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减字第81号
罪犯彭元龙,男,穿青人,初中文化,1991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50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元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未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彭元龙并处罚金为由,提起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533号刑事判决,以被抗诉人彭元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2019年6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元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8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12分,合计获得260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14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119.4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4.4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元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元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元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3号
罪犯陈德桂,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德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64.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德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德桂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吴建贵,绰号“光头”,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经营酒家。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吴建贵的判决。其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建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96.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506.4分,合计获得2902.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1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均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建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建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5号
罪犯赖瑞程,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5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瑞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9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2018年8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赖瑞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76.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482分,合计获得3258.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16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
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2023年2月17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9号意见书,认为该犯有前科,违背伦理,道德沦丧,长期多次强行奸淫未成年亲生女致其怀孕堕胎,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瑞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瑞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赖瑞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林嘉煌,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嘉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76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嘉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嘉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梁朝琪,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7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朝琪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梁朝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1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朝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朝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朝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8号
罪犯王锦川,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9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锦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锦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55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锦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锦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锦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9号
罪犯魏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792元。其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至2029年4月5日。2017年9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魏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9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291分,合计获得2886.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0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792元,已交清。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魏小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曾炳泉,绰号“阿胖”,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炳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3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2017年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炳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76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826分,合计获得3594.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48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交清。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炳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炳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曾炳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1号
罪犯白春璞,男,汉族,硕士文化,1967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捕前系软件工程师。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春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07年5月10日,届满日期为2009年5月9日。2007年5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9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白春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080分,合计获得3130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8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白春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春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白春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2号
罪犯何林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捕前无业。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2018年3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3697分,合计获得3736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335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326.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4.9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林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林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庄凤付,男,汉族,小学文化,1954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76年4月22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0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6年3月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2月3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凤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凤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1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元,已缴纳人民币1150元,其中该款在公安机关扣押的款项中支付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元。
该犯有四次盗窃犯罪前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凤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凤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凤付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 〕闽莆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陈良稀,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于1996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于2006年8月11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其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201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莆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良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0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5074分,合计获得5583.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4769.5分。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0分。其中,2019年12月30日,因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未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予以一次性扣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214.8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3.6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6.86元。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一次性扣100分且累计扣120分,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良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良稀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郭进连,绰号“郭连”,男,回族,高中文化,196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进连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4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0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0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7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进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6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230分,合计获得2596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196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进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进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进连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6号
罪犯侯道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7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道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侯道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197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21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侯道成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经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0元已经退出。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侯道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道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侯道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闽莆狱减字第97号
罪犯胡伟峰,男,汉族,小学,1988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伟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2014年5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4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612.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985分,合计获得3597.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4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伟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胡伟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8号
罪犯苏兴琨,男,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兴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9465.3元。其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兴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49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9465.3元,本次未缴纳。2022年11月15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函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罪犯苏兴琨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苏兴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11月15日,罪犯苏兴琨至今未履行其缴纳罚金及退赔的义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9556.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4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3.2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兴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兴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兴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徐春生,男,汉族,小学文化,1964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3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继续追缴共同未退赃款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九千三百六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其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32年6月2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61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继续追缴共同未退赃款人民币3929362元退赔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732.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7.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2.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春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春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杨锡海,男,汉族,中专文化,1987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锡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8月5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锡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1852.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锡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锡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锡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卢贤峰,绰号“阿珍”,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11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2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贤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贤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498.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贤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贤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卢贤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陈彬邃,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彬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2018年3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9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彬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4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903分,合计获得3151.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6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彬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彬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彬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小湖,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1刑终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2018年6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小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0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398分,合计获得2800.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11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小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小湖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林伯权,男,汉族,小学学历,1982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伯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580元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03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2019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835.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1次。其中,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0次,累计扣1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580元退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5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8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1次,其中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0次且累计扣160分,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伯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伯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林岑青,绰号“阿镜”,男,汉族,高中文化,197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岑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4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3.8元并对总额人民币6415.33元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2009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莆刑执字第16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27日以(2015)莆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7月26日以(2017)闽03刑更4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以(2019)闽03刑更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3月23日以(2021)闽03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岑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60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709分,合计获得331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2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交清;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41元,已交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3.8元,并对总额人民币6415.33元负连带责任,已交清。
