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号
罪犯周新,男,壮族,1998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9000元,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949228.24元部分用于退赔,剩余款项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2144.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5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9228.24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号
罪犯阳昆,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阳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18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32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阳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昆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阳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杨德旺,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德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考核分2801.5分,获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德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德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号
罪犯钟添春,男,畲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添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2017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添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755分,合计获得2250.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4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添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添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添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号
罪犯胡旦兴,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旦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刑期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旦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考核分1334.4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旦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旦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旦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号
罪犯陈德仁,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12年11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闽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0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08分,合计获得355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53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仁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德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号
罪犯刘圆圆,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圆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2018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裁定于2020年7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8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圆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4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53.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3239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考核分66分(其中无重大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违法所得履行比例34%,总履行比例7.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38.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30.5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且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圆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圆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圆圆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号
罪犯朱兆兵,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捕前系个体经营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兆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闽02刑终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5日止,并于2021年6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兆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5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9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18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兆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朱兆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兆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号
罪犯何朝灼,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朝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17176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3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2月15日);2018年3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3年2月13日止,并于2020年8月22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朝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5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47.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2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未履行金额141768元,服刑期间已履行3900元,履行比例2.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88.93元,月均消费296.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0.1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朝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何朝灼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朝灼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杨雪峰,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6月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闽021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雪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2017)闽02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2017年10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12月25日止,并于2021年1月20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1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47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4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30000元已交1701.22元,履行比例5.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没收款1201.22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30.16元,月均消费247.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1.2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雪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雪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号
罪犯王新辉,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249348元。2015年3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5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40年11月15日止,并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767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790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58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13分(该犯于2018年12月12日因殴打罪犯陈滴勇被一次性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金249348元,已履行4100元,履行比例1.6%;其中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1000元,2022年12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064.57元,月均消费292.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书籍报刊等),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1.4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新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新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江滨,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江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3236元。2013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2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于2020年4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5年4月16日。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江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994分,合计获得45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22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3236元,已缴纳3800元,总履行比例5.33%。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37.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0.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江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滨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江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郭恩林,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恩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个人赔偿134474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92105.7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3月1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刑更6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8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恩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056分,合计获得4098.5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33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个人赔偿134474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92105.72元,已缴纳4200元,总履行比例2.19%。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4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4.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5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恩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恩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恩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李扬松,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扬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扬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485.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扬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扬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扬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刘启智,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启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闽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罪犯刘启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24.2分,合计获得4234.2分,兑换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72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4800元,履行比例7.4%。其中本次向厦门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061.1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1.0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39.11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启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启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卢永洪,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永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6175.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闽03刑终3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14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更54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2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于2020年4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5年4月16日。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409.1分,合计获得4449.6分,评定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795.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6175.5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累计履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0.72%。其中本次向履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74.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5.0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62.81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未达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永洪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永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欧拱金,男,汉族,1996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拱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欧拱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411.6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拱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拱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欧拱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苏国锴,男,汉族,2003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8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国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2021年9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国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233.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国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国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孙洪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闽05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洪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2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于2020年9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280分,合计获得4414.5分,评定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265.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4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洪东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洪东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郑良华,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良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2021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341.4分,评定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9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良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良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方志明,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闽06刑更2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6刑更8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9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9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4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89.1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286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已履行人民币12685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44.0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2.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6.32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志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志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22号
罪犯黄展南,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7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展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闽刑更6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4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于2020年7月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展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4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6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310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71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65分,其中2020年7月10日因生产问题在车间与他人争吵,继而殴打他人,一次性扣考核分10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55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87.0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2.3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0年7月一次性扣考核分100分,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展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展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展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简志洵,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志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简志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666.3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0分,新考核执行期间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志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志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志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林华勇,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949.3分。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华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杨若芃,男,汉族,2001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学生。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8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若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104刑更9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04刑初835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对该犯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的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若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197.5分。获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判财产性判项。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若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若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若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6号
