日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于2011年10月16日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强等8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8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5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37分,合计获得314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6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23日至 2022年 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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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郭永有,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426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永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从被告人郭永有扣押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郭永有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11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郭永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5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永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95分,合计获得279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该犯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永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永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1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陆加良,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2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加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陆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2905.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05.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75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加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加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1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江主平,绰号“阿强”,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主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2012年3月2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65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41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12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江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0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39分,合计3844.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主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主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1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王麒榕,曾用名王树荣,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6)闽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麒榕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5月2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麒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41.7分,合计3159.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731.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8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麒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麒榕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麒榕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号

罪犯王顺荣,男,汉族,1995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总和刑期八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010元。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65.6分,合计3265.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26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顺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童小建,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小建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5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童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84.5分,合计2688.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63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童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小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童小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号

罪犯邹勇,曾用名邹纯勇,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2014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8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邹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6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邹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2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邹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3月2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5.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91.1分,合计获得4026.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22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号

罪犯王俊,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俊退出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73131.5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97.5分,合计获得299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9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其中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7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俊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号

罪犯上官明常,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闽08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明常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1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上官明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8月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上官明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0.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46.5分,合计获得2396.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668.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明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明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明常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号

罪犯邱辉足,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辉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9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邱辉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住院罪犯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2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22.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考核期内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辉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辉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辉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号

罪犯何小云,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6)闽04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何小云的定罪量刑。2018年10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3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何小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小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27.6分,合计获得2704.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12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小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小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张天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7)闽04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8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18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天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2月1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2.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19.5分,合计获得3491.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结清。

本案于2022年12月 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天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刘龙庄,男,土家族,1998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龙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该犯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7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2017年7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1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龙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0.5分,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28.5分,合计获得396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9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9000元(留存5200元),同案犯已履行退赔127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龙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龙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龙庄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2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翁军,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无业。该犯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系主犯,有前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6)闽04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军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90号判决,维持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即原审对被告人翁军的定罪处罚。2018年10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4刑更135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流转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5.6分,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46分,合计获得3201.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8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陈添水,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待刑罚执行完毕后执行)。该犯系有前科、劣迹。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添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添水的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136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05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添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48分,合计获得204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合计获得 20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应缴纳人民币28630元,本次呈报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 23日至2022年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添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添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添水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2号

罪犯王长春 ,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长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2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2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长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长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33号

罪犯杨茂诚,绰号:啊五,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茂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杨茂诚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4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7日止。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4月27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茂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78.4分,合计获得326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18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茂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茂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茂诚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 年1月3日

3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陈智 ,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19年7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3月14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14.3分,合计获得2107.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85.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35号

罪犯万明武,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明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万明武未退赃款668123.07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作出(2018)闽04刑终9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裁定第一至七项,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第八、九、十项;改判继续追缴万明武未退赃款人民币639502.02元。2018年4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02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万明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4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万明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剩余12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69分,合计获得399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31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次呈报减刑已向原判法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5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万明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明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万明武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6号

罪犯王斌,绰号“阿斌”,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2014年5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3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5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6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剩余16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59分,合计获得3420.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2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37号

罪犯刘海涛,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涛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4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97分,合计获得2199.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清。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海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姜小雷,男,汉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小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姜小雷等六人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4833元(已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其中被告人姜小雷赔偿52000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扣除被告人姜小雷已支付的75000元和石贺健已支付的25000元,余款人民币7483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1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1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6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3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34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姜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90.5分,合计获得473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04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5000元;其中本次呈报减刑,履行民事赔偿款49000元,另提供被告人张良超履行民事赔偿款25833元的凭证,并提供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证实该案的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姜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小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姜小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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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 3日

3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郭木海,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务工。曾于2013年1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木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木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9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9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238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木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木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木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3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40号

罪犯陈军,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捕前系三元少体校干部。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4刑终30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军的原审判决。2018年5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值星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24分,合计获得3202.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284.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本案于 2022年 12月 23日至 2022年 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4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魏连斌,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捕前系个体户。曾因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连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魏连斌的违法所得6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魏连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帮厨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累计2683.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683.8分。考核期内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连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连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连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 年 1月 3日

4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刘邦发,男,汉族, 1966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个体经营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邦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邦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护理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0次,减刑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考核分2094.5分。考核期内违规扣分1次,累计扣5分(旧考核)。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万元(已缴纳)、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已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邦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邦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1月3日  

4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张利 ,男,汉族,199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19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24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86.1分,合计获得314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36.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利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4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吴亲运,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石狮市安运土方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亲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亲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96.5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99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6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亲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亲运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亲运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4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5号

罪犯蔡清海,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1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清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蔡清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清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36.5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3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纳。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清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清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清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4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6号

罪犯谭丰崇,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丰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谭丰崇、庞观德、谭干崇、谭可辉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83969元。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止。2015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2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7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谭丰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得考核分348.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内获得考核分4237.1分,合计获得464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23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31000元;本次拟缴纳罚金人民币41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丰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丰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丰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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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郑志云,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捕前系务工。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5月2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郑志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3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0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郑志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郑志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郑志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48分,合计获得334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35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志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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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48号

罪犯徐志文,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技术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23.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72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志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志文卷宗 贰 册

  2.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4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曾衡伟,男,汉族,199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衡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3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衡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曾衡伟卷宗 贰 册

  2.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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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50号

罪犯申素,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申素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4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申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73.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27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2451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申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素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申素卷宗 贰 册

2.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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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1号

罪犯彭跃,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该犯有前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17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93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4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42分,合计获得357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跃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跃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 3日  

5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曾东,绰号“东哥”,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4年5月30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曾于2016年8月19日因吸毒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东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曾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9.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曾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1.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11.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419.99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 3日

