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2023年第二批三类罪犯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周林枫,曾用名周健、周建,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5月19日被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8月27日刑满。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林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林枫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90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林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9日止。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周林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20.5分,合计获得3592.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309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500元,有缴费记录;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有发票。本次呈报减刑拟缴纳罚金人民币285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林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林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林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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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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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谢万有,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仁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曾于2007年1月31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前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万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7刑终73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万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2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82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70000元,其中本次向原审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00元。

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万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万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万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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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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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洪小进,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31年5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洪小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1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331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8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小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小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小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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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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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黄亚漳,绰号:“大吃”,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曾于2008年1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亚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6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276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中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亚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亚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亚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4月3日

23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陈培澎,绰号“阿潘”,男,汉族,1991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4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的第六项,即对被告人陈培澎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陈培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2019年5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90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培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培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04分,合计273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6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6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培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培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培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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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3日

24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志强,男,汉族,1994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2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于2018年2月20日被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90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3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01分,合计获得290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6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4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志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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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3日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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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黄炫坤,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炫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炫坤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炫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27分,合计获得472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4727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情况。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炫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炫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炫坤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4月3日

24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徐昌谨,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德化县中心小学社会实践基地主任。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昌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昌谨受贿赃款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4232元,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徐昌谨家属代为退出的贪污赃款人民币917181.19元发还给德化县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昌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仓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84分,合计获得288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2884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昌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昌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昌谨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4月3日

24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黄章茂,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2年9月1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4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章茂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1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国平撤回上诉。2019年5月14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章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7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287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章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章茂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章茂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4月3日

                     24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黄亚强,绰号“芋仔”,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亚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47.5分,合计获得294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294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亚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亚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亚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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