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张耀午,男,汉族,2003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闽012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耀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耀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1390.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耀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耀午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耀午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上官海建,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海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20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上官海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5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612.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368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款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71.8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1.32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海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海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海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陈一龙,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一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刑终18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上诉人陈一龙定罪处刑的判决,以陈一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00元。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42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陈一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1年11月12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一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76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40分,表扬6次,该犯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01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1100元,已履行2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8900元,2020年10月2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总履行比例31.8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90.28元,月均消费315.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5.1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84%,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月均消费315.32元,减刑幅度扣减半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一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一龙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一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李成省,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52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成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93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6452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成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成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成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李金添,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6年8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自2032年8月12日止。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5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1月28日止,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金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44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47.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04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2627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7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13.08元,月均消费293.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4.63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金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金添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王召华,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捕前无业。曾于2006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又于2011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召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出赃款115元,附带民事赔偿48819.75元。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召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459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履行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15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0元;附带民事赔偿48819.75元,已履行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总履行比例0.9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47.04元,月均消费189.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9.1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召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召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召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陈华炜,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1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华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095.3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华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华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陈如兵,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如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期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26年12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3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10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482分,合计获得4712.5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401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如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如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黄常发,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常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498.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常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常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常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梁超杰,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超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梁超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481.8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超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超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超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刘峰,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16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252.2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人民币1416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6500元,退赔人民币425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6500元,退赔人民币42500元。总履行比例36.8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69.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3.72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36.84%,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张旭松,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4979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旭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旭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800分,评定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旭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旭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李云端,男,彝族,199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9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端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云端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查方飞人民币50元。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1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云端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云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487.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856.1分,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5070.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4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款人民币5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云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端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云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黄宪华,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6)闽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宪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宪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20年12月31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42年12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宪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79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09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32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60.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2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5.36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宪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宪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宪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胡林聪,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闽05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林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林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800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罪犯。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林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林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林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蒋本杰,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本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本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040.5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罪犯。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本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本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本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胡永乐,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永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980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永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4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判决前履行人民币15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3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98032元,已履行人民币102644.6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2644.68元),服刑期间财产性履行比例为71.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84.7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4.2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9.69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永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永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黄征达,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征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征达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闽05刑终23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征达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征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80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征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征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征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阙锦福,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锦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阙锦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341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阙锦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锦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阙锦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游俊,男,汉族,2003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游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951.3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3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撤销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725.5分,评定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7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陈树元,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2013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19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7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91.5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10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元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树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苟恩良,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5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恩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085.9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表示服从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苟恩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2015年3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苟恩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40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02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68分,评定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55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085.96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苟恩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恩良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苟恩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王兴富,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富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兴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56.3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1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67.3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285.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9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8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7.75%。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64.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7.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2.39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兴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兴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黄诚添,男,汉族,2001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诚添犯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诚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44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根据旧考核规定扣7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执行到位人民币23573元,履行比例51.21%;其中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76.20元,月均消费236.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6.1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1.21%,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诚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诚添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诚添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柯福贵,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福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刑终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并于2020年11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柯福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01分,合计获得4341.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41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积扣12分,其中旧考核期间扣10分,新考核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828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150元上缴国库,未履行;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款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94.02元,月均消费237.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9.4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福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福贵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福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李妙明,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妙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字第4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887分。新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妙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妙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邱国良,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初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国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第1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41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国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国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王广生,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8001.6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3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44年8月19日止,并于2019年9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651分,合计获得6056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476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95分,无重大违规现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118001.63元,已履行人民币61000元,其中同案犯邓雁龙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8000元,总履行比例51.69%。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070.61元,月均消费278.1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2.0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1.69%,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广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广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辛仲武,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仲武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并于2020年9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辛仲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07.5分,合计获得4436.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70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根据旧考核规定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600元,总履行比例2.60%;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748.37元,月均消费298.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3.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6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辛仲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仲武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辛仲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俞佳,男,汉族,1991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5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395-2号对该犯的刑事判决,撤销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俞佳对总额人民币20315430元其中的人民币3500元承担退缴责任。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俞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8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3500元,已于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钟能强,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能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止,于2021年7月2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78.5分,合计获得2556.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99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罚金30100元,总履行比例30.10%;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47.80元,月均消费332.51元(不包括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人民币余额600.7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10%,月均消费332.51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两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能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能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何明金,男,壮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省三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1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44.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明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苏双兴,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双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双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04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双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双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双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朱江平,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33元,扣除已付人民币52000元,还需支付人民币9593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江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2011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4年4月4日止;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12月20日止,于2021年1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55分,合计获得352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70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33元(9人),原审判决时扣除已付人民币52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23260元,2023年1月30日收到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来函,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朱江平连带赔偿责任,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已解除对朱江平的所有强制措施。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平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江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段军安,男,汉族,199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捕前系群众。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军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段军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5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该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段军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军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段军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魏服仁,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7月15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29日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服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得款人民币335247元。