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新医院2023年2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7号


罪犯陈丽容,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房屋拆迁工程处主任。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陈丽容等四人追缴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37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于2019年9月30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判文书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丽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50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492分,合计获考核分304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考核分2178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审理期间,该犯主动退出个人所得全部赃款107万元。2017年减刑时缴纳个人财产11万元。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丽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丽容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1号


罪犯郭国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国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向郭国勇追缴赃款人民币110万元发还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经(2015)鼓刑初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更正: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于2018年6月27日调入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1刑更4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1刑更9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文书于2020年6月12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国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71.8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3759.9分,合计获考核分4231.7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考核分3431.6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闽0402执874号函,说明:“该犯已主动退出赃款110万元,现该案脏款已全部追回”;2018年减刑时,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国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国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国勇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3号


罪犯洪清海,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清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洪清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于2020年6月30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3刑更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3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文书于2019年6月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清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83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908.8分,合计获考核分5391.8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考核分10分,无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以上的情形。间隔期自2019年7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考核分4476.8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2017年减刑时,该犯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该犯属“三类犯罪”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应从严扣幅一个月报减。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清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清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清海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5号


罪犯林文闪,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四万三千元(已退出)。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于2022年9月7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

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属首次呈报减刑,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197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起始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考核分1972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判决前,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闪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6号


罪犯沈毅聪,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闽06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毅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福建省华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6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于2020年7月9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1刑更2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判文书于2021年7月1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沈毅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12.4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227分,合计获考核分2739.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1702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累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其中:2019年减刑时缴纳人民币12000元,2021年减刑时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减刑期间缴纳人民币8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5482.33元,考核期月均消费288.54元,当前账户可用余额834.2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沈毅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毅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毅聪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4号


罪犯杨昌爱,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9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一、准许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于2021年8月4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昌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

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属首次呈报减刑,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3292.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考核分20分(无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以上的情形)。起始期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获考核分3292.1分。

原判财产性判执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9706.31元,考核期月均消费285.48元,当前账户可用余额728.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昌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昌爱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2号


罪犯张硕,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捕前系公司员工。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唐伟、张硕还应共同退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213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于2018年6月27日调入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闽01刑更4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判文书于2021年2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10.6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2925.2分,合计获考核分3435.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5分,无一次性扣考核分20分以上的情形。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1月,获考核分2391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2018年减刑时缴纳人民币2000元;2021年减刑时缴纳人民币1万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人民币3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6802.24元,月均消费283.43元,账户可用余额637.9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硕减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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