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2023第二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钟家勇,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家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361.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家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家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杨梅燊,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梅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梅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考核分1137.1分,获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梅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梅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梅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郑家齐,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商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家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家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考核分1963.5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家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家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家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留奕象,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留奕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留奕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维持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的判项。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2015年3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留奕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55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914.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12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留奕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留奕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留奕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陈武凯,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200元,附带民事赔偿金个人部分人民币100000元,并对民事赔偿金总额人民币22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6年4月15日;2018年3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5年6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武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4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3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340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12200元已履行4000元,民事赔偿金总额225000元(个人部分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69300元(案件审理期间缴交民事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本次未履行。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履行退赔款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履行比例32.8%,总履行比例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2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7.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20.75元。2023年1月9日获得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回复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武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凯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武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曾买军,男,汉族,1999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买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考核分2165.2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买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买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黄合法,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合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2015年10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1日止,并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合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45分,合计获得332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得23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合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合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合法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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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黄伟,男,汉族,2002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10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赖建峰,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建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00000元,其中95000元于原审判决时退赔给被害人,责令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10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03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60000元已履行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60000元,责令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105000元已履行77800元,其中该犯履行5300元(共有6名同案犯,个人部分履行比例30.29 %),同案犯履行72500元,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83.5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41.73元,月均消费265.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8.24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超过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但退赔款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赖建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建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杨仁志,男,苗族,199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5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个人部分212017.4元,并对赔偿总额30288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并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仁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06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254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05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总额302882元(其中个人部分212017.4元),已履行7000元,履行比例2.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2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967.44元,月均消费288.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9.8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仁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仁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仁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叶志远,男,汉族,199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志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九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金125233.59元。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4日止,并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0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46.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9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2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金125233.5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金85233.5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叶志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志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陈凯彬,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凯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凯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803.2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缴交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凯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凯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戈小华,男,汉族,1992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戈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个人赔偿人民币388558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777116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撤销其同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改判该犯附带个人赔偿人民币388558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699404.4元。2014年8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69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31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1月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5年10月21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戈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568.5分,合计获得3678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75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个人赔偿38855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9940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元,总履行比例0.21%。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08.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3.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2.6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戈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戈小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戈小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李鑫,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4193.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36%。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88.78元,月均消费294.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4.6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林良德,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良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8358.72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13267.56元。刑期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04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8358.72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13267.56元,均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良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良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林双元,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字14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双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双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935.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双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双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双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苏连辉,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连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312元。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1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7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29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连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19分,合计获得3824.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32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312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50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上次报减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总履行比例31.74%。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71.7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5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55.8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5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连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连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连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吴清表,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清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85350元。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6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清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011.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85350元,均已于原审判决时缴交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清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清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清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阿勇,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闽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阿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刑更2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779分,合计获得3164.5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223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阿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罗富文,男,汉族,2001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富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富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1460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富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富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富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罗武材,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武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99971.9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刑事判决项,更改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2868.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闽06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闽06刑更5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6刑更9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1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5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43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06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30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2868.44元。已履行人民币9097.59元,履行比例1.84%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470.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9.0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9.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1.8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武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武材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武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王建军,男,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438.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建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杨守忠,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守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盗窃物品退还失主。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6刑更109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5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6刑更104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12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守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7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04.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8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47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2.9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15.8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7.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7.8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2.9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守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守忠予以减刑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守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郑安庭,男,汉族,1993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闽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安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闽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33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安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757.5分,表扬4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6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安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安庭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安庭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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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陈金田,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046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时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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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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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陈平源,男,汉族,1959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共同非法所得72485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平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343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27733.9元,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7733.9元;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724856.8元,已履行人民币139121.43元,其中该犯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3500元(个人部分履行比例为30.01%),同案犯陈秋彬履行95621.43元,财产刑总履行比例28.8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57.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7.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88.76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8.85%,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平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平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平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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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胡友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闽06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2038.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友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友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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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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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黄亮亮,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亮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清)。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1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3663.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于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亮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亮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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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刘雷,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商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雷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2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198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29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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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王强,曾用名王胜利,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50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31分(其中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一般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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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郑朋松,男,汉族,1994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8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朋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459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422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朋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172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459元,已履行完毕(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赔人民币28459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422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朋松个人部分民赔人民币28459元已履行完毕,同案犯王松鹤履行人民币14230元,同案犯焦钱磊履行人民币76264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8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09.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7.3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7.6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朋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朋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朋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黄龙水,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627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龙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闽06刑终2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0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2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龙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79.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04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25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44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龙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水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龙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金先平,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0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8年9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9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2019年1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2月1日送达。现刑期至2037年3月13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金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02.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628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387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7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03.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3.4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1.66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金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先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金先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唐诚,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诚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668.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354.1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300元,履行比例2.3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23.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8.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21.82元。(2月3日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800元,实际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21.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3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刘显文,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1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于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显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577.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3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显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4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5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5年9月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显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1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53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47分,评定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8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2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577.50元,已履行人民币2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元,履行比例0.0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01.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1.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8.42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0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显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显文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显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陈开泉,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37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1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11月22日止。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9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11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61.3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809.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70.6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347.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373元,已履行人民币6577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35.8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04.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3.5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6.68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5.87%,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开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陈有发,男,彝族,196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有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79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根据旧考核规定扣89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有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有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阙松能,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松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10月09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阙松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18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根据新考核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阙松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松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阙松能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钟家红,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6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141.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家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家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陈飞帆,曾用名陈炜,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5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155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2017年1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6月26日止,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飞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3.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97分,合计获得3060.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227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旧考核规定执行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155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累计履行人民币2343元,履行比例0.3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60.72元,月均消费270.4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4.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飞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帆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飞帆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陈计夫,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计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赃款人民币300111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计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4616.4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旧考核规定执行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8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责令共同退赃款人民币300111元(其中人民币28823元为5人共同退赃,人民币271288元为6人共同退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6000元,履行比例5.3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6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4.5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398.8元,月均消费241.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58%,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计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计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计夫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林海辉,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海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4日止,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8.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80分,合计获得2988.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23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4800元,履行比例0.9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累计履行人民币2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9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72.9元,月均消费295.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4.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海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刘忠全,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市政协委员、企业董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3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0月9日止,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69分,合计获得218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143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忠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宋有明,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闽0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9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8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宋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28分,合计获得4159.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339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59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100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09.93元,月均消费266.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56.1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有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有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郑崇榜,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崇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崇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94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崇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崇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崇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周幺三,曾用名周元亮,男,穿青人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幺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208.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97361.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3年4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0月15日止;2018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8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9月30日止,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幺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70分,合计获得410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3214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扣6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累计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208.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97361.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已累计履行人民币1400元,履行比例0.3%,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6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本次未履行。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49.92元,月均消费195.5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4.2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该犯系原判死缓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幺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幺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幺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群锋,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群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68号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群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2038.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群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群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群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曾凡富,曾用名钟福光,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富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性量刑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凡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337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1.3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63.27元,月均消费269.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4.73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3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凡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凡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李春,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捕前系保安。曾于2000年7月29日因敲诈罪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2年4月16日止。于2020年4月26日送达。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24分,合计获得467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357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其中重大违规1次,2022年9月27日,与罪犯蔡小勇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罗小贝,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43号刑事裁定,改判以被告人罗小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罚金已缴清)。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小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04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已于原审时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小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小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莫开杨,男,布依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开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2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52933元(该犯负责赔偿人民币80000元,同案负责赔偿人民币72933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第165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莫开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3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53号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65号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3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莫开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9.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70.5分,合计获得4819.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706.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52933元,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00元,总履行比例1.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934.93元,月均消费119.2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3.84元。 

