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次提请罪犯姓名 | ||||||||
一监区 | 二监区 | 三监区 | 四监区 | 五监区 | 六监区 | 七监区 | 总仓 | 医院 |
张子端 | 罗上彩 | 何德强 | 陈一斌 | 黄家财 | 汪其福 | 王丁福 | ||
林成强 | 邵时标 | 李志晓 | 黄泽鑫 | 李良玉 | 邱凌峰 | 杨 武 | ||
张 杰 | 徐 贵 | 邓珑珑 | 罗联长 | 沈德强 | 洪金炜 | 黄志强 | ||
陈福磊 | 何启斌 | 游锡沿 | 严小军 | 黄金聪 | 吴炫秋 | 张海佳 | ||
叶举南 | 卢贝贝 | 郭燕群 | 曹连军 | 李上元 | 卢 喆 | |||
钱 毅 | 王金柱 | 黄传力 | 游 希 | 张世强 | 陈 文 | |||
郭小春 | 梁 超 | 谭佳源 | 钱国庆 | 游华清 | 张金贵 | |||
柯德津 | 田 浪 | 吴万德 | 朱宗明 | 林金华 | 陈春生 | |||
郑祥庆 | 陈江林 | 朱宸亦泽 | 陈前满 | 王小明 | ||||
廖天来 | 赖生明 | 陈 朋 | 刘春淼 | 黄常令 | ||||
张泽烨 | 洪星星 | 魏兴凯 | 蔡毅杰 | 张孝水 | ||||
曾斌锋 | 黄惠宗 | 张智聪 | 张春华 | 陆名敏 | ||||
陈 雷 | 陈 豪 | 陈永兵 | 曹 琪 | 李剑锋 | ||||
施建荣 | 郑 敏 | 任洪亮 | 吴云旺 | 黎 明 | ||||
黄鹏飞 | 陈福平 | 周友波 | 吴继元 | |||||
郑福健 | 刘惠庭 | 彭德华 | ||||||
顾文峰 | 李财富 | 康宝全 | ||||||
毕家齐 | 彭贵平 | 丁 挺 | ||||||
林钰辉 | 蔡建成 | 张东东 | ||||||
陈久洲 | 蔡行友 | 周 奇 | ||||||
彭志达 | 吴惟森 | 林煌军 | ||||||
邓国强 | 刘少跃 | 罗骏鹏 | ||||||
上官财宁 | 韩维涛 | 李新业 | ||||||
鄢 林 | 吴燕飞 | 李金刚 | ||||||
刘 云 | 李天居 | 杨跃清 | ||||||
张金龙 | 黄江鹏 | 陈俣隆 | ||||||
阳 智 | ||||||||
高顺兴 | ||||||||
杨直兴 | ||||||||
李 进 |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黄鹏飞。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鹏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获得980.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
行政奖励: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见缴费凭证)。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鹏飞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郭小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郭小春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5886元,其中郭小春个人应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刑终1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郭小春的上诉,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十五项,即对郭小春定罪量刑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30年4月6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小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2690.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分(旧考核扣分已按40%折算),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奖励:获表扬3次,即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分别获表扬一次;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5886元,已赔偿人民币38万元(见执行情况一览表);个人赔偿人民币1万元,已赔偿人民币2万元(见执行情况一览表)。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小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小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刘春淼。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春淼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36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春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355.2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2次,即:2022年7月、2023年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36元已全部缴纳(见缴款凭证及2021闽0203刑初380号判决书)。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春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淼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刘惠庭。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惠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惠庭违法所得人民币164226.7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32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惠庭违法所得人民币164226.72元。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惠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得246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5分(旧考核扣分已按40%折算成新考核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2次,即2021年8月、2022年2月、分别获表扬一次;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惠庭违法所得人民币164226.72元。本次缴纳人民币一千元(见缴纳凭证)。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3.6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058.9元。关于罪犯刘惠庭对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监狱于2022年8月23日函询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且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的复函。具体情况详见《福建省福州监狱关于调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函(存根)》及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惠庭案件执行情况复函》。
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其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未达到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起始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惠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惠庭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惠庭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S1号
罪犯刘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苏01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2016年8月4日交付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8年12月19日调入福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刑更68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19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8年12月2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442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0.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504分,合计获得4794.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57分(旧考核扣分已按40%折算),其中严重违规一次:即2020年9月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100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6次,即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6万元均已缴纳(见第一次减刑裁定书)。
该犯系涉黑罪犯且为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卢贝贝。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贝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卢贝贝违法所得人民币13388元。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2021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卢贝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234.9分。考核期内无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388元均已缴纳(见缴纳凭证)。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贝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贝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卢喆。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50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25895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63209.0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2017年3月21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2021年2月2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6年6月6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卢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98分。其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59.2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369.6分,合计获得3226.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6分(旧考核扣分已按40%折算成新考核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5次,即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25895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63209.01元。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4千元。其中,上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千元(见减刑裁定书);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 2千元(见缴纳凭证)。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939.21元,月均消费294.04元,账户余额人民币5263.20元,可用余额人民币1357.40元。关于罪犯对其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详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回函。
该犯系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千元,其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未达到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对其减刑间隔期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3年 4 月18 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喆予以减刑 五 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 4 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陆名敏。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名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缴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陆名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2814.7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违规扣12分(未折算前30分),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奖励:获表扬4次,即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本次报减期间均已缴纳(详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结案证明)。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名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名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罗骏鹏。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骏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罗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206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25分。(旧考核分按40%折算新考核分)(无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2次,即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表扬一次;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骏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罗联长。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联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罗联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考核期合计获得1342.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分,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1次,即2022年7月获表扬一次。物质奖励1次,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全部履行(见(2021)闽0203刑初第380号执行情况一览表)。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联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联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罗上彩。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上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64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罗上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1352.4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1次,即2022年7月获表扬一次;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64元予以没收,均已缴纳完毕(见原审判决书及执行情况一览表)。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上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上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吴炫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炫秋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2014年12月24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2017年3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刑更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2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刑更10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3月19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炫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34分。其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91.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435分,合计获得3360.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分(旧考核扣分已按40%折算成新考核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5次,即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第一次减刑时已全部缴纳(见减刑裁定书)。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炫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炫秋予以减刑 八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 4 月25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吴云旺。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向各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35400元,继续向被告人吴云旺及同案被告人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77200元,向被告人吴云旺追缴人民币26319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2018年9月2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4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1刑更1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3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1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云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2548.3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8.6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525.6分,合计获得315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5次,即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向各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35400元,继续向被告人吴云旺及同案被告人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77200元,向被告人吴云旺追缴人民币263193.5元已全部缴纳(见(2021)闽01刑更1189号刑事裁定)。
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云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云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云旺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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