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0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1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服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46分,合计获得4634.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360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35247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1762元(上次报减履行罚金人民币276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5840元(原审判决时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5640元,上次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总履行比例:41.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9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400元,同案犯魏金炼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07.35元,月均消费282.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4.4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1.3%,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合计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服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服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服仁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吴燕强,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2010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燕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燕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09.5分,合计获得471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36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未履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函复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811.21元,月均消费400.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1.38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400元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合计扣幅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燕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燕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燕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泽锋,男,汉族,1999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9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泽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闽05刑终16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合计获得80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已于本次减刑时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两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泽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赖锦东,男,汉族,1996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锦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20855.49元。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于2022年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3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锦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4.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43分,合计获得2417.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20855.49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赖锦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锦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锦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卢志欢,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志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志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65.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志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志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志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阙德林,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德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阙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52.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阙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德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阙德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吴耿东,男,汉族,1997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耿东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3000元, 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14316元。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178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3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14316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9644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96442元,总履行比例39.5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67.9元,月均消费248.4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2.33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39.51%,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耿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耿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杨传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传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传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6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传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传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传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庄仁秩,男,汉族,1950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闽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仁秩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闽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并于2022年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仁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640分,合计获得1797.5,表扬2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履行4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200元,履行比例4.40%。考核期消费4936.45元,月均消费290.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275.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4.4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仁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仁秩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仁秩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黄启锴,男,汉族,1995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启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0966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启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1860.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20966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启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启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启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上官炜华,男,汉族,1994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炜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48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8月26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上官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3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7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1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710元。追缴违法所得3648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80.8元,月均消费240.7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93.2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30.91%,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炜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炜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谢松水,男,汉族,199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松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松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814.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松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松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松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杨金荣,男,汉族,1997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2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22年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6.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1975.5分,合计获得2312.4,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上次报减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金荣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杨文彬,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68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文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杨伟明,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杨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部分和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的判决,以上诉人杨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年9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4.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533.5分,合计获得277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6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履行比例1.83%。该犯考核期消费5690.42元,月均消费270.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732.8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1.8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伟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邓世宏,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8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世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6785.12元。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2015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7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1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并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2月2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邓世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6072.5分,合计获得6235.5,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54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256785.12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77%。该犯考核期消费6977.22元,月均消费158.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214.9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7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世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世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世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陈英龙,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英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于2021年6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英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2.4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693.9分,合计获得3076.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18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期),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英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英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英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李伦铁,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伦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356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6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1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5年2月28日止,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伦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15分,合计获得357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9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90分(重大违规一次,2022年7月27日,罪犯李伦铁在号房内因琐事与罪犯吴志伟发生争吵、辱骂,并推搡他犯,当场认错态度较差,扣考核分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356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900元,总履行比例5.7%;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74.3元,月均消费273.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8.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7%,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伦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铁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伦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张明生,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181.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扣1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2758.34元,总履行比例31.9%;其中本次向东山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2758.3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13.68元,月均消费275.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8.9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9%,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明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殷伟强,男,汉族,1981年02月0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伟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9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殷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5.5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2751分,合计获得2836.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2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殷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伟强予以减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殷伟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蔡坤坤,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坤坤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2018)闽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3月16日止,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9.4分,本轮考核期间内累计获考核分263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79.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08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旧考核分3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3902.76元,总履行比例5.6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消费6644.73元,月均消费288.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190.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65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坤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坤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颜添福,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添福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闽05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4月2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颜添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798.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于判决前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添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添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颜添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林俊杰,男,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6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222.6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70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5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9222.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判决前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00元,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9222.6元(同案履行),总履行比例88.72%。考核期消费6823.72元,月均消费262.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458.6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俊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陈龙亮,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龙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466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龙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龙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石邵华,男,汉族,199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邵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62.7元,另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邵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79.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2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62.7元,另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邵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邵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邵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张怀聪,曾用名张怀志,男,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5刑终2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2022年4月2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怀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80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怀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怀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怀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刘洪斌,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洪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3000.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7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洪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洪斌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梁维,男,汉族,1991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梁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90.1分,合计获得1390.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维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唐荣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荣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1年3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27.2分,合计获得3652.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77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荣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吴志忠,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66.4分,合计获得2066.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新考核细则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志忠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87号
罪犯张志远,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并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10分,合计获得2610.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18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两项合计履行人民币52000元。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该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检所出具证明,该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55元,月均消费231.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黄奎兴,别名李建华,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1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2417元负连带责任。201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6月12日止;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3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5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9年7月12日止,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8.4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404.4分,合计获得3812.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30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2417元,并对赔偿总额252417元负连带责任。合计已履行民事赔偿228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总履行比例0.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56.95元,月均消费114.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奎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奎兴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奎兴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邱赞辉,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系缓刑期间重新犯罪。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赞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4)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邱赞辉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邱赞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邱赞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82分,合计获得2339.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9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30000,已于第一次减刑时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赞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赞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赞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庄继武,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继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3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2022年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6刑更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继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56.8分,合计获得1962.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0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1500元,总履行比例1.21%;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27.60元,月均消费242.8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2.3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21%,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继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继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继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君之,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个人退赃款7002元,共同退赃款271288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8月6日止,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君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6.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084.8分,合计获得2171.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2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履行16200元;责令个人退赃款7002元,已履行完毕;共同退赃款271288元,已履行16565元。总履行比例12.1%,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0元、履行共同退赃款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57.90元,月均消费266.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君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李君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君之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王龙鑫,男,汉族,200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鑫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龙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9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龙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龙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龙鑫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5月22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51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