罪犯陈仁祥,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仁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2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20年8月21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仁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158.5分,合计获得4211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31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仁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仁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候洋洋,男,汉族,2001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捕前系福建飞毛腿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洋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候洋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1592.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候洋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洋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候洋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瞿龙,男,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999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20年8月21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095分,合计获得442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23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1分(按新计分考核规定无一次性扣20分以上)。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9992元,已履行5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总履行比例0.0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814.65元,月平均消费171.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66元。
财产刑总履行比例0.0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龙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瞿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李崇富,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崇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崇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95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4000元,判决时履行3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4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崇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崇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崇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0号
罪犯李立全,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闽0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3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于2020年8月21日送达。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606分,合计获得36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9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已履行人民币481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023.74元,月平均消费294.8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5.41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全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立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廖汉凌,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捕前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汉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及(2018)闽0802刑初455号之一、(2018)闽0802刑初455号之二裁定,以被告人廖汉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年十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汉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369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37分(无一次性扣2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于服刑期间向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因此提请减刑起始期为三年。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汉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汉凌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汉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林旺,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203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于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林文田,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628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文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367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系一般罪犯。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于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吴建山,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1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1月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034.7分,合计获得332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51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于上次减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建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5号
罪犯徐朝毓,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朝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11月15日止;2018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9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朝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292.5分,合计获得3813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83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朝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朝毓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朝毓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朱贵华,男,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贵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贵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335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系一般罪犯。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贵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贵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贵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7号
罪犯蔡式展,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式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式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07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一般对象,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式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式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式展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黄赛文,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赛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231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8年2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40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8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9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赛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3.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1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811.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29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73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2315.5元(庭审时已履行115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民赔2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代收)履行人民币8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06.0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2.55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比例2.0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赛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赛文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赛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39号
罪犯罗玉君,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玉君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2月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8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10月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玉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507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5544.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4425.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697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200元),履行比例27.8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71.8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0.8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4.9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27.8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玉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玉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宋毕勇,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市龙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毕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1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8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宋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92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3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225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毕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毕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吴丽林,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人员。曾于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丽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闽06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9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15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22.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24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丽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丽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2号
罪犯罗焕铖,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公司职工。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焕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被告人罗焕铖违法所得人民币118139.87元。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焕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2次,起始期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60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139.87元,已于本次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焕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焕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焕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张航,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寻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7年7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5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3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9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9月18日止,于2021年3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02.6分,合计获得3220.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3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郑智龙,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智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84.5分,合计获得2168.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44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旧考核期累计扣8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新考核期无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7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智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智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梁康文,男,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康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七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6年4月26日止);2018年3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23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0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4年10月26日止,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梁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11分,合计获得391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9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旧考核累计扣7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康文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康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6号
罪犯白振元,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振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6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33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6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3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32年9月2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白振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77.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352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97.5分,评定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02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白振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振元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白振元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戴福林,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戴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126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93294.1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93294.16元,履行比例62.2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58.5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7.2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3.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7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福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福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廖永彬,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3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永彬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8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永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852分,评定表扬3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6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18.9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4.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0.1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67%,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永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永彬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永彬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沈秀春,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秀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沈秀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059.4分,评定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履行比例1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871.6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1.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2.7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秀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秀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秀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0号
罪犯王聪明,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聪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2017年5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于2021年3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8月28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51.5分,本轮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96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19.5分,评定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3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1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聪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聪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1号
罪犯陈金斌,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2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00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根据新考核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陈龙,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3年11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8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于2020年10月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83分,合计获得418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915.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旧考核期间扣6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10000元,第一次减刑时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3号
