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号
罪犯黄剑沨,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剑沨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3刑更10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刑更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剑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4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5335分,合计获得5480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49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原判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620元,已缴纳人民币362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剑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剑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剑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减字第2号
罪犯郑瀛泽,男,汉族,大学文化,1977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瀛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赔偿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瀛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14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被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原判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544.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2.0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2.04元。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21)闽05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偿还借款13万元,并按年利率3.85%计付该款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瀛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瀛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瀛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号
罪犯范盛有(绰号“阿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盛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0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范盛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890分,合计获得3959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343.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盛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盛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范盛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号
罪犯彭南锋(又名彭涛),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92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9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南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2013年3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5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4185分,合计获得453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72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1万元,已交清;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390元及4部无法估价手机,该犯交人民币4363元,同案犯刘科永交人民币985元,同案犯白李交人民币5160元,因白李又有另外涉案经济损失985元及1部无法估价手机,故合计缴纳人民币9523元。该犯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共33个月)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231.4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4.24元。2022年8月18日和2022年10月10日发函原审法院协助调查财产刑执行情况和履行能力,至今均未回函。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参与作案6起,其中4部手机无法估价,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南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5号
罪犯吴江平,男,苗族,文盲,1982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江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零四十三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2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533.9分,合计获得3755.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191.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3043元,已交清。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江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号
罪犯张雄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闽刑终1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对扣押在案物品的处理的判决。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雄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8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内累计获3975.5分,合计获得4456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196.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其中,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3034.82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币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2022年6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函,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该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34.82元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止(共31个月)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373.38元。其中扣除罚金500元,实际消费人民币5873.38元,月均消费189.4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1.67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无具体数额,提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雄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雄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号
罪犯方冈,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方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234.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方冈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号
罪犯陈周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终7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2017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213分,合计获得3251.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66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周勇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号
罪犯郭玉堂,绰号“阿堂”,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5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7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玉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395.5分,合计获得3457.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98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2583元、台币15400元、美元257元、港币3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319.36元(不含中院罚金,书报消费),月均消费286.8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3.00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玉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玉堂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李英志,男,汉族,高中文化,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台币15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6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初字第196号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英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8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4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12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9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英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8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578分,合计获得3958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17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其中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68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500元;追缴违法所得台币150万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691.82元(不含中院罚金,书报消费,自费外诊),月均消费293.6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4.94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英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英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李志辉,男,汉族,大专文化,1995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0元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4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736.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0元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志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张比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业。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比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比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35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前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比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比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比竹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陈明发,绰号“白丁”,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莆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5050.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2014年3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7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4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31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578.4分,合计获得3909.4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243.4分。考核期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3分。其中,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6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分。
原判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5050.15元,已缴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明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4号
罪犯甘文军,男,汉族,文盲,1979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文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甘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01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甘文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洪国庆,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8164.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93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8164.8元。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该犯已履行完毕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洪国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林建,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刑终3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0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927分,合计获得4128.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2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8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3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298.44元,月均消费299.9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1.52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郑德珍,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2003年7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有犯罪前科。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郑德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31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德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德珍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陆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4363.32。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陆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82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起,扣15分。其中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4363.32,未交。2022年9月14日,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NO.G20220914-0008829)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查询无结果。2022年9月16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其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劵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罪犯陆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罪犯陆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财产刑义务。2022年9月19日,龙岩市交警支队新罗大队函复,经核实,陆超个人名下无登记车辆。2022年11月2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罪犯陆超无存续状态市场主体登记,未发现其被行政处罚记录。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097.86元,月均消费265.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9.49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属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陆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郭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2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郭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37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建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韩飞,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现刑期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11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韩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号
罪犯何宝军,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捕前系福州轩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宝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99097元。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167.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共违规1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原判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99097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633.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4.71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311.7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于30%,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宝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宝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号
罪犯黄益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益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5刑监2号再审决定。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闽0504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益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现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93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90分,其中,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6次,累计扣9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无违规。
2023年2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3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犯强奸罪,受害人系七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可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益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益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号