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岑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岑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岑青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张复辉,外号“领导”“眼镜”“吓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农民。曾于1992年6月因敲诈勒索被劳教一年六个月;于1996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363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2014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闽03刑更2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26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复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0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3042分,合计获得3250.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49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9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9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复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复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复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陈金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金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124.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60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金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吴万发,绰号“黑眼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万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2017年5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2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1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4060.5分,合计获得457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33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其中,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2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2022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函复,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吴万发名下财产,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亦未主动履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51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2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元。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5次且累计扣120分,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万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万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万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张自有,化名“张与豪”,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自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88.8元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64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88.8元返还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779.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3.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0.6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自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郭俊浩,男,汉族,中专文化,2001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455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俊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俊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84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俊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俊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林意,绰号"依古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3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8月1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7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2022年10月13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林意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税务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16日,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函复,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发现,罪犯林意在辖区名下只有一部摩托车闽A8H382,处于注销状态。2022年10月17日,永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函复,经查,罪犯林意在永泰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10月1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通过查询,罪犯林意在辖区内登记有两家市场主体,但均已注销。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542.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0.0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9.23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石东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捕前系厦门书香门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东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11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2015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5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石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2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147分,合计获得336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76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1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1911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272.1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4.8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东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石东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翁炳添,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个体经商。因赌博于2010年3月29日被行政处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炳添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5刑终5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责令退出违法所提部分。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2019年6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翁炳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7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746.3分,合计获得3023.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396.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元,本次未缴纳;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234.5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1.1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翁炳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炳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翁炳添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杨道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道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8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道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考核分4168.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9分。其中,自2020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犯绑架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道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道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道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尹龙才,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务工。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龙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34年9月25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尹龙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考核分2686.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6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已缴纳人民币13600元,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600元。
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尹龙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龙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尹龙才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邹清辉,男,汉族,高中文化,1974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8月14日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1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清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邹清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考核分1242.9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自2021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清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清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清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兰伟业,男,壮族,初中文化,1984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伟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出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447.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2017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兰伟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7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考核分5864.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6次,其中,自2017年8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累计违规14次,累计扣565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两次:2019年2月3日,因2月2日因琐事与他犯争执并殴打他犯,予以一次性扣90分;2020年6月28日,因6月23日殴打他犯,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受警告处分,予以一次性扣3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447.2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5795.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6.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0.85元。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受警告处分一次,提请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兰伟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伟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兰伟业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郭家盛(外号老头),男,回族,文盲文化,1974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1998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家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郭家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家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93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家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家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家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黎勇志(又名黎海波),男,汉族,高中文化,1986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勇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2015年4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7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黎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4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596分,合计获得2939.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243.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一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黎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勇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黎勇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刘孙凤,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因赌博,于2013年6月1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10月9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孙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刘孙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58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孙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孙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孙凤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徐海波,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9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2017年1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2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3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950分,合计获得3284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59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海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徐荣生(曾用名:徐文钦),男,汉族,大专文化,1989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荣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荣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6刑终5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2022年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85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荣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荣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林东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东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其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72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其中,自2020年09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东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东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周钟旭,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钟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239325元,按诈骗金额比例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钟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1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7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239325元,按诈骗金额比例依法发还各被害人;未交。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760.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8.0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5.2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钟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钟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钟旭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陆启活,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启活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陆启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97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启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启活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陆启活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黄帮亮,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帮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2015年8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2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9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7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5226分,合计获530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492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19年6月起至2021年12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帮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帮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刘维刚,男,汉族,中专文化,1987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维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27752.49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维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内累计获20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27752.49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071.