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第二批正常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黄传胜 ,绰号“加加老主”,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传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家亮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8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传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3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传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48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传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9月10日止。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传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29.5分,合计获得3398.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91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传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传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传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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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96号

罪犯陈大可,曾用名“陈建伟”,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捕前系务工。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大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8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98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大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大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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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7号

罪犯肖方育,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4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该犯有前科,系累犯。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426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方育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4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肖方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17分,合计获得441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4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1次,累计扣12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方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方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方育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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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张善明,曾用名张献明、张献民,绰号“阿呆”,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曾因流氓罪于1997年3月2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6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善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4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0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善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3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善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0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善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7月19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90分,合计获得373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8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1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善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善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4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林启钠,男,汉族,199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启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林启钠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启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63.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63.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0元。本次呈报已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196232.62元;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启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启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启钠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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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戴泉明,外号阿明,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戴泉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2900元,与被告人戴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640号刑事判决,维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戴泉明的定罪量刑及涉案财产的处理部分。2016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2020年12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4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10月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戴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技术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56分,合计获得346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泉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泉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4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邱时超,男,汉族,1996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时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2016年8月2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94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6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时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89分,合计获得3330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4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80分。2021年4月15日21时许在监舍因生活琐事与罪犯陈世明发生争吵,并殴打罪犯陈世明,扣8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时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时超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邱时超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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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曾阳桂,男,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阳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6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6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9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3月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阳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7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82分,合计获得3857.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4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阳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阳桂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阳桂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4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梁龙进,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龙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梁龙进退出赃物芙蓉王香烟2条、摩托车1辆和赃款人民币9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5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梁龙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31.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03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7分。

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9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龙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龙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龙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5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郑明忠,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明忠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闽03刑终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明忠的原审判决。2018年7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卫生间值星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21 分,合计获得307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明忠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邓合全,男,汉,1969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8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合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2017年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5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邓合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56分,合计获得339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5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合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合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合全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5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陈晓霖,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晓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技术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73.2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473.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8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8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晓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晓霖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张海龙,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龙等3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2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5月2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9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09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3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3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2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9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77分,合计获得325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4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海龙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邓春平,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春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2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十六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十四张、手机二部、手机卡一张、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一、被告人邓春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春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春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零四百二十三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18年7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邓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6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27分,合计获得5088.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0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9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春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春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邹庆华,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庆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邹庆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邹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统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455.8分,合计获得1455.8分,兑换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455.8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2分。

该犯本批呈报拟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庆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庆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王旭,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旭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74631元,返还被害单位,责令王旭等3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795.6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0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77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90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6月25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207分,合计获得4742分,兑换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661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5分。

该犯原审判决前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74631元,往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700元,本批呈报拟缴纳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旭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廖金辉,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闽048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金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廖金辉应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2400元,单独退出赃款人民币6150元。2018年6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9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廖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087分,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73.5分,合计共获得考核分3260.5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金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金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5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林香辉,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香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51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香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香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3月6日15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林庆兴,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兴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庆兴违法所得人民币82150(含已追缴的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2014年5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林庆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8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林庆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4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林庆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庆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有因学习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4.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40.2分,合计获得3284.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1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7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庆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庆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庆兴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钟昊,曾用名钟以梓,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昊犯贩卖毒品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判处上诉人钟昊犯贩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2020年8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钟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31.5分,合计获得273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3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昊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林峰,绰号峰哥,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闽088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2018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林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7月2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35.7分,合计获得3301.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443.7分。考核期内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结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丁圣辉,曾用名丁鸿辉,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圣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丁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 2180.5分,合计获得2180.5  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 2180.5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圣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圣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吴灿平,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灿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灿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0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07.4分,合计获得2207.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合计获得220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应缴纳人民币188000元。本次呈报已向原判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9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灿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灿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胡海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2年3月13日、2016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和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社区戒毒。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7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7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0.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00.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海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6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王文全,绰号“猴子”,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农民。2006年5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全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3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83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文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4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文全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2月25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剩余5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60.5分,合计获得4731.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82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文全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6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朱明杰,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被告人朱明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17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3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刑初8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朱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刑初85号刑事判决第十五项,即被告人朱明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17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处侦查机关扣押的何滔款项人民币817000元,其中598772.855元予以没收,返还被害人,余款218227.145元由扣押机关返还何滔;继续向上诉人朱明杰追缴违法所得169291.945元,返还被害人。2020年8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统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72.5分,合计获得287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872.5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人民币598772.855元,违法所得169291.95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明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6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杨保丽,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7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保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87.2分,合计获得2087.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087.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其中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保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保丽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王朝阳,外号“黑猪”,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2016年8月2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7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7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17分,合计获得3475.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65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朝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7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翁民,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临时工。曾于2000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6)闽04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民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9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翁民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0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检验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95分,合计获得334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3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7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张红军,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闽04刑终9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红军撤回上诉。2018年4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5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3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教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59.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20分,合计获得3179.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02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红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56日

