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3年3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鲍建林,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95502.91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鲍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35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95502.91元,本次未缴纳。2023年2月2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函复,经执行查控系统核查,罪犯鲍建林尚未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亦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209.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1.4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3.7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鲍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鲍建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刘志强,绰号“山猫”,曾用名山猫强,男,汉族,文盲,1958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从事废品收购。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0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70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9分。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3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猥亵未满十二周岁儿童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志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赵荣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荣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1136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16元。其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赵荣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48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未缴纳;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1136元,本次未缴纳;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16元,本次未缴纳。2022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赵荣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查无赵荣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878.6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5.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03.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荣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赵荣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贵阳,男,布依族,初中文化,1991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捕前系务工。曾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于2016年6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161.66元。其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贵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704.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161.66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674.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0.7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7.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贵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贵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郑水源,男,汉族,小学文化,1953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水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991.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9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性侵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多达十几次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水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水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蔡佳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佳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出款项中的人民币六十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蔡佳淇的判决。其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佳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694.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2366.5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退出款项中的人民币六十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10月26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晋江市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蔡佳淇在侦查阶段退赃94万元,其中60万元已作为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余款34万元用于抵扣罚金且已上缴国库。2022年11月1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函复,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账户的方式执行到罚金人民币10366.54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021.9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6.24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佳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佳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佳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黄森焰,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森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863号刑事裁定,准许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其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森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466.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森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森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森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王道风,绰号“小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抢劫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道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道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86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本次未缴纳。2022年5月18日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编号为cX20220518000002证明,经查询不动产信息系统,罪犯王道风在所辖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2022年9月2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在湖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王道风进行查询,未显示有公司注册登记信息。2022年10月19日,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函复,通过“全国公安云搜索”及“湖北公安云”进行查询,罪犯王道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3年1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函复,查无被执行人王道风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相关款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550.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1.1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1.64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道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道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道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朱龙施,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2014年6月22日因受雇佣管理赌博机店被惠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龙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龙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78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2022年9月14日,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函复,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罪犯朱龙施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2022年9月19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经查询登记机关为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在“主体查询”模块通过法定代表人查询朱龙施,显示暂无数据;在“股东查询”模块查询,显示暂无数据。2022年9月23日,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函复,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罪犯朱龙施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码为“闽CVY822”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处于被查封状态且违法未处理。2023年1月10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函复,罪犯朱龙施罚金23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200000元均无缴交记录;已查封朱龙施名下闽CVY822、闽CM231V号车辆(未实际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查无朱龙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72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7.6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2.78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龙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龙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龙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林金清,绰号“老鬼”“阿清”,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闽03刑终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41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金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陈开新,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开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612.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671分,合计获得2283.4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36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清;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开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韩超,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三千零十八元发还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韩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2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710分,合计获得1932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40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018元,未缴纳。2022年7月13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罪犯韩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罪犯韩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796.2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4.9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韩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贾小红,绰号“贾五”“五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2013年7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因漏罪,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犯部分判决的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7404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914元。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9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3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贾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13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4275分,合计获得4388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98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其中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130分;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9分。2020年6月30日,因与罪犯陈孔莲打架,予以一次性扣9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7404元,本次未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914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700.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5.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8.44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本轮考核期内一次性扣90分,且累计扣100分以上,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贾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小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贾小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尚山,曾用名李上山,男,汉族,高中文化,1966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3640元, 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33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尚山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2015年9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尚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1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620分,合计获得203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34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3640元, 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336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652.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0.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5.8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尚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尚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尚山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李伟凡,男,汉族,高中文化,1984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1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其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伟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75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564分,合计获得331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2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

该犯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系累犯,因此提请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伟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伟凡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欧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以(2019)闽03刑终47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欧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欧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9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175分,合计获得2373.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76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7号意见书,认为该犯伙同另一同案犯持刀入室抢劫,且还犯寻衅滋事罪,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欧国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高上明,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上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4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071.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6号意见书,认为该犯伙同另外两名同案犯对一名妇女实施轮奸,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高上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闽莆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易燕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燕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2014年9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易燕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3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920分,合计获得3255.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56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交清;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燕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燕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易燕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詹栩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栩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4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詹栩明定罪量刑及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之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詹栩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得259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8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栩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栩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詹栩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闽莆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朱海涛,绰号“杨飞”,男,汉族,小学,1991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8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9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686分,合计获得208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362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海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范贤波,男,汉族,半文盲文化,196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贤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2年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范贤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920.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贤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贤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范贤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陈洋,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793.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张建明,绰号“派样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3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建明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72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建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缪伟,男,汉族,1983年 5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53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821.35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122执156号执行裁定,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缪伟名下存款2821.35元用于缴纳本案部分罚金,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451.0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5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0.1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缪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季晓伟,别名季浩,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无职业。