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陈东,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8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1月17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该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将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收取租金,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500元。上述银行卡售出至案发,资金结算共计约人民币3580万元,情节严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于2022年8月2日因听到民警呼唤,接受民警指令时,行为动作不规范,情节严重,扣9分。经教育管教后,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756.5分,物质奖励一次。起始期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75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2022年8月2日因听到民警呼唤,接受民警指令时,行为动作不规范,情节严重,扣9分)。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东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陈德昆,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3月4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主犯、涉恶罪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6刑终285号刑事判决,维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德昆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陈德昆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陈德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23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纠集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737.5分,表扬六次。起始期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737.5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扣30分(2020年3月10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扣30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德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陈剑辉,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年10月22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该犯系涉恶罪犯、主犯、数罪并罚罪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82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剑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2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以来为讨要高利贷债务纠集他人在上杭县辖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676.5分,表扬五次,物质奖励一次,起始期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67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三次,累计扣140分(2020年2月19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0分;2021年3月20日因有争吵行为,扣20分;2021年9月25日因在号房卫生间殴打他犯,扣100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张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捕前无业。该犯系涉恶罪犯、主犯、数罪并罚。
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625刑初第27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清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原判刑期从2019年5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以来,该犯受他人纠结,多次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蔡坑社、塘边、鸿鑫财富广场等地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获得考核分369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96分,共兑换表扬六次。起始期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张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施毅,男,汉族,大专文化。1975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湖滨北路分理处总出纳。系三类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施毅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462319.3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闽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施毅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贪污的公款人民币1462319.3元。2004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2006年1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岩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闽08刑更16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更1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3月至12月26日,该犯在任中国银行厦门湖滨北路分理处总出纳期间,利用经管尾数箱职务之便,采取躲避摄像监控的方法,多次将自己保管的尾数箱内的现金藏入衣袖中,后借故离开工作岗位并涂改现金登记簿逃避检查,共累计贪污公款人民币1090988.30元(含残票人民币10988.30元),美金3.3万元(折合人民币273124.50元),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015元)、欧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127291.5元),贪污公款折合人民币1544419.3元。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17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26分,表扬四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98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823.15元,月均消费226.2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2.82元。
该犯系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周发开,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经商。系涉黑犯。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2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发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月至12月,该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上杭县城区及郊区多次伙同他人侵入多名债务人家中,采取随意殴打、任意毁损财物等暴力手段或喷漆、聚众造势、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强索高利贷债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702.5分,表扬七次。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470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发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黄金明,男,汉族,大学文化,1966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捕前系公务员。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000元;对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332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赃款合计人民币75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17年5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闽08刑更第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3日,作出了(2019)闽08刑更第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2021年1月22日,作出了(2021)闽08刑更第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9年6月15日止。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罪犯;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12年,该犯在担任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74680元,个人得款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剩余考核分41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922.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34.7分,共兑换表扬五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494.2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扣10分。(2021年10月18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扣1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1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59800元。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缴纳人民币919800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黄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柯文涛,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东路金谷园32号,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原长汀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所长。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闽0825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柯文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继续追缴该犯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93000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4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23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至今刑期无变动,现刑期执行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罪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2010年至2018年间,该犯在担任长汀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中队长、禁毒大队民警、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新桥派出所副所长、新桥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共计1093000元。
二、贪污:该犯利用担任长汀公安局禁毒民警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窃取长汀县公安局禁毒部门扣押的含麻黄碱药片进行变卖,得款174000元。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该犯利用担任长汀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所长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在新桥镇石槽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收受他人所送贿赂,不履行查禁职责,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当事人逃避处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累计获得4986.4分,表扬八次。本轮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5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93000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44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35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751.08元,月均消费252.30元(不包括自购药消费294.63元、书报消费93.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5.99元(该犯于2023年1月10日在狱内账户划扣罚金人民币500元,此余额为2023年1月13日查询余额)。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罪犯。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柯文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卢彬,男,汉族,大学文化,1970年5月19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原系福建华亿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犯系三类罪犯、数罪并罚罪犯、主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彬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05.8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卢彬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维持原审判决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判项。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4月6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卢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岩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闽08刑更16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闽08刑更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现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01年至2003年间,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以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的方法,伪造电汇凭证,骗取存款单位存在银行的资金人民币1023万元;该犯还协助他人骗取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563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737分,表扬七次,物质奖励二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5092分。2019年1月获得2018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19年7月获得2019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二次,累计扣32分(2019年12月19日因发现违规行为不劝止、不报告,扣30分;2022年7月4日因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规定的情形,情节轻微,扣2分)。确有悔改表现。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827.11元,月均消费294.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9.1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卢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罗兆行,男,汉族,中专文化,1972年10月5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捕前系连城县文亨镇卫生院院长。该犯系三类罪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兆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对被告人罗兆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8521.3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罗兆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8刑更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更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8刑更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至2023年5月3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05年至2013年间,该犯在担任龙岩市连城县姑田镇中心卫生院,文亨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贿送的人民币191521.3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9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72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15.7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31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10分(2021年7月13日因与夜值班的二名罪犯聊天,不及时就寝,扣10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罗兆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肖锌,男,汉族,大学文化,1970年11月12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原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支队支队长,曾任闽清消防大队教导员、福清消防大队大队长、福州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福建省消防总队后勤部副部长。该犯系刑九后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闽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肖锌所退赃款人民币658.359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肖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7月15日送达,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能够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9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61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10.5分,表扬六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014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扣5分(2021年9月19日因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的行为[未按规定拨打亲情电话],扣5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该犯系刑九后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3月6日
241陈增斌.doc
242黄田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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