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李木高,别名李绪茂,绰号“老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木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12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木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24日。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木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209.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02.83元,本次未缴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闽01执1740号之一执行裁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于2022年8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木高银行存款,并于2022年9月8日划拨李木高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3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李木高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刑终128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的执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212.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7.16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03.6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木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木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木高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7号
罪犯梅泽运,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捕前系农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5月28日被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8)闽0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泽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24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梅泽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361.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2405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570.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0.4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1.14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梅泽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梅泽运的刑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梅泽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8号
罪犯胡能兵,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能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闽刑终74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能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胡能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考核分137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3175.3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20.9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33.11元。
本案于2023年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能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能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胡能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9号
罪犯黄华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2018年10月24日因吸食冰毒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9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华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35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072.7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0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13.4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华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华辉的刑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华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张明春,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届满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明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37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3624.5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6.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3.3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明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明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明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陈晨,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福建佳里森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晨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330.2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刑终29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208.23万元。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晨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96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合计人民币6208.23万元,未缴纳。2023年1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经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1年7月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159.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9.81元。
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18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晨、林芳共同偿还被害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0640.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案件受理费6588元和保全申请费2300元由被告人陈晨、林芳共同负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晨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高丰兵,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丰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5280.4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丰兵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385.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5280.42元,未缴纳。2022年9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经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丰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128.5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8.4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2.2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丰兵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丰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丰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杨太福,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太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刑终36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杨太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2017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42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太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累计获得2647.5分,表扬4次;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5925分,表扬10次;合计获得8572.5分,表扬14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5143.5分。本轮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2022年9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太福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5971.6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1.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3.5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太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太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太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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