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子监狱2023-1减刑假释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陈崇碧,女,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崇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12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崇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崇碧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二〇二〇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高丽妃,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0)闽0524刑初9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丽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高丽妃及同案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8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4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丽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丽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〇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洪金莲,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捕前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金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洪金莲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99分,表扬1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2次。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金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金莲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〇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李为弟,女,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为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33年5月7日止。2020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449.4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48.0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2.8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2.5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为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为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凌春玉,女,壮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4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春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4刑终11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凌春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凌春玉与同案犯符某某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560218.62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723分,表扬2次。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002.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0.1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9.2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春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凌春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熊浍,女,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刑终29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2017)闽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2018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51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送达时间:2021年4月26日。现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3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480分,合计获得3603分,表扬4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773.7分。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杨小清,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捕前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杨小清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899分,表扬2次。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小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赵秀琴,女,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秀琴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25号刑事判决,驳回赵秀琴的上诉,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赵秀琴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2013年1月24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68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8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344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309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219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现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2.1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75.5分,合计获得3457.6分,表扬3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65.5分。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秀琴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秀琴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李佩,女,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佩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刑终1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佩之上诉,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李佩定罪处刑之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的第十项,即被告人李佩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之判决。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2017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7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送达时间:2020年9月23日。现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5.5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804.4分,合计获得3969.9分,表扬5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3393.8分。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8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4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佩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林琳,女,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闽08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4100元先予折抵罚金)。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8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2021年5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113分,表扬1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2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59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宋丽平,女,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52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丽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追缴宋丽平等三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16513.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00.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6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90.1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4.1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23.0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丽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丽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田梅,女,布依族,1970年2月5日出生,捕前系足浴店老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田梅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226分,表扬3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2次。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田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王燕珠,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闽01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燕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闽01刑终9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2018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36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送达时间:2021年10月29日。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7.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01分,合计获得2388.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98分。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燕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燕珠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吴丽,女,苗族,1993年4月18日出生,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吴丽等二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811.5分,表扬2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1次,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丽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余婷婷,女,汉族,1994年5月15日出生,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婷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余婷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917.6分,表扬4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婷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婷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张静瑜,女,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张静瑜持有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追缴张静瑜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873分,表扬2次。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6894.54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6894.54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834.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2.5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0.8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静瑜予以减刑四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静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郭婉典,女,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捕前务工。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婉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郭婉典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闽04刑终310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九项,即被告人郭婉典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郭婉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诉人郭婉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2022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809分,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婉典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婉典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蓝贵兰,女,畲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贵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蓝贵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79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40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2020年8月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3679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679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蓝贵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蓝贵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刘美珍,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美珍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交2000元)。继续追缴刘美珍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与缴交于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合计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70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美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美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罗菁云,女,瑶族,1991年6月1日出生,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菁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闽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2019年4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229.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消费人民币11085.88元,月均消费235.8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68.6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菁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菁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毛舟舟,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舟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责令毛舟舟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5刑终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31年5月24日止。2017年7月11日交付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7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7640.5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3次。2017年7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699.44元,月均消费216.1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舟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舟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盛欢欢,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捕前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30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欢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3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70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欢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盛欢欢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魏惠华,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惠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现金8769910元、冻结的23个银行账户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刑终11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上诉人魏惠华定罪,第五项对扣押在案的现金、冻结的23个银行账户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以及继续追缴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上诉人魏惠华量刑之判决;上诉人魏惠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21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49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486.88元,月均消费138.1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53.7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惠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惠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翁华美,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华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押在案的现金19.59585万元、先行变卖扣押在案的冻海产品款项共计16549.5万元及冻结在案的涉案走私资金账户中共计1595.975101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刑终2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第七项即对翁华美的定罪与量刑以及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财产刑相关判项。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954.5分,表扬3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华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翁华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徐秀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98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秀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徐秀梅与同案犯郑某某等四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97331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41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6847.5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6847.56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69.1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4.6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06.11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秀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秀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于祥林,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于祥林违法所得人民币485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4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2018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2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37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送达时间:2021年10月29日。现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7.5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281分,合计获得281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60分。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485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祥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于祥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郑雪琼,女,汉族,1997年1月8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闽020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雪琼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8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雪琼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雪琼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钟莲英,女,畲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莲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699分,表扬3次,表扬同时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1000元。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莲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莲英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庄菊华,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捕前系务工。曾于2014年11月1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82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菊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闽08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2018年4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8年4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534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4次。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10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3分;其中一次性扣20分以上的1次:2021年12月21日因12月20日其他违反监管改造规范行为,情节严重(采用不正当方式宣泄个人不良情绪)扣20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庄菊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菊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柳红霞,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捕前系经商。曾于2013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红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4年4月11日止。2020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246.5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205分(其中一次性扣100分以上的1次:2020年8月11日因提供虚假关系情况,骗取拨打亲情电话扣10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60.23元,月均消费212.1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21.22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毒品犯罪三次,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红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柳红霞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张丽萍,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捕前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丽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闽0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04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3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丽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杨艳,女,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捕前系农民。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杨艳等四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钟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6元。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2014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7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19年3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4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9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现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1.1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2742.3分,合计获得3043.4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62.3分。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14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王秀琴,女,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捕前系公司职员。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4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秀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4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1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368分,表扬(同时物质奖励)1次,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无违规扣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秀琴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林太枚,女,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太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侯某某、林太枚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84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6.原判财产性判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93.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8.8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93.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太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太枚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陈双琴,女,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捕前系居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双琴退赔十七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79990元;责令被告人陈双琴退赔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800元,并对三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8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628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双琴退赔十八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73490元;责令被告人陈双琴退赔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800元,并对三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748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闽03刑终18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双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责令上诉人陈双琴退赔九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90490元;责令上诉人陈双琴、同案犯颜某某共同退赔给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5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2017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7年9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6549.6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2017年9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2次,累计扣14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344.1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2.4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33.1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双琴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邹瑜,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捕前系公司法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邹瑜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至2028年11月7日止。2015年5月1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2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送达时间:2018年2月13日。现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0.5分,本轮考核期2017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6521.5分,合计获得6762分,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6005分。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2次,累计扣325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9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8108.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7.4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87.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邹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许娜玲,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娜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许娜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1667元。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7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6043.1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2017年9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4次,累计扣26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分。

6.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9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9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639.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2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81.6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娜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娜玲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苏青蔚,女,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苏青蔚的缓刑决定;以被告人苏青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责令苏青蔚退赔六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05645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青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责令苏青蔚退赔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557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33年8月22日止。2014年9月24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17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3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4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送达时间:2019年3月25日。现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3.8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5876.5分,合计获得6050.3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5374.5分。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9次,累计扣10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分。

6.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原判财产性判项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148.4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2.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08.39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青蔚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青蔚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杜蒙婷,女,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蒙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及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1973元,被告人杜蒙婷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2019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3643.4分,表扬5次,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863.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6.1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0.0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蒙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杜蒙婷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女监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付连花,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连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责令付连花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6320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8刑终5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付连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责令付连花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68803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6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27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送达时间:2019年10月28日。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27年2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能够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8.5分,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4182分,合计获得4440.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919分。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6.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78.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5.7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35.7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连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付连花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伍份


福建省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536.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