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尤耀华,曾用名尤跃华,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3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耀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尤耀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5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85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2分。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尤耀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耀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尤耀华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8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5号
罪犯何宗定,绰号“何聘”,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晋江市灵源街道张前社区居委会主任。该犯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1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宗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宗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6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获得276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3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宗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宗定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宗定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8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洪文生,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于2014年7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曾于2015年7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文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洪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31.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831.75分。旧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8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文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文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8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郑占柯,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曾于2013年4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系累犯。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4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3)大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郑占柯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执行决定。以被告人郑占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对被告人郑占柯缓刑的执行决定部分。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对被告人郑占柯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占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2019年5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占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70.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97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 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占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占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占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8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洪顺运,男,汉族,1991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顺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洪顺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638.5分,兑换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38.5分。考核期内共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财产刑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顺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顺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顺运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 2月6日
8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吴永胜,外号胜哥子,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捕前系无业。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鄂102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鄂10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8日交付湖北省江北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26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80分,合计获得32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获得215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永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8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吴寿荣,绰号“瘦狗”,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7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于2009年1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寿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吴寿荣及其同案等7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丽华等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476.5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吴寿荣的上诉,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寿荣的判决和对本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部分。2014年10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43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7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6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近期表现一般。(2020年6月12日因6月11日偷袭他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扣30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29.5分,合计获得482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3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357分。(2020年6月12日因6月11日偷袭他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扣30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寿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寿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9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傅子评,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中共南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处级)。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子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傅子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750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1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该犯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闽刑申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判。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5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9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傅子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教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4.6分,合计获得380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获得29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子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子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子评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9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2号
罪犯王宝云,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兼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宝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4646.5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2014年2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4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5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宝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值星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7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84.2分,合计获得3563.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3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宝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宝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宝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9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曾坤华,男,汉族, 1983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坤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责令被告人曾坤华等二人对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2766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曾坤华等二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00元。2014年10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4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曾坤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炊事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表扬剩余300.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24.6分,合计30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30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缴纳罚金1900元,已退赔221000元,同案犯已履行6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坤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坤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坤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9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4号
罪犯王乙芳,男,汉族, 1963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乙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没收扣押在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的王乙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乙芳违法所得人民币34.8万元,上缴国库。2014年11月1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4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5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1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乙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炊事(小炒)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表扬剩余724.4分,上次减刑呈报期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获300分,累计3261.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237分。考核期内累计扣5分。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乙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乙芳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乙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2月6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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