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城监狱2023年第三批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榕城监狱2023年第三批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合计131人减刑、无假释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林诚凯,汉族,2003年11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诚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诚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25.5分,2022年12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诚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翁旭辉,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7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旭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勤杂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翁旭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119分。2022年10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无违规扣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本次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翁旭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吴顺,汉族,2000年01月02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务工。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主犯。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302680.8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6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重大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34分,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共计获6次表扬。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2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累计扣120分(2021年4月因故意辱骂他犯,争吵不听劝止被一次性扣5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2680.8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736.79元,月均消费198.83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2410.9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227.18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陈克贤,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尤溪县联合乡联合村村主任。系主犯。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克贤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闽04刑终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2018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更3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克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62.5分,本轮考核期内共计获3329分,合计获得3491.5分,并于2021年1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89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克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5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畅芳钦,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畅芳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2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闽01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2016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刑更3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勤杂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畅芳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0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329分,合计获得3733.5分,并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共计获5次表扬。于2023年1月,共计获1个物质奖励。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94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累计违规扣4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2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畅芳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6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江仁辉,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仁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883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决,重新审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仁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万元(应当扣除已发还41.06万元其中23.22万元由该犯支付)。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9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江仁辉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2017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16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江仁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61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653分,本轮提请间隔获2483.5 分,合计获得3397.5分,并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48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万元(应当扣除已发还41.16万元其中23.32万元由该犯支付),其中第一次减刑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达到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05.12元,月均消费284.2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12415.13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8765.33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仁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7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李长军,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无业。前科情况:于2004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退赔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3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退赔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46.2分,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6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均未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191.3元,月均消费235.67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367.79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550.09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8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黄培坤,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经商。前科情况:于2006年12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8月8日被假释,2013年10月14日假释期满。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培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832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2015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闽01刑更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更7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培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积分5096.5分,合计获得5204分,并于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8次表扬。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463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 2021年11月30日之前违规累计扣2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违规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50000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8320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860.32元,月均消费289.28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5708.75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905.15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培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9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雷锦顺,畲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闽098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锦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9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21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雷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1182.5分,于2022年9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锦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0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王明俤,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7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35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于王明俤的判决。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保洁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明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1669.7分,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7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1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柯发农,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个体经营者。前科情况:曾于2008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曾于2014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曾于2018年9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发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流转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柯发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2637.2分,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共计获3次表扬;于2023年1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发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2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朱正红,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农民。前科情况:曾于199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于2020年6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于202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正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03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正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2157.3分,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3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刘中,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闽02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2刑终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2021年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重大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2390分,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前违规1次,累计扣70分(2021年10月25日因私自与监狱围墙外人员传递纸条(未遂)被一次性扣7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完毕。


该犯系在考核期内发生严重违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4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钟家钦,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家钦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82号刑事裁定:维持上诉人钟家钦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法院对被告人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项,改判对上诉人钟家钦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钟家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5分,合计获得3161分,并于2021年5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于2023年1月,共计获得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6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7531.64元,月均消费289.68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358.3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419.78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30%,月均消费未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家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5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刘旭茂,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前科情况:曾于2005年7月10日犯绑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9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旭茂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以(2019)闽09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2019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旭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19年7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4248.2分,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共计获6次表扬;于2023年3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831.92元,月均消费281.71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874.21元,其中可用余额2675.11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月均消费未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6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王小松,身份证号350521199204087575。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浦镇沙格村沙格58号,文化程度中专。捕前系无业。因犯抢劫罪(十年六个月)、抢夺罪(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3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112元。判决后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242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2013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01刑更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3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6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获690.1分,本轮提请间隔获2755.2分,合计获得3610.3分,并于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共计获5次表扬,2023年3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2755.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根据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罪犯王小松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6112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该犯系严重暴力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7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朱茂海,壮族,1991年3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文盲。捕前系无业。前科情况:曾于2015年5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闽0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茂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9880.34元,承担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6800.96元。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31年7月29日止。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朱茂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18年5月至2023年1月内累计获考核积分6672.5分,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共计获9次表扬;2021年4月,2021年9月,共计获2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2021年11月30日前违规1次累计扣30分,2021年12月1日后违规1次累计扣3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9880.34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6800.96元。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25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5635.59元,月均消费279.21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5308.04元,其中可用余额1789.64元。

该犯系累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月均消费未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茂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8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黄彬勇,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01178019。男,汉族,1995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泗洲新村83号,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前科情况:曾于201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曾于2015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闽0505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彬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5刑终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34年11月10日止。2017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1年4月1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34年6月10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彬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4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01分,合计获得3042分,并于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11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2021年11月30日前违规1次累计扣25分,2021年12月1日后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4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435元。已于第一趟减刑缴纳完毕。


