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新医院2023年3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9号


罪犯钟玉定,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畲族,职高文化,捕前系群防群治组织临时人员,无行政级别,住福建省泉州市。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玉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钟玉定与同案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钟玉定退出赃款人民币2546.1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于2020年6月30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3刑更1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3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文书于2019年10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钟玉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改造,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5分,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693.6分,合计获考核分4748.6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止,获考核分4373.6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2017年减刑时,该犯已缴纳赃款人民币2546.15元,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的减刑对象,建议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玉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玉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狱医减字第8号


罪犯廖伟程,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国家工作人员(副科级)。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伟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于2021年3月31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伟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2.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改造,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5.奖惩方面:该犯属首次减刑,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4495.3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60分,无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以上情形。起始期自2019年3月至2023年1月止,获考核分4495.3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2023年1月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廖伟程于2022年12月12日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该犯属刑九后判处的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贪污贿赂罪罪犯,基准2个月,限幅6个月,且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的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建议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伟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伟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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