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张清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驾驶员。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720.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3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35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清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郭鸿铭,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鸿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退出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郭鸿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58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526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退出的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3年2月7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郭鸿铭名下银行、互联网账户的方式执行到罚金人民币426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郭鸿铭及其亲属未再履行义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072.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4.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43.5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鸿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鸿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鸿铭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王威贤,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威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威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487.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威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威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威贤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郑垒,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5年6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5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2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39.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4410分,合计获得4649.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6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2023年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自然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698.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2.99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17.53。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垒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陈栋梁,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闽06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栋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2022年4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栋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938.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3年2月6日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陈栋梁已履行完毕(2022)闽0602执1796号罚金执行一案全部款项;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栋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栋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栋梁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姚健,男,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6日止。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闽01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2022年4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姚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840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姚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孙林宇,男,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林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孙林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058.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林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林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孙林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朱华宝,男,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华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6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朱华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33年9月20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华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5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华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华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陈俊俊,男,汉族,中专文化,1994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14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7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俊俊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陈小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6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33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9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4238.5分,合计获得4836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33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1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166.1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5.31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小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李睿,绰号小树,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闽05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84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9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发还被害人,未缴纳。2023年2月21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函复,经查询尚无执行到罪犯李睿的款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293.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2.0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2.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睿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林惠国,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个体经营。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惠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03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4月17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23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强迫卖淫罪,有劣迹,强迫未成年人多次卖淫,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可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惠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惠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惠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刘柱伦,男,汉族,中专文化,1982年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柱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9306元。其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31年9月12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柱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806.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累计2次,累计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9306元,已缴纳人民币140000元,其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函复,依法拍卖扣押在案的大众牌机动车一辆,获得拍卖款人民币140000元,已将该拍卖款按盗窃金额比例退赔各被害人,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731.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8.35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柱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柱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柱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刘小,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30日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54元。其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2015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8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258分,合计获得3269.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9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54元,未缴纳。2023年2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函复,罪犯刘小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328.5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1.8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762.07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卢海棠,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海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卢海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17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海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海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卢海棠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黄祖墩,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提起抗诉。该犯及同案不服,亦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25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祖墩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祖墩共同承担赔偿总额合计人民币146799.66元。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祖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80.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元;共同承担赔偿总额合计人民币146799.66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331.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2.8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8.5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祖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祖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林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业。曾于198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3年9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2012年9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8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5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266分,合计获得3304.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00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返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828.2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9.0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4.4元。
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原判继续追缴未退的赃款无明确数额,因此本次提请减刑幅度未予以扣减,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周小灿,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小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440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其中该犯家属于庭审后代为预缴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小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小灿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黄良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428.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良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13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428.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年12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函复,未执行到被执行人黄良毅任何款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197.5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7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9.0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良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良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柯文鹏,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福建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文鹏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涉案已骗取出口退税款,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柯文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内累计获得1759.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223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追缴涉案已骗取出口退税款,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年11月1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201.9元用于缴纳罚金6234元,其家属为其缴纳罚金1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477.4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3.8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0.7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文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文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柯文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刘让,男,汉族,小学文化,2001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62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253.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江阳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阳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江阳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337.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02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2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阳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阳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江阳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苏志东,男,汉族,中专文化,1994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东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苏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021.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案件审理时已缴交。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苏志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张圳鑫,男,汉族,高中文化,2002年3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圳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2022年7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圳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597.5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圳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圳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圳鑫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蒋学郎,绰号胖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学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学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799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1325.37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经查询,罪犯蒋学郎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情况。2022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未查询到罪犯蒋学郎在贵州省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数据信息。2022年11月15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函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罪犯蒋学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划扣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025.37元转收该案罚金,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三大队函复,通过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罪犯蒋学郎有车辆登记信息。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067.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6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4.25元。