5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李传世,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传世等2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7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595号之一刑事裁定,将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的“一个月又七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更正为“一个月又十六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2021年6月1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传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38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38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9755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传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传世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5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4号

罪犯钱玉华,绰号“华仔”,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钱玉华等2人的其他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131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9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56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7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钱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77分,合计获得405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5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钱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玉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钱玉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5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5号

罪犯李章睿,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章睿等2人退赔给3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791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2013年3月2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4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84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7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9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10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章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08分,合计获得331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63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790.5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章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章睿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5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赖志强,男,汉族,1996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志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赖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15.2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15.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0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志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5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7号

罪犯王有亮,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有亮等6人已退出及扣押在案的的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04123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王有亮等2人尚未退出的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94123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2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王有亮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第十二项,即被告人王有亮的非法所得部分;改判扣押在案的上诉人王有亮等5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04123元,返还给3名被害人;追缴上诉人王有亮等2人犯罪所得人民币41055元。2020年6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有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38.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3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

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有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有亮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5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8 号

罪犯勒尔拉格,男,彝族,1970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尔拉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2012年1月1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52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4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53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9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11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勒尔拉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32分,合计获得340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7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勒尔拉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尔拉格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勒尔拉格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 年1月 3日

5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59号

罪犯林文兵 ,绰号:大杯子、建宁啊,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7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文兵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2016年7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76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6分,合计获得243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7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4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 2022年 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兵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3日

5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0号

罪犯郑钦木,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钦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郑钦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2054元。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48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郑钦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郑钦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2054元。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钦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626.5分,合计获得2626.5分,兑换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626.5分。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2022年 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钦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钦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钦木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6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1号

罪犯罗金生,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捕前系务农。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4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9年6月9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4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终1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347.5分,合计获得2347.5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47.5分。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该犯本批呈报拟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2022年 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金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6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62号

罪犯黄春云,绰号“蚯蚓”,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4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罚款抵扣罚金后尚应缴纳人民币7000元。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春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119.5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11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 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春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春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春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6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63号

罪犯苏新建,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新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苏新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新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2019年05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15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苏新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92.2分,合计2313.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7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2022年 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新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新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新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6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4号

罪犯许多,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闽05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多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00.3分,合计600.3分。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60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2022年12 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多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多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6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5号

罪犯赵保生,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7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保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罪犯赵保生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10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46.8分,合计获得1046.8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4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人民币40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 2022年 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保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保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 3日

6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6号

罪犯张钦备,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07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钦备犯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19年9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2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钦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54分,合计获得2159.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2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 2022年12月 23日至 2022年 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钦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钦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钦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6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67号

罪犯向华文,曾用名“小林子”,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12月13日因赌博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于2013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华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6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向华文的定罪量刑及涉案财产的处理部分。2016年10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刑更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2日。2020年6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7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22日止。2022年7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刑更600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永安监狱撤回对罪犯向华文的减刑建议。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向华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05分,合计获得3924.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4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200元。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华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华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华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6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68号

罪犯钟今德,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42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今德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3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4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05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今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3.5分,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92.6分,合计获得2406.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无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历次减刑已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今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今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今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6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69号

罪犯王俊棋,曾用名:王志成,男,汉族,1991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职业。曾因赌博,于2019年7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该犯系有劣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0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俊棋先予退出违法所得39387.73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俊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检验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47分,合计获得1447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4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99387.73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俊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俊棋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6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0号

罪犯汪文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42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文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汪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951.1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95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 2022年12月 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汪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文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汪文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李传福,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传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传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061.7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61.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传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传福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廖文七,曾用名:廖文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个体工商。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文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现金、轿车型小客车及手机,其中没收被告人廖文七的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充抵判决第一项罚金,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文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421.2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21.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文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文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文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3号

罪犯张旭,男,土家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7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5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 23日至  2022年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旭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4号

罪犯谢华彬,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因持刀砍伤他人,于2010年2月2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华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出的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67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4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违法所得人民币6728元已缴纳完毕,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华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华彬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5号

罪犯甘代辉,男,汉族,1991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代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甘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01.5分,合计获得1501.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0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42000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 2022年12 月23日至2022年12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代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代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6号

罪犯胡龙冰,外号“小兵”,男,汉族,2000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龙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龙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84.4分,合计获得984.4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98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龙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龙冰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龙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1月 3日

7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7号

罪犯柏红明,男,布依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红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追缴被告人柏红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2年7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18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0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柏红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保洁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7分,合计获得317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4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 2022 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柏红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红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柏红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8号

罪犯郭毅成,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捕前为无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毅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闽04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毅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仓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67.3分,合计获得5067.3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5067.3分。考核期2次违规记录,合计扣4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呈报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毅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毅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毅成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79号

罪犯林仁荣,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为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9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仁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其退出单肩包、口红五支、定妆粉一盒、人民币六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仁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71.5分,合计获得2171.5分,表扬2次,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17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本案于2022年 12月 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仁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仁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仁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7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80号

罪犯谢锟,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为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作出(2020)闽07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仓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54.5分,合计获得305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5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其中本次呈报减刑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2年 12 月 23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8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81号

罪犯周伟平,男,汉族, 1991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责令被告人周伟平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43207.52元,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5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周伟平量刑部分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周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4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保洁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表扬剩余813.4分,上次减刑呈报期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获300分,累计313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1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本案于 2022年 12 月23日至2022年12 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伟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8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82 号

罪犯高广跃,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广跃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广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帮厨(下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35.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435.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本案于2022 年 12月23 日至 2022年12 月 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广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广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广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 日

8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 83号

罪犯叶冬青,男,汉族, 1975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7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冬青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0号刑事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3月1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0号之一刑事裁定,恢复审理;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之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冬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帮厨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82.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882.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冬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冬青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冬青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1月3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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