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吴江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江海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2刑终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吴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09.2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江海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吴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江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廖佳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佳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佳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42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廖佳宾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廖佳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佳宾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佳宾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洪伯瑶,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伯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伯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44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洪伯瑶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洪伯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伯瑶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伯瑶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2号
罪犯林鑫淼,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4月2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鑫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鑫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524.6分,表扬2次,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鑫淼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鑫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鑫淼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鑫淼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刘为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7月2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2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为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15年6月1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以(2018)闽01刑更9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20年6月22日以(2020)闽01刑更9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月2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为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79.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08分,合计获得3287.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64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刘为乐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刘为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为乐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为乐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郭联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4月1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联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2013年3月22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29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闽01刑更511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8)闽01刑更22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7月21日以(2020)闽01刑更203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联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67分,合计获得443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32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郭联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郭联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联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联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郑超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1月2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4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206.08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9882.88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超军的原判决。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2012年2月17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1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闽01刑更21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闽01刑更169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超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77.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329.7分,合计获得5806.8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5024.7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5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在第一次减刑时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7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232.92元,月均消费217.7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53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超军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郑超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超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超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胡成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2月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成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胡成镇的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成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227.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胡成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永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胡成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成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成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7号
罪犯王健,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91年1月8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永顺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3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798.8分,表扬2次,违规2次,累计扣3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王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刘招贤,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招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招贤与四名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招贤的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2014年5月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闽01刑更3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8月16日以(2019)闽01刑更4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招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7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82.6分,合计获得4652.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764.6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11354.98元,月均消费264.07元,账户可用余额3749.7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刘招贤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刘招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招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招贤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99号
罪犯陈梓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梓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2014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闽01刑更2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闽01刑更15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1年2月24日以(2021)闽01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4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52分,合计获得3393.1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梓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梓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梓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吴吉栋,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吉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2019年8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吉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567.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3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165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吉栋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交款凭证等。
罪犯吴吉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吉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吉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曹伟,又名曹光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2月1日出生,家住湖北省恩施市,捕前系经商。曾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又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3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68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9年3月5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曹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1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7294.22元,月均消费270.16元,账户可用余额1618.9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曹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曹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庄昭建,男,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6月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昭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庄昭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42.8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45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庄昭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交款凭证等。
罪犯庄昭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昭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昭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苏伟楠,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10月1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503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伟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该犯被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给予警告二次,训诫一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503刑更27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9)闽0503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苏伟楠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苏伟楠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苏伟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26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苏伟楠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苏伟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伟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伟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陈剑清,男,汉族,文盲,1988年12月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42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38.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5158.25元,月均消费198.39元,账户可用余额2279.8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剑清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剑清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张志远,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2月2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13.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志远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张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远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蔡振鸿,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务工人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闽0213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振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振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12.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蔡振鸿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蔡振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振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振鸿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谢红跃,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红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宣判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闽02刑终75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不当,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谢红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红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90.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26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谢红跃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谢红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红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红跃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朱志刚,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11月12日出生,家住江苏省兴化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8)闽刑终92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朱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863.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朱志刚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朱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刚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志刚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林健,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闽092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健违法所得人民币9244.2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778.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244.2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林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陈祖利,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保安。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利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祖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638.7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祖利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祖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祖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祖利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刘碧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闽021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碧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碧波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04975元。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碧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394.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间内违规2次,累计扣3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23.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0.95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3358.11元。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刘碧波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刘碧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碧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碧波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郑文炳,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9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文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97331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郑文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58.6分,表扬4次。考核期间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37.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9.50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2008.7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郑文炳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出具的交款凭证等等。
罪犯郑文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文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文炳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曾荣,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5月26日出生,家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3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3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11.2分,表扬4次。考核期间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就本监咨询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复函,载明该院强制执行到位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4527.66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753.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15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4175.6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曾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曾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许青海,男,汉族,文盲,1973年4月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石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青海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青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102.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间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许青海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许青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青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⒈罪犯许青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阮召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1月2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古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召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阮召生的原判决。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2015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2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3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阮召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5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77分,合计获得3433.4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阮召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阮召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召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阮召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石咏,男,苗族,初中文化,1992年9月3日出生,家住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2018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6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8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石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18分,合计获得2768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26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石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石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林军,男, 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2月1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浦城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人民币5732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88元(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可抵缴)。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止。