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3年4月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张廷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2月3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廷平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廷平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3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4657.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其中,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0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违规1次,扣15分。2019年10月17日,因上卫生间不拿离岗牌,民警教育时不服管教,态度恶劣,予以扣40分。2022年1月18日,因有推搡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予以扣15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扣划人民币7749.57元上缴国家财政,本次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元。2022年4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该犯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该犯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福清高山支行银行存款7749.57元,并于2022年3月7日上缴国家财政;依法查封该犯所有的一辆车牌号码为闽A73F92、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码为081611的大众牌汽车,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除此之外,未发现该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914.4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47.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36.0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廷平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廷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廷平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林连发,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连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7100元予以折抵没收款),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9年1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连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止累计获得3938.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5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7100元予以折抵没收款),已缴纳人民币137320.09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9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2022年8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林连发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6320.09元(没收财产),并上缴国库;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447.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88元,账户可用余额为人民币751.56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连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林连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连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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