17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何茂清,男,汉族, 1965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私营企业主。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茂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27年7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4刑终30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2018年5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2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茂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护理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20分,合计获得264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茂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茂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茂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3月6日17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石玉升,绰号“阿文”,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玉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2012年8月2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三刑执字第195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玉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31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玉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53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玉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92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玉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玉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石玉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93分,合计获得330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44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玉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玉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玉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7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吴勤春,别名“吴昕春”,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勤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勤春给付因本案造成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58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勤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53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勤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勤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勤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7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李扬星,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扬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扬星违法所得29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3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扬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00元),追缴上诉人李扬星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2018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1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扬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9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8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扬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扬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04.1分,合计获得2466.9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667.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扬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扬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扬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7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龚作婢,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捕前系个体。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作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0月5日至2023年10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龚作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90.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69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龚作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作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龚作婢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7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张玉箱,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张玉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6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玉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219.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21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清(有发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收缴,判决书有体现)。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玉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箱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玉箱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7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张钦山,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07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钦山犯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钦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2019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钦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钦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1.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得考核分400分,本轮提请间隔期内获得考核分1580分,合计获得211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8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0分。

该犯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钦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钦山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钦山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7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谢志汉,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04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谢志汉等5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9659.22元,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闽04刑终34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谢志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追缴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五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9659.22元,发还各被害人。改判上诉人谢志汉、林铭洋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发还各被害人;继续向五名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7659.22元,发还各被害人。2018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志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9.2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得考核分281分,本轮提请间隔期内获得考核分2701分,合计获得3381.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本次拟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志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志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冯家明,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2008年5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家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4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83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冯家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冯家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4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冯家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冯家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90分,表扬7次。合计获得4440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5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7000元,已履行600元,有发票。本次呈报减刑拟缴纳罚金人民币186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家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家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家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黄景忠,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景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预缴);追缴被告人黄景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四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景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272.1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27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呈报已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691元;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558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景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景忠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黄景忠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肖进军,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捕前系个体经营者。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罪犯肖进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7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16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罪犯肖进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7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2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罪犯肖进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罪犯肖进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96.4分,合计获得3880.4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1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进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进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李金鑫,男,汉族,200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鑫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3152.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15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鑫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邱剑芳,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剑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2009年9月1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月1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三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2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7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78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机修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95分,合计获得4942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5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剑芳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剑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8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陈应成,男,汉族,1995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应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应成等人共同退出赃款折合人民币610748.66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判处上诉人陈应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上诉人陈应成等人共同退出赃款折合人民币610748.66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再6号刑事判决,维持(2020)刑终8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应成的定罪处罚。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1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闽04刑更822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撤回对罪犯陈应成的减刑建议。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应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378.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37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应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成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应成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余乃超,男,汉族,1993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乃超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8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乃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51.3分,合计获得2567.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723.