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对一起涉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 情 简 介
01
因合伙协议纠纷,柴某某于2014年将谯某某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同年9月区法院判决由谯某某向柴某某给付现金6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02
判决生效后,西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扣押谯某某煤款3.5万元,并通过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谯某某先后支付柴某某近2万元,柴某某从谯某某经营的煤场拉走煤炭获取煤款近7万元。
03
2017年7月,谯某某明确表示愿意将其与妻子孙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某房产抵顶债务,但在约定办理房屋抵顶手续之日,柴某某多次拔打电话、发送短信联系谯某某,谯某某拒不接听。
2019年6月,谯某某与孙某某协议离婚并约定柴某某债务由谯某某归还,孙某某不承担债务,但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同年,谯某某对其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房产进行修缮并加盖二层,加盖面积约140㎡。此时,谯某某仍欠柴某某债务 55万余元。
案 件 判 处
经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谯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谯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履行涉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视为有悔罪表现,故综合其犯罪情节,被告人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内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 官 提 醒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才是“唯一”出路!
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切勿以身试法,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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