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监狱2023年第1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
一监区
俞志军陈威铨童志民朱强强蔡剑峰卢华春罗清华陈永标
苏子兴谢立起杨河安张正伟赵春红郑君清郑育林
二监区
曾启顺瞿祥龙庹兴友陈成晋加洛尔坡卢文华吴锦泉廖福东
三监区
陈肇忠张绍纯郭建生林星晖潘涵兴
四监区
林连春郑琦顺唐勇张併俤颜锦全包宁张祖义
五监区
林继明甘滨坤甘伟达金涛许志华张义成黄永杰陈代勇
陈建忠薛聪明蓝智木冷忠友张尊和胡元春李强颜志坚
六监区
方宗成刘文华张朝武郭儒达黄文笔邱英法陈腊喜
黄建辉卢桂清朱传全唐太海陈有生
七监区
司献江朱伟龙张建国甘朝高郑才华康艺城
张文华罗寿彬
八监区
陈康傅强林大池吴明来杨绪亮杨志诚周辉
张杰浩余春雷吴春专王建溪罗永胜陈章纬刘超
九监区
黄国忠王冠帝张明海
直属二中队
谢志林陈宗统
直属三中队
苏海鹏傅辉煌鄢仁诚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卢文华,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曾于1996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0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7741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13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卢文华定罪处刑之判决;二、上诉人卢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对上诉人卢文华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文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自2021年3月入监至2023年1月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212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期间违规2次,累计扣16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00元;其中判决前缴纳人民币400000元。该犯自2021年3月入监至2023年1月期间消费人民币5431.13元,月均消费246.8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57.24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并限制减刑,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文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文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文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朱传全,别名朱毅,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8)闽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传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27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朱传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对上诉人朱传全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传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自2021年3月入监至2023年1月期间,获得考核分2085分,表扬2次。期间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有缴纳。该犯自2021年3月入监至2023年1月期间消费人民币5484.5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9.3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96.5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并限制减刑,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传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传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传全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张文华,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闽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文华限制减刑。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文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文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自2021年1月入监至2023年1月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219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期间违规2次,累计扣11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并限制减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文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文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陈章纬,男,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章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章纬限制减刑。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刑核5949121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刑初14号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处被告人陈章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章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自2021年1月入监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0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期间违规1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并限制减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章纬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章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章纬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陈永标,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闽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2017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6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永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获得考核分2626.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1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776.5分,累计获得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5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期间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17883.67元,月均消费470.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56.3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永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永标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吴锦泉,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锦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吴锦泉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925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闽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漳刑初字第3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锦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吴锦泉限制减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2012年5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9日由福建省建阳监狱调入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15年1月19日,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锦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获得考核分126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84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9665分,累计获得表扬14次,物质奖励1次。无期徒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8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9250元;该犯服刑期间累计缴纳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29849.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02元,帐户可用余额346.99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并限制减刑,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锦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锦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锦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李强,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15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获得考核分0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617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173分,累获表扬10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期间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20630.29元,月均消费429.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9.5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强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唐太海,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闽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太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刑核537411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刑初3号刑事判决。2017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57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3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太海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得考核分2095.5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42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369.5分,累计获得表扬10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太海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太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太海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陈有生,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4年11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作出(2016)闽06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 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2017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1月4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有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获得考核分2203.5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38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584.5分,累计获得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违规6次,累计扣78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200元,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18557.95元,月均消费421.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2.99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有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有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罗寿彬,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寿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罗寿彬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并核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刑初40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寿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2017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6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3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寿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得考核分2347.5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33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679分,累计获得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18498.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74.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3.0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寿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寿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寿彬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刘超,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8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向被告人刘超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2017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5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3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得考核分2643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22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865.5分,累计获得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15990.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10.0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9.28元。

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超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超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黄国忠,男,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务农。曾于2016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7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因原告又提起民事诉讼,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闽068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和(2021)闽0681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忠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153.08元和人民币101343.2元,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闽0681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忠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5955.57元。

罪犯黄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4.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18分,合计获得2432.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3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民事赔偿款已缴纳人民币182451.85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忠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国忠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王冠帝,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闽0427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冠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4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冠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88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冠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冠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冠帝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张明海,男,汉族,1957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捕前系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调研员(已退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闽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海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141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2019年11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41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闽02执267号结案证明:该犯家属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2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通过强制划拨该犯存款的方式执行完毕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应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23141元。全案已执行完毕。

该犯系三类(刑九后职务)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明海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2月6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包宁,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捕前系锐盾(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4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闽02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包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08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涉黑恶犯罪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24000.0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24000.03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包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宁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包宁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2月6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蔡剑峰,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经商。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月2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蔡剑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014年12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5年6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65.5分,合计获得5606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414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6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68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472.58元,月均消费354.5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8.1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剑峰予以减刑六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剑峰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陈成晋,男,汉族,1998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成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185.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成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成晋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陈代勇,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7年9月2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1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南靖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74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602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代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2020年1月21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61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代勇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陈建忠,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曾于1996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9697.86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2010年7月1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5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泉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5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2020年8月1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5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71.2分,合计获得4130.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321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65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93.9元,月均消费235.11元 ,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7.82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数罪其中两罪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忠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陈康,男,彝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905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7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9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18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270.9分,合计获得5452.4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4600.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21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921.68元,月均消费348.0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2.7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康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陈腊喜,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腊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并处个人赔偿328048.5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6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9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34年8月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腊喜在服刑期间,虽有严重违规,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41分,合计获得6194.5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53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0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00元,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人民币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103.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8.9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6.0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腊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腊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腊喜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陈威铨,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威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被告人陈威铨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陈威铨被扣押在案现金人民币10035元、台币9400元抵作相应罚金,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缴纳。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威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5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威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威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威铨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泉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陈肇忠,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刑060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肇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82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763.55元,月均消费271.21元,账户可用余额1282.6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肇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肇忠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陈宗统,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曾于1996年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闽0525初刑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统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2018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1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宗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2.