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264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季晓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季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获1469.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25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5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季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晓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季晓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黄帅,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561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获198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 莆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柯立新,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务工。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3年8月1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柯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获399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00元,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已缴纳人民币2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7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立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柯立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张忠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44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忠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佰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佰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四万七千零五十元七角一分,发还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其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佰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16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705分,合计获得2221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3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交清;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7050.71元,发还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佰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佰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佰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李俊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2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4712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闽06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96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6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2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4712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653.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9.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3.3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俊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顾小红,绰号“红妹”,男,苗族,小学文化,199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小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5850元。其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顾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89.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896.8分,合计获得2386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52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585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顾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小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顾小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黄连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捕前系农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6月4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闽062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122.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连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连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陈清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清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195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409.9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0.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7.6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清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清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清才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林家惠,男,汉族,小学文化,1964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家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家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72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671.11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未缴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复函:被执行人林家惠至今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71.11元用于缴纳本案罚金。被执行人林家惠至今尚有罚金27828.89元未缴纳,尚未退出违法所得24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864.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5.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6.1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家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家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家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林耀星,男,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2019年2月15日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耀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耀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91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5000元,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执行结案证明:被执行人林耀星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耀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耀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耀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钱新波,男,汉族,中专文化,1981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职员。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新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4060396.2元。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钱新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2101.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4060396.2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283.3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1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9.2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钱新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新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钱新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苏国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湖南省长沙市长海医院法定代表人。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37.9元。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310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37.9元,已缴纳人民币10437.9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437.9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国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王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2018年7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2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011分,合计获得3240.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259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张发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528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6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5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5717.5分,合计获得579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536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其中,自2019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3000元;原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528元,已缴纳人民币15528元;原判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发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洪允定,男,汉族,大专文化,197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允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允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19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允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允定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乔海全,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2011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海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乔海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985.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01月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乔海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海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乔海全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王明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明华继续退赔被害人陈友武经济损失人民币1108116元,退赔被害人张明行经济损失人民币3788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2015年2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4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3.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638.5分,合计获得2952.1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231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陈友武经济损失人民币1108116元,退赔被害人张明行经济损失人民币37884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6774.4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5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1.4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明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王钱文,别名大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钱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4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钱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4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765.5分,合计获得4105.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333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钱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钱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钱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周正军(绰号“骗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38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正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吴文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8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398.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文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辛友栋(绰号“果冻”),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友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5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23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42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辛友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8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936分,合计获得4123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32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952.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4.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2.13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此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辛友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友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辛友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杨帆,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993.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其中,自2018年9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5次,累计扣720分(2019年9月4日因9月1日殴打他犯受记过处分,扣600分;2019年12月31日因12月27日咒骂、污蔑、顶撞民警,情节轻微,扣10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

    该犯系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考核期内违规受记过处罚,提请幅度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帆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余小静,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捕前系务工。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闽03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2017年5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2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小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3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790.5分,合计获得2420.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14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小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小静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王华朝,绰号“光头”,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司机。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2014年11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5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9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华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9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771分,合计获得3965分,获得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343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华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华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李锋,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从事摩托车载客。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1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284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以被告人李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其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2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836分,合计获得2958.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    241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3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吴勇,绰号“八戒”,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2014年10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7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938分,合计获得3212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258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交清。

该犯系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庄伟雄,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伟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6908.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632.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6908.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2021年5月20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罪犯庄伟雄已经上缴罚金、追缴违法所得56908.39元,已履行完毕其在本案应履行的全部债务。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伟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伟雄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肖文泽(绰号“文鸿”、“文洪”、“长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罚款五百元。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文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其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肖文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96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399.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9.9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5.43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文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文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文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陈春详,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澎湖县。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全部。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5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5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春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33.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886分,合计获得3019.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26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全部(2008年1月27日该犯领取按50万元台币折算的人民币11.2万元作为走私运费),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023.3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0.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2.21元。