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学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学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蒋学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吴传友,绰号“阿吉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于1994年8月3日因敲诈勒索、流氓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4月29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11月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4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传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退出的用于高利放贷及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7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预缴;退出的用于高利放贷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0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传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传友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张宏磊,男,汉族,中专文化,1986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9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宏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70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1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0000元;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宏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宏磊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公荣坤,男,汉族,中专文化,1994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公荣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471735元分别赔偿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2017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公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121.8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721.4分,合计获得2843.2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383.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471735元分别赔偿各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873.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8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1.8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公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公荣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公荣坤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吴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60元。其刑期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2016年9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因漏罪,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425元。其刑期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2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14.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590.5分,合计获得2804.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监狱级标兵1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2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2分。2021年11月8日,因殴打他犯,予以一次性扣10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清;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425元,已交清。
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考核内有一次性扣100分违规行为,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泽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许晋纶,男,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花莲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晋纶犯走私毒品罪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台币37000元折抵没收的个人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许晋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台币37000元折抵没收的个人财产。2006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11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1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8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许晋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90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967分,合计获得335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7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扣押在案的台币37000元折抵没收的个人财产,已缴纳人民币9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116.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1.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0.89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晋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晋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许晋纶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詹国明,男,汉族,1959年 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无职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2017年5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8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詹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33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567分,合计获得289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24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6000元,已交清;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詹国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郑江湖,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闽050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江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江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2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该犯归案后已退35000元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由扣押机关依法追缴。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江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江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江湖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张再强,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闽05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再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33573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再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122.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33573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38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再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再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再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张智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闽01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2016年10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第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现属于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43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771分,合计获得4109.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47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3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2023年2月2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函复,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罪犯张智强的财产刑履行情况。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74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智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林惠豪,男,汉族,中专文化,1997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惠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出人民币390653元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惠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25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人民币390653元返还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4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3.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9.3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惠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惠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惠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林锦,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林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226.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函复,罪犯林锦已经缴纳了五千元的罚金。
该犯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卢孝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孝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17年10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6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孝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244.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531.9分,合计获得2776.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96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4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孝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孝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卢孝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王垂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垂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四万六千一百零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垂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4241.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6107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028.6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7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81.1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垂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垂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垂林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刘世杰,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2022年7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59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案件审理期间,该犯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世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柯志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经商。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志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退赔另外两名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2018年8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柯志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28.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386.2分,合计获得3914.7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82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退赔另外两名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69.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5.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4.5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志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志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柯志艺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肖立忠,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渔民。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立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肖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198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11分。其中,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已由扣押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从被告人肖立忠的的款项人民币265000元,予以抵缴,上缴国库。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022.5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91.5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27.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提请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立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立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尤金龙,别名“黑龙”,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金龙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3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2017年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5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尤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4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813.5分,合计获得2957.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48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无违规扣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9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尤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尤金龙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余秋丹,绰号“鱼哥”,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秋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判决,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秋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2017年1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余秋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80.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941.3分,合计获得3221.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59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秋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秋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秋丹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洪添枝,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9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闽058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添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22年7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洪添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53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添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添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添枝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蔡志凡,男,汉族,中专文化,2001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247号刑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判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闽01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前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2022年4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蔡志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75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志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志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志凡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陈雨,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5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12月12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709.