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号
罪犯林尾弟,曾用名林心增,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尾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163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潭县鑫辉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尾弟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5452.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其中,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20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违规1次,扣6分。2019年4月10日,因4月6日与罪犯陈昌志打架斗殴,予以一次性扣100分;2021年4月6日,因推搡行为的,予以一次性扣50分。
原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1635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2022年4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通过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多次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以及网下调查,对被执行人林尾弟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52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9.62元,账户可用余额为人民币258.38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尾弟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林尾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尾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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