罪犯马晨,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务工人员。2019年9月12日因偷越国边境被罚款二百元。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马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1989.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交7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082.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1.01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741.69元。
该犯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明确数额,提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马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陈小阳(绰号“阳阿、阿灿”),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8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莆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15日以(2014)莆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16日以(2017)闽03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9日以(2019)闽03刑更2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6日以(2021)闽03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2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976分,合计获得3403.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4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5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600元。原判共同退赔人民币1051895.1元,已交774249.21元(其中该犯已交7650元,判决书同案犯账户被扣的766599.21元予以抵作赔偿款)。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092.7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3.87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301.27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该犯系两罪均被判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小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吴俊杰,男,汉族,文盲,1966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务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月3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四进宫。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833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获3839分,获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减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俊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号
罪犯蔡祖韦,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祖韦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祖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47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300元。2022年5月13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证明,被执行人蔡祖韦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于2022年3月29日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祖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祖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祖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号
罪犯肖美德,曾用名肖美良,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非法运输、买卖成品油分别于2018年3月2日、7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边防支队处没收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美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16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美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702.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5分。其中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166元(2021年3月10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中的同案犯对该款项人民币62470元承担连带责任),已缴清。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3977.8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9.3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2.38元。
该犯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3年2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4号意见书,认为该犯财产刑数额履行低,悔罪态度差,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美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美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美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号
罪犯蒋守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捕前系务工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至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1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守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645.6分,合计获得2812.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293.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分。
2023年2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5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犯强奸罪,有犯罪前科,且受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可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蒋守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守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守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彭长朝,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87年7月3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湖南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四进宫。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长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个人赔偿人民币27552.36元。其刑期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2017年9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长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上上次结余182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4224分,合计获得440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9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其中自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6次,累计扣65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向莆田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元;个人赔偿人民币27552.36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10586.6元,月均消费286.12元,现账户可用余额771.46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长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长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长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刘国荣,男,汉族,小学文化,1959年7月4日出生,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闽01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9106.3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刑终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的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刘国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1347.81元。其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2017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2020年3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结余32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471分,合计获得3793.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121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5分。其中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3次,累计扣25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1347.81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403.0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4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5.23元。附该犯家属履行财产刑情况说明、罪犯询问笔录、监区关于该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说明。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国荣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号
罪犯舒毫(绰号“阿显”),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舒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29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11月止共违规1次扣5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无违规。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0元。
该犯系涉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舒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舒毫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刘海萍,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7月22日出生(户籍证明中载明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8月16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捕前系务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8日被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6元。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海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352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6元,已缴纳人民币1096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96元。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本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海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海萍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孙勇均(曾用名孙渝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2005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勇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孙勇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2013.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勇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勇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勇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徐青山,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青山的缓刑部分判决;以被告人徐青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闽03刑终26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4198.8,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8000元,其中判决时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本次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青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青山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郑龙辉,男,汉族,大专文化,1993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龙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考核分188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已缴纳人民币203320.5元,其中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中的人民币203000元已折抵赔偿款,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20.5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龙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龙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36号
罪犯蔡敏,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10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34年7月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6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杨华东,别名阿罗,男,汉族,高中文化,1997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8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367.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华东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8号
罪犯简锦瑶,别名阿瑶,男,汉族,大专文化,1959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锦瑶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04年12月30日,届满日期为2006年12月29日。2005年1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7年8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闽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6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7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简锦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7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316分,合计获得3886.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9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1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541.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4.13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有明确数额,本次提请未予以扣幅,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锦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锦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锦瑶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9号
罪犯王文亨,代号亨利,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捕前系职员。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亨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文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4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907分,合计获得404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 337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9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0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未缴纳。2022年1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未查询到罪犯王文亨财产性判项履行的记录。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898.6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0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9.35元。
该犯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文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施国萍,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渔民。曾于2013年2月21日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闽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国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施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78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年11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执533号执行情况告知书,经执行立案后,扣划被执行人施国萍银行存款11300元,作为本案罚金缴入国库。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823.1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9.5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6.9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国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国萍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林雄,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68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90000元,其中该犯于案件审理期间预缴人民币9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的人民币55900元中予以抵扣,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雄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陈财发,男,汉族,初中文化, 1987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财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99674.8元发还各被害人,余款暂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2017年1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9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财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5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791.5分,合计获得 334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 235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99674.8元发还各被害人,余款暂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588.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0.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财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财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财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3号
