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区 杨志伟、林卫、聂辉、付鸰、王涛、任建 、李金昌、林承兵、徐洪喜、缪宏业、郑湖龙、林文、杨靖、赵勇、谢有灿、林棋龙、周国宣、彭良江
二监区 吴武荣、黄崇辉、聂明、杨泽铭、黄显、田鹏、易平、刘万明、叶观证、全隆、许煜荣、叶其康、张乘海、徐耀林
三监区 林杰、周品潘、郑耀敢、田贵寅、罗伟志、郑燊、何乐、林辉何、徐中北、张忠良、蒋兴国、尚勇、陈佳佳、叶鹏、林志斌、林希文、李成钉、范天翔
四监区 林学斗、陈庆金、雷鸣、蔡智强、郑庆雄、邱安锦、陈国强、江雨生、李金辉、曾炳坚、张观明、林化松、杜进强、池德灼
五监区 许启远、杨胜学、郭冬波、陈友祥
六监区 周明、林煌、谌德平
七监区 肖华、林修永、李立明、陈永康、俞晨、胡志军、林余祖、林凤群、胡成平、吴庆芳、黄建国、陈群峰、陈泽武、谢细清
直一队 巴运飞、陈振全、许锦彬
直三队 郑炼
出监队 张雄
总 仓 魏祝、杨世锦
医 院 黄理、林新华
高危监区 吴东方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杨志伟,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杨志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闽03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139.9分,合计获得2139.9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13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杨志伟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99.19元。
罪犯杨志伟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志伟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号
罪犯林卫,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大专文化,捕前系宁化县林业局济村林业站职工。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
8月,累计获1933.5分,合计获得193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获得1933.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
罪犯林卫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卫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号
罪犯聂辉,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聂辉等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200元及相关赃物。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15年8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9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0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1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聂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6.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881分,合计获得2957.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38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聂辉已累计缴纳人民币9800元, 其同案犯判决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其同案犯后又退赔人民币10000元,另相关赃物退赔情况不明。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9.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7.78元。
罪犯聂辉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履行财产性判项不明确,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聂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聂辉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4号
罪犯付鸰,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大学文化,捕前系卓艺琴行乐器培训人员。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付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
8月,累计获1375.1分,合计获得1375.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137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付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付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5号
罪犯王涛,男,土家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2017年11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6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月20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6.3分,本轮
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933.8分,合计获得3240.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470.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王涛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66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涛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6号
罪犯任建,男,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中专肄业,捕前系个体劳动者。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128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煌、任建、翁小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4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任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454.8分,合计获得1454.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1454.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任建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任建等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480元已缴纳。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任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任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金昌,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金昌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75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4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9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金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2.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699分,合计获得2971.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2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李金昌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金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昌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8号
罪犯林承兵,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承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承兵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承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741分,合计获得1741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741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42分。
罪犯林承兵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承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承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承兵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9号
罪犯徐洪喜,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洪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19年3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2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洪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3.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542.4分,合计获得2676.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93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洪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洪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洪喜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号
罪犯缪宏业,男,汉族,1994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98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宏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缪宏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671分,合计获得267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267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缪宏业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缪宏业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缪宏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宏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缪宏业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郑湖龙,男,汉族,2000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闽01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湖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郑湖龙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湖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162.3分,合计获得1162.3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获得116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郑湖龙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湖龙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湖龙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林文,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闽012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林文与林信宝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文与被告人刘宏伟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489分,合计获得1489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148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
罪犯林文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000元,另与同案犯已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杨靖,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高中文化,捕前系湖北武汉中冶武勘施工部长。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2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靖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556分,合计获得155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5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杨靖累计缴纳人民币44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罗
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靖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靖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4号
罪犯赵勇,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867.1分,合计获得1867.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获得1867.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赵勇累计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闽
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5号
罪犯谢有灿,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有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五万二千二百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有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686.3分,合计获得1686.3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686.3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罪犯谢有灿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赃款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8.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64元。
罪犯谢有灿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有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有灿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有灿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林棋龙,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棋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棋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2021年4月7日因违规被一次性扣80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497.1分,合计获得2497.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获得2497.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82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棋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棋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棋龙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周国宣,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国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412.4分,合计获得2412.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获得2412.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周国宣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1.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5.05元。
罪犯周国宣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国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国宣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彭良江,男,穿青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良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3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12月1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彭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3.1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057.1分,合计获得3470.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63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彭良江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五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良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良江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吴武荣,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武荣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武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685分,合计获得168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68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武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武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武荣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黄崇辉,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宁刑初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黄崇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588.8元(已支付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闽刑终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2016年8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4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2月2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8.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245分,合计获得3493.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7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黄崇辉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崇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崇辉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1号