该犯总财产刑履行比例2.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莫开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开杨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莫开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郑小良,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小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194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7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1000元,总履行比例7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56.51元,月均消费250.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66.93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钟浪,男,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浪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199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邹笑,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邹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获得2052.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林金良,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01月,获得9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林金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蔡国端,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23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以被告人蔡国端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蔡国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5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6年6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字31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1月6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5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国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240分,合计获得3282.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01月,获得25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考核期消费9499.47元,月均消费288.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804.75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国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蔡国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施辉煌,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10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2015年3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2019年6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6个月;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2月6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施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5.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770分,合计获得2905.5,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23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辉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辉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陈文宗,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闽0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闽刑终7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文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2736.5分,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文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王文俊,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3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4509.9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93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80000元。该犯已履行罚金1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57000元,总履行比例7.5%;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57000元。考核期消费8477.18元,月均消费211.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534.0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7.5%,且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提请减刑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文俊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翁益颖,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翁益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缓刑一年六个月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翁益颖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42年10月21日止,并于2020年11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翁益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281.5分,合计获得4631,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325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6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800元,履行比例32.20%。考核期消费11361.08元,月均消费344.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1386.91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32.2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月均消费344.28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总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益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益颖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益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朱品兵,又名朱兵,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品兵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所盗财物返还被害人。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3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2015年12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8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品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936.5分,合计获得3992,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17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所盗财物返还被害人未履行。考核期消费8749.5元,月均消费265.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568.57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品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品兵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品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林福桂,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福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795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福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861.7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795元,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福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福桂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福桂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陈天钦,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天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74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新考核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天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天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胡仲平,男,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无业。曾于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仲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5.8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7年11月14日止,于2020年6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26分,合计获得4618.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39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旧考核分1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5.8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14元,退出赃款人民币75.8元,总履行比例7.7%。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4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26.67元,月均消费142.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8.87元。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7.7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仲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仲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苏德法,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德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773.7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德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3次,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98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旧考核期扣20分,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773.7元,判决前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1773.7元,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 总履行比例0.26%。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46.94元,月均消费242.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4.6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6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德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德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德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马锦贤,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锦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145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锦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25分,合计获得378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9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1455.5元,判决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于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总履行比例2.17%;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80.47元,月均消费227.2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7.9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1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锦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锦贤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锦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张祥永,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5873元,审理期间预缴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祥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5次,起始期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0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5873元,已于判决时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核查复函,该犯于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5327.2元,总履行比例16.97%;其中本次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5327.2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228.6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19.5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5.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97%,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祥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祥永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韩长建,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长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撤销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韩长建宣告缓刑部分,将原判“被告人韩长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本罪所判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韩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490分,评定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长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韩长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黄柏翔,男,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闽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柏翔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闽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33年2月12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柏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690.5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柏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柏翔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柏翔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田开友,男,苗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开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25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田开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260分,评定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田开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开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田开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石大旺,男,苗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大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大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977.5分,评定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7000元,履行比例3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37.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6.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7.04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35%,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大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大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大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王芸辉,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芸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6460元。宣判后,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王芸辉民事赔偿人民币53846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513.5分,评定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3846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45.5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3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33.1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19%。,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芸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芸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卢阿勇,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阿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038.5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63055.8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62855.84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总履行比例72.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49.5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34.4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阿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阿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郑敏发,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6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敏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2016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敏发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敏发减刑五个月,2021年4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敏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72.5分,合计获得351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50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99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00元,履行比例1.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00.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2.0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36.21元。