罪犯郑辉煌,男,汉族,高中文化,1986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8日解除社区矫正;又因赌博于2016年6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闽05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辉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99500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闽05刑终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5300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2019年5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8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300.5分,合计获得 2587.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 197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5300元,未缴纳;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其中同案犯于案件审理期间共退出人民币10825元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77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7.9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辉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辉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梁建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捕前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5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闽05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5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2019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梁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4808.6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5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786.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4.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4.9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建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建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康元杰,男,汉族,中专文化,2001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元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康元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60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2022年11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康元杰已缴纳罚金10000元,已退出违法所得2253元,执行案件已经结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康元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元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康元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李忠政,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1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南投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思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漏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与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2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2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5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忠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771分,合计获得3820.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2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回函“对李忠政涉财产部分判项执行情况核查,未查询到罪犯李忠政财产刑判项履行的记录”。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663.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6.1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6.76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忠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忠政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施少雄,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少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66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少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35万元;责令个人赔偿其他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5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施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64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35万元,未缴纳;责令赔偿其他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5万元,未缴纳。2022年6月30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函复:“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施少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罪犯施少雄未向本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 ;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于2022年10月13日回复:“施少雄名下登记有两辆机动车,均已注销。”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10月9日回复:“施少雄无权属登记记录”。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773.8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2.7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4.38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少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少雄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48号
罪犯王良妙,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良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4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及对本案作案工具、涉案赃款赃物的没收及追缴部分之判决。其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2018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良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073分,合计获得3143.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63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累计已缴纳人民币5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本次未缴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回函“经生效判决确认:1.被告人王良妙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2.应收缴王良妙与陈碧爱共同非法所得12374937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王良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明确缴纳的罚金50000元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目前已扣划王良妙、陈碧爱名下的存款、理财款项、支付宝、微信款项共计823427815元,已处置王良妙、陈碧爱名下房产、车辆,由王良妙用赃款投资的福建沃客生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款项共计22039830元,以上共计845467645元。”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704.4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8.1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3.74元。
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金额达到个人应履行的50%,未达到个人应履行的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3年2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6号意见书,认为该犯虽已履行一定比例的财产性判项,但还未履行的数额高达人民币三亿多元,且受害者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良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良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林修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经商。现在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闽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修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修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内累计获319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68625.6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500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7月1日回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修建银行存款67125.62元。另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修建名下号牌为闽A65Y77车辆(未实际扣押)。”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925.7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2.5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6.9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修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修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修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1号
罪犯张有伟, 化名“林大伟、林忠伟、杨洪伟”,绰号“阿伟”,男,汉族,高中文化,1975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2003)厦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有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有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5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7年1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9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3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莆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4274分,合计获得4379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6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3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2022年6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对张有伟涉财产部分判项执行情况核查,未查询到罪犯张有伟财产刑判项履行的记录。”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674.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6.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0.49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2023年2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7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因犯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性质恶劣,且该犯还有部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有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孙则辉,曾用名孙则香,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捕前无固定职业。该犯曾于2004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则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孙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687.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808.39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3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未缴纳。 2022年3月14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反馈函复:“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1月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仅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508.39元用于缴纳本案罚金(未足额),该案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869.8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6.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3.59元。
该犯曾有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则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孙则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52号
罪犯王刚生,男,布依族,初中文化,2000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3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206.9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
本案于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刚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3号
罪犯周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5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7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0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21.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933.4分,合计获得2054.8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14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元,已缴纳人民币2650元。
本案于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张晓城,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晓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978.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发还受害人。
本案于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晓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晓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55号
罪犯王江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9801.53元。其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03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9801.53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044.27元,月均消费266.0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代缴罚金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4.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江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梁炳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炳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梁炳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03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2023年2月8日,福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2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炳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炳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炳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58号
罪犯朱毅航,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毅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毅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041.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毅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毅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毅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林金通,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其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994.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3320.5元,已缴纳人民币203320.5元,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3000元抵赔偿款,同案犯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21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金通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明福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2012年8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因余漏罪,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加上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126483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2015年12月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7年10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明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4416分,合计获得443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409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0分。其中,2020年6月22日因赌博,认错态度好,予以一次性扣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126483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本次未缴纳。2022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明福建退赔、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全部未执行到位。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156.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2.36元。