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系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雨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江善锋,男,汉族,中专文化,1980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善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11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善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闽03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江善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824.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其中,自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3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3658.47元,其中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3158.47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916.0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2.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5.8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的,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善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善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善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杨正斌,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6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其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2015年6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9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正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5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03.4分,合计获得2753.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2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清;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已交清。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间隔期予以延长,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正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正斌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林丽文(外号“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丽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考核分1247.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丽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黄少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2月18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返还侦查机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2018年3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9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996分,合计获得328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6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返还侦查机关,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少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少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谢兴福,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捕前系无业。2004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兴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其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2012年8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因该犯有余漏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提回重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兴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加上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126483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2013年4月26日再次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2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兴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78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4636分,合计获得5014,表扬8次。间隔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413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2次,累计扣5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人民币126483元,已缴纳人民币56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交。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488.5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4.5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1.3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兴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兴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兴福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王涛,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2014年6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1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3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44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14分,合计获得3058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28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自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20分。
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王国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国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49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国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国超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王培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峰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2022年4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培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830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培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培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徐炜标,男,汉族,大专文化,1993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福清维岳口腔医院医生。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炜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闽01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2022年4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炜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 921.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炜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炜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炜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王本剑(外号“迷迷”、“麦麦”),男,汉族,小学文化,199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无固定职业。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5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本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本剑及其同案犯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70493元以及扣押物品苹果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本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286.9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随案移送的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70493元以及扣押物品苹果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本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本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本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赵小平,男,汉族,高中文化,1964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捕前系原重庆晓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责令将犯罪所得分别退赔被害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对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予以追缴、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2月14日交付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9月24日调至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8年12月13日调至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36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20年4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6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01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3780分,合计获得4281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1月止,累计获得316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将犯罪所得分别退赔被害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本次未缴纳;对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予以追缴、没收,本次未缴纳。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通过重庆市智慧化一体平台查询,未发现罪犯赵小平在重庆市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记录。2022年4月22日,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经查,罪犯赵小平与罗燕、赵茜名下登记有位于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174号阳光小区7栋4-4-2号的房屋,面积为55.25㎡。2022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函复,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综合办公应用系统查询核实,罪犯赵小平名下暂无渝籍车辆相关信息。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高院涉黑案件执行会议的民事债权优先精神,本院(2012)中区法刑财执字第00003号案件对收缴的被执行人赵小平名下所有财产直接交由民事案件处理。本院(2012)中区民执字第1332号案件,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交的被执行人赵小平、罗燕所有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应收款处置后,全部执行完毕。其剩余财产移送他案执行。因赵小平、罗燕、赵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174号阳光小区7栋4-4-2号房屋系老旧小区,又涉及案外人,则未处置。本院(2012)中区法刑财执字第00003号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平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2012)中区法刑财执字第00003号案件被执行人赵小平应付罚金800万元,未执行到位。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015.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5.3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77.93元。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二个月;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赵小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吴建佐,绰号“吓土”,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9)闽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33年2月25日止。2020年6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建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01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其中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3次累计扣25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监狱于2023年1月12日、2月6日发函给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调查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取得回函。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265.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68.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2.46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建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建佐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李昌静,男,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昌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429.4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昌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昌静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黄志海,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志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065.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志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陈蕊,男,汉族,大学文化,1983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2.7033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70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2.7033万元,未退赔。2022年10月1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复函:“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罪犯陈蕊于判决生效后在本院的原判财产刑履行情况。”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501.3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3.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4.7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蕊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王禹俊,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捕前系无业。2013年1月3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禹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5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3分。其中,自2020年8月起至2021年11月止违规1次扣10分,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违规1次扣3分。
