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狱2023年第1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
一监区






王金金张伟管文平陈志达胡焰锋郑晚松

二监区






甘全忠王正棍赖新进秦重华李静涛胡职森林秋强
覃敏






三监区






周明金杨明勇陈武钟寇志鹏



四监区






黄艳林黄健李国暖黄昭晨黄振文简达鑫廖寒松林汉鸿
周立通祝腮杰黄兵李忠秋



五监区






林泽城张忠荣胡喜勤龙运书张鸿陆光学

朱方云周长华许建明詹东辉杨武刚


六监区






黄玉飞张艺雄方海洋冉茂禄



七监区






冯俊元蓝瑞聪刘辉孙伟杰林植松余汉鑫

王树陈正伍健生危涛涛翁建明尤海双

八监区






黄伟平黄鑫简必成李进爵张德伟覃炳达

九监区






程阳






医院






黄新国






直属二中队





孟自云尤良水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程阳,男,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黄金戒指一枚。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2019年5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4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程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59.7分,合计获得2909.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3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3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程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程阳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甘全忠,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20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全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安机关冻结的(户名甘全忠、卡号6212264100003092263)工商银行账户内赌资人民币148840.24元及利息、暂存法院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甘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389.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7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11840.2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书体现扣押在案人民币151840.24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全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甘全忠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泉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管文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文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6刑终21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继续追缴管文平的违法所得的判决,改判上诉人管文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19年8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41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管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97.8分,合计获得2607.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3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1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管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文平予以减刑三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管文平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王金金,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2016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3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86.5分,合计获得3409.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3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金金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王正棍,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闽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正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405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6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452.64元,月均消费303.7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2.04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正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棍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正棍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被告人张伟的暂住处扣押的一包疑似氯胺酮粉末12.32克,SUNG手机1部,山寨手机1部,人民币900元,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1台,NOKIAE71手机1部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9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70分,合计获得5230.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6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141.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该犯被执行人民币191.7元证明。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434.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1.81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冉茂禄,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捕前系务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2月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茂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905232.75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刑终103号刑事裁定,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对上诉人冉茂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冉茂禄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冉茂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自2021年1月入监至2022年12月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2232分,表扬2次。该犯自2021年1月入监至2022年12月期间违规2次,累计扣2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体现);其中本次缴交0元。该犯自2021年1月入监至2022年12月期间消费人民币5916.88元,月均消费257.2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1.94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冉茂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茂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冉茂禄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陈武钟,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 (2015)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武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57分,合计获得2893.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武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武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正,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经商。曾于2013年5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3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2021年5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82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1800元,其中判决宣告前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800元,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正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陈志达,男,汉族,1999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志达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五元,退还被害人。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3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4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志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86分,合计获得2610.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54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565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方海洋,男,汉族,1998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6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海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45元。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刑06刑终字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得1802.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45元,已全部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海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海洋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冯俊元,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俊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2011年1月25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7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472号,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9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138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3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冯俊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51.8分,合计获得4498.2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63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320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6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68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43.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3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俊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俊元予以减刑七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俊元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胡喜勤,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喜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人民币1321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49000元。因同案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2012年10月1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喜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69分,合计获得461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30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36000元;其中同案犯缴纳人民币110000元,该犯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93.1元,月均消费218.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4.6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喜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喜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喜勤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胡焰锋,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1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焰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2019年1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焰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65.6分,合计获得3282.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74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焰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焰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焰锋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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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胡职森,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职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职森及其同案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职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798.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职森及其同案的违法所得。该犯服刑期间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97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5.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8.11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职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职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职森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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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黄兵,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刑终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黄兵的定罪量刑及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物品处理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2017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5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得考核分2691.5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4937.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629分,累计获得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消费人民币16114.41元,月均消费424.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0.4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兵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黄健,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务工。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69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304刑更1号刑事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697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黄健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健收监执行原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1年5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66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收监前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健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黄伟平,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厦门老山香道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20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8000元。因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9)闽02刑终249号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人黄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黄伟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63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58.25元,月均消费237.7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5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伟平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黄新国,绰号阿国,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原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218200元。2014年7月10日,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决定予以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又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3月18日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9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9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该犯被收监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余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54000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二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33年11月8日止。2016年12月15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5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33年6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新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00分,合计获得506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2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8133.37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法院缴纳人民币1700元,财产性判项调查回函已执行46433.37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166.21元,月均消费301.4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4.1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新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国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新国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黄鑫,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1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83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9000元(判决前缴纳)。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鑫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黄艳林,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19日、12月1日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14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艳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黄艳林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2014年2月24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9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2020年8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5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73.5分,合计获得4446.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58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770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30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92.71元,月均消费278.5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2.23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艳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艳林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黄玉飞,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1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792.5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400元,已缴清(判决书体现)。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飞予以减刑一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玉飞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黄昭晨,男,汉族,1993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60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昭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昭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092.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800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昭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昭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昭晨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黄振文,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6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闽06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振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805.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6000元,已全部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振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振文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简必成,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627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必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简必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78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必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必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必成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简达鑫,男,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达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6刑终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简达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259.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达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达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达鑫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寇志鹏,男,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志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寇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4694.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该犯系涉恶类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寇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寇志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寇志鹏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赖新进,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新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6刑终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新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415.