该犯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100分违规行为,且累计扣130分,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明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福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明福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张巧志,绰号“小黑”,男,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巧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3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170分,合计获得230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161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巧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巧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张荣增,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闽04刑终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3385元。其刑期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荣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1973.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3385元,已缴纳人民币328.96元。2022年8月4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划拨的被执行人存款328.96元,先行退赔被害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79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8.4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荣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荣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朱龙梧,绰号“朱龙武”“牛仔”,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务农。曾因伙同他人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于2015年5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龙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龙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573.6分,表扬4次。考核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年9月23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函复,经查,至今没有执行到(2021)闽0521执62号案件款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087.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3.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5.5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龙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龙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龙梧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杨锦哮,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锦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闽刑终13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杨锦哮犯运输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5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锦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3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609.7分,合计获得3247.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277.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未缴纳。2022年9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锦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221.6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7.7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锦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锦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锦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邹仕发,男,侗族,小学文化,198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仕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475元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34年1月12日止。2017年6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33年8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邹仕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3970.4分,合计获得4284.4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55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人民币300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95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475元发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147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475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绑架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仕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仕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邹仕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6号
罪犯林江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三百元。其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2015年9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3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5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9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141分,合计获得2634分,表扬4次 。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184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江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孙志远,绰号“迪迪”,男,汉族,文盲,1993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17年1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5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孙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7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455分,合计获得272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10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7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孙志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杨清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务工。曾于2016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清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8.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671.2分,合计获得2989.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325.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清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清池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69号
罪犯张文,又名张超、张江福,绰号江湖,男,穿青人,初中文化,1995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4年8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9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852.4分,合计获得2856.4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244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华卫辉,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卫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华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94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华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卫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华卫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71号
罪犯陈海平,绰号“疯海”,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91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元,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3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8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000元,本次未缴纳;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0元。2022年6月20日,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中队出具查询证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罪犯陈海平名下无登记机动车信息。2022年6月2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统一登记受理系统查询,该局登记的市场主体中未有罪犯陈海平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经营者)的相关公司注册登记信息。2022年7月20日,仙游县不动产登记局出具查询证明,经该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罪犯陈海平在该局登记有2套房产,但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21年8月19日注销。2022年11月1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函复,罪犯陈海平的罚金和责令退赔全部未履行;已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履行完毕;目前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069.6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2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9.59元。
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海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文三,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文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788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系累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 2 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文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文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3号
罪犯王路,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捕前系福州轩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在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719624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内累计获221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719624元,并对总额(未缴纳)。该犯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消费人民币4971.58元,月平均消费207.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4.4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林俊彪,身份证号35082519911120501X,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福建信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八部主管。现在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503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俊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2328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作出(2019)闽05刑终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2019年6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俊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4.7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内累计获1801分,合计获1965.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获得13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32800元,已履行人民币1829450.33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该犯退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所在的八部其他成员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4789元,及扣押在案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3000元,同案犯谢聪聪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按原判承担比例可折抵人民币15994.72元,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共执行主犯袁宾宾及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167085.85元,按原判承担比例可折抵人民币1195666.61元,均可折抵此赔偿款。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累计消费人民币4564.73元,月平均消费268.5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0.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俊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俊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吴文溪,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2019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文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0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594分,合计获得2699.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2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文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6号
罪犯王引全,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引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5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3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4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916.8分,合计获得3364.3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391.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2023年2月3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号意见书,认为该犯采用暴力行为,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引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引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林志为,曾用名林志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现在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元三角九分。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365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该犯的刑事量刑判决,以上诉人林志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志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内累计获3838.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53874.39元,未缴纳。2022年4月20日,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截至2022年4月20日15时,在石狮市辖区内该犯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2022年7月18日,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回复,该犯名下登记有四辆机动车,其中一辆普通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已注销;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已注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查封,达到报废标准。2022年4月22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截至2022年4月22日,共查询到2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其一公司名称为“石狮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其二公司名称为“石狮市万里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状态为“确立”。2022年5月9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回函,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未向本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2022年8月12日,再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函,通报所查询到的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情况。2022年8月30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回函,该犯的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犯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未向本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379.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0.5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6.89元。附有村、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志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8号
罪犯JEFRI EKA ADITYA,男,1991年1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印度尼西亚国籍,捕前系“EN cHENG”轮船长。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JEFRI EKA ADITYA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29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JEFRI EKA ADITYA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2018年6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JEFRI EKA ADITYA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7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4016.5分,合计获得4290.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57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311.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70.0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7.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JEFRI EKA ADITYA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JEFRI EKA ADITYA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JEFRI EKA ADITYA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9号
罪犯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越南国籍,无护照,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9年5月9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HA VAN SINH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得3837.6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HA VAN SINH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陈超,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捕前系司机。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3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累计获2024分,合计获得2160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624分。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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