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区:陆周昕、李晶、胡仕飞、郑仁亮、樊晋松、何思军、颜聪、林野、李志明、陈益彬、郭友华、汤栋杰、陈玉国、颜循纪、吴毅鹏、李金秋、方思京、林昱晓、张雨和、陈淳、王峥、林孟吉、张天华
二监区:朱亮、周耀钦、刘佳文、黄斌、林开河、赵春、曹周劼、罗成烁、周宝球、薛志勇、陈培源、陈斌、张东、余世鹏、刘文虎、黄华、杨正东、吴建波、王山红、王长交、马建安、高亮彬、张世祥
三监区:高钦彬、陈金诚、黄拓承、夏进东、彭灿亮、黄国基、曹宗樟、陈思清、林伟、王文森、谢学伟、杨佳文、余世烽、傅伟豪、刘仰法、张伟煌、张帮坤
四监区:齐建兵、吴立峰、洪建安、林煜、许良仓、林志重、王泽方、陈斌、黄晓桃、黄志煌、陈宏伟、林世源、陈世清、袁武林、兰增爱、张明、林清平、张良锋、赖金水、魏成平、林克丹、叶振煌
五监区:唐炎华、朱在旭、孙道明、江智伟、念鑫、黄昕、林小华、郑志清、林建川、卢章亮、戴云武、代兴昇、张龙、陈浪飞
六监区:吴英赟、王卓异、郑高涛、倪政林、黄中孟、彭华彬、彭宣允、丁德仔、许建、陈乃辉
七监区:陈旭贤、许建新、夏德江、班合东、许贤纯、邱慎蒙、符军、汪存令、黄涛、陈飞凤、丁杨潘
直一队:潘晓明、杨友凌
直三队:陈亮、肖本康
总 仓:吴淑忠、李勇、江萍仔、王培育
医 院:王豪杰、吴文军、林伟明
高危监区:黄威家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陆周昕,男,汉族,1997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周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陆周昕违法所得20000元,先予以返还被害人,剩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陆周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065.3分,合计获得1065.3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065.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陆周昕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周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周昕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陆周昕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李晶,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捕前系深圳年轻有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368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86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165.9分,合计获得1165.9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16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李晶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晶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晶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胡仕飞,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仕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胡仕飞等六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731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六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追缴被告人胡仕飞等六人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2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31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仕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9.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441分,合计获得3030.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66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胡仕飞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900元;共同退赔和共同非法所得个人份额已履行完毕,剩余部分同案犯已履行,总额履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仕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仕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仕飞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郑仁亮,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小学文化,捕前系马尾区亭江镇西边村村委会主任、马尾区人大代表。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14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仁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896.5分,合计获得1896.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896.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仁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仁亮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樊晋松,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专科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晋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啸波、樊晋松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樊晋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834.5分,合计获得1834.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83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樊晋松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25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个人份额已履行完毕,总额未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4.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6.69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樊晋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晋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樊晋松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何思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思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2017年9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10月22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171.8分,合计获得3218.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60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何思军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思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思军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颜聪,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12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颜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颜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105分,合计获得210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颜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5077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5077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颜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林野,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捕前系莆田市城厢区福龙马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37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李雯雯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605.5分,合计获得2605.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605.5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罪犯林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1.6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2.03元。
罪犯林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李志明,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7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志明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82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0年12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562.6分,合计获得2562.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6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李志明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0.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26.88元。
罪犯李志明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志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陈益彬,男,汉族,1993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益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益彬、郑麟共同退赔人民币48862元。责令被告人陈益彬个人退赔人民币70092.92元。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益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207.8分,合计获得3207.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20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陈益彬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0.0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32.28元。
罪犯陈益彬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益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益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益彬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郭友华,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2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友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友华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友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143.1分,合计获得2143.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43.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罪犯郭友华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44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友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友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友华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汤栋杰,男,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栋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培源、汤栋杰、王文芳、黄剑锋分别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25250元、7500元、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8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汤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200分,合计获得320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200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罪犯汤栋杰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汤栋杰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栋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栋杰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陈玉国,男,布依族,1982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国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玉国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玉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109.7分,合计获得2109.7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09.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3分。
罪犯陈玉国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8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玉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玉国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颜循纪,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高中文化,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循纪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颜循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238分,合计获得323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23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罪犯颜循纪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颜循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循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颜循纪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吴毅鹏,男,汉族,1995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毅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吴毅鹏已退在本院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2019年11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毅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909.2分,合计获得3909.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909.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罪犯吴毅鹏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0.1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5.63元。
罪犯吴毅鹏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毅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毅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毅鹏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李金秋,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陈亚森等5人人民币294563.68元及第三人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12127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金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916.4分,合计获得2916.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916.4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罪犯李金秋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5.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0.68元。
罪犯李金秋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金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秋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方思京,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捕前系乐府酒吧员工。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思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泉、方思京共同退赔关志邦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方思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150分,合计获得2150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15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罪犯方思京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1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思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思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思京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林昱晓(曾用名林鸿浩),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98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昱晓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昱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208.3分,合计获得3208.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208.3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予以从严,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昱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昱晓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昱晓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张雨和,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曾于2017年5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同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雨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张雨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雨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562分,合计获得256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562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65分。
罪犯张雨和已累计缴纳人民币59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张雨和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雨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雨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雨和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陈淳,男,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曾于2015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12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发现余漏罪,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685.5分,合计获得3685.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685.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70分。
罪犯陈淳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陈淳系累犯、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淳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福清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融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王峥,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211刑初1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闽02刑终2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峥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2年6月13日止。2018年6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2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11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0.9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378.1分,合计获得384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721.1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33分。
罪犯王峥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峥卷宗一册
⒉减刑建议书四份
福建省福清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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