2014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3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6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3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0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6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60.9分,合计获得33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1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之前减刑时共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10220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军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军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陈金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闽021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3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庭审后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金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金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罗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五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470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9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19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548.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刑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128.92元,月均消费260.8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7.2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罗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张志强,男,汉族,大专文化,196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预缴一百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130.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就我监咨询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复函,载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共缴纳罚金人民币110752.63元。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6月17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834.97元,月均消费259.8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41.3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志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函、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志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林生德,男,汉族,初识字,1978年7月1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9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生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6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生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4556.6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刑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执行结清证明载明该犯同案人王声宇、黄勇、黄友朋已缴纳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6636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078.31元,月均消费291.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70.74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生德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等。
罪犯林生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生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生德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邱贵强,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贵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邱贵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40.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277.50元,月均消费211.1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24.83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邱贵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邱贵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贵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贵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邓星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星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14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闽03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邓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后能够服从管教,端正态度,积极投入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585.1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00分,其中扣80分1次,具体扣分情况为:2021年10月6日因该犯有打架斗殴行为,予以一次性扣8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179.67元,月均消费215.8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82.92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邓星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及复函、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邓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星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星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廖万宝,男,壮族,中专文化,1976年12月24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92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万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廖万宝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5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廖万宝的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廖万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322.6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512.47元,月均消费257.9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87.81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廖万宝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及回函、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廖万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万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万宝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杨磊,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2015年3月1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闽01刑更42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11月18日以(2019)闽01刑更66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2月1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6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93分,合计获得5254.1分,表扬8次。间隔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723.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460.1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6.50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735.63元。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磊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磊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磊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宋家义,男,仡佬族,初中文化,1981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闽01刑初字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家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2780.5元。刑期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2017年8月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闽01刑更742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1年3月2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宋家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72.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64分,合计获得4536.7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0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1049.2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3.3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258.76元。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宋家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宋家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家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宋家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陈天水,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0月1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三轮车司机。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天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后能够服从管教,端正态度,积极投入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12.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77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1次,具体情况为:该犯于10月17日因生产琐事发生推搡行为,于2021年10月18日扣5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天水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天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天水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邓胜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胜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2021年9月22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邓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346.6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就我监咨询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复函,载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邓胜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等。
罪犯邓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胜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胜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詹彦培,男,汉族,中专文化,1998年4月26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彦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詹彦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37.8分,物质奖励1次,违规2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詹彦培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詹彦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彦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彦培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唐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21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31分,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唐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马铭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3月1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铭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17元发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2019年12月2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马铭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35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04.5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0.1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28.79元。
该犯系累犯及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财产刑履行超过个人应履行总额5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马铭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马铭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铭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铭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许炎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炎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闽05刑终6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于2017年7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4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10月3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7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42分,合计获得4520分,表扬7次。间隔期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403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44.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1.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44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许炎辉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许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炎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炎辉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林永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17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永清退出赃款人民币855830元,归还给被害人张勇。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3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550.9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13.3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1.9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21.4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永清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林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永清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韦德亮,男,壮族,初中文化,1989年6月7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德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33年11月28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韦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58.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韦德亮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韦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德亮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韦德亮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唐洁,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9月8日出生,家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期间,该犯受行政拘留四日及训诫二次。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302刑更4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7)闽0302刑初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唐洁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唐洁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484.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唐洁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唐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洁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胜朝,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8月16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胜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胜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881.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胜朝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胜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胜朝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蔡增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9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增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4432.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闽刑终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33年10月21日止。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575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00.78元,月均消费225.7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95.85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蔡增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蔡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增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增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杨金书,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212刑初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期二年十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40.4元。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金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292.5分,表扬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未履行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68.7元,月均消费181.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75.44元。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金书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杨金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书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金书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刘颜翔,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个体。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颜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颜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63分,物质奖励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一万元及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刘颜翔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刘颜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颜翔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颜翔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苏清忠,男,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8月1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铝合金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清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苏清忠以服判息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9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苏清忠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苏清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83分,表扬1次。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苏清忠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苏清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清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清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李亚云,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21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个人退赔人民币三千七百四十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七元。刑期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亚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53.3分,物质奖励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一审判决时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退出个人退赔人民币3740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73337元;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亚云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李亚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亚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新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1月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2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527.9分,表扬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一审判决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22元,本次报减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新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黄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新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余永楠,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5月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永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045.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余永楠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余永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永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李明山,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3月16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7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4162.37元。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675.