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监狱2023年3月减假暂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 34号


罪犯陈树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524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继续追缴与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43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止。2019年11月6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未减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树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时间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为期36个月,获得考核分3773.9分,折合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3000元,继续追缴和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8000元。考核期消费9214.59元,月均消费 249.04元,账户余额830.66元;附福建省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证明。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不足30%,建议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 2 月 17 日至2023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树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树根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15 号


罪犯陈永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文犯盗窃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433.0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永文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厦门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2刑更7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2刑更4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2刑更2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32个月,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998.8分。间隔期29个月,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625.8分。折合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433.04元,其中本次交罚金3500元;其中本次交责令退赔4500元。以上财产性判项共计履行28000元,其余款项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履行。考核期内累计消费7539.50元,月均自助选购物品消费235.61元,目前账户余额343.53元。

该犯财产履行比例不足30%,且履行低,从严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 2 月17 日至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文卷宗5册

⒉减刑建议书2 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匡志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15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2刑更5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4日止;于2018年7月31日送达。2020年10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2刑更7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4日止;于2020年10月29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匡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52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共25个月,获得310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80分,其中2021年8月份重大违规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犯系“十八类”从严对象,且考核期间重大违规一次,予以扣减幅度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匡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志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匡志明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 26号


罪犯李丽强,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6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82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起止期16个月,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积分158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82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丽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丽强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 月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吴国浩,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60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浩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1998元应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2018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国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起始时间自2018年8月22日至 2022年11月共51个月,获得4773分,表扬7次。考核期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其中本次分别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10月10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9000元、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2161998元未缴纳。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来函:查无该犯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核期累计消费8672.70元,月均消费166.78元,帐户余额206.37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且财产刑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减刑掌握对象,因此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国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国浩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63号


罪犯向波,别名向小波,男,汉族,中专文化,1984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与另九名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5202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减刑三次,第一次: 2015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厦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30日;第二次: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2刑更2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30日;第三次: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2刑更3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均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共32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3708分,表扬6次。间隔时间自2020年7月至 2022年11月共29个月,获得3395分。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0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9000元,已缴纳4100元:其中本次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9月13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500元、1600元;与另九名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5202元,已缴纳509358元:其中同案犯累计缴纳455458元,该犯累计缴纳53900元(该犯本次于2022年2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6500元)。考核期累计消费9358.42元,月均消费292.45元,账户余额900.22元。

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且系涉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向波卷宗5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85号


罪犯余达院,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曾于2009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9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达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共同退赔156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2刑终7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2017年5月11日交付厦门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2刑更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期至2023年9月1日;于2019年9月27日送达。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余达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68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个。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1月共38个月,获得45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该犯工种系车工。

原判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9600元,共同退赔156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9600元。该犯考核期自选购物消费人民币11434.52元,月均自选购物消费278.89元,帐户余额人民币575.8元。

该犯系“十八类”从严对象,累犯,且财产履行超过30%不足50%,予以扣减幅度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达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达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达院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6号


罪犯余正玖,男,汉族,小学文化,1964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正玖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厦门监狱执行。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正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共计35个月,获得3207.7分,折合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分。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 2 月17 日至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正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正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正玖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8号


罪犯张林先,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闽08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3667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林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共计6个月,获得40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36670元,均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 2 月17 日至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林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先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林先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张能藏,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6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能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刑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能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50分,表扬7次。起始时间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2年11月共40个月,获得4250分。考核期内累计4次违规,累计扣9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万元已于2019年11月22日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缴清。

考核期内重大违规1次,扣减报减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能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能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能藏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月 6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张清松,曾用名张海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6刑终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张清松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刑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龙岩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18日调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19分,表扬4次。起始时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11月共28个月,获得281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7600元,本次向平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6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02.7246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6414元,本次向平和县人民法院缴纳退赔人民币16414元。该犯与同案犯累计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1794775.16元。该犯考核期自助选购物品消费人民币6705.54元,其中在龙岩监狱期间消费人民币1146.3元,在厦门监狱期间消费人民币5559.24元自入监起共28个月,月均消费人民币239.48元,账户余额人民币207.58元。

该犯系涉恶犯罪,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于30%,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4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清松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9号


罪犯郑官火,曾用名:郑志乾。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闽0825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官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以(2021)闽08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17日交付厦门监狱执行。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官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共计10个月,获得827分,折合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0元,均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 2 月17 日至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官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官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官火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16 号


罪犯郑礼清,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 闽08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礼清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郑礼清等七名被告人共同追缴违法所得82515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该犯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礼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减刑起始期35个月,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考核积分3764.5分,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刑罚金5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825150元。本次减刑已履行罚金5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该犯已履行104203.11元、同案犯已履行474563.45。龙岩永定区法院核查结果函目前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性判项合计履行578766.56元。考核期内总消费9148.54元,月均自助选购物品消费261.39元,账户余额939.26元。

该犯属于涉恶罪犯,属减刑从严对象,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 2 月17 日至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礼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礼清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郑礼清卷宗 2  册

        2.减刑建议书  2 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福建省厦门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厦狱减字第 18 号


罪犯周鉴,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58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厦门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起始时间2020年6月19日至2022年11月,共29个月,累计获得3048.2分,折合折合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7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4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873.73元,月均自选消费人民币229.1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个人应履行总额30%,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 2 月17 日至2023 年 2 月 23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鉴卷宗2册

⒉减刑建议书2份


福建省厦门监狱

2023年 3 月 6 日


厦门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吴世民提请假释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张智荣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施鹏提请假释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何林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余正玖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余达院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兰坛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刘华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刘大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刘天乐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刘进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匡志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卢启彬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卢志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卢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卢锦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双勇高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向波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吴伸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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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宋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docx

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庄志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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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黄鸿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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