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比例1.2%,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敏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敏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敏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罗石猛,男,侗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石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石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11月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石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3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33.5分,合计获得446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513.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422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923元。履行比例23.7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92.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0.5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23.7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石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石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石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陈元发,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元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34877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1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元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元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6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2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元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4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301分,合计获得3645.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87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34877元,已履行人民币16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同案犯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2.0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42.5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5.2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0.1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2.0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元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元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张仁江,曾用名张胡江,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仁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仁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1829.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仁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仁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仁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柴荣,男,汉族,1997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闽05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3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做出(2017)闽刑终字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4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2年4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621分,合计获得4752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83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99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3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履行比例2.9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282.27元,月均消费289.2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6.0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荣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柴荣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黄保吉,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第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保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5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保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196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保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保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保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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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王永金,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9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永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94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永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永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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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郑水得,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警务室联防队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水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做出(2018)闽05刑终5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21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5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水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877分,合计获得2413.5分,评定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4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于第一次呈报减刑时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水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水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水得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郑云风,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云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145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云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云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06号

罪犯傅建伟,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5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傅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03分,合计获得2198.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153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总履行比例4.22%;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20.39元,月均消费284.4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3.4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2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建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建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葛志超,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葛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1149.1分,合计获得1149.1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葛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志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葛志超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08号

罪犯黄萌镇,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萌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金额)。2011年7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4月15日止;2018年2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7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6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萌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05分,合计获得41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29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细则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7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人民币36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090.8元,月均消费59.7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0.4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萌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萌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萌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209号

罪犯梁伙生,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伙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梁伙生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梁伙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个月,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04.6分,合计获得2104.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细则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于本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伙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伙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伙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0号

罪犯林伟平,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30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23号对被告人林伟平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林伟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5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52分,合计获得423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3280分。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506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1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5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已于上次报减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49.25元,月均消费249.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6.94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伟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1号

罪犯罗舜华,男,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舜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479.3分,合计获得1479.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本次向龙岩市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舜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舜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2号

罪犯邱兆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兆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709.7分,合计获得1709.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新考核细则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兆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兆龙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3号

罪犯王强,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 年10月18 日作出(2018)闽08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做出(2018)闽08刑终34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闽08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变更起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做出(2019)闽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做出(2020)闽刑终117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2344.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新考核细则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4号

罪犯薛金顺,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金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做出(2017)闽03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并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2月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薛金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59.7分,合计获得3233.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得2502.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新考核细则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66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缴清,总履行比例53.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56元,月均消费287.5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9.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3.7%,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金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金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金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5号

罪犯张培勇,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培勇及同案人的全部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61分,合计获得2458.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16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追缴同案人全部违法所得,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6549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63.55元,月均消费269.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5.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培勇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6号

罪犯陈顺有(绰号“老牛”),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顺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137.3分,获得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于2022年9月9日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顺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顺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第217号

罪犯丁明斌,男,土家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明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3日止。现在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丁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1.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13.2分,合计获得1995.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1477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明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明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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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黄新华,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并于2021年11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6.1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1907分,合计获得2333.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147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黄新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新华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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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刘乾福,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乾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20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48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乾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乾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乾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陈金生,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经商。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38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金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闽03刑终5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金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38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97.7元。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押漳州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漳州监狱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329.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0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0.25%,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25477.7元,已缴纳人民币63880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已履行人民币60380元,入监后履行人民币3500元,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个人平摊部分比例30.03%,违法所得履行比例0.96%。财产性判项总履行比例0.5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307.84元(含棉衣、被服等免限额物品643.11元),月均消费299.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43元。

该犯履行的财产性判项中,履行共同违法所得个人平摊部分30%以上,但履行金额低于财产性判项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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