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监狱2023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2023年福建省闽江监狱第一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名单如下:

医院:林松清 

综合监区:张磊。

一监区:张钟伦 、徐文金 、文益明 、潘孝钦 、熊恩俊 、陈庆 、陈明轩 、曾建武 、吴榕 、张健勋 、郑明 、黄瑶瑶 、叶茂玲 、郭振峰 

二监区:肖勇 、王碧春 、何小辉 、李平 、苏凯强 、吴瑞来 、陈先宝 、郭思铭 、黄双龙 、刘宗兴 、苏桂南 、袁灿勇 、周贵兴 

三监区:钟阿明 、谢章志 、吴国兵 、邹金立 、刘世平 、杜永生 、杨虎 、周遵利 、黄良庆 、熊顺 、李江伟 、余辉 、阮金雪 、陈永进 

四监区:林楠耀 、郑洪庆 、刘宏发 、刘帅 、何向阳 、林金墙 、周勇 、詹学彬 、肖明 、陈家拼 、何太平 、黄潮锋 、林斯容 、黄平森 、叶志法 、卢振建 、何扎袜 

五监区:沈志革 、沈晓斌 、何林生 、雷绍江 、钟石华 、林日鑫 、薛航 、阿来木果 、吴孚朝 、何奇 、陈永清 、黎人豪 、黄财修 、陈加庆 、洪振华 

六监区:林建 、吴金水 、杨毓彬 、张明涛 、钟振森 、魏光联 、陈志丰、施晓为 

七监区:吴晨欣 、董伟 、黄崇伟 、郑成龙 

三类罪犯:潘上游 、杨鑫泉 、蔡燕威 、张荣斌 、王卿尚、孟冲、熊素龙、谢海生 


罪犯何向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太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小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扎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林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余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世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宏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宗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刘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卢振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志法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茂玲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国兵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孚朝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晨欣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榕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瑞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金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贵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周遵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孟冲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健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明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磊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荣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钟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徐文金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文益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施晓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曾建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江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杜永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毓彬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杨鑫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斯容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日鑫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松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楠耀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林金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沈志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沈晓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洪振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潘上游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潘孝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熊恩俊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熊素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熊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卿尚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碧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肖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肖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苏凯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苏桂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董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蔡燕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薛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袁灿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詹学彬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谢海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谢章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邹金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成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郑洪庆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郭思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郭振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钟振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钟石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钟阿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阮金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阿来木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先宝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加庆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家拼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庆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志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明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永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永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雷绍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光联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双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黄崇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平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潮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瑶瑶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良庆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财修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黎人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黄良庆,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庆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黄良庆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勤杂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499.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良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庆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良庆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雷绍江,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15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闽0212刑初7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绍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2703.64元(包括先行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2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雷绍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77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32703.64元,已支付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其中2019年3月判决时已支付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2022年3月1日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58.22元,月均消费206.1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88.07元。

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绍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绍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绍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林日鑫,男,汉族,2002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霞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闽09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日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2021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林日鑫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05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 2023年 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日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日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日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 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刘世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2018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黔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加原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判处被告人对该院(2018)黔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黔刑终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刘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加原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处上诉人刘世平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35年3月1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刘世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700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报减前一年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或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对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391.91元,月均消费247.1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36.69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世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潘上游,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长乐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系职务犯。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潘上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潘上游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三万九千七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潘上游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一千七百零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潘上游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教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8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本次减刑期间于2022年9月15日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上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上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上游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贰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 275号


罪犯吴孚朝,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42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孚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扣押被告人黄苏昌、吴孚朝、黄扬波、陈光斌、王周妹、蔡宝玉、蔡生实、蔡毓新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苏昌、吴孚朝、黄扬波、陈光斌、王周妹、蔡宝玉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9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吴孚朝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011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次向福建省尤溪县法院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2022年8月8日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孚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孚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孚朝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 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吴国兵,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2017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1刑更第6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更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11月25日(送达时间: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0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吴国兵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5.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35.5分,合计获得2190.9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3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中2018年11月14日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国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国兵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谢章志,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刑0524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章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谢章志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748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6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章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章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章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熊顺,男,汉族,1992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顺犯掩饰隐瞒所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熊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熊顺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79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熊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2022年7月20日本次减刑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薛航,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平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28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2019年12月13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薛航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3456.2分,表扬4次,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2年8月29日本次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本次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及2022年8月29日累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薛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薛航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杨虎,男,苗族,1995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杨虎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68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2分。

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张磊,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6日(送达时间:2021年4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2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张磊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维修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24.4分,合计获得3245.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得248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磊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钟阿明,男,畲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闽092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阿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钟阿明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勤杂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1495.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阿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阿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钟石华,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2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石华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635号刑事判决,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刑初2261号刑事判决中有关钟石华的判决部分,以被告人钟石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1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钟石华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8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22年9月14日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万元,违法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48.16元,月均消费232.7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730.3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不足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 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石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石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 5月 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周遵利,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遵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遵利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2013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1刑更5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20年11月18日(送达时间: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更3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周遵利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质量检验、检验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64.8分,合计获得3502.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30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其中2015年5月19日减刑时已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2月8日减刑时已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2016年12月8日减刑时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遵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遵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遵利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闽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江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邹金立,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荔城区黄石镇东源村红埭467号,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且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金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邹金立退出违法所得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893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并对犯罪总额人民币56679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6年5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3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月16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0月29日(送达时间: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54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8月1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罪犯邹金立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勤杂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13分,合计获得6008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获得54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报减前一年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或累计扣10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邹金立退出违法所得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893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并对犯罪总额人民币56679元承担连带责任,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434.55元,月均消费291.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42.36元。

该犯系累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2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金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金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金立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闽江监狱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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