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3年5月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陈东,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45.8187万元(其中,向张孝登追缴人民币965.9205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2020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东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2703.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5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45.8187万元(其中向张孝登追缴人民币965.9205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万元、查封的住宅两套、车库一间及冻结的股权、资金等折现所得价款退赔被害人后,不足部分,由该犯共同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463.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6.5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0.6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东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东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欧逢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 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逢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7732.3元,并对总额人民币3620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闽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2017年9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0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欧逢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累计获得2326.5分,表扬3次;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5540分,表扬9次;合计获得7866.5分,表扬12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5101分。本轮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7732.3元,并对总额人民币3620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2882.55元,月均消费299.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72.07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欧逢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欧逢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欧逢松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郑书金,曾用名黄国斌,绰号“伍俤”,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闽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书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未退的赃款、赃物返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书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5027.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0分。其中,2019年12月2日,因2019年11月29日无故在队列中大喊大叫,并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予以一次性扣100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的赃款、赃物,返还各被害人,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134.1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8.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1.61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书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郑书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书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刘春虹,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刑核35301298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2017年9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50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月6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春虹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累计获得2210.5分,表扬3次;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486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合计获得7075.5分,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4355分。本轮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春虹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春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春虹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0号

罪犯何玉保,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玉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2017年6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34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5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玉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累计获得2340分,表扬3次;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5537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合计获得7877分,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4754.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0分。其中, 2020年2月9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后,用箩筐砸他犯头部致其头皮擦伤,予以一次性扣10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玉保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何玉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玉保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周开金,男,汉族,文盲,1971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04年1月12日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十五天,罚款三千元;于2017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4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开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开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3202.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1次,扣15分。2022年4月1日,因与他犯吵架,有推搡行为,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予以扣15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6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404.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2.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0.6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开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开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开金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王斌,曾用名王兵,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县,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届满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5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1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5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累计获得0分;无期徒刑考核期自2019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6503.5分,表扬10次,合计获得6503.5分,表扬10次。间隔期自2019年6月起至2023年3月止,累计获得5973.5分。本轮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斌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 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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