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2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新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新进予以减刑三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新进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蓝瑞聪,男,畲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62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瑞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万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9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蓝瑞聪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蓝瑞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224.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分(无严重违规)。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复函该犯已缴清罚金人民币570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蓝瑞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瑞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瑞聪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李国暖,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8)闽06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暖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国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51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判决前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国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暖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国暖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李进爵,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525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进爵与同案犯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71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19年12月1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5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进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37.4分,合计获得2589.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39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1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进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爵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进爵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李静涛,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静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静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16262.58元。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2019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静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443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16262.58元。该犯服刑期间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509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51.0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5.24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静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静涛予以减刑五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静涛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李忠秋,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香港,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秋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忠秋定罪量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2017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5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忠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得考核分2524.5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435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877.5分,累计获得表扬11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累计消费人民币12955.23元,月均消费340.9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9.31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忠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忠秋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廖寒松,男,土家族,1990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7年9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1年8月29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寒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7.6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42年6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廖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00.5分,合计获得5011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7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2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2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2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997.24元,月均消费289.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4.0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寒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寒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林汉鸿,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汉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22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6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汉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73分,合计获得5103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1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00.33元,月均消费275.0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3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汉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汉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汉鸿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林秋强,绰号矮个,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该犯系涉黑罪犯。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秋强的违法所得。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漳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1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秋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加上前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林秋强之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林秋强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泉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4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6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2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19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56分,合计获得4892.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21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服刑期间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秋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秋强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林泽城,男,汉族,2000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泽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412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泽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泽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泽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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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林植松,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植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75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2014年9月25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4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3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植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969分,合计获得6445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4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38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03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63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9461.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05.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7.17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植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植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植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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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刘辉,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16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两年。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6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5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28.2分,合计获得2683.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4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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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龙运书,男,苗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运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0年5月2日止)。2020年9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7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39年11月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龙运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76分,合计获得3887.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4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058.65元,月均消费292.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64.0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运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运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运书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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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陆光学,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酒吧销售人员。曾于2007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203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光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陆光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721.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光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光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光学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孟自云,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3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自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孟自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179.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孟自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自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孟自云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秦重华,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10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系累犯。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重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8576元。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643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重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1198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611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3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秦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89.7分,合计获得4869.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922.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263.62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6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24.59元,月均消费236.0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02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秦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重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秦重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孙伟杰,男,汉族,1998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伟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孙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4280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伟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伟杰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覃炳达,男,壮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炳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覃炳达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人民币40888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覃炳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887.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7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55.91元,月均消费181.8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1.27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覃炳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炳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覃炳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覃敏,男,土家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9855.28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刑终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7年8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5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覃敏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上一轮提请考核期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获得考核分2212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考核分522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440.5分,累计获得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100元。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期间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消费人民币13868.15元,月均消费338.2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1.19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覃敏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覃敏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王树,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96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2009年12月16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019年6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44年6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树在服刑期间,虽有严重违规,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327.5分,合计获得6382.5分,评定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22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0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632.8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2.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2.94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予以减刑六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树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危涛涛,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捕前系农民。犯罪时未成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涛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7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危胜国、陈金梅(系被告人危涛涛之父母、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173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6940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2010年10月12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4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泉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2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8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危涛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9.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64.3分,合计获得4563.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59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7641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1446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01.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45.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75.38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危涛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危涛涛予以减刑六个半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危涛涛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翁建明,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无业。 曾于1996年因犯诈骗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翁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5569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2009年11月16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9年6月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64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翁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555分,合计获得5984.5分,表扬9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13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400元。 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045.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92.2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10.92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建明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建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伍健生,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健生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闽02刑终143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闽0206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健生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2019年8月23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4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伍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1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77分,合计获得2396.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3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伍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健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伍健生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许建明,男,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务工。