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乃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乃超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乃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8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罗茂燕,绰号“毛驴”,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4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茂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罗茂燕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2016年5月1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5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1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茂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41 分,合计获得399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3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4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茂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茂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茂燕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8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苏鸿腾,外号“小腾”、“小康”,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鸿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苏鸿腾等3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6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苏鸿腾的原审判决。2016年10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20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63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2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苏鸿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14分,合计获得3390.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6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58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鸿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鸿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鸿腾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8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闫东亮,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东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闫东亮退赃款人民币112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2014年12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9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闫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17分,合计获得382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46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112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闫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东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闫东亮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9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陈锡庆,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8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锡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陈锡庆等9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邱红梅的经济损失79元,该款从被告人詹述铧的退赔款20000元中先行支付;责令被告人陈锡庆等9人共同退赔其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76198元。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9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8)闽08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即维持对上诉人陈锡庆的原审判决。2019年9月2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锡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6.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0 分,合计获得2666.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47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锡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锡庆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锡庆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9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王国荣,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荣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07.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0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国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9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谢秋彬,外号“秋达”,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秋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谢秋彬等2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1883元,扣除已付35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476883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 24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3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2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5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7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49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11.3 分,合计获得3570.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02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20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秋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秋彬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9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陈榕,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2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44.5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94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榕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榕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9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许进财,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进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2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6月1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三刑执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2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29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28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7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66.5分,合计获得345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53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进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进财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9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钟伟奇,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石狮市南洋路振狮小区2栋502室,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追缴被告人钟伟奇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连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11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钟伟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107.5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110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3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5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伟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伟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伟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19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徐其敦,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职工。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其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交人民币35000元)。没收被告人徐其敦暂扣在德化县公安局违法所得人民币36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其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技术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8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5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其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其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其敦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9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李广添,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广添、钟水平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广添抢劫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元,赃物或折价款人民币2195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广添、钟水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2015年3月2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5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9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3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广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48分,合计获得3044.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32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315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广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添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广添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9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刘鑫,男,汉族,1994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刘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590分,合计获得1590分,兑换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90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4分。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9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邓浪,男,汉族,1998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29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扣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606.3分,合计获得1606.3分,兑换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606.3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1分。

该犯本批呈报拟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浪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0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张积云,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第1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积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以其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积云撤回上诉。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积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145分,合计共获得考核分2145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45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积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积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积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0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傅尧容,曾用名付尧祥,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尧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傅尧容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2646元,外币5930元,除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0000元外,余款人民币22646元,外币5930元,发还被告人傅尧容。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傅尧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243分,合计共获得考核分2243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4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尧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尧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尧容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0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胡金火,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胡金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青香、罗兴林、罗贞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2943.4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720号刑事判决,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2018)闽0583刑初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金火的量刑判决。改判上诉人胡金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19年5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1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金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248.8分,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96.6分,合计共获得考核分2845.4分,兑换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73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金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金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0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吴春发,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春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春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850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85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该犯无财产刑。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春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春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3月6日

