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区:徐宗彪、闫永祥、高振江、曹子杰、林富新、汤胜明、徐孝槐、严延文、游开国、庄世通、邓武平、谌启并、顾玲洪、刘 雄、郑小明、韩会兵、朱明发
二监区:杨兴浪、邹 宏、陈剑锋、刘文鑫、袁友宝、陈修亮、李昌振、周仕明、蔡志煌、丁世兰、杨前程、邓明明、罗荣林、范高全、洪彤宜
三监区:易 当、王宏达、蒋庆具、周云概、林添放、明从旭、姚雄风、张贤强、叶思壘、林永庆、周 祺
四监区:王江西、包志斌、卓佳祥、汤麟建、张隆兵、何光赞、蒋志仙、陈敏毅、陈炳峰、王孝财、周香斌、方英欣、俞镇贻、刘甫全、黄永斌
五监区:杨宣涛、赖滔华、马继东、翟 敏、徐 晃、胡泽旦、钟信同
六监区:王振飞、柯奇情、王昌东、陈智富、洪文参、余金辉、黄 松、梅高第
七监区:蔡春福、彭泉清、刘培红、江 龙、林志中、洪亭春、方 明、易应伦、林 锋、曾炳华
直一队:林明德、刘华卿、向俊林
直三队:张善炳、聂大鹏、琚 峰
总 仓:朱开华、薛红兵、林 生
高危监区:宋显木、钟文华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徐宗彪,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宗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徐宗彪退赔给被害人郑庆洪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侯功城人民币九千九百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3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宗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598分,合计获得259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98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
罪犯徐宗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6.1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40.69元。
罪犯徐宗彪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宗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宗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宗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闫永祥,男,汉族,1994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桂香足浴会所营销部副总经理。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永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闫永祥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闫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945.1分,合计获得1945.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45.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闫永祥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805.47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805.47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3.52元。
罪犯闫永祥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闫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闫永祥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98号
罪犯高振江,男,满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 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振江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高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6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4331分,合计获得439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91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高振江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1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2.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79.72元。
罪犯高振江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振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振江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曹子杰,男,汉族,1998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麦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子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曹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875.2分,合计获得1875.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87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曹子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子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子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林富新,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小学肄业,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闽01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富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富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富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563分,合计获得1563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6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罪犯林富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7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富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富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富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汤胜明,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职业。曾于2011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736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9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2016年8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41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汤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4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4781.7分,合计获得5035.7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361.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5分。
罪犯汤胜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0.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5.93元。
罪犯汤胜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又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胜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胜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徐孝槐,男,汉族,1995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9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孝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孝槐、黄恒中等九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闽09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孝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901.5分,合计获得390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901.5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76分。
罪犯徐孝槐等九名被告人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徐孝槐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866.476元,其余部分由其他同案犯共同履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徐孝槐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孝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孝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孝槐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严延文,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悦华酒店保安。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延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闽02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15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28日。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严延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4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328分,合计获得3368.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严延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延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严延文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游开国,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开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游开国、朱金锋等七人提取的卖淫非法所得人民币206353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9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游开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008.5分,合计获得3008.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08.5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120分。
罪犯游开国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47338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47338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4.3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5.81元。
罪犯游开国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开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开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开国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庄世通,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 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世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庄世通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2018年1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0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7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庄世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8.8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345分,合计获得2833.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1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庄世通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5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世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世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世通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邓武平,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02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武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1年3月18日止。2020年2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邓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134.8分,合计获得3134.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134.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邓武平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武平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武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谌启并,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启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谌启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2016年2月17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7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3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1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谌启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1.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442.3分,合计获得3753.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70.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谌启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3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谌启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启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谌启并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顾玲洪,男,汉族,1994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玲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林威龙等9人共计人民币194664.2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3刑终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19年11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顾玲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344.6分,合计获得3344.6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344.6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45分。
罪犯顾玲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229.6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229.6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1.8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9.09元。
罪犯顾玲洪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顾玲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玲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顾玲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刘雄,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捕前系电焊工。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1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0854.4元。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422.3分,合计获得3422.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422.3分。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90分。
罪犯刘雄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2.5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2.86元。
罪犯刘雄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雄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郑小明,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闽01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824.8分,合计获得1824.8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824.8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22分。
罪犯郑小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6.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2.97元。
罪犯郑小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小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韩会兵,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闽021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会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韩会兵与同案犯马志峰共同退赔人民币1075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韩会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580分,合计获得1580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韩会兵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75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75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会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会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韩会兵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朱明发,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发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明发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一十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849.6分,合计获得2849.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849.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朱明发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717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发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明发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杨兴浪,男,侗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兴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029.5分,合计获得302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29.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兴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兴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邹宏,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12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邹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971.6分,合计获得1971.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7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宏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陈剑锋,男,汉族,1996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捕前系饿了么外卖员。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2021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709.6分,合计获得1709.6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709.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陈剑锋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剑锋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刘文鑫,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文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980.2分,合计获得1980.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980.2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文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文鑫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袁友宝,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1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友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袁友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4764.1分,合计获得4764.1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764.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袁友宝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袁友宝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袁友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友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袁友宝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陈修亮,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居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修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34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1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9.3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431.3分,合计获得3790.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946.3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3分。
