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0罗云盛建议书(成).doc
101-20邱流洁建议书(成).doc
102-20钟子灵建议书(成).doc
104-21刘平贵建议书(成)(累).doc
105-21吴贤春建议书(成)(累)(毒).doc
106-21谢聪明建议书(成).doc
107-21薛沈阳建议书(成).doc
108-21杨开福建议书.doc
109-23减刑建议书(黄延春).doc
12-4张干春 建议书(成).doc
13-4罗继铭 建议书(成).doc
14-4方天鹏 建议书(成)(三).doc
15-4许伶导 建议书(成).doc
16-5李大厦建议书(成).doc
17-5苏祖火建议书(成).doc
18-5高上松建议书(成).doc
20-7陈秀林 建议书(成).doc
21-7黄生锦 建议书(成).doc
22-7陈阳阳 建议书(成)(累).doc
23-7刘德永 (成) 建议书.doc
24-7卢金杯(成) 建议书.doc
25-7陈友新 建议书 (成).doc
26-7陈宏伟 建议书.doc
27-7吴端煌 建议书(成)(累)(毒再).doc
28-7郭宝男 建议书(成)(恶).doc
29-8队岑帅建议书(成).doc
30-8队陈立锭建议书(成).doc
32-8队方贞希建议书(成).doc
35-8队何志江建议书(成).doc
36-8队李顺强建议书(成).doc
37-8队林许君建议书(成)(累)(毒再).doc
38-8队王雄建议书(成).doc
39-8队魏建春建议书(成).doc
40-8队薛经纬建议书(成)(累)(毒再).doc
41-8队钟文斌建议书(成).doc
42-9队颜建微建议书(成).doc
43-9队程科吉建议书(成).doc
44-9队何天猛建议书(成).doc
45-9队丁泉鑫建议书(成).doc
46-10陈忠庆建议书(成).doc
47-10马涛建议书(成).doc
48-10陈真建议书(成).doc
49-10何政建议书(成).doc
50-10李成兵建议书(成).doc
51-10陈艺宛建议书(成)(累)(毒再).doc
52-10谢金星建议书(成)(恶).doc
53-10赵紫源建议书(成).doc
54-10张朝海建议书(成)(黑).doc
57-11严杰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58-11叶世勇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59-11陈孝贵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60-12王德全减刑建议书(成).doc
61-12陈培辉减刑建议书(成、累).doc
63-12叶立军减刑建议书(成).doc
64-12向成友减刑建议书(成、涉恶).doc
65-12胡威威减刑建议书(成).doc
66-13洪明材 建议书(成).doc
67-13吴清寿 建议书(成).doc
68-13张健雄 建议书(成).doc
69-14陈丽萍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0-14黄立健罪犯减刑建议书(成)(三)(黑).doc
71-14黄鑫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3-14林建功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4-14肖国林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5-14杨明金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6-14张慈良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7-14邹包坤罪犯减刑建议书(成)(累).doc
78-14邹国栋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79-15刘伟伟 建议书(成)(三).doc
80-15孙成全 建议书(成).doc
81-15王卫国 建议书(成).doc
82-15周键 建议书(成).doc
83-15陈赶国 建议书(成).doc
84-15许少林 建议书(成).doc
85-16罪犯郑长康减刑建议书.doc
86-16罪犯陆理权减刑建议书.doc
87-16罪犯杨正威减刑建议书.doc
88-18罪犯减刑建议书(许永源).doc
89-19蔡茗晃建议书(成)(累)(毒再).doc
90-19陈银桑建议书(成).doc
91-19顾波建议书(成)(累)(毒再).doc
92-19李军建议书(成).doc
93-19肖启和建议书(成).doc
94-19周德勤建议书(成).doc
95-20陈赞金建议书(成).doc
96-20郭宇林建议书(成).doc
97-20林金春建议书(成).doc
98-20林雄建议书(成).doc
99-20罗华忠建议书(成).doc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88号
罪犯许永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打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永源犯非法经营,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 闽 05 刑终1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21年9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刑更3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永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许永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罪犯安全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33.8分,本轮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2022分,合计获2255.5分,表扬3次。减刑间隔时间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4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1上半年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8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6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于2022年5月5日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永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永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永源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89号
罪犯蔡茗晃,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1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罪罪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茗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2016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3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3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蔡茗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蔡茗晃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分,本轮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3172分,合计获得3190分,表扬5次。减刑间隔时间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38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0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万元;其中第一次减刑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万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予以证实(票据:02373082)。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茗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茗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茗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陈银桑,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银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陈银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陈银桑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专职安全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028.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800000元;其中一审判决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80000元。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票据:02503837、02503838)。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银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银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银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1号
罪犯顾波,男,1990年5月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晋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罪罪犯。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9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2017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50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2750号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顾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顾波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流转、检验、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9分,本轮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2426分,合计获得2735分,表扬4次。减刑间隔时间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6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2年9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第一次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予以证实(票据:00168262)。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顾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顾波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2号
罪犯李军,男,1999年10月14日出生,景颇族,初中文化,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李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95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2年6月获合格等级评定;2022年11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3号
罪犯肖启和,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08年5月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5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启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肖启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肖启和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67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三万元。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予以证实(票据:00215289)。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启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启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启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周德勤,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9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返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0月5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周德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周德勤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69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1年上半年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9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
该犯系抢劫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德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勤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德勤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陈赞金,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赞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9235.49元,被冻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68.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731.1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陈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陈赞金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陈赞金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操作工、技术工、技术工兼夜值星、技术工兼安全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61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于2021年2月7日因参加晚间规范学习不认真被扣10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2022年7月获积极等级评定;2022年11月获积极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731.16元,均已履行完毕。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出具缴款凭证以及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赞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赞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6号
罪犯郭宇林,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宇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郭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郭宇林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郭宇林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380.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于2021年9月18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被扣10分,2021年12月18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被扣2分,2022年1月20日因无特殊原因,当日劳动定额完成率低于30%被扣2分。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宇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宇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林金春,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7年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29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3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63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金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林金春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辅助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分,本轮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3150分,合计获得3202分,表扬5次。减刑间隔时间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39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0年下半年评为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上半年评为监狱级改造标兵。2022年6月获积极等级评定;2022年11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予以证实。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林雄,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35948.14元,退赔各被害人,余款如无法确认被害人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3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林雄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林雄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73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于2021年9月18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被扣10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948.14元。均已履行完毕;仙游县人民法院的(2021)闽0322刑初3号判决书及发票为证。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雄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99号