罪犯陈泽峰,男,汉族,200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峰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陈泽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23.43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1次,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8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23.43元,已于判决时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属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泽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泽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黄琦锋,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琦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635.6元(已预缴50000元),并对总额人民币586589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维持判决,改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369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33分,合计获得5024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410.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15分,其中旧考核期间扣10分,新考核期间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690元,已于判决时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琦锋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琦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黄育生,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育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8373.69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6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的判决,撤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责令该犯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80773.69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3日止,并于2019年12月1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育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5.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19.5分,合计获得4414.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6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积扣27分,其中旧考核期累计扣25分,新考核期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80773.69元(同案犯14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履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总履行比例2.43%;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履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个人履行比率30.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19.61元,月均消费231.2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9.7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43 %,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育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育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育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林航,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85985.97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林航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4次,起始期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6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根据旧考核规定,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60000元,共同退赔1585985.97元,已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潘宗金,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宗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707.2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2年6月22日止,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宗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57分,合计获得519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41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166707.2元,已履行民赔人民币393元,总履行比例0.23%;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49.70元,月均消费140.27元(不包括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人民币余额131.0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3%,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宗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宗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宗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邱春水,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春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8日止,并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春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795分,合计获得1942.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4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春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春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春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59号
罪犯上官星火,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无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2年10月14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9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星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105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9年12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并于2019年12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上官星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68分,合计获得464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41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根据旧考核规定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10500元(同案犯8人),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8000元,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服刑期间履行比例9.2%;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履行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523.85元,月均消费266.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2.6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3.2%,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星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星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星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0号
罪犯王竹茂,男,汉族,1992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无业。曾于2013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竹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竹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评定表扬5次,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53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其中旧考核期间扣10分,新考核期间扣6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竹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竹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竹茂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吴承泰,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承泰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16日止,并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承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0.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67分,合计获得2347.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151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服刑期间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承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承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承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姚建芳,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1997年12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2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建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2月26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姚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6分,合计获得3664.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6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2分,其中旧考核累计扣60分,新考核期间累计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罪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建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建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3号
罪犯廖庆祥,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庆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9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26日止,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23分,合计获得244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03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庆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庆祥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林隆华,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隆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88.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旧考核规定执行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9200元(原审时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履行比例16.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未履行。服刑期间总财产刑履行比例:16.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61.87元,月均消费245.0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4.02元。
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隆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隆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5号
罪犯罗宏,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宏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2017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6月25日止,于2021年3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00.5分,合计获得3046.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3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均已于上次减刑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宏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吕团团,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团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933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3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3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5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0月30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吕团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64分,合计获得374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734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扣90分(旧考核规定执行期间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933元承担连带责任,已累计履行人民币34500元(含原审判决时预交1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民赔履行比例:11.7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26.65元,月均消费271.8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05元。
该犯系原判死缓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吕团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团团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吕团团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7号
罪犯王永刚,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0664元。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2016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8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7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5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8月2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33.5分,合计获得437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36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0664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59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9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1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84.32元,月均消费24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7.01元。
该犯系原判死缓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1%,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刚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永刚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8号
罪犯严生玉,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8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生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8刑终33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改变管辖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提级审理。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生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19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初26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生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严生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01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累计履行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2.5%,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财产刑履行比例: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63.95元,月均消费21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26.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生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生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严生玉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69号
罪犯张焱腾,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焱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8刑终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焱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850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原审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焱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焱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焱腾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陈金庄,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5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8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李猛,男,布依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28630.45元,连带赔偿人民币305497.25元。2014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9年6月17日,并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28.5分,合计获得4565.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30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情况附带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28630.45元,连带赔偿人民币305497.25元。已履行人民币2700元,总履行比例0.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66.93元,月均消费221.6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0.84元。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8%,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林建松,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松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98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三、四项,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项,上诉人林建松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1年2月22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1日止,并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建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03分,合计获得3146.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28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980.4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张朝品,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闽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并于 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朝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01分,合计获得359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81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计已缴纳人民币128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81.59元,月均消费264.1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朝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朝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漳狱减字第74号
罪犯何正信,绰号:阿信,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信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5年3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自2033年10月24日止);2018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8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9月9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何正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88.5分,合计获得3988.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2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680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0373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66.64元,月均消费260.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2.44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正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信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正信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廖海王,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工人。曾于1984年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脱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于1990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海王犯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2017年5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32年3月21日止。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海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3分,合计获得318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72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6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海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海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海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林志明,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78707元(原审判决时已履行1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21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8月8日止。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5.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27分,合计获得2272.3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56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78707元(原审判决时已履行1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时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卢雁,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3532元归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804.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3532元归还被害人。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雁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阙发滨,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6)闽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发滨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7)闽刑终227号刑事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阙发滨定罪量刑之判决。改判以被告人阙发滨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2月6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阙发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19.5,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12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120分,无一次性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阙发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发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阙发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文波,化名陈剑华、陈洪波,男,土家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于2007年3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于2010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7人)民事赔偿人民币325633.2元(原审判决时该犯履行55000元,同案履行6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48分,合计获得5644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29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50分,无一次性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共同(7人)民事赔偿人民币325633.2元(原审判决时该犯履行55000元,同案履行6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总履行比例0.95%;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272.14元,月均消费363.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4.88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服刑期间总财产刑履行比例0.95%,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该犯月均消费363.62元,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波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文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0号
