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先亮潜入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对无人照看的两名幼女周某(被害人,时年6岁)、周某某(被害人,时年4岁)实施强奸。为制止被害人反抗,蒋先亮先后对二被害人实施卡颈,刀砍、割头颈部等严重暴力行为,致二被害人受伤昏迷。其后,蒋先亮上楼窃取家中财物。下楼后,蒋先亮为继续实施强奸,又对醒来的周某某实施双脚倒提,头部浸入尿桶、捂口鼻等暴力行为,致周某某再次昏迷。经伤情鉴定,周某构成重伤二级,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蒋先亮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亮采取危及生命的残忍暴力手段强奸两名幼女,其所实施的卡颈、捂嘴、用菜刀砍割头颈部、溺尿的暴力行为,是在实施强奸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完成,应以强奸罪论处。其强奸犯罪行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符合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蒋先亮死刑,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罪犯蒋先亮于2022年3月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根据《中国2022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高达902万人,超过90%分布在中西部省份。因为缺乏父母监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监护教育等权益保障问题,需要社会高度关注,合力解决。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蒋先亮为实施强奸而采取的一系列危及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为强奸犯罪的暴力手段(未另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以强奸罪判处蒋先亮死刑,体现了刑事司法实践对强奸罪犯罪构成中“暴力手段”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立法意旨的遵从,有效解决了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割裂评价所造成的单罪量刑失衡问题,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本案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主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以检察员身份同庭履职。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性侵幼女是国际公认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条款不仅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原则,而且针对性侵不满十周岁幼女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体现了从严打击此类行为的基本态度与立场。
本案是我省法院系统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首先在于被害人身份特殊——系两名缺失监护且不满十岁的低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趁被害幼女无人照管之机潜入其家中实施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行为挑战了社会伦常底线。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切,体现了社会正义。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其所具有的案例指导价值。本案的裁判对于强奸罪犯罪构成中何谓“暴力手段”做了精准把握与科学的理解,最终的量刑则综合考虑了累犯、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情节,实现了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立法意旨的严谨遵从,能够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提供可供参考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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