龙海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26日作出(1993)龙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2年12月19日起至1997年12月18日止。1993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9)闽050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建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脱逃捕回后于2019年10月7日入监再教育。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建明在服刑期间,虽有严重违规以及脱逃加刑,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再教育以来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15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建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杨明勇,化名杨家行,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1082679元。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2014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5刑更15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7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7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136.5分,合计获得6586.5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47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7750元(含同案缴纳退赔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2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9700.42元,月均消费437.7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5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明勇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杨武刚,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岚皋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1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缴纳)。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754.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6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3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刚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武刚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尤海双,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海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2012年8月29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2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5月1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尤海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299分,合计获得6497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62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550.1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8011.18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994.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46.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60.88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尤海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海双予以减刑四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尤海双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尤良水,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福建省永春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股负责人、房地产管理处主任、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7)闽05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良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被告人尤良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7000元,其中已退缴的款项100000元由中共永春县纪委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款项797000元,应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5刑终733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尤良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继续追缴上诉人尤良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7000元,连同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2018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尤良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93分,合计获得318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27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其中无严重违规)。

该犯系刑九后职务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137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尤良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良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尤良水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余汉鑫,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汉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5年6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刑更25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39年7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汉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21.5分,合计获得4862.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78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4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65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8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056.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1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汉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汉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汉鑫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詹东辉,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无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6)闽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东辉犯买卖国家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211刑初51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詹东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缓刑宣告;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闽02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756.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东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东辉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德伟,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9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82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2000元;判决前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伟予以减刑一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德伟卷宗壹份

          2、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张鸿,男,汉族,2001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62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预缴),已退赔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98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6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鸿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张艺雄,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62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艺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预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艺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23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艺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艺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艺雄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张忠荣,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另一同案犯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5762.9元,其中个人承担102881.45元并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2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2月15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91.9分,合计获得5055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415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4000元(庭审时该犯缴纳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8000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49.59元,月均消费298.5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0.86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忠荣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郑晚松,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晚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郑晚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110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16.24元,月均消费309.6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2.41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晚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晚松予以减刑一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晚松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周长华,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5月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623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长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95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长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长华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周立通,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曾于2008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立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6刑终3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周立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次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57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0000元,已全部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立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立通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周明金,男,汉族,1996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 (2015)荔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96.4元,并对余额人民币1597.6元负连带责任。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6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2016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5刑更7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2020年9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5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该犯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01.4分,合计获得4489.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55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3分。无严重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清。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十年以上),应当特定从严把握,扣减刑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明金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朱方云,男,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方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方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08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严重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方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方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方云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福建省泉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泉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祝腮杰,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腮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暂扣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4349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2019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5刑更4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祝腮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8.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34分,合计获得3102.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49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4349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祝腮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腮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祝腮杰卷宗壹份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泉州监狱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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