罪犯上官玺,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上官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01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201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玺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上官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1号
罪犯肖爱平,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爱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2016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3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850分,合计获得402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07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3541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148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1次(2020年3月17日因该犯擅自拔下车间安检门电源线,意图触电,消极改造,予以扣7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爱平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爱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肖爱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刘开金,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901820.84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闽刑终93号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关于被告人刘开金的定罪量刑及没收作案工具的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开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民事赔偿901820.84元。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5月12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1年4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0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开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0.1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091.6分,合计获得3491.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05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240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901820.84元,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刘开建代刘开金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540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承诺不再向被告刘开金主张任何个人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开金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开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刘九文,男,汉族,1943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九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7月17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3500分,合计获得3640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03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310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旧考核)或20分(新考核)以上违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九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九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黄飞龙,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商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飞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03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187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飞龙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飞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黄飞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刘开贵,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贵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该犯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8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开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05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142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开贵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开贵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刘路,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2012年7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并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34年10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327分,合计获得440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8年07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405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13022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人民法院履行10000元。考核期消费7378.5元,月均消费130.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20.31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路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路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许永泰,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永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93858.9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2017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4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21年4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1月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永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7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550分,合计获得285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05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21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93858.9元,已履行111700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履行50000元,同案犯履行50000元,履行比例为38%。考核期消费6487.01元,月均消费282.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684.3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履行比例为38%,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永泰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永泰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许永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李天水,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522635元。2013年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3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20年1月7日送达,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41年11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天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010分,合计获得414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02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331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0分。重大违规1次。2019年10月30日因掰扯并打砸车间定点工作台照明灯架及灯管予以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22635元,已履行208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00元。判决前履行200000元,入监后未履行的金额为322635元,已履行8200元,履行比例为2.5%。考核期消费10542.33元,月均消费257.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462.74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履行比例为2.5%,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天水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水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李天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89号
罪犯马招全,曾用名马金全,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招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2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40年2月6日止;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6月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招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32.5分,合计获得408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17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扣33分(旧考核办法实施期间违规2次扣30分,新考核办法实施期间违规1次扣3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2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97.34元,月均消费246.7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7.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3%,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招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招全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马招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郑兴,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于2016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0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并于2021年9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6月2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70分,合计获得2404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4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郑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1号
罪犯陈国坤,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闽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1年3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0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国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28.9分,合计获得3218.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35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国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坤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陈国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2号
罪犯李懿芳,男,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懿芳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562801元(4人),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追缴所抢现金人民币70元返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4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7月17日止;2017年6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1月1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13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33年5月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懿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38分,合计获得5227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3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45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562801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共同追缴所抢现金人民币70元返还被害人家属同案犯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310.26元,月均消费282.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6.63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0.97%,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懿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懿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李懿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3号
罪犯于国强,男,土家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诏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691元(2人),个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9年4月4日止。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7年8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0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2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5月20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于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17.5分,合计获得6022.5分,表扬7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534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旧考核办法实施期间)。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800元,其中本次向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691元已履行人民币34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共同退赔3400元、个人退赔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34.93元,月均消费225.2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元。
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12.68%,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合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于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国强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于国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成联全,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联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170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成联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7194分,合计获得7201分,表扬8次,兑换物质奖励4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610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21分(旧考核办法实施期间违规1次扣20分,新考核办法实施期间违规1次扣1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1707.9元,已履行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26.72元,月均消费175.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2.2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15%,低于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成联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联全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成联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池仁坤,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原连城县莒溪镇池家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闽082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仁坤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1682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闽08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池仁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0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9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违规1次扣10分,新考核办法执行期间违规1次扣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1682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8242.75元,总履行比例30.8%;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8242.75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51.12元,月均消费233.9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15.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54%,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池仁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池仁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池仁坤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刘教书,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教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2016年1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2019年3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2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1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于2021年03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11月23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教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726分,合计获得2730.9,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2022年11月,获得22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教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教书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教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南辉,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8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949.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南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南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8号
罪犯陈金明,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曾于1996年10月10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原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3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9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857分,合计获得425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2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从严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99号
