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号
罪犯崔友建,绰号“阿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友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5月9日。2017年5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3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崔友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累计获得2444分,表扬4次;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5714分,表扬9次;合计获得8158分,表扬13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4864分。本轮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2022年10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崔友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2883.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3.1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崔友建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崔友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崔友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号
罪犯高少明,别名“耳聋”“武汉”,男,汉族,文盲,197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渔民。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755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少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23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7553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066.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2.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0.75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少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少明的刑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少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4号
罪犯郑柱馨,绰号“老包”,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02年3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柱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柱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柱馨在无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95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8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2367.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8.54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柱馨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郑柱馨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柱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5号
罪犯胡家财,男,汉族,高中文化,1963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家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695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闽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胡家财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0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6955元,已缴纳人民币101000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已赔偿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79.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9.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86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家财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家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胡家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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