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前减刑合计扣幅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彬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19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陈良丁,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系无业。劣迹情况: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0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9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退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方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61.5分。2022年11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于庭审期间缴纳完毕。被告人退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0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庄毅,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退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庄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39.5分,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退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减刑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1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方盼盼,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9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盼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退在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89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3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方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00.2分,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庭审期间缴纳完毕,被告人退在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89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盼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2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赵丽伟,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前科情况: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丽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责令被告人单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及同案人蔡群芳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勤杂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赵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32.5分。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4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单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及同案人蔡群芳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本次减刑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3987.66元。累计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缴纳达59.1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46.24元,月均消费280.9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4624.46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905.06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丽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3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万卓会,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务工。前科情况: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5日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卓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保洁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万卓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4分。于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共计获5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累计扣2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卓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4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黄万千,侗族,1993年2月2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万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3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1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万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5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74分,合计获得2145.5分。并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3次表扬。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141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15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个人部分已缴纳8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810.93元,月均消费216.23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5544.09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222.09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万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5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苏振声,汉族,1998年8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振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785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苏振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98.2分。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共计获5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5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7850元未缴纳。本次减刑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66.76元,月均消费288.1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5588.19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861.69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振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6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陈建侨,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0515489X。男,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捕前住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大池坝村2组65号,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无固定职业。劣迹情况: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473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16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更3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1刑更2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现在四分监区服刑,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建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7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50分,合计获得3327.6分,并于2021年4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31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4738元;已于第二次减刑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个人部分人民币25000元。罚金缴纳完毕和退赔款个人部分已缴清。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79.9元,月均消费281.73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10780.4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038.61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7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柳白紫,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前科情况: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白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勤杂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柳白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45分,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均已缴纳完毕(庭审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白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8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方科,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捕前系原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绿岛社区卫生服务站股东。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3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员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方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75.5分,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 2023年2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304元,均已缴纳完毕(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6304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29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黄泽国,土家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务工。劣迹情况:2017年12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泽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81.5分,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判决中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泽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0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周国明,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3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被告人周国明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国明被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3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80.5分,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500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元)。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3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5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276.91元,月均消费251.58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157.1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582.38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1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杨波,苗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系泉州巨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15.9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34.5分,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15.9元,均已缴纳完毕(判决前已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815.9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2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廖晓东,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闽078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2908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0分,于2021年5月,2021年9月, 2022年2月, 2022年8月, 2023年2月,共计获5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2908元,未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157.96元,月均消费281.31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4578.87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550.47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晓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3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永忠,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系泉州长信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闽刑终2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杨永忠的定罪量刑的判决,撤销对上诉人杨永忠决定执行刑期起止项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2018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更2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6月30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勤杂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永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3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 2482分,合计获得2813.5分,并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0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已于第一趟减刑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83.75元,月均消费281.9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865.12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975.02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4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陈军,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无业。劣迹情况: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2019年9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12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3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48.5分,合计获得2185分,并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3次表扬。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138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均已缴纳完毕(已于第一趟减刑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4600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5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林志豪,汉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闽09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志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38.5分,于2022年7月,共计获1次表扬。2023年1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于本次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6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林朝明,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文盲。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闽0322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朝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流转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60.5分,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于判决前预交。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朝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7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郭介增,回族,2001年12月13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介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介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86.5分,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无违规扣分记录,2021年12月1日之后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介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8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吴应富,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无业。前科情况:2018年6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应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应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48.5分,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本次已向泉州市丰泽区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应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39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黄敬祥,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闽0505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敬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敬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7分,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本次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完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于判决前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敬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0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林小平,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劣迹情况: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7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2018年2月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2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10分,合计获得3411.7分,并于2021年4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8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已于第一趟减刑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1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叶省,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999282.5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3刑终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9分,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共计获5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999282.56元,本次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余未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786.37元,月均消费266.25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103.23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808.43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2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李献,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无业。前科情况:曾于2010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5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5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88946.73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57423.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2017年7月2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5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2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62.5分,合计获得3335.5分,并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63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88946.73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57423.27元,,本次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余均未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34.56元,月均消费253.13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4509.03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270.23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3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杨炎祥,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前科情况:曾于2008年8月26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炎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883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撤销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发回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炎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5600元赔偿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0元,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675480元赔偿相关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9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5600元赔偿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0元,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715480元赔偿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2017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2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现在六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8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48分,合计获得3932.5分,并于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7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5600元赔偿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0元,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715480元赔偿相关被害人,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余未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94.17元,月均消费292.38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6636.3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305.88元。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炎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4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包朝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朝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包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65.5分,于2022年11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本次减刑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全部缴纳完毕,已于庭审前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朝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5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郭海斌,回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海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80分,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于本次减刑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6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蔡志超,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系经商。前科情况:曾于2019年12月13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8)闽0304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人蔡志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蔡志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2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19分,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82000元,已于判决前缴纳人民币880000元,本次减刑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志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7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林俊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5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被告人林俊海及其同伙违法所得人民币42411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8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2021年10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八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俊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90分,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共计获2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被告人林俊海及其同伙违法所得人民币267861元,本次减刑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63000元。财产性判项个人部分缴纳达到7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116.33元,月均消费294.02元,账户总余额1934.69元,可用余额人民币1713.29元。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8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郭煌达,回族,2000年8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煌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98元。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2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九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煌达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21.3分。2022年10月,2023年3月,共计获2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98元,本次减刑已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煌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49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李鑫,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捕前无业。前科情况: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闽0203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缴在案的款项人民币53958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九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较大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08分,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共计获3次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1月30日之前累计扣10分,2021年12月1日之后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减刑已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全部缴纳完毕;共同退缴在案的款项人民币53958元,已在庭审期间全部退还。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50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林秀芳,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秀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闽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九分监区服刑,现从事勤杂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秀芳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0年4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35分,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共计获5次表扬。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50000元,本次报减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68.1元,月均消费253.58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1556.4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904.21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秀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51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曹克枫,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前科情况:曾于2013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该犯累犯、主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克枫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闽05刑终5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曹克枫的量罪定刑。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刑更5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2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现在九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曹克枫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38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84分,合计获得3766.5分,并于2021年1月,2021年5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考核积分274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本次报减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已于判决前缴纳。累计财产性判项缴纳未达30%(达到1.3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02.88元,月均消费277.88元,账户总余额人民币3924.99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464.79元。

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克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202301-52

福建省榕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榕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叶长宇,汉族,1999年10月9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无业。劣迹情况: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长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闽09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十分监区服刑,现从事技术工工种,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叶长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该犯起始考核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165.4分,2022年9月,共计获1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2021年12月1日之后累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本案于2023年05月20日至2023年05月2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长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榕城监狱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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