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077.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190.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452.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1分(其中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5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宗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宗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宗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方宗成,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宗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现金人民币5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24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517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海区中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50000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元(回函罚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宗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宗成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傅辉煌,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辉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字26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刑初第26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刑初第26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6000元。现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11月7日止。2020年5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傅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665.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14.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7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1.56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辉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辉煌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傅强,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厦门高鹏房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曾于2015年3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因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傅强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02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2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傅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746.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强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甘滨坤,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闽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滨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9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甘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364.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滨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滨坤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甘朝高,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3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朝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 60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3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7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6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2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8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甘朝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52分,合计获得3252.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26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朝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朝高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朝高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甘伟达,男,汉族,199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伟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9949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甘伟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504.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949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元,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11829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伟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伟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伟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郭建生,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该犯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7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7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7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2019年11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15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5年7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695.5分,合计获得5967.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24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500元,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648.41元,月均消费313.1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2.9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生予以减刑六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建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郭儒达,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608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儒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6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儒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30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8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交人民币200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55.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6.8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儒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儒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儒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胡元春,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元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610.6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元春量刑部分的判决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胡元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2011年6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9日调入泉州监狱。2013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7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44年3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元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742.5分,合计获得7014.5分,表扬1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578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2607.96元,月均消费426.5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66.03元。

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且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元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元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元春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黄建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该犯于1997年3月17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累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与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                                                                                                                                                    闽刑更11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5年6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15.5分,合计获得449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3461.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间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消费人民币11104.3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2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0.48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扣减刑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建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建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黄文笔,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707.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74707.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赔人民币3000元。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4507元。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2013年4月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6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5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4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文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774.5分,合计获得6771.3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611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65522元(同案判决前缴纳共同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422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889.4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65.0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4.48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文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笔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文笔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黄永杰,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1年2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3年9月24日假释;于2009年9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68427.83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2013年9月2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5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8.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01.5分,合计获得5320.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423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77600元(其中102000元判决时扣押在案作为赔偿款);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245.85元,月均消费330.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4.2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杰予以减刑五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永杰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加洛尔坡,男,彝族,1989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闽0303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洛尔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加洛尔坡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加洛尔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7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7440.4分,表扬1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9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加洛尔坡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该犯服刑期间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22900.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5.4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47.16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加洛尔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洛尔坡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加洛尔坡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金涛,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1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7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5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7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43分,合计获得4275.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2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251.78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90.5元,月均消费296.5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4.86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金涛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瞿祥龙,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捕前系福建省永春县皇都娱乐会所副总经理。曾于2014年12月21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2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祥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2019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7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瞿祥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01分,合计获得2022.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393分。考核期内无发生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瞿祥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祥龙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瞿祥龙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康艺城,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艺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附加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犯罪所用财物、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康艺城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康艺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2016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5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康艺城在服刑期间,虽有严重违规,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74.6分,合计获得3620.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282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92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康艺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艺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艺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蓝智木,男,畲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智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蓝智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00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智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智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智木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冷忠友,绰号“老冷”,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忠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6000元。因该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2012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1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20年9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6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9月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8月4起至2023年9月3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冷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52.6分,合计获得3752.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274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5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95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96.99元,月均消费199.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3.19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冷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忠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冷忠友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69号

罪犯廖福东,男,壮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捕前系武宣县政协委员,武宣县商会会长,武宣县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宣县国际大酒店股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福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共同赔偿人民币152331.9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2014)桂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廖福东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29年11月2日止。2014年11月21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执行刑罚, 2018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桂08刑更18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变;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泉州监狱。2021年2月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20分,合计获得309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11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桂13执11号、(2018)桂13执26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福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福东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2月6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林大池,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曾于1998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199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于2007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8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罚未执行;2017年10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罚未执行);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送往厦门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20日被收押至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罚,同年4月8日送往泉州监狱服刑,2019年5月28日被押回重审;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大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收监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大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押回重审再次入监以来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2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5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大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大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大池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林继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继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6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738.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80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03.65元,月均消费277.8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25.7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继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继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林连春,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连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2012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5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4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9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7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2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连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02分,合计获得369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1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07.99元,月均消费259.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7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连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连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连春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林星晖,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星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星辉、苏武龙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693900元返还被害人蔡某,责令被告人林星辉退出赃款人民币395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2019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星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19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4934 .