罪犯聂明,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中专文化,捕前系重庆市万州区民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重庆市万州区民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重庆市万州区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八万元;被告人聂明、刘啟军、黄美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升力共计人民币139531.41元,三被告应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2010年8月20日交付重庆市南川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3日调入福清监狱服刑。2013年12月2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9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9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更23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4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于2019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2月2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聂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70.2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992分,合计获得3562.2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55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聂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794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775000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结案说明及2022年7月28日回函,证明其民事赔偿139531.41元部分已执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聂明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聂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聂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杨泽铭,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泽铭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2019年11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7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泽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25.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375.8分,合计获得2801.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188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泽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泽铭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3号
罪犯黄显,男,汉族,1997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在读,捕前系学生。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642.2分,合计获得1642.2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1642.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显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4号
罪犯田鹏,男,彝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1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闽02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2016年5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3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3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田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22.7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4499.3分,合计获得4822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4047.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罪犯田鹏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713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713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田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田鹏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易平,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2015年6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53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6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5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0.9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996分,合计获得4076.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3530.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6分。
罪犯易平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刘万明,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闽011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万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946.6分,合计获得2946.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获得2946.6分。考核期内违规12次,累计扣157分。
罪犯刘万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053.04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法院强制执行人民币1053.04元,同案犯被法院强制执行人民币1153.05元,共计人民币2206.09元用于共同退赔被害人。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9.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2元。
罪犯刘万明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万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叶观证,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观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2015年4月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3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12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叶观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8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952.1分,合计获得3958.9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获得3416.4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3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观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观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观证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全隆,男,汉族,2003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全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216分,合计获得121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获得121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6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全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全隆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全隆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9号
罪犯许煜荣,男,汉族,1998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闽021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煜荣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220.1分,合计获得1220.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获得1220.1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3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煜荣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煜荣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叶其康,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小学肄业,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其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2012年6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54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80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4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41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1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其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8.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197.1分,合计获得3345.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73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叶其康已缴纳处人民币1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其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其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其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张乘海,曾用名张崇海,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乘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57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18年3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乘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5569.4分,合计获得5569.4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5569.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罪犯张乘海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3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6.1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6.56元。
罪犯张乘海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乘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乘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乘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徐耀林,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耀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971分,合计获得197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获得197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耀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耀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林杰,男,汉族,1992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28刑初字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杰违法所得人民币68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545.3分,合计获得1545.3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获得154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林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889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89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周品潘,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闽098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品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贰万元;继续追缴3名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伍拾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09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2018年6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5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品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0.7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2466分,合计获得2646.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9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周品潘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2.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8.59元。
罪犯周品潘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品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品潘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品潘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郑耀敢,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3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耀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2012年5月2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43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75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7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3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耀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1.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100.1分,合计获得3351.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26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郑耀敢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郑耀敢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耀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耀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耀敢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6号
罪犯田贵寅,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贵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田贵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825.2分,合计获得1825.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82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田贵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贵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田贵寅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罗伟志,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05刑终9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4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伟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1.2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3028.5分,合计获得3609.7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获得2600.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罪犯罗伟志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8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伟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伟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伟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郑燊,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10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闽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4598.7分,合计获得4598.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获得4598.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罪犯郑燊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1.9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90.81元。
罪犯郑燊系累犯,且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燊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39号
罪犯何乐,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6326.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9刑终13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的第八项,即对责令退赔的判决;二、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对被告人何乐的定罪量刑的判决;三、原审被告人何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2021年9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累计获1080.6分,合计获得1080.6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得1080.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何乐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二万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已退出全部赃款。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乐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528.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