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39.62元,月均消费202.3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36.6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明山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李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山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明山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陈继鹏,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4月9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59.6分,物质奖励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继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继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杨亚爽,男,汉族,中专文化,1986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亚爽违法所得人民币788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亚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64.3分,表扬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88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杨亚爽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杨亚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亚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亚爽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戴俊杰,,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俊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戴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533.5分,表扬2次,违规1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结案证明书载明,该犯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戴俊杰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戴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俊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戴俊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王荣,男,汉族,文盲,1971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8月8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9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荣退出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闽09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27.5分,表扬4次,违规1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56.84元,月均消费220.6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89.72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唐运南,男,壮族,初中文化,1978年12月3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闽05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运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中被告人唐运南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2021)闽01刑更28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唐运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51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69.8分,合计获得2789.3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623.4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该案各项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经向法院执行局核实,该犯同案人倪招治已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唐运南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唐运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运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运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明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月8日出生,家住重庆市丰都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2014年2月21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1刑更134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2月25日以(2019)闽01刑更8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2月10日以(2021)闽01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3月1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明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69分,合计获得2697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25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明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明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明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曾伟伟,男,汉族,中专文化,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伟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3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216分,表扬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曾伟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曾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伟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伟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何志祥,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206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继续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5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志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284.7分,表扬5次,违规2次,累计扣4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未缴纳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01.2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0.0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34.31元。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何志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何志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志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志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肖清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清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清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462.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违规1次,扣6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肖清荣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肖清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清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清荣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林干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2月16日出生,家住福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干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33年10月2日止。2014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21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3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6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32年3月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干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6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81分,合计获得3248.6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4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该犯系因绑架罪、抢劫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干清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干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干清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干清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吴国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0211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5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国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339.9分,表扬3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未缴纳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082.5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86.7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0.53元。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吴国泰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吴国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国泰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黄耀宗,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耀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耀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064分,表扬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黄耀宗在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黄耀宗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黄耀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耀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耀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廖延云,男,苗族,小学文化,1977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闽06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延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廖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503.1分,表扬2次。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廖延云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廖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延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延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夏李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4月13日出生,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夏李华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夏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229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夏李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夏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李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夏李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周承哲,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7月20日出生,家住辽宁省铁岭市,捕前系国企职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30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承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承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承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09.3分,表扬4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31.20元,月均消费249.25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87.94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周承哲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周承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承哲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承哲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李金柱,男,汉族,称之为和1986年10月7日出生,家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金柱及同案人应于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193元。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2017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以(2020)闽01刑更20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5月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金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74.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917.2分,合计获得4092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308.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9681.82元,月均消费293.39元,账户可用余额23403.08元。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金柱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李金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柱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金柱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文日明,男,黎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霞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2010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28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闽01刑更21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9年10月22日以(2019)闽01刑更608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3月1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文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5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31分,合计获得4387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8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500元,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73.80元,月均消费238.3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64.60元。
该犯因抢劫罪、盗窃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五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文日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文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日明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文日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林君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12月1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君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201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314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9月9日以(2016)闽01刑更582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8年6月22日以(2018)闽01刑更28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闽01刑更249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33分,合计获得4084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088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君军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君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君军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张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0月2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8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2018年3月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闽01刑更2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9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534.3分,合计获得3831.1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130.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勇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丁顺福,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9月1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顺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2021年7月2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丁顺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485.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丁顺福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丁顺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顺福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丁顺福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罗茂界,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6月25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茂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2018年1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茂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后能够服从管教,端正态度,积极投入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5065.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违规3次,累计扣112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具体扣分情况为:2020年7月28日,因在车间被他犯挑衅后,先动手打人被扣1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未缴纳财产刑。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075.22元,月均消费208.1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691.09元。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罗茂界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等。
罪犯罗茂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茂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茂界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张明歌,男,汉族,中专文化,1995年09月10日出生,家住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闽03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2019年5月10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2021)闽01刑更28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5月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明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8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92.8分,合计获得2677.3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80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30元 。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明歌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明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明歌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方元和,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4月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元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方元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169.4分,表扬3次,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方元和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方元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元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元和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张堆钦,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7月1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堆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堆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939.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张堆钦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张堆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堆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堆钦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王伟民,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9月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王伟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46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2021年1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伟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06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462.5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伟民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王伟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伟民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沈利,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2月24日出生,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沈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569.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053.12元,月均消费224.1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942.6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沈利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沈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沈利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杜宏伟,男,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403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2021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杜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58.7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杜宏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杜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宏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杜宏伟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李晓兵,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晓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67.4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晓兵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和缴款凭证等。
罪犯李晓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李晓兵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刘亚洲,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亚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75.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刘亚洲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刘亚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亚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刘亚洲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鲁士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士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鲁士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575.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鲁士昌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等。
