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监狱2023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公开信息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陈庆平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陈庆平,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了(2017)闽08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陈庆平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5853.73元,扣除已赔偿人民币30万元,还应赔偿

255853.73元,并对总额1235230.5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37年8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庆平伙同他人,于2017年5月6月在武平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死亡,非法运输麻黄碱1048.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

  罪犯陈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3242分,获得表扬四次,不予表扬一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0年2月因口角并动手打他犯一拳,扣8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55973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55973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1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6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1.10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

不同意见。

    罪犯陈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陈荣烨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陈荣烨,男,2003年12月1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学生。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481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荣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闽04刑终6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罪犯陈荣烨伙同他人于2021年6月18日在永安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荣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646分,获得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缴纳人民币3000元,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

不同意见。

    罪犯陈荣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烨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陈志东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陈志东,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2000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19日又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了(2008)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罪犯陈志东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被害人642845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志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陈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2012)闽刑执字第224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8月20日(2014)岩刑执字第3821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1月23日(2016)闽08刑更427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9年8月26日(2019)闽08刑更3743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2日。现属于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志东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在厦门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次盗窃他人车辆6辆,价值人民币85976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犯系累犯。

  罪犯陈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4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71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58分,获得表扬三次,不予表扬一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518分。考核期违规1次,2020年3月因生活琐事殴打他犯,扣10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50.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4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1.02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杜保生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杜保生,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了(2006)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杜保生因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8580.2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20)闽刑复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杜保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2009)闽刑执字第432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3月8日(2012)闽刑执字第112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2014)岩刑执字第3873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1月23日(2016)闽08刑更428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9年9月24日(2019)闽08刑更385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7日。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杜保生2002年4月25日,因琐事不满被害人,为泄愤报复,竟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杜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8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75分,获得表扬四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600分。

    该犯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9858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杜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保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胡永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胡永机,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了(2006)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罪犯胡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胡永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2010)闽刑执字第241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

(2012)岩刑执字第256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9月19日(2014)岩刑执字第392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7年1月17日(2017)闽08刑更308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9年9月24日(2019)闽08刑更3852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3日。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胡永机于2005年12月11日,与同案人因与被害人等人在娱乐消费过程中发生纠纷,便唆使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永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阻他人乘坐自己经营的客运车辆,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该犯系主犯。

  罪犯胡永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80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45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755分,获得表扬六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425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扣22分,2019年10月因私自传递秋衣扣20分;2022年2月在生活现场随意走动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清。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永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李华容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李华容,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了(2019)闽08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罪犯李华容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李华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2021)闽08刑更3583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9日。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华容伙同他人,于2018年5月至10月间,在永定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犯李华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9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09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296分。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146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华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容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廖乃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廖乃武,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闽042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乃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4月15日送押龙岩监狱服刑改造。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罪犯廖乃武于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该犯系主犯。

    罪犯廖乃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740分,获得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2年7月15日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晚点名时闲聊,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乃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乃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林顺太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林顺太,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了(2020)漳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林顺太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林顺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2013)闽刑执字第977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2016)闽08刑更312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8年5月24日(2018)闽08刑更350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20年11月12日(2020)闽08刑更3691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26日。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林顺太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为满足私欲,利用摩托车搭载女乘客的机会,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强奸罪。

  罪犯林顺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8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338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77分,获得表扬五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941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2020年9月20日违反作息时间夜间看书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

不同意见。

    罪犯林顺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顺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林煜昕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林煜昕,男,汉族,1999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中专,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煜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林煜昕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6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1月20日交付龙岩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林煜昕于2016年至2018年间,在漳浦县,积极参加以他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生活秩序;还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多次持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8227元,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主犯。

    罪犯林煜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3682分,表扬六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三次,累计扣27分,2020年6月2日因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情节一般(在车间未经民警同意随意走动)扣5分;2021年4月12日因集体教育时谈笑打闹扣20分;2022年1月26日因违反队列规范,收工队列注意力不集中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0元,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育2023年3月29日做出结案证明。

    该犯系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煜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煜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林作禄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林作禄,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曾因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2月5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

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闽0824刑初278号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林作禄缓刑,以被告人林作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滥伐林木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作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了(2022)闽08刑终79号刑事判决,维持撤销缓刑部分,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林作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犯滥伐林木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罪犯林作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曾因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所判处刑罚并罚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林作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626分,获得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4分。其中2022年8月13日因队列动作不规范,扣2分;2022年10月9日因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责,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作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作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罗志豪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罗志豪,男,1998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职员。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了(2022)闽04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罪犯罗志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罗志豪于2020年6月、12月,在三明市三元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三元区,为了牟利,明知他人从事转移网络犯罪所得活动,仍予以转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罗志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616分,获得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志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豪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邱毅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邱毅,曾用名邱彧,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

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毕业,捕前系滴滴司机。曾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12月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了(2021)闽082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毅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已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0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罪犯邱毅伙同他人于2020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偷渡人员,仍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驾驶私家车将偷渡人员从龙岩市直接运送至云南省内或运输至贵州后安排转运至云南省内,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犯系有前科。

  罪犯邱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考核分1282分,获得表扬一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2分。其中2022年1月12日因随地吐痰扣2分;2022年1月13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扣2分;2022年1月14日因不按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用语扣2分;2022年7月13日因违反会见通讯管理规定,扣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在庭审期间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吴泽腾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吴泽腾,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了(2021)闽0425刑初74号刑事判决,罪犯吴泽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1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吴泽腾于2020年9月至11月间在广东揭阳、福建厦门等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犯吴泽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1178分,获得表扬一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2年1月27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扣考核分1分。

    该犯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20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泽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腾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杨民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杨民福,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了(2019)闽062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罪犯杨民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民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6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属于考察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杨民福伙同他人于2017年9月至12月间在漳浦县,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结伙聚众阻止他人工地正常施工作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主犯。

  罪犯杨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3405分,获得表扬四次,物质奖励一次。

    该犯系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民福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罪犯邹志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邹志斌,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了(2007)厦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邹志斌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9425.45元。宣判后,被告人邹志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因罪犯邹志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1)闽刑执字第378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17日(2013)闽刑执字第

799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2016)闽08刑更3014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8年4月23日(2018)闽08刑更3419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20年8月25日(2020)闽08刑更359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1日。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邹志伟于2007年3月29日,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邹志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26.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361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39.4分,获得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297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441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414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75.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7.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5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志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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