罪犯陈修亮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陈修亮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修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修亮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李昌振,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922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世顺经济损失人民币87823.22元(已付的人民币10000元可予以抵扣)。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昌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597分,合计获得259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597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李昌振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9.43元,账户可用金额人民币 756.81元。
罪犯李昌振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昌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昌振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仕明,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仕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周仕明、范天翔、范天鹏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一百七十九万一千六百六十九元四角四分。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2020年9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639.4分,合计获得2639.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639.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周仕明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
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该犯及同案犯财产共计人民币296488.16元,用于退缴违法所得。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2.0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691.33元。
罪犯周仕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仕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蔡志煌,男,汉族,1992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志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007.4分,合计获得2007.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007.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志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志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志煌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丁世兰,男,回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世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福建省平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2日书面建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丁世兰的缓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闽0503刑更3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丁世兰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丁世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丁世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因病长期住院,未参加劳动改造。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600.5分,合计获得160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600.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丁世兰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丁世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世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世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杨前程,男,土家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前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4922.95元,其中被告人杨前程承担人民币139640.9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2013年8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91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1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57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9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月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前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4934分,合计获得4953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448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杨前程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0.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2.94元。
罪犯杨前程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前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前程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前程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邓明明,男,汉族,1996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鼎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原福鼎鑫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邓明明与已判决的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648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35号刑事判决,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刑初126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邓明明量刑部分及第四项的判决,以上诉人邓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上诉人邓明明、张志法、王东东与已判决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648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邓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325.4分,合计获得3325.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32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邓明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2.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2.29元。
罪犯邓明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采纳,予以从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明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明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罗荣林,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罗荣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九十二元五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 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3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3年6月6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763.8分,合计获得3763.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763.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罗荣林已累计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2.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21元。
罪犯罗荣林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荣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荣林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范高全,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高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33年8月4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范高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151.3分,合计获得3151.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151.3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罪犯范高全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493.09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93.09元(没收财产)并上缴至国库。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7.1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7.82元。
罪犯范高全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高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高全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高全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洪彤宜,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本科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彤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随案移送暂存在第三方平台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51770.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彤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606.2分,合计获得1606.2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606.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洪彤宜判决时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彤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彤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彤宜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易当,男,汉族,2000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当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易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019.9分,合计获得1019.9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1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当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当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王宏达,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向被告人王宏达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宏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998.9分,合计获得998.9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998.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王宏达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宏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宏达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蒋庆具(曾用名蒋庆号),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9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庆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庆具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9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庆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408.3分,合计获得2408.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408.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蒋庆具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古田县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0.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8.73元。
罪犯蒋庆具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庆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庆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庆具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周云概,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云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09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18年8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7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0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2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云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764.5分,合计获得3804.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23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周云概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云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云概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云概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林添放,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21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添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添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382.5分,合计获得1382.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382.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罪犯林添放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3000元;其中在案件审理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添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添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添放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明从旭,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初中文化,捕前系临时工(农)。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1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从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明从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498分,合计获得149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49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明从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从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明从旭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姚雄风,男,汉族,2003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闽0128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雄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姚雄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034.6分,合计获得1034.6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034.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雄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雄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雄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张贤强,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贤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2012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66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48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0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贤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4314分,合计获得4479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87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贤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贤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贤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叶思壘,男,汉族,1994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思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返还相关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闽09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叶思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1526.8分,合计获得1526.8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52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叶思壘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87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思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思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思壘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林永庆,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5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6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永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3010分,合计获得301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301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1分。
罪犯林永庆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同案犯已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10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林永庆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永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庆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闽融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周祺,男,汉族,1995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128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985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2352.4分,合计获得2352.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2352.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周祺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7985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2985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祺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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