罪犯王国强,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042.2分,评定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国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吴彩塘,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彩塘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彩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777.8分,评定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3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381.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0.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0.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0.3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彩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彩塘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彩塘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夏瑞鹏,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无业,曾于1998年10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0年11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瑞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2017年9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9年3月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夏瑞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675.5分,合计获得4762.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402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0分(2020年4月15日在监舍卫生间对他人进行推搡),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2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04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4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6.89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夏瑞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瑞鹏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夏瑞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郑美林,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闽0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美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闽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54.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旧考核办法执行期间)。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2035.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735.7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92.73元,月均消费6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03%,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美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郑美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俞挺,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个体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8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俞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132分,表扬1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挺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林添贤,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8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添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11.53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添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976.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11.53元,已于原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添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添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添贤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钟升平,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7385.9元。2016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8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并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41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94分,合计获得4232分,评定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35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7385.9元,已履行人民币43506元,其中原审判决时履行人民币41006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500元,服刑期间履行比例0.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57.44元,月均消费113.9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0.3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升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升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陈传民,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传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6月2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2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18年2月7日起至2040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8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至2039年8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37分,合计获得359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279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旧考核细则扣20分,新考核细则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款人民币500元,累计已履行人民币7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金额),本次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543.23元,月均消费266.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425.85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传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传民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范前兵,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前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836.62,并对总额人民币639591.55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3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于2020年8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起至2034年11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前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71.5分,合计获得3760分,表扬5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20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个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836.6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39591.55负连带责任,已履行人民币283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履行比例0.4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24.57元,月均消费232.0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4.7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4%,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前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前兵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范前兵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黄彬,男,汉族,2001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北团镇富坪村富坪路69号,捕前系学生。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累计获210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彬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聪彩,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聪彩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30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之判决,即:一、被告人黄聪彩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改判黄聪彩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聪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内累计获得368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旧考核细则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聪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聪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聪彩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黄海柳,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闽0626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5876.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海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964.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分(新考核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刑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5876.55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总履行比例0.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315,月均消费253.0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43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6%。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海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海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黄新土,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17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新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801.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于一审判决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新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新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吉伟伟,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583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伟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2021年4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吉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1865.3分,表扬2个,物质奖励1个。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新考核期间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于本次报减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吉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伟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吉伟伟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林永风,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2年6月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6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3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6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起至2032年12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永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74分,合计获得3706.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3109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罗全炳,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6)闽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全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7)闽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对被告人罗全炳定罪量刑之判决;二、以上诉人罗全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全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79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346.78元,合计履行人民币346.78元,履行比例0.2%,。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296.81元,月均消费189.1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538.52元。
该犯财产性判刑履行比例未达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全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全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全炳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彭杨彪,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1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杨彪犯伪造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2017年7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1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彭杨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32.9分,合计获得4161.9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3431.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0分(旧考核期间扣60分,无重大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2000元,已于上次报减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杨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杨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杨彪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孙孝书,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于1992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7年9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8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孝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4276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2016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18年6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5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孝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报减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分数210.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7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83.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考核分34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850元,本次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1142760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539403.33元,原审判决时履行退赔人民币538403.33元,本次履行退赔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0.6%。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446.72元,月均消费285.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859.89元。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原判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总履行比例0.6%,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孝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孝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孝书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钟思喜,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务工人员。曾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4月被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思喜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思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得327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旧考核执行期间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130元,其中本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130元,履行比例3.13%;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3891.44元,月均消费99.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789.6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13%,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减刑幅度共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思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思喜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思喜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洪文阅,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2014年2月2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3月7日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文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2017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9月28日止,并于2021年3月2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文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3.3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35.2分,合计获得273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111.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0元,已履行13500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履行比例2.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34.68元,月均消费276.4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7.6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文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洪文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文阅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林建兴,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77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03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2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77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林建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兴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王国平,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50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国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国平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周吴全,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吴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8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闽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止,并于2021年2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7.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634分,合计获得281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23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8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次减刑履行罚金135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2681元。累计已履行罚金56181元,履行比例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34.42元,月均消费241.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2.08元。
该犯财产性判刑履行2%,提请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吴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吴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廖桂福,男,汉族,1994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桂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赃款4093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06刑更4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并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桂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127.8分,合计获得2287.3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45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赃款409300元,均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桂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桂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桂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林俊雄,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捕前系个体商户。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8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雄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七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3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3500元,总履行比例3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3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10.76元,月均消费200.3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5.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0%,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俊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漳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陈知,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3刑终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6月18日止。现在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90.6分,合计获得5097.4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31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分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总履行比例4%,其中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29.67元,月均消费29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03.4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4%,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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