2023年4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21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强奸未成年女性,犯罪性质恶劣,且有前科,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禹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禹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禹俊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许来发,男,汉族,文盲,1983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代驾司机。曾因犯盗窃罪、窝藏赃物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4月1日、2011年6月9日、2014年6月1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年、一年十个月,2015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110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赃物折合款人民币71058元及被抢手提包两个赔偿给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许来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2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106分,合计获得3735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6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赃物折合款人民币71058元及被抢手提包两个赔偿给被害人,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967.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9.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等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4.37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来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来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许来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王杰,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303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闽03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2017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0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1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715分,合计获得3032.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18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其中,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任宏镔,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宏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任宏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354.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任宏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宏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任宏镔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杨经雪,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1999年1月25日因犯销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0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经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闽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经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3日送达。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经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58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864分,合计获得4446.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328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32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175.16元,月均消费265.7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6.05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具体数额,未予以扣幅,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经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经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经雪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秦峰,男,汉族,中专文化,1977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5474.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600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共计人民币26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600元,未缴纳。2021年6月28日,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函复:“秦峰名下“查无不动产权情况记录”;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以秦峰身份证号注册的查询结果显示无”;2021年6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函复:“秦峰名下有一部初次登记于2014年的非营运的三菱牌小型汽车”。2022年10月20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函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秦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17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秦峰名下车辆年限较久,价值较小,且本院未能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本院经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秦峰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3237.34元,月均消费259.5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秦峰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殷惟茂,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捕前系中铁隧道集团三处兴泉铁路五标桃山2号斜井隧道装载机司机。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4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惟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殷惟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08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情况。
原判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2022年9月20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函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系统查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并上缴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殷惟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惟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殷惟茂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1号
罪犯谢安银(绰号:杉杉、三三),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因犯抢劫罪,2009年4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6日假释,2013年11月1日假释期满;因吸毒,2018年10月2日被厦门公安局同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该犯系累犯。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526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安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743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99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743元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年8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函复:“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谢安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9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通过“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谢安银涉企信息”;2022年9月6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函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谢安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谢安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9月6日,谢安银未履行(2019)闽0526刑初294号刑事判决其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的义务”;2023年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经查询权利人谢安银名下不动产暂无权属情况”。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405.68元,月均消费261.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69.59元。
该犯系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安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谢安银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黄怀,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8)闽刑终2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定罪处刑及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其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9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64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内累计获1937分,合计获得230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 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怀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潘仁发,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52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仁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5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9024.7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潘仁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143.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2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45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4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45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9024.7元,已缴纳人民币19512.7元,同案犯缴纳人民币19512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9512.7元。2023年1月6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其罚金及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仁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仁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潘仁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夏庭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庭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元。其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夏庭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168.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分,其中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3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元,已缴纳人民币23500元,案件审理期间缴纳人民币235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夏庭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庭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夏庭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张健,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355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诺基亚手机一部,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其刑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3475.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2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355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已缴纳人民币2355元,其中本次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355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张健已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及退赔款235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监区出具证明:原审法官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张健财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的暴力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健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朱新勇,男,汉族,中专文化,1973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福建珍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新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3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80万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0万元。
本案于 2023年4月18日至 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新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新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新勇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49 号
罪犯庄金贵,男,汉族,文盲,1974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5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金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133.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人民币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金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2号
罪犯陈恩,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毒品再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闽刑更3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0月30日送达,其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2年10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7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4206.5分,合计获得4780.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46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未缴纳。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143.6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7.08元,卡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859.85元。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原判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扣幅三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无明确具体数额,未予以扣幅,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恩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3号
罪犯庄霖,男,汉族,专科文化,1992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7972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928分,兑换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23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3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7972元,已缴纳人民币65681.55元,其中案件审理期间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681.55元及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65681.55元,予以抵扣上缴国库;余额人民币1122290.45元,未缴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6日复函:“被执行人庄霖应缴纳罚金20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22290.45元,截止2022年11月16日,该案已执行到位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290.8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5.83元,卡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710.4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百分之三十,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庄霖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文景,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盗窃,于2009年2月2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12060元,赔偿被害人。其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文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991.5分,兑换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12060元赔偿被害人,未缴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1日复函:“本院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因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闽0502执20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王文景犯诈骗罪一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130.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01元,卡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736.4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百分之三十,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文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5号
罪犯饶友军,绰号“小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7月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更10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3刑更6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4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饶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26分,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4469分,合计获得479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368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其中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罪犯饶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饶友军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戴伟国,男,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泉州市丰泽区天众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伟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出的人民币1170979元发还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其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戴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560.4分,兑换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各被告人共同退出的人民币1170979元发还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戴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伟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戴伟国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7号
罪犯施纯法,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5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纯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施纯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287.5分,兑换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纯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纯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纯法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 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8号