该犯涉案金额11.2万元,财产性判刑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春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梁晓成,男,汉族,专科文化,1990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晓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晓成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三百零六万九千九百二十八元二角四分。其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梁晓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5.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758分,合计获得2073.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4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原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069928.24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583.71元,月均消费28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1.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晓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晓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晓成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林进来 ,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进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退出违反所得人民币7083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进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730.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退出违反所得人民币7083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进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进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进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小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捕前系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铲车司机。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2016年12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4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4.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108.7分,合计获得3422.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578.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其中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3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000元,已交清。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735.33元,月均消费189.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1.4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小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许文苗,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文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50.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381.3分,合计获得2631.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081.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2年10月18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函复:许文苗已向本院缴纳2000元,暂未发现许文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许文苗未向本院足额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763.03元,月均消费294.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4.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文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文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柯中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因本案,于2021年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中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柯中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合计获得    120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中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中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柯中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闫密,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闫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合计获得    322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是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闫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闫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蔡思复,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育鑫(泉州)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思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思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268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思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思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思复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福万,男,汉族,高中文化,1957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福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福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002.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20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性侵未满十二周岁幼女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福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福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福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龚佳宏,绰号“柏贵”、“阿宏”,男,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闽09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各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人民币4841523.97元由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2018年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因余漏罪,于2018年5月31日押回重审。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浙0502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佳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其案值人民币1071000元。其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2020年1月2日押回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龚佳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504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济损失人民币4841523.97元,未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其案值人民币1071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064.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0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5.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龚佳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佳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龚佳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丁远近,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2895.15元。对赔偿总额857459.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闽刑终3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丁远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654.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远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远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丁远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龙世海,男,侗族,初中文化,1973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捕前系务工。曾因赌博,于2012年1月23日、2016年12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三百元。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世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龙世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215.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5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强制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世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世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龙世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杜德达,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5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德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31年8月13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杜德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91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2023年3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14号意见书,认为该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又在醉酒状态下因琐事对其年老体弱的母亲实施掐脖子、压肋骨等激烈肢体动作且持续达数小时,致其母亲死亡,虽不构成累犯,但可见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杜德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德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杜德达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林锋,男,汉族,大专文化,2000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5.4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75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5.4元,从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款项中抵缴,由扣押单位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处理。其中,案件审理期间,该犯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44005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郑作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作松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作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70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次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系暴力犯罪判十年,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作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作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作松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陈书丹,男,汉族,小学文化,1961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书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书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626.5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  日至 2023年3月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书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书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书丹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骆绮阳,男,汉族,高中文化,1982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务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2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绮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其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骆绮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79.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854分,合计获得3233.1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252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骆绮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绮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骆绮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滕华,男,苗族,初中文化,1988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个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1500元,并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1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判决。其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5068.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一次,扣10分。其中,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15000元,其中个人应赔偿人民币131500元,各被告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998.10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49.96元,账户可用余额855.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滕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张昌,男,汉族,初中文化,2001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广宗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173.5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陈松根,别名:陈际兴,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2331.62元,予以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2017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3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松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84.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833分,合计获得4017.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34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2331.62元,予以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2022年12月2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复函:“该犯已在安溪县人民法院缴交罚金12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110.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39元,卡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863.1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未履行达其个人应履行义务百分之三十,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罪犯陈松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松根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刘悦煌,男,汉族,高中文化,1993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悦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3000元, 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42455元赔偿给被害人。其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5月9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悦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261.5分,兑换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年12月至今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70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9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42455元赔偿给被害人,已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200752元。2022年8月22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复函;“该犯罚金70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6142455元,至今除已执行到的应退出违法所得款4200752元外,其余尚未履行”。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676.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21元,卡上可用余额为671.11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已达个人应履行义务百分之五十但未达百分之七十,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悦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悦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悦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上官同斌,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同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2015年4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上官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480分,合计获得449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64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违规1次,一次性扣20分。2021年12月16日,因推搡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性扣考核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扣减一个月;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20分严重违规行为,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上官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同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上官同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陈色枝,身份证号350521195708047050,男,汉族,文盲,195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个体经营者。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色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色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864.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00,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色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色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色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5177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伟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15年10月12日该犯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2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351分,合计获得351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303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违规1次,扣3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035.4元,并对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65177元负连带责任。已缴纳人民币150000元。2015年7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受害方亲属与四个被告人亲属就赔偿金一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2015年7月20日,罪犯张伟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伟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张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及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5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64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元,未缴纳。2022年11月9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复函:“罪犯张建在该院无执行依据为(2019)闽05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583.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4.