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4.3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74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维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维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维刚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周文成(绰号大头),男,汉族,文盲,1970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周文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七千元。其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2013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8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4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280分,合计获得2629分,表扬3次和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0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5分。其中,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4次,累计扣6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7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8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356.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3.1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27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文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蔡志峰,男,汉族,高中文化,198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3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2019年1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内累计获5388.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其中,自2019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61741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1591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本次未缴纳。2022年11月1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复函,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15910元,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84090元,尚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3619.8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1.66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志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志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肖咸雄,曾用名肖俊雄(绰号“麦弟”),男,汉族,大专文化,1989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咸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肖咸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其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咸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969.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反所得人民币130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568.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8.4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456.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咸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咸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咸雄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刘建奎(绰号刘大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捕前无固定职业。2016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系漏罪。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建奎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75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已退赔;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退赔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建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许志钦,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志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志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499.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志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志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许志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杨振东,男,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7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42年9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振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4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321分,合计获得346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8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反所得,未缴纳。2022年10月2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经查阅(2015)榕刑初字第173号卷宗,罪犯杨振东未发现其履行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461.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5.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4.79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无具体数额,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振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振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振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郭文若,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文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83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文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文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张永福,男,回族,初中文化,1973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3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 1171.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8000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永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司方年,男,汉族,小学文化,1961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方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2012年8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5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司方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87.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232.5分,合计获得3319.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809.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3年2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1号意见书,认为该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且未赔偿,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对该犯的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司方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方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司方年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庄龙元,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龙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18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96303.63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6303.63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其非法采矿案值共计人民币2143775.46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199.52元,月均消费174.9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8.0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部分履行超过30%,低于50%,但非法所得案值人民币2143775.46元,未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龙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龙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龙元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吴子鹏,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子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5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违规1次,扣3分。
2023年2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2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该犯的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子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子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子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符史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其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5075964.7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7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符史吉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符史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其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5075964.7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符史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59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人民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5075964.79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891.23元,月均消费246.1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代缴罚金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2.3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符史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史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符史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2号
罪犯刘必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必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必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29.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906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必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必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必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3号
罪犯涂一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一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6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涂一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10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缴纳。2022年11月28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函复:“经查询,本院2021年5月5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涂一炎罚金刑一案,查无可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2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924.61元,月均消费223.8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涂一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一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涂一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4号
罪犯吴松德,男,汉族,大专文化,1982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松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松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15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松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松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松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5号
罪犯郑伟杰,男,汉族,中专文化,2003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学生。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伟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93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伟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林玉柱,男,汉族,高中文化,1973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莆田市荔城区第四届人大代表,案发前任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村委会主任。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玉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5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29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闽03刑终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玉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070.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65000元,已缴清;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2900000元,已缴清;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0元,已缴清。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林玉柱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刑缴纳义务。该案已正式结案”。
该犯系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玉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玉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玉柱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6号
罪犯宗溜远,绰号:“小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溜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宗溜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458.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宗溜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溜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宗溜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梁大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大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3年1月16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梁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612.6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6分。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大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 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8号
罪犯谭恩斯,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9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捕前系务工。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9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恩斯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谭恩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156.5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恩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恩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谭恩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 二十七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50 号
罪犯李继满,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2012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9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6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5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继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05.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450.8分,合计获得3856.6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2870.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继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继满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51 号
罪犯黄祥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祥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869715元。其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祥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171.1分,兑换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869715元,未缴纳。2022年9月13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复函:“该犯罚金退赔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22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25元,卡上可用余额为763.3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百分之三十,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祥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祥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祥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52 号
罪犯梁吉庆,男,汉族,初中文化,200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519号刑事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519-1号刑事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吉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371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梁吉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03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371元上缴国库,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3371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吉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吉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吉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3号