罪犯陈居惠,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居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2017年1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1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居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30.3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079.6分,合计获得3309.9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727.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居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居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居惠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60号
罪犯林滨,男,汉族,中专文化,1989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亿鑫金融公司股东。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共计人民币57.53万元中尚未得到退赔的款项。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其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06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2年12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闽0102执7805号结案通知书,“林滨罚金8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彬、江仲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53万元,已缴纳人民币57.53万元。其中,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闽0922执恢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有“被害人陈彬共收到退赔款370500元,被害人江仲宇共收到退赔款185300元,两被害人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均已得到补偿”;2022年10月31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函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闽01刑终768号刑事判决书相关退赔款项与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退赔款项系统一款项”;2023年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闽0102执6648号结案通知书,“林滨缴纳7844元,同案犯缴纳11656.67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彬1.95万元部分,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59号
罪犯林毅,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12月14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8月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系累犯及毒品再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2014年7月25日该犯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8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7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92.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812.5分,合计获得3405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4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清。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毅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61号
罪犯欧志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7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志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2017年3月23日该犯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1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6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欧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279.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007分,合计获得2286.2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16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志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欧志新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62号
罪犯吴佳俊(曾用名:小克强,绰号“小俊”),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佳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其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2012年10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8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6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佳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71.5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620分,合计获得2791.5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228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清;非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清。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两罪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佳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佳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佳俊减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徐海波,男,汉族,高中文化,1986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捕前系经商人员。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68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6刑终2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992.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2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海波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陈宝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宝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宝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9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 18 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宝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宝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宝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陈春武,又名“胡春伍”、“陈春伍”,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燃放烟花爆竹于2017年7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在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 闽0582刑初2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元。其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2018年10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3刑更7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3刑更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春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599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688分,合计获得2287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3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春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春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66号
罪犯隆永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59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永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隆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347.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隆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隆永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隆永明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张家钦,男,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钦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罪犯张家钦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08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十三年;2014年9月30日变更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7年12月18日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30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08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张家钦收监执行。2018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罪犯张家钦刑期计算的工作说明”,对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十八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七年九个月又二十九日,共计七年十个月又十七日折抵刑期,故罪犯张家钦剩余刑期应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家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4436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其中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家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家钦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薄丙杨,曾用名薄坤,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60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薄丙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2022年4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薄丙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919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薄丙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薄丙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薄丙杨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朱华星,男,汉族,文盲,1957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闽0111刑初9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华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其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674.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5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华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陈桥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681刑初9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桥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6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桥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03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其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桥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桥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桥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林红海(别名林东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红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2013年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3刑更8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7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4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结余218.4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2943分,合计获得3161.4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61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其中: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判决时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红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红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红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段佳庆,男,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05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3刑更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段佳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618.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951.8分,合计获3569.9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2609.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
该犯系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予以延长二个月,呈报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段佳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佳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段佳庆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庄江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江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元。其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闽03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江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162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875.5分,合计获2037.5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154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时已缴清;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元,判决时已缴清。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江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江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江河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鸾文草,LOAN VAN THAO,男,高中文化,1989年5月15日出生,越南国籍,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闽02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鸾文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34年4月7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鸾文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2020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内累计获261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鸾文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鸾文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鸾文草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赖正男,男,汉族,初中文化,1942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宜兰县,捕前系无业。1992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6月10日被裁定假释,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正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2002)刑复字第12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9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04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闽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8年1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闽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5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莆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莆刑执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4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3刑更5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赖正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375分,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4270分,合计获得4645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获得38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10分,其中,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46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915.16元(不含购买自费药品1719.2元),月均消费248.23元,现账号可用余额人民币548.23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累犯、毒品再犯,提请减刑扣幅三个月;该犯考核期内违规累计扣100分以上,提请减刑扣幅二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明确数额,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正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正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⒈罪犯赖正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蔡哲斯,绰号“眼镜”,男,汉族,大专文化,1983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直属二中队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哲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蔡哲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8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哲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1966.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其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8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28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哲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哲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哲斯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1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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