罪犯鲁士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士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鲁士昌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欧锦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捕前系经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锦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欧锦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欧锦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24.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10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61.76元,月均消费236.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05.8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欧锦标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和复函等。
罪犯欧锦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锦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欧锦标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郑水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0月1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船员。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水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58.1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郑水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和缴款凭证等。
罪犯郑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水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 郑水明 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陈国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9刑终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2017年10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1)闽01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10月2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3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31分,合计获得3307分,表扬5次。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52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前次减刑时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及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5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国平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国平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董欣志,男,汉族,大专文化,198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闽0213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欣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2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董欣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28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董欣志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董欣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欣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欣志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林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9月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闽0521刑初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045.8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对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对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对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林佳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佳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佳银及同案被告人共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佳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46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佳银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林佳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佳银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佳银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苏金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金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闽02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苏金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744.2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苏金钟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苏金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金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金钟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温明秋,男,汉族,中专文化,1978年9月1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98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明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温明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834.4分,表扬4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温明秋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温明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明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明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庄友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友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庄友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933.6分,物质奖励1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庄友章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庄友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友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友章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林太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9月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9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太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9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1刑更3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太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2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989.5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109.6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积分137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第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12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太松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太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太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太松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马玉顺,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2月19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通许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3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2016年9月13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闽01刑更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1)闽01刑更9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6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马玉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31.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597.3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728.7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积分2189.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第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马玉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马玉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玉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侯振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月16日出生,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追缴被告人侯振华与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0元,责令被告人侯振华与同案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9730.1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闽05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18年5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2021)闽01刑更28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侯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22.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201分,合计获得考核积分2623.2分,表扬4次。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积分1658.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已缴纳退赔款人民币6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缴纳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985.71元,月均消费262.41元,账上可用余额为人民币778.7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侯振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侯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振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侯振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林志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闽018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志明、吴吉栋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2019年8月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1刑更34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0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17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82分,合计获得2156分,表扬3次。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3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第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1650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林志明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林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志明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永成,男,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12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永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84962.93元。刑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2019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永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40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89.51元,月均消费202.5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65.37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李永成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李永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永成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洪连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连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洪连铺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1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1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洪连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137.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15.42元,月均消费261.0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36.59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洪连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洪连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连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连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邱俊谋,男,汉族,大学文化,1970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 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俊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邱俊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88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076.35元,月均消费228.2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50.36元。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邱俊谋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邱俊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俊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俊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陈瑞春,男,汉族,小学文化,1945年11月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21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瑞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系老年罪犯,能够服从管教,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175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瑞春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陈瑞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瑞春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洪江腾,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21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江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洪江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872.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庭审后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洪江腾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洪江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江腾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江腾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傅仁卿,男,汉族,中专文化,1999年7月1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315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7)闽03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傅仁卿的缓刑部分判决;以被告人傅仁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3刑终1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傅仁卿的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5日转入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傅仁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76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傅仁卿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傅仁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仁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傅仁卿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陈世璋,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1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世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190.5分,表扬5次,违规1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世璋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世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世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黎乾顺,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8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乾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王小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黎乾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4177.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465.4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20.1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06.04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尚有不明确数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黎乾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黎乾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乾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黎乾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 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王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8月12日出生,家住湖北省云梦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孙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没收。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2019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5052.5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205.95元,月均消费287.0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11.65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尚有不明确数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王强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清单、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强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陈建鸿,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0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9)闽0302刑初8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3刑终7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仓山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建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2643分,表扬4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陈建鸿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陈建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建鸿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李培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3月31日出生,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捕前系个体。曾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刑满释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和上交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徐刑终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2012年9月5日交付江苏省苏州监狱执行刑罚,后于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仓监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5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苏05刑更2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十日,现刑期至2029年5月4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培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42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650.3分,合计获得7170.3分,表扬11次。间隔期自2017年7月至2022年9月,获得6142.9分。考核期间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3161.7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2.48元,截至2023年3月16日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293.89元。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尚有不明确数额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共计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李培松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等。
罪犯李培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培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培松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30日
福建省仓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仓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蔡叶锋,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泰靖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叶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泰中刑终字第012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2012年1月5日交付江苏省南通监狱执行刑罚,后于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通中刑执字第184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苏06刑更1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苏06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1刑更264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月1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叶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积分2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601分,合计获得3887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获得考核分287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之前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33000元。
该犯系累犯,又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于多种从严掌握减刑情形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支持罪犯蔡叶锋减刑的主要证据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
罪犯蔡叶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叶锋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叶锋卷宗1册
⒉减刑建议书3份
福建省仓山监狱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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