罪犯罗华忠,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427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35年8月19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罗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罗华忠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罗华忠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53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于2022年8月6日因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3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2021年上半年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10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原判十年以上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建议扣减呈报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华忠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罗云盛,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305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云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刑期二年。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罗云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罗云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勤杂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038.5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2年8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云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云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邱流洁,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捕前系三明市明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4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流洁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缴纳在公安机关的暂扣款人民币1593588.98元及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由公安机关移送退还税务局。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邱流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邱流洁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邱流洁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操作工、技术工兼夜值星、技术工兼安全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84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于2021年4月7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避让被扣10分,2021年5月8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应知应会内容被扣10分,2021年10月23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被扣10分。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2021年上半年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9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缴纳在公安机关的暂扣款人民币1593588.98元及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796588.98元;其中本次向三明市三元区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刑初13号判决书以及三明市三元区法院的发票予以证实。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36.02元,月均消费26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04.98元。
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扣减呈报幅度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流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流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流洁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钟子灵,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0)闽03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子灵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3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钟子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钟子灵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1207.5分,表扬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涵江区法院缴纳人民币一万元。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出具缴款凭证回函予以证实。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子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子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子灵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刘平贵,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闽092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追缴所盗各式摩托车10辆。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漏罪未判决,2017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泰顺县公安局从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押解回重审。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浙0329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现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刘平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刘平贵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材料发放员、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18年6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5681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0年上半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 2020年下半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2021年上半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追缴所盗各式摩托车10辆,均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15.59元,月均消费107.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62.41元。
该犯系累犯,且在考核期内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延长1年6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4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平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平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平贵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吴贤春,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6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闽01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贤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00元。2018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21年4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吴贤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吴贤春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1分,本轮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2835.5分,合计获得2966.5分,表扬4次。减刑间隔时间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0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0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上半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7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00元,已全部缴纳。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贤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贤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贤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谢聪明,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聪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6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谢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谢聪明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6分,本轮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2930分,合计获得3236分,表扬5次。减刑间隔时间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25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0年下半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2021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标兵。2022年10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票据号:0000312899)予以证实。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29.98元,月均消费264.5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69.81元。
该犯财产刑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聪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聪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薛沈阳,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沈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薛沈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薛沈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907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2年9月获合格等级。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沈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沈阳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沈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杨开福,男,1981年8月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12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福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59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开福作出的两项判决。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19年5月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杨开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杨开福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小工、勤杂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19年6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759.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于2019年9月8日因不按规定要求报数被扣10分,2021年3月4日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20分,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2022年11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均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72.21元,月均消费32.6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7.79元。
该犯在考核期内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延长1年6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开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开福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延春,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延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黄延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黄延春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系后勤岗位未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201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于2021年6月19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乱收他人雨衣)被20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2022年11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延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延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延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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