罪犯周清江,男,苗族,小学文化,1997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清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2018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9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清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84.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3471.8分,合计获得3556.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308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3分。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清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清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清江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4号
罪犯董俊阳,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东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俊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11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4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3年8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董俊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5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0210.5分,监狱年度表扬2次,表扬11次,物质奖励5次。间隔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976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49分。其中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无违规扣分,2017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49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扣押在厦门海关的台币一千七百元、美元二十七元折抵没收个人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6133.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9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0.83元。
该犯原判为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俊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俊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董俊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5号
罪犯李开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个体经营者。现在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出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开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1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807.6分,合计获得3221.6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21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5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件审理期间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开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开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6号
罪犯王水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水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67956.5元及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000元,共计人民币394956.5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2017年1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1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水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9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154分,合计获得335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64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67956.5元及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000元,共计人民币394956.5元,已缴纳2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022年11月29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函复:“经核查,截至查询日,罪犯王水土已在该院缴交罚金4000元及违法所得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613.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5.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水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水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水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7号
罪犯徐明桑,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17元。其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明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5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781.3分,合计获得2037.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136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清;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2517元,已交清。2021年7月19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函复:“罪犯徐明桑已履行完毕(2019)闽0526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其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明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明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8号
罪犯杨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46.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512.2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5.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5.01元。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9号
罪犯李佳伟,绰号“光头”,男,汉族,高中文化,1997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务工人员。曾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8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佳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83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佳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0 号
罪犯王宁股,男,彝族,小学文化,199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62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宁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宁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80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宁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宁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宁股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61号
罪犯周余涛,男,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余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余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83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交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余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余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余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唐宗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无业。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宗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唐宗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934.5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宗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宗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唐宗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张国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务工。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2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次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林时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石工。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时报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该院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4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责令共同退赔合计人民币146799.6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24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第二项、第三项,撤销原判第一项,以该犯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时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610.6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共同赔偿146799.66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累计已交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消费人民币7115.39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63.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9.7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时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时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时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张燚,男,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福建鑫海资产公司业务员。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9.65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8号刑事判决书,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579.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1000元,累计交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9.65万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消费人民币5943.58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28.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5.9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燚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谢灿仁,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5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灿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3335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灿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18.5分,合计获得201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33573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530.2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8.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3.8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灿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灿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灿仁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宋明亮,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182刑初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明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823.14元,并对全部经济损失70685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2017年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宋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7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7594分,合计获得7594分,表扬10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其中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3次,扣2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个人赔偿人民币84823.14元,并对全部经济损失70685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累计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3838.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3.5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07.7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宋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明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宋明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严焰高,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捕前系务工。现在莆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焰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严焰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298.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焰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焰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严焰高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刘景俊(LIU JINGJUN),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大学文化,德国国籍,捕前系从事旅游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1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九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景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54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00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642.2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8.1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景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景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景俊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何世玉,外文名HE SHI YU,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荷兰国籍,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世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2018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世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2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406分,合计获得2635.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210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世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世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世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沈文四,外文姓名THAM VAN TU,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越南国籍,无有效入境证件,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文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7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沈文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813.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违规1次,扣1分。
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文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文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沈文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黄再发,别名“阿发”,男,汉族,小学文化,1954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个体经营者。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再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2011年8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莆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该犯自2015年4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于2021年1月7日收监。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再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合计获得2718分,表扬4次。其中,考核期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达标分5.6分,折算积分840分;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1878分。间隔期内累计获得积分2508分,其中,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630分,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8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10分,其中,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交清。
该犯考核期内违规累计扣100分以上,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再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再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再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叶国智,男,汉族,中专文化,1978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国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叶国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11950元。其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2016年10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国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3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3641分,合计获得3772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获得322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11950元,未退赔。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395.42元,月均消费293.6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4.0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国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国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叶国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刘超,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3年4月19日因赌博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在莆田监狱直属二中队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7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1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2076分,合计获得2286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得14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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