                     20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谢桂元,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04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桂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责令被告人谢桂元等5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9659.22元,发还各被害人,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闽04刑终3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谢桂元定罪量刑,即被告人谢桂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即责令被告人谢桂元等5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9659.22元,发还各被害人,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改判为将被告人谢桂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8000元发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桂元等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7659.22元,发还各被害人。2018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谢桂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桂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间无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27分,合计获得3253.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2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财产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1000元,其同案犯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该犯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桂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桂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桂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3月6日20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黄文元,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56.2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2021年12月2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文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55.5分,合计1055.5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05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0元,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文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文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0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庞观德,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观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庞观德等4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83969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2015年4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1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6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庞观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流转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90.4分,合计5299.8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6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纳赃款人民币4000元,已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已向原审法院缴纳赃款人民币10000元;该犯同案犯本次已向原审法院缴纳赃款人民币15000元;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庞观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观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庞观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20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陈可强,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可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流转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89.5分,合计获得2989.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98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可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可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0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黄英梯,曾用名黄英泰,绰号阿泰,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426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英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黄英梯扣押的1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2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英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7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英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6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英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47.8分,合计获得3211.3分,表扬4次、物质表扬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3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英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英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英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雷清老,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务工。曾因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清老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4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雷清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42.5分,合计获得2842.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84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清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清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清老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戴伟超,绰号戴戴、小戴,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伟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2015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1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戴伟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戴伟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戴伟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699分,合计获得604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15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伟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伟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伟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骆顺超,男,布依族,2001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顺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骆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84.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08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骆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顺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骆顺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郑福龙,男,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因曾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于2011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19.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19.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福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福龙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谢晗星,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晗星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晗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2年1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晗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 927.6分,合计获得927.6  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927.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345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晗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晗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晗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徐志荣,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龙新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7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2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6日。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5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志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90.4分,合计获得3750.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1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志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志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志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李忠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4年12月2日因犯放火罪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忠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忠才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忠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657.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657.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忠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才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忠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陈贵清,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4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陈贵清违法所得4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2019年6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8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22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贵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12分,合计获得208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1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贵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贵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1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高文海,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2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117.5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11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文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文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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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洪贻添,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贻添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贻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67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6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贻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贻添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贻添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黄鸿洲,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鸿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鸿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7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21年12月2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鸿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58.4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05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鸿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鸿洲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鸿洲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黄晚生,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晚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原判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家亮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9月1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90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7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67.3分,合计获得4077.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294.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晚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晚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余建清(绰号“阿胖”),男, 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建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余建清退赔给被害人黄某霞人民币319元。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2012年10月3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4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87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5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83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648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撤回对罪犯余建清的减刑建议;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50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38分,合计获得341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人民币319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建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王法木,身份证号350821198812030857,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为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法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法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保洁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11.5分,合计获得2411.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分。考核期违规3次,累计扣29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法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法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法木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沈绪鹏,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捕前为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3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绪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绪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38.8分,合计获得2038.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03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绪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绪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绪鹏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元超,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为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元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元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77.7分,合计获得2777.7分,表扬3次,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77.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元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元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226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吴黎明,男,汉族,1994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为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83.6分,合计获得2183.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8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黎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黎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7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许世强,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捕前为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世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636.1分,合计获得1636.1分,表扬1次,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636.1分。考核期3次违规扣分,累计扣5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世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世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8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曾新源,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为务工。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新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暂扣于德化县公安局的生猪变卖款6502元抵缴罚金,尚欠罚金人民币73498元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分别没收被告人曾新源、黄奕忠违法所得人民币40350元、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新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仓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32.8分,合计获得2887.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97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新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新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新源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29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向健,曾用名向见,男,土家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15年5月2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9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49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0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向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教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07分,合计获得487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7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30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周昌盛,男,汉族, 1957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昌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追缴被告人周昌盛违法所得人民币36400元(已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2014年5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4刑更3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刑更21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137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昌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保洁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表扬剩余493分,上次减刑呈报期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获308分,累计355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已履行。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昌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昌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31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王香明,男,汉族, 198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香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炊事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累计2204.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04.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香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香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32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黄京雄,男,汉族, 199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京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京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帮厨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累计2040.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040.9分。考核期内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京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京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京雄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233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成宏,男,汉族, 1982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28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成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2022年1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成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护理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50.5分,合计获得950.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减刑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950.5分。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扣6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缴纳,本次呈报减刑申请缴纳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8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成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成宏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3月6日234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苏志忠,曾用名苏逢时,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沙场及采砂船业主。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3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志忠违法所得人民币3935428元,对冻结在案的账户名为孙美秋的福建省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0366107017007046内的10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冻结机关依法没收;没收后的余额及孳息予以抵缴被告人苏志忠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苏志忠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4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苏志忠撤回上诉。2021年5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后勤辅助犯(保洁员),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保洁员岗位职责。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746分,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46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万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644.41元,本批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忠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志忠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235




福建省永安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3〕闽永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周文赞,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文赞向南安市公安局退出的违法所得的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文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后勤辅助犯(安全员),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33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337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3次,累计扣41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文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文赞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3月6日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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