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累计1次,累计扣2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15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094.6元,月均消费349.8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66.51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星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星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星晖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刘文华,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漳州市龙文区,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6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202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139.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文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卢桂清,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桂清犯贩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字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5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桂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85.2分,合计获得4168.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842.2分。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扣减刑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桂清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桂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桂清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卢华春,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务工。2007年7月3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因漏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押回审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华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5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1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17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5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4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7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6.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00.9分,合计获得354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01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72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454.89元,月均消费264.2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1.1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华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华春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罗清华,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8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0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3694元,其个人承担赔偿款人民币165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27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二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12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13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9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6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6月2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73分,合计获得468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4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64730元(其中32000元为预交),连带赔偿责任同案预交缴纳2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52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543.65元,月均消费349.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80.1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清华予以减刑六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清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罗永胜,男,彝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闽021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2018年4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9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罗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59分,合计获得3834.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8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4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89.44元,月均消费278.9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5.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永胜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潘涵兴,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涵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1952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法院判决的第一项,以上诉人潘涵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2011年8月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9日调入泉州监狱。2013年11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8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日。现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44年8月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涵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705分,合计获得576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48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36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226.73元,月均消费338.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5.5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涵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涵兴予以减刑三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涵兴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邱英法,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19年7月30日因买卖驾驶证分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60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英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英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281.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33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英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英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英法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司献江,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206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献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司献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814.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司献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献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司献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苏海鹏,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205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海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刑期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07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海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海鹏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苏子兴,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0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于200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子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11年7月2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67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7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7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4年1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子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029.3分,合计获得6554.8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559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1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27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94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839.84元,月均消费344.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2.91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子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子兴予以减刑四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子兴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唐勇,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1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2年6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04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0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7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退赔人民币151198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643号刑事裁定,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发回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1198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65.4分,合计获得5217.1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438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964.85元,月均消费367.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6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勇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童志民,男,汉族,1992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志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6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童志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406.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童志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志民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童志民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庹兴友,男,土家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庹兴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及其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23920元,并对(2000)泉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3月24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2015年7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11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10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庹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4.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52.1分,合计获得5246.9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4552.6分。考核期内无发生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应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累计缴纳人民币8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823.52元,月均消费277.5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3.24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庹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庹兴友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庹兴友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王建溪,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6刑终34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建溪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建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2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45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691.2元,月均消费67.2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6.7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建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建溪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吴春专,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无固定职业。2007年4月27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602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春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春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08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春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春专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吴明来,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吴明来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1660元及各类手机共计八部。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吴明来之上诉,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191号对被告人吴明来定罪处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刑事判决。2010年7月1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97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1月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16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4年10月1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明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503.7分,合计获得5961.7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5030.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8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203.3元,月均消费361.9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4.6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明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来予以减刑四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明来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谢立起,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立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6458元返还被害人。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2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9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5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立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198分,合计获得4237.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34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7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6480元(其中同案犯缴交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4320元),共同违法所得已缴清。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61.71元,月均消费232.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21.6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立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立起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立起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谢志林,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志林及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59232元。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2016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1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6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04.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178.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282.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36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59232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志林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许志华,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205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86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71分,合计获得3095.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24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86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志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志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薛聪明,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务工。曾于2011年5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系有前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2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聪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人民币584336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3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薛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315.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07.78元,月均消费297.0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0.29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聪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聪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鄢仁诚,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60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仁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现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鄢仁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223.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346.9元,月均消费197.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43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鄢仁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仁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鄢仁诚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颜锦全,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农民。曾于1993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7年1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206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锦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2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2019年4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颜锦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405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0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锦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锦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颜锦全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颜志坚,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4年5月27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206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志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3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2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19年5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2018)闽0205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颜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先前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3000元,现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31年2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颜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收监以来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72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三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3000元;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3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志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颜志坚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杨河安,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泉刑初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河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2014年5月26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2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8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65.6分,合计获得3685.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3029.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749.54元,月均消费391.