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9.03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系毒品再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张龙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因赌博于2012年9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诈骗于2019年1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龙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00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龙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龙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张玉强,男,仡佬族,初中文化,1979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10757元及OPPO手机一部。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2015年4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7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0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048.1分,合计获得4257.1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526.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10757元及OPPO手机一部,已退赔人民币23187.14元。2022年11月21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复函:“一、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强名下银行账户2737.14元。二、被执行人张玉强的黄金戒指与白金戒指各一枚已由扣押机关先行处置,本院已划拨上述财产变价款19200元。另,本院已拍卖同案被执行人夏康的桑塔纳小车一辆,拍卖成交价为1250元。上述款项均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不足以缴纳罚金。此外,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张玉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439.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2.4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8.7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玉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郑友才,男,汉族,中专文化,1984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友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友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04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2022年7月18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结案证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友才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民事案号:(2021)闽0526刑初94号;执行案号:(2021)闽0526执1316号、(2021)闽0526执1317号〕,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友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友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友才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江章亮,绰号“麻将亮”,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9年6月3日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34年6月16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3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江章亮量刑的判决,以上诉人江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江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77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分。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35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35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章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江章亮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王佳鸣,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佳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佳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969.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佳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佳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佳鸣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颜少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少辉犯买卖国际机关证件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颜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146.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颜少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余杨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杨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个人退赔人民币六十一万七千元,并对退赔总额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一千元负连带责任,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2012年12月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1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412.7分,合计获3826.7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07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个人赔偿人民币617000元,累计缴纳14600元,本次未缴纳;互为连带赔偿责任1851000元,同案已到位156155元。该犯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消费人民币7511.57元,月平均消费268.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19.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杨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杨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杨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黄怀阳,绰号“大坯”,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油漆工。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黄怀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24万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2014年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5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9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96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怀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1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721分,合计获3937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38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个人赔偿人民币75000元,已缴清;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4万元互连带责任,本人及同案累计已缴纳177000元,其中本人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消费人民币8983.6元,月平均消费299.4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7.76元。

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怀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怀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怀阳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李启华,男,汉族,大学文化,1968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95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2013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0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5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3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7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150分,合计获得4522.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35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1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原判追缴赃款人民币195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尚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780.64元(不包括代缴罚金100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34元,账户可用余额为人民币787.9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启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蓧原银次(GINJI SHINOHARA),外号野村,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蓧原银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万日元,共同退赔被害人3000万日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2019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蓧原银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767.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万日元,本次未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3000万日元,本次未缴纳。2023年2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函复,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蓧原银次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关于罚金及违法所得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蓧原银次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款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726.1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1.5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5.3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蓧原银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蓧原银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驱逐出境不变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蓧原银次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石文征(TRAC VAN TRUNG),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越南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文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16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8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石文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8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918.5分,合计获得3199.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590.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6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591.9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6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4.7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石文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石文征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铃木智也(SUZUKI TOMOYA),化名“西布亚”,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铃木智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驱逐出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2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2019年8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铃木智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83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本次未缴纳。2023年3月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铃木智也罚金及退赔款项未予以缴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304.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5.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0.5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铃木智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铃木智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铃木智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阿南铿·贝贝·卡洛斯,英文名ANANKENG BEBE CARLOS,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喀麦隆国籍,捕前系私人英语外教。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南铿·贝贝·卡洛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2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39年9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阿南铿·贝贝·卡洛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47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624分,合计获得377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32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1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元。2022年11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未查询到罪犯阿南铿·贝贝·卡洛斯财产刑判项履行的记录。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375.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2.5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1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故本次提请减刑幅度未予以扣减,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阿南铿·贝贝·卡洛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南铿·贝贝·卡洛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阿南铿·贝贝·卡洛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葛神宣人(KUZUKAMI HISATO),化名吉田,男,1970年2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日本国籍,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神宣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驱逐出境;责令共同退赔日币2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28.6765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9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葛神宣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2019年12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葛神宣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35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责令共同退赔日币2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28.6765万元发还各被害人,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08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0.0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58.6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葛神宣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神宣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葛神宣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何官清(HE WEN JIE),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月10日出生,英国国籍,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官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官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271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该犯亲属于案件审理期间预缴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官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官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官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陈隆著,男,汉族,高中文化,1952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隆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16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隆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4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4329分,合计获得4869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40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1分,其中,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违规1次扣1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2744.91元,月均消费296.39元,现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4.18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隆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隆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隆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郭延辉,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闽0525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延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其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2210.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4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4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延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延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邱水源,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水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邱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339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及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838.03元,月均消费258.9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5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水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水源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施能焕,男,汉族,小学文化,1932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能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2020.43元。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9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9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施能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2510分,合计获得2517.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1月止,获得22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2020.43元,已退赔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出赔偿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838.11元,月均消费201.3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6.7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能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能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施能焕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肖秀林,男,汉族,小学文化,1950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务工。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秀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肖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170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3523.82元,月均消费153.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秀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秀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万方波,绰号“吴刚”、“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直属二中队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字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方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刑03刑终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3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万方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0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1665分,合计获得1765分,表扬2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135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万方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方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万方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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