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69.3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河安予以减刑七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河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杨绪亮,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县,捕前系公司员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绪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绪亮与同案2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4258.34元,其中被告人杨绪亮个人赔偿人民币91406.67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附带民事赔偿之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杨绪亮定罪处刑之判决,上诉人杨绪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16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1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17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2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第8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绪亮在服刑期间,虽有严重违规,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18.7分,合计获得4367.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312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3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347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682.85元,月均消费409.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03.0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绪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绪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绪亮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杨志诚,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澎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4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2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第4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月15日。现属于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志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16.8分,合计获得4561.8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获得3794.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4分。(无重大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258.22元(法院回函:2011年11月家属代缴4939.22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818.4元,月均消费394.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5.8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志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诚予以减刑七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志诚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余春雷,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9月1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春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春雷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3804.9元,对379024.5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预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予以折抵;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余春雷所有的HTc牌手机一部、CENXH牌手机一部、JUGATE牌手机一部折价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春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62.11元,并对赔偿余额人民币425310.5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预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予以折抵;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余春雷所有的HTC牌手机一部、CENXH牌手机一部、JUGATE牌手机一部折价赔偿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1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2019)闽刑更38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40.5分,合计获得6272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493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3850元(判决前已预交缴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随案移送的HTC牌手机一部、CENXH牌手机一部、JUGATE牌手机一部折价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8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9301.94元,月均消费438.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03.44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春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春雷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俞志军,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志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俞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381.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志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志军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曾启顺,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10年5月4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1年5月30日因赌博罪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9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启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6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启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577.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发生违规。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证明:该犯已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2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861.82元,月均消费214.5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32.9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启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启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启顺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张併俤,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5月14日因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併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1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期间再犯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併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原判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2016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4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併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60.6分,合计获得2979.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15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併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併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併俤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张朝武,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张朝武与同案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2012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2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6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4年2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朝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22.5分,合计获得4351.8分,表扬 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获得388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017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158.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6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9.7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朝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朝武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张建国,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共同退赔人民币14138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31年11月8日止。2012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6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4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8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76.3分,合计获得3850.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968.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439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94.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4.31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数罪并罚并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建国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张杰浩,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2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浩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5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2019年6月2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8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杰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890.5分,合计获得2266.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3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杰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杰浩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张绍纯,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漳州市龙文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199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文刑初字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 (2011)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撤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07)文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绍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以被告人张绍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5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复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6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2017年12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12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2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7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6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34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绍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6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7523.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088.9分,表扬1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699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24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69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3200.57元,月均消费400.0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8.7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绍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绍纯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张义成,男,苗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7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372.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54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义成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张正伟,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1000元,手机2部及用于加工、贩卖毒品的工具、药品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9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1.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307.8分,合计获得5839.6分,表扬9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4756.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11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1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202.17元,月均消费441.0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0.57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正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祖义,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捕前系农民。曾于1985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87年8月刑满释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综合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南市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2014年11月25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桂02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2020年8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5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祖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51分,合计获得366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祖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祖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2月6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张尊和,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6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尊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闽06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尊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570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3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300元,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51.29元,月均消费257.4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23.9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尊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尊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尊和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赵春红,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春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3月2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6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9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18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春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396.4分,合计获得5853.8分,表扬9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47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8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88.29元,月均消费332.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2.5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春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红予以减刑七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春红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郑才华,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才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544073元。因该犯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 99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7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1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16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556分,合计获得5740.5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508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369.5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779.3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5.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2.17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才华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才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郑君清,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君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君清等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547元,其中被告人郑君清赔偿人民币7141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对该犯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09)刑四复32830425号刑事裁定书,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6号维持第一审对该犯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君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79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9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5年3月11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272分,合计获得5422.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475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元(其中2022年5月提请减刑被暂缓后补交赔偿金人民币8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837.99元,月均消费374.1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8.8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君清予以减刑四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君清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郑琦顺,男,汉族,1999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琦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633.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琦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琦顺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郑育林,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育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2321.5元。因该犯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刑事部分判决,撤销民事部分判决,改判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919.5元,减去已赔偿数额,尚需赔偿90000元。同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0年10月12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3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6年3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2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8月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8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2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8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育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27分,合计获得344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291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919.5元,减去已赔偿数额,尚需赔偿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育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育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育林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周辉,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2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于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减刑三年十个月,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7日作出(2017)闽068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辉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周辉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6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2017年12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1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7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21.5分,合计获得2617.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38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72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辉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辉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朱强强,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9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42年12月1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22分,合计获得408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304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强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强强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朱伟龙,男,汉族,2000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8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212.24元(已预交),并对赔偿余额人民币19495.51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3刑终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伟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995.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5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6207.75元;其中判决宣告前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6712.24元,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该案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显示民事赔偿余